生态法治新时代:从环境法到生态法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国际生态法视域下的可持续发展:从理念到实践

刘洪岩[1]

可持续发展是有关人类发展的社会政治理念,主张人与自然协调发展,即“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相互协调,以满足所有国家当代和后代居民的需要”。“可持续发展”作为国际生态法的价值理念、法律原则抑或制度建构目标,虽然在当下的国际法律规范体系中暂不构成一种强制性的国际法律义务,但其在实践中对国际条约的解释、对国家和国际组织实践的指导,甚至对国家间的环境与资源冲突和纠纷案件结果走向的影响是直接的且现实存在的。可持续发展观有可能引发对现存国际法体系的重大变革,甚至是革命。故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国际生态法的历史使命之一应着眼于积极推动和促进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确立,并制定有可能将可持续发展从“理念”变为“现实”的适当的实践程序。

一 有差别的主体与共同的利益想象:“可持续发展”共识的形成

可持续发展观在现代国际关系学说体系中是一个崭新的现象。然而,早在20世纪初,俄罗斯学者В.И.维尔纳茨基院士就首次将人与自然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考察。他的“智慧圈生存理论”成为可持续发展学说产生的先声之一。此后,在俄罗斯学者К.Э.齐奥尔科夫斯基著述中也可以看到可持续发展学说的萌芽。他提出了开发其他星球的主张,因为目前人类的增长速度对地球形成了威胁。[2]但随后接连发生的两次世界大战延缓了这一科学领域的研究,因为制止类似的毁灭性战争,确保地球上的和平与安全问题已成为首要的问题。

但是在20世纪50年代,人类活动与环境之间的平衡被打破,这再次成为社会政治讨论的议题。国际社会发表、出版了许多关于生态议题的文章和书籍。其中最著名的作品包括:雷切尔·卡森的《寂静的春天》[3],书中披露了农药对生物体的有害影响;加勒特·哈丁《公地悲剧》[4]一书,宣告我们周围的空气和水为公共资源,并要求立即采取行动加以保护。

20世纪50至60年代发生的一系列生态灾难使这一问题更具现实意义。酞咪哌啶酮[5]中毒已导致多起婴儿先天性畸形事件。其后发生了“托利卡尼翁”号[6]油轮事故和“三里岛”核电站事故[7]。当时,瑞典研究人员发现,本国数以千计的湖泊发生的鱼类和其他生物死亡,与西欧越境空气污染有关。[8]

20世纪下半叶至21世纪初,载入地球人类历史的不仅有科技领域取得的巨大成就,还有诸如新出现的生态危机、层出不穷的武装冲突、一些国家在能源领域不断加剧的冲突以及生态灾难。1972年,罗马俱乐部提出的一种人类发展模式引起了很大反响,该模式通过《增长的极限》[9]一书公布。这项研究成果的核心在于,地球上的资源是有限的,如果人类保持目前的发展速度而不采取任何措施来保护环境,那么到2000年这些资源将耗尽,从而导致灾难性的后果。

地球上的生态系统是相互联系的,根本不存在政治界限,人类不断提升的对自然环境的改造能力和技术手段对这一系统的破坏正在逐年加剧。在多数情况下,人类在工业、农业和其他领域特别是能源的活动是跨国境的,对生态系统的影响具有消极性。各国的经济活动转向为粗放式的发展,极大地降低了生产的生态效益,导致生态系统的严重退化。众所周知,人类依赖生态系统的供给,离开这种供给,人类的福祉就会荡然无存。

正是基于对自身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的担忧,国际社会在共同威胁的面前,很容易消除固有观念中的生态虚无主义。因此,国际社会开始不断加强实业界,各生产和服务领域的国家公司和私人公司在生态保护领域的合作,从而形成对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共识。正如俄罗斯生态法学家О.С.科尔巴索夫曾经指出的,人类为维持生存,必须使人类的全部生活服从那些有科学根据的生态要求,而不应只局限于采取一些自然保护措施。人类在各个方面的每一项活动在生态上均应适度。人们应当懂得,形成一套复杂、内部协调并在全球范围内发挥职能的法律规范体系,有助于保障人类世代更替、各国与各民族合作的生态秩序。[10]自此,可持续发展的共识开始与国际生态法律规范发生联系。

二 回应与契合:国际生态法律规范对可持续发展观的确立和保障

综上所述,在20世纪70年代初,国际社会认识到人类与自然共命运的重要意义后,就将此类问题的讨论纳入一些重要的大型国际论坛和会议的议程之中。经过各方与会者的共同努力,逐渐将可持续发展理念确立在一些重要的国际法律规范之中,其中最为重要的当属以下五个文件: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1987年布伦特兰委员会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以下简称《里约宣言》)、2000年《联合国千年宣言》和2002年《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

(一)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

可持续发展观第一次被纳入国际生态法立法之中的标志性事件是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的召开。会议通过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以下简称《宣言》)构成了国际生态法演进与后来可持续发展学说形成过程之滥觞。在这份文件中,尽管没有提及“可持续发展”概念,但是却为这一基本原则的形成奠定了法律基础。

《宣言》的序言重申了生态问题和社会经济落后之间的联系。在发展中国家,环境问题大半是由于发展不足造成的。千百万人的生活仍然远远低于体面的生活所必需的最低水平。他们无法获得充足的食物和衣服、保健和卫生设备,无法享有舒适的住房和充分的教育。因此,发展中国家必须致力于发展,牢记他们优先发展的任务和保护、改善环境的必要。《宣言》还强调了代际平等[11]和各民族利用本国资源的权利[12]。但是,这种权利应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当这种权利的行使对其他国家的环境造成损害时,应予终止。[13]

《宣言》原则13和原则14是形成可持续发展法律原则的基础。这两项原则的内容是:“为了实现更合理的资源管理从而改善环境,各国应该对他们的发展计划采取统一和谐的做法,以保证为了人民的利益,使发展同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的需要相一致。合理的计划是协调发展的需要和保护与改善环境的需要相一致的。”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平衡,合理的规划与国际层面的协调做法,以及将可持续发展问题赋予其国际法律规范保障的范围等基本内容,正是在斯德哥尔摩会议上形成的。

《宣言》的通过,使环境问题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此后,许多国家据此通过了本国有关环境保护的一系列法律。在绝大多数国际组织制定的相关文件中,承认和确立了良好环境权为人的基本权利的内容。根据斯德哥尔摩会议达成的共识和成果,联合国成立了环境规划署(UNEP),专门负责在生态保护领域国际社会一致行动的协调问题。综上,《宣言》尽管不具强制性,但对国际生态保护法的进一步发展,对可持续发展理念法律原则的形成却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二)1987年布伦特兰委员会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

将可持续发展理念上升为国际生态法基本原则之一的事件是布伦特兰委员会于1987年在东京召开的环境特别会议上通过了《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为了探讨人与自然共存的问题,1982年在内罗毕召开的联合国环境管理理事会会议上,前日本环境厅长官原文兵卫代表日本政府提出关于建立“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的建议,受到当时与会代表的广泛支持。1983年第3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成立该机构的决议,并提名挪威工党当时的领袖布兰伦特夫人任委员会主席。1984年5月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即后来所称的“布兰伦特委员会”)正式成立。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审查世界环境和发展的关键性问题,创造性地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现实行动建议。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成立后,曾就环境与发展问题广泛征求国际社会的意见并举行多次听证会,三年后,该委员会公布了题为《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国际组织、实业界和民间社会的代表都参与了这份报告的制定。正是这份报告,首次将“可持续发展”定义为“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14]美国著名法学家丹尼尔·麦克劳认为,这个定义暂时还不具备国际法律规范地位,但因为它被频繁使用,已获得了半官方地位。[15]

该委员会研究声称,当时已经发现新的全球环境问题——全球变暖和臭氧层损耗,并作出推论:从现有的相关机构的职责范围和能力水平,以及国家和国际层面决策过程的低效率来看,国际社会似乎已无力解决全球所面临的严峻环境问题。

为了更好地应对日益恶化的全球环境状况,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成立了生态法专家组。该专家组起草并提交了一份题为《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法律原则与建议》的报告。[16]专家们提出了新的普遍性国际公约草案,汇集并重新确定了关于环境问题的法律原则、准则以及各国的责任范围。该小组还建议成立联合国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以便监督公约的履行情况。不仅如此,该小组还提议设立联合国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专员职位。《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法律原则与建议》报告包括以下方面的规定:所有人均拥有享受良好环境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其中包括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资源的最佳利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决策和争端解决等广泛内容。

提升社会组织参与解决环境问题的影响力,是布伦特兰委员会的工作成果之一。委员会成立后的几年间,世界各国纷纷成立相应的非政府组织并积极介入本国政府的环境治理工作。在欧洲,“绿党”积极介入本国政治生活,社会生态组织支持者的数量也逐年激增。《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的许多内容对随后国际社会组织关于“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理念相互协调问题”的论坛,产生了巨大的积极影响。

(三)1992年《里约宣言》

《里约宣言》提出将环境保护同经济发展并行不悖地加以待之的建议,被确立在《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之中。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大会是人类历史上迄今最大规模的论坛,会议原则上通过了旨在实现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17]

《里约宣言》与《斯德哥尔摩宣言》区别之处在于:环境保护已不再被孤立地看待,而是纳入了人类普遍发展的时代背景之中。因此,根据该宣言原则: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应成为发展进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能同发展进程孤立开看待。各国拥有根据自己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资源的权利。在保障人类享有清洁环境权利的同时应该履行实施发展的权利,以便公正合理地满足当代和世世代代的发展和环境的需要(原则1-3)。

此外,《里约宣言》还包含实现可持续发展所需要的一些程序、原则。各国应把任何可能对其他国家的环境产生突发有害影响的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件立即通知那些国家(原则18)。各国应事先和及时地向可能受影响的国家提供关于可能会产生重大的跨边界有害环境影响活动的通知和信息,并在初期真诚地与那些国家磋商(原则19)。这些原则均源于国际生态法的习惯规范,《里约宣言》将这些规范纳入了可持续发展法律保障的语境里。《里约宣言》指明了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主要内容,确定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机制,是促使可持续发展理念在法律层面具体化的一种尝试。

《21世纪议程》已经关注到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三个核心建构方向:社会、经济和环境,成为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一理念的行动计划和指南。该文件由40章组成,其中提出四个方面的主要建议。

社会与经济问题:消除贫困,改变消费形态,调控人口动态和保证可持续能力,保护和增进人类健康。

环境问题:保护大气层,制止森林砍伐和荒漠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养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淡水和大洋资源,危险废物无害环境处置和回收。

加强各主要群组的作用:性别平等,保护儿童、青年、土著居民,提高非政府组织、工人和工会、企业家、农场主和科学家的作用。

《21世纪议程》的实施手段包括:财政资源,无害环境技术转让,教育和培训,国际体制安排,法律工具和机制,决策资料的提供。

在里约热内卢会议上还签订了几项与可持续发展有直接关系的重要文件,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公约要求各国尽一切努力“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18]该文件明确了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强调各缔约方有权并且应当促进可持续的发展(第3条)。本次会议也通过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呼吁国际社会对自然界实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的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第1条)。关于可持续管理的森林原则规定(森林原则),建议各国“促进合理利用、保护和可持续开发”(序言,b段)。

此外,根据会议成果成立了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其目的是落实大会决议,加强国际合作和使政府间决策机制合理化,使其能够兼顾环境发展问题,审查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层面实施《21世纪议程》的进展情况。”[19]

里约热内卢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律文件,不只是现行国际生态习惯法规范的简单汇编,而是综合性的国际生态法律的创制,其目的是确保人类环境的可持续发展。[20]如果说《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本身属于“软法”的范畴,那么对国际社会而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则是两项强制性的“硬法”。在里约会议所取得积极成果的背景下,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后来的(20世纪90年代)许多国际会议中得到确认和重申。这些会议包括:世界人权大会,维也纳,1993年;小岛屿国家可持续发展国际会议,布里奇敦,巴巴多斯,1994年;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北京,1995年;联合国人类住区会议,伊斯坦布尔,1996年;世界粮食首脑会议,罗马,1996;《联合国千年宣言》,联合国总部纽约,2000年。

(四)2000年《联合国千年宣言》

值得一提的是2000年在纽约举行的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上通过的《联合国千年宣言》。宣言在回顾了人类社会发展历程的同时,重申了坚持《联合国宪章》及其基本原则,决定将可持续发展作为人类未来发展的基本理念。宣言确定了对实现可持续发展最为重要的八项发展目标:消除极端贫穷和饥饿;普及小学教育;促进两性平等,并赋予妇女权利;降低儿童死亡率;改善产妇保健;对抗艾滋病病毒、疟疾和其他疾病;确保环境的可持续能力;建立全球发展伙伴关系。

宣言确定了2015年国际社会应着力解决的八项具体目标,这是千年首脑会议的主要成果之一,同时制定了行动计划和资金筹措方案。遗憾的是,如今目标完成的截止时间已临近,相信到2015年底能够实现这些目标的国家寥寥无几。之所以出现这种令人失望的局面,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发达国家把主要精力用于消除2008年金融危机造成的影响以及保持本国居民的生活水平上,而发展中国家往往又过于腐败,甚至心安理得地占用向他们提供的扶持资金。

(五)2002年《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

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从“理念”变为“行动”,在《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中得到重申。2002年世界可持续发展首脑会议在约翰内斯堡举行(约翰内斯堡峰会)。如果说《斯德哥尔摩宣言》重点解决的是环境问题,里约热内卢会议揭示了环境与发展问题的相互依存关系,那么,约翰内斯堡峰会则把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主要建构目标。

约翰内斯堡峰会和以往国际会议的一个不同之处在于,本次会议没有通过实现可持续发展基本原则的宣言。取而代之的是通过了《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和《世界首脑会议执行计划》。这些文件强调了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明确了解决可持续发展最紧迫问题的途径,承诺了确定期限和目标。还专门研究了非洲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特别需求,同时特别关注了有关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形态以及能源和采矿业问题。

约翰内斯堡世界首脑会议的成果并没有被出席会议的大部分与会者所接受。许多人认为,参加此次首脑会议的与会者在确保更广泛地利用再生能源目标方面做得太少。这让那些期盼通过会议创立一项有约束力条约的人感到失望。不过,会议秘书长N.德赛认为,本次会议为落实作出的决议和取得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约翰内斯堡执行计划》内容共计50页,该文件在许多方面比《21世纪议程》更具有针对性。与会者就全球层面行动的重点达成一致并承诺付诸行动。[21]正是从这个层面来看,本次会议是成功的。

2009年12月4日,联合国大会决定在2012年召开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CSD),即“里约+20”峰会。2012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确立了可持续发展的三个目标:其一,重拾各国对可持续发展的承诺;其二,找出目前我们在实现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取得的成就与面临的不足;其三,继续面对不断出现的各类挑战。这次大会的目标是加快可持续发展的政治方针的落实。大会关注的焦点集中在消除贫困、可持续发展制度和机制框架的构建,以及世界经济“绿色新政”问题。[22]

三 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国际法律实践:阻却与希望

可持续发展理念作为国际社会对人类未来发展模式选择上的共识,其能否真正发挥指引人类社会以更加文明的方式建构未来社会美好愿景的作用,根本上取决于国际社会能否建立起有效的可持续发展模式的落实机制。其中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是,如何协调好影响可持续发展理念落实的几个阻却因素,譬如:不定期爆发的金融危机持续影响问题、与国际相关组织和参与方行动的协调一致问题、与工商业组织的互动和合作问题,以及可持续发展资金的筹措等问题。

(一)可持续发展和2008年金融危机

2008年爆发的世界金融危机对落实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进程产生了重大影响。从2009年世界金融和经济危机及其对发展影响问题高级别会议的成果文件可以看出:“这场危机在世界各地产生了范围广泛的各种严重影响。自危机开始以来,许多国家都称受到或大或小的负面影响,这些影响因国家、区域和发展水平而异。”[23]通过减少外援和投资来缩减对实现发展目标的资金投入,缩减贸易规模和贷款许可,这是经济危机对可持续发展造成的最严重影响。[24]

但是,随着危机的影响逐步被克服,近年来召开的相关国际会议为建立稳定的金融体系和落实千年目标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安排。国际社会督促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落实,发达国家也重申了原来所作的承诺,保证增加对发展中国家和贫困国家的援助,并协助相关各国实现《联合国千年宣言》的发展目标。

(二)可持续发展与行动的协调性问题

实施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一个重大挑战是国际关系中各个行为体之间的分散性以及所有的参与者都谋求自身利益问题。例如,即使在联合国范围内,各个机构对可持续发展理念均有不同的理解,因此,所采取的行动也各不相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任务目标之一就是协调联合国各个机构实现可持续发展,但从目前任务的实施情况看,该组织很难胜任上述任务的实现。

联合国组织内的有关“发展、人道主义援助和环境”领域的一致性问题高级别小组曾提交过一份题为《一体行动》的报告,对解决联合国组织间行动的协调一致问题产生了很大影响。[25]该报告为克服联合国体系内组织国之间的零散状况提出了一系列建议,以使联合国各机构组织能够一体行动,同其他国家结成真正的伙伴关系,满足他们的需求,帮助他们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及其他国际社会已经商定的发展目标,[26]并建议建立可确保各组织机构间更加协调一致的治理、资金保障和管理安排的核心机制。

根据时任法国总统雅克·希拉克的倡议,2007年2月2—3日在巴黎召开了“地球公民:全球环境治理”大会。来自60多个国家的非政府组织负责人、社会各界代表参加此次大会。[27]大会提议在联合国体系框架内创建一个拥有适当权限、可协调必要环保安排的环境组织,旨在为子孙后代保护我们共同的星球。

约翰内斯堡世界首脑会议的与会者也极为关注可持续发展的落实问题,组织并成立了300多个志愿组织,每一个组织尽其所能地试图整合一切必要的资源,用以支持、确保和实现可持续发展从“理念”成为“现实”。与此同时,关注此问题的各方之间,特别是政府、社会团体和私营部门的对话也已达到一个全新的水平。

(三)可持续发展与工商界的互动与合作

工商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对实现可持续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跨国公司积累了大量的可用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资金。正因为如此,吸收跨国公司参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任务非常迫切。促使工商界遵循可持续发展的经营理念,这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最为有效的方法之一。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的科菲·安南在1999年1月31日世界经济论坛上发表讲话,建议实业界领导人加入“全球契约”国际倡议。[28]全球契约倡议呼吁实业界在其活动中遵循人权、劳工关系标准和环境保护方面的9项基本原则。[29]而在环境原则中又具体确立了承诺使用预防原则、增强实业界对环境保护的责任原则和鼓励无害环境技术的发展与推广原则。[30]

值得欣慰的是,近年来,国际商业组织的经营活动也开始更多地关注可持续发展行动的细节落实问题,并总是践行与可持续发展理念相符的社会责任担当。例如,一些国际银行已经接受所谓的“赤道原则”,根据该原则,银行承诺向那些能够证明其愿意遵守环境保护的社会准则和有能力执行生态标准要求的资助者提供项目贷款。在过去,确保无害环境和社会发展的责任仅是由借款人来承担。而今,国际金融机构已从最初的不干涉立场出发,逐渐意识到自身在环境管理和社会监管方面的角色和责任。[31]项目资金支持所必备的社会与生态评估是“赤道原则”的基本内容之一。评估的过程就是确定与拟建项目相关的社会及环境影响与风险预防(包括有关的劳工制度、健康和安全保障等)。

(四)可持续发展的资金筹措

2002年3月,联合国在蒙特雷市举行了关于可持续发展筹资问题会议。首次参与此次安排的有50个国家的元首和政府首脑、200多位部长以及私营部门和公民社会组织的领导,所有大型财政、贸易、经济和货币政府间组织的高级职员。会议为政府、民间社会和实业界三方代表就全球经济问题交换意见提供了机会。会议通过《蒙特雷共识》国际法律文件,确定了关于筹集可持续发展资金的主要措施。这些措施不仅包括设立专项基金(如可持续发展落实基金),也包括增加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发展中国家高科技技术获取,以及国际贸易规模扩大等问题。

发达国家承诺将其国民生产总值(GDP)的0.7%用于提供发展援助,这是一项重要决定,可以看作单方面承诺。[32]世界银行对可持续发展项目融资有着重大影响。20世纪90年代初,世界银行对内部融资规则进行了根本改革,并决定银行机构对危害环境和违反人权的项目将不予提供贷款。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工作也不容忽视。WTO活动的宗旨是增加各国家之间的贸易额,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发展中国家吸引新的资金和技术。WTO在贸易和经济政策方面的所有活动“应旨在提高生活水平……扩大货物与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可持续发展之目的扩大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33]

四 结语

可持续发展理念在其整个形成时期历经诸多的发展变化。这一理念从学者的最初倡导,并最终成为整个人类未来发展模式的基本建构目标,其所蕴含的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价值诉求已经成为国际法律监管的基础性原则。与此同时,当下,国际社会为落实这一理念所取得的实践成果也是可圈可点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将来的命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一理念在何种程度上适应21世纪人类发展的客观条件。但要做到这一点,除了其自身应在理论方法上具备说服力及吸引力之外,这一理论还应该通过一些必要的和有影响力的组织、政治、融资方面的机制和工具来不断强化。

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理念由于其代表了人类生活方式和模式选择的优势、生产方式革新的强势及人类未来发展目标建构的趋势,而天然地具备了国际实践意义的禀赋。当下,可持续发展的诸原则仍然处于不断演进和丰富之中。这些原则逐渐成为国际法(其中包括国际生态法)的一些重要行为准则。目前为止,尽管还不存在一份相对完整的国际生态保护的“硬法”规范,但可持续发展的诸原则却已频繁出现在各种国际法律文件当中。可持续发展理念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正逐渐成为国际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涵盖民族与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不只是国际生态法或国际贸易法的一部分。况且,根据国际学界多数人的共识,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一种国际法律制度。[34]

〔本文原载于《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


[1]刘洪岩,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生态法研究室主任,教授、研究员。

[2]ШАКИРОВ А.Д.О концепции устойчивого развитияиее принципах//Ученые записки Ка-занского университета.Сер.Гуманит.Москва:науки.2011.Т.153.Кн.1,p.216.

[3]R.Carson,Silent Spring,Boston:Houghton Mifflin company,1962.

[4]G.Hardin,“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Science 162,No.3859,1968.

[5]酞咪哌啶酮:一种镇静催眠的药品,由于其致畸性而广为人知,其后被发现,根据各种统计,1956年到1962年,因其所导致的世界上一些国家出生的婴儿先天性畸形约8000到1.2万例。酞咪哌啶酮造成的悲剧迫使许多国家重新考虑现行的药品发放许可证办法,并对应发放许可证的药品更加严格要求。

[6]1967年3月18日,利比里亚油轮“托利卡尼翁”号在英国搁浅。事故造成约3万吨原油泄漏,致使海平面污染面积约260平方公里。3月26日油轮断裂。该事故和其后几起油轮事故催生了“双壳”油轮的出现,以降低事故发生时原油泄漏的可能性。

[7]1979年3月28日,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哈里斯堡市“三里岛”核电站发生了美国核能历史上最重大事故。由于机组设备故障和操作员失误,致使核电站二号反应堆53%的堆芯发生熔化。该事故引发社会运动反对核危险的声浪高涨。

[8]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编《全球环境展望3:过去、现在和未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

[9]Donella H.Meadows et al.,The Limits to Growth:A Report for the Club of Rome's Project on the Predicament of Mankind,New York:Universe Books,1972.

[10]КОЛБАСОВ О.С.Международно-правовая охранаокружающей среды.Москва:М.,1982.

[11]为了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已经成为人类一个紧迫的目标(序言)。

[12]为了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利益,地球上的自然资源,其中包括空气、水、土地、植物和动物,特别是自然生态类中具有代表性的标本,必须通过周密计划或适当管理加以保护(原则2)。

[13]各国有按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自己资源的主权,并且有责任保证在他们管辖或控制之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或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原则21)。

[14]World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Our Common Futur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7,p.43.

[15]D.Barstow et al.,Sustainable Development/The Oxford Handbook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

[16]联合国报告第A/42/427号。Our Common Future:Report of the World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Annexe 1:Summary of Proposed Legal Principles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Adopted by the WCED Experts Group on Environmental Law,http://www.un-documents.net/ocf-al.htm.

[17]联合国报告第A/CONF.151/26/Rev.1号(Vol.I)。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报告,《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http://www.un.org/russian/documen/declarat/riodecl.htm。

[18]第2条FCCC/INFORMAL/84,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http://unfccc.int/resource/docs/convkp/convru.pdf。

[19]联合国报告第A/Res/47/191号,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to Follow up 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Environmentand Development,para.1,http://www.un.org/documents/ga/res/47/ares47-191.htm。

[20]S.A.Atapattu,Emerging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Ardsley:Transnational Publishers,2006.

[21]《约翰内斯堡首脑会谈成果评价:会议带来了哪些新东西?》,http://www.un.org/russian/conferen/wssd/story.htm。

[22]联合国报告第A/RES/64/236号。《21世纪议程》、《进一步执行〈21世纪议程〉方案》以及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2010年3月31日,http://www.un.org/ru/documents/ods.asp?m=A/RES/64/236。

[23]联合国报告第A/RES/63/303号。世界金融和经济危机及其对发展的影响问题会议的成果文件,2009年7月9日,http://www.un.org/russian/documents/instruments/docs_subj_ru.asp?subj=61。

[24]例如,秘书长关于联合国工作的2009年度报告指出,八国集团和二十国集团承诺到2010年底使年度全球官方发展援助量增加500亿美元,并把对非洲的援助增加一倍以上,使年度援助量增加250亿美元,这些承诺尚未兑现。秘书长关于联合国的工作报告第А/64/1号,2009年8月5日,http://www.un.org/ru/documents/sgreport/a-64-1/。

[25]P.M.瓦列耶夫:《国际关系发展现阶段的环境保护》,载З.Ф.萨芬编《环境保护与自然利用的迫切法律问题:国际学术会议资料》,喀山,2009。

[26]联合国报告第А/61/583号。联合国系统在发展、人道主义援助和环境领域的一致性问题高级别小组报告“一体行动”,2006年11月20日,http://www.un.org/russian/events/panel/a6l_583.pdf。

[27]P.M.瓦列耶夫:《从〈京都议定书〉到新的气候变化全球协定》,载Г.И库尔久科夫、О.М.斯米尔诺娃编《国际法与宪法的当代发展问题:纪念费里德曼教授国际学术会议资料汇编》,喀山,2008。

[28]Press Release SG/SM/6881/Rev.1.Statement by the Secretary-General proposing the Global Compact on Human Rights,Labour and Environment in his address to the World Economic Forum in Davos,31 January 1999,http://www.un.org/News/ossg/sg/stories/statements search full.asp?statID=22.

[29]P.M.瓦列耶夫:《联合国行动中的民间社会》,载С.В.巴辛编《国际关系与法:21世纪观点:纪念加林斯卡娅会议资料》,圣彼得堡,2009。

[30]《全球契约》原则7、8、9,http://www.unglobalcompact.org/Languages/russian/tenprinciples.html.

[31]苏伦·拉扎卢斯:《论“赤道原则”》,http://www.biodat.ru/nera/banks.htm。

[32]СОКОЛОВА Н.А.Международно-правовые проблемыуправления в сфере охраны окруж-ающей среды:Монография /Отв.ред.К.А.Бекяшев,Москва:М.,2010.

[33]《〈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序言》,http://www.wto.ru/documents.asp?f=sogl&t=13。

[34]Sands Ph.,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2nd ed.,Cambridge,2003;Sumudu A.Atapattu,Emerging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Ardsley,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