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村治研究(2018年第2期/总第5期):乡村治理:理论、机制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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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中国农村的区域差异

——一个农村研究的中层理论建构

桂华 贺雪峰[1]

中层理论是美国社会学家默顿提出的一种社会学的研究策略和理论建构方法,中层理论的本质在于将经验事实与理论抽象结合起来。中国农村研究要借鉴和吸收既有的理论资源来认识农村社会的性质和规律,中层理论能够在丰富的理论资源和复杂的农村经验事实之间建立契合,因此农村研究要重视建构中层理论。“农村区域差异”是我国在多年农村研究中积累形成的一个理论观点,本文拟论述“农村区域差异”的理论意义,并尝试以此为例,讨论中国农村社会学研究中如何由农村经验上升为理论抽象的方法论层面问题。

一 中国农村区域差异的研究

贺雪峰认为:从村庄社会结构的角度,建构了团结型、分裂型和分散型三种村庄理想类型(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除外),并从自然生态和历史变迁两方面搜集资料,解释了村庄社会结构形态的区域性,最后将中国农村划分为南方团结型村庄、北方分裂型村庄与中部分散型村庄。[2]该文的主要意义是提出了与依照经济发展水平标准将中国农村划分为东、中、西三部分,为进一步的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提供了视角。

关于中国农村区域差异的认识,产生于笔者及所在团队十多年来的农村调研。《论中国农村的区域差异》的目的在于,结合学界既有的农村研究成果,将笔者调研中所直观到“不同地区农村具有差异极大的现象”的朴素认识进行理论抽象,将其提炼为一种关于中国农村社会的一般性认识。如果笔者所建构的村庄类型是有效的,且地理意义上的区域划分大致准确的话,那么“农村区域差异”就可以算作一种既产生于经验事实,又高于现象罗列层次的中层理论。

笔者在做农村政策的实践基础研究过程中,由政策实践的区域差异现象中发现了农村社会性质的区域差异性。区域差异性构成中国农村的一个重要特征,并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农村社会学研究对象。农村区域差异有各个层面的表现,如生态环境、村庄外观、生活方式、生产模式、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等。在这些纷繁复杂的差异现象中,笔者逐步清理出“村庄社会结构”这一要素,将它作为解释村庄构成和性质,区分不同地区村庄性质差别的基本标准。村庄是中国农民最基本的生产、生活和娱乐单元,在这一“熟人社会”边界内,各个农户之间相互交往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特征和样态就是本文所说的“村庄社会结构”。

在“村庄社会结构”的视角下,中国农村大致存在三种村庄类型,即团结型村庄、分裂型村庄和分散型村庄,并且这三种类型的村庄存在一定的地理分布规律。至此,形成了关于中国农村区域差异研究的初步构想和基本假设。之后,笔者的研究团队经过更加广泛和深入的调查,获得了更多的可以验证上述假设的田野资料,同时回顾了与之相关的中国农村研究,并查阅历史学、地理学等方面的资料,对上述构想进行了深化和修正,提出了中国农村区域差异的观点。“农村区域差异”的具体内容在《论中国农村的区域差异——村庄社会结构的视角》一文中已经有过相对完整的阐述,本文仅从理论层面上对“中国农村区域差异”进行补充说明。

“农村区域差异”是一种基于经验事实的理论认识。对于中国不同地区农村存在差异这一客观事实,不少学者意识到并直接或者间接地涉及了。比如林耀华、葛学溥关于南方地区农村的家族、宗族研究,[3]黄宗智和杜赞奇关于华北农村研究,[4]以及费孝通、黄宗智关于长三角地区农村的研究。[5]无论这些作者本人主观上是否如同弗里德曼研究“中国东南”地区的宗族组织那样明确地将自己的研究限定在区域内,这些研究成果都客观地反映出了中国不同地区农村的巨大差异。尽管如此,不同地区农村的差异性这个现象并没有获得过完整系统的解释。黄宗智曾对华北农村与长江三角洲地区农村进行初步的区域比较研究,有很强的开创性,不过区域比较本身在他的研究中也仅是次要的工作。总体而言,在既有的研究中,将“农村区域差异性”当作直接研究对象并不常见。[6]

我们通过对不同地区农村的社会现象进行分类、总结、提炼、解释,将“农村区域差异”当作中国农村基本性质提出来,将中国农村划分为南方、北方、中部三种区域类型,细致分析每个地区农村的特性,并将逻辑推演与经验验证结合起来研究,目的是将“农村区域差异”建构为一个从中国农村社会现象中抽象出来,并能够反过来运用于理解中国农村社会现象的中层理论。

“农村区域差异”的理论脉络最早可以回溯到对村庄“社会关联”的研究中,当时笔者已经关注到村庄内部社会关系对于村庄社会秩序、村民自治等方面的影响[7];随后,笔者又提出了“认同与行动单位”的概念,认为村庄社会内部形成了“家庭”和“家族或者以家族为基础”的双层认同和行动结构,并对其进行了功能性解释;最后,又在《论中国农村的区域差异——村庄社会结构的视角》一文提出了“村庄社会结构”的视角。其中,一以贯之的是笔者对村庄内部社会关系样态的关注,这既是对梁漱溟先生的“伦理本位”文化说的社会学化,也是对费孝通先生的“差序格局”概念的深化。

在《村治的逻辑——农民行动单位的逻辑》[8](以下简称《村治的逻辑》)一书中,笔者按照“认同与行动单位”的标准,从逻辑上建构了一幅关于中国村庄结构样态模型,其中假设了不同地区农村结构差异是由于现代性冲击程度差异造成的,即假设不同地区农村中的“认同与行动单位”差异的皆为“宗族”瓦解的不同残留形态。然而,由于自然和历史条件等方面的影响,在遭遇现代化冲击之前,不同地区的村庄样态就存在差异,这就是说《村治的逻辑》的理论框架是与历史过程相悖的。为了弥补这一缺憾,笔者在《论中国农村的区域差异》中引入了自然生态学与历史学方面的知识,论述了不同地区村庄生长过程及其性质差序。至此,笔者提出的南方团结型村庄、北方分裂型村庄、中部分散型村庄,既符合经验事实,也完成了理论建构。

二 作为中层理论的“农村区域差异”

笔者认为,中国农村社会学研究的基本目标是从农村社会现象中提炼抽象出一套具有解释力的概念、命题和理论框架,农村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认识中国农村性质及其变迁规律,即理论建设服务于“认识中国”这个根本目标。在此目标下,关于农村研究大致有两类表述“中国农村社会”的方式。一是抽象的总体概括方式,包括早期传教士的描述、文化和国民性的研究,如梁漱溟先生的《中国文化要义》、许烺光的《宗族·种姓·俱乐部》等;二是具体的细致描述方式,如许烺光的《祖荫下》、杨懋春的《山东台头》、阎云翔的《私人生活的变革》等。还有一些,比如黄宗智对华北与长江三角洲地区农业生产和社会变迁的研究、施坚雅对成都平原的基层市场研究[9]、弗里德曼对广东、福建地区的宗族组织研究[10],他们偏向研究某些研究专题,不全然属于对整体农村社会性质的关注,在表述方式上介于上述二者之间。在第一种表述中,被想象为“铁板一块”的中国乡村社会被抽象为一种文化和社会类型,脱离了中国农村实际,忽视和掩盖了中国乡村社会内部的复杂性。第二种采用人类学“深描”的书写方式,以生动的村庄个案展示了中国乡村社会的某些特性,但是其关于整体性中国农村社会的认识却是存在问题的。

费孝通先生在中国农村研究中的贡献与影响至今无人出其右,他最为流传的两本著作《江村经济》和《乡土中国》恰恰是上述两种表述方式的代表作,笔者将结合费孝通先生的这两本著作,来探讨农村研究中的理论性质问题。

《江村经济》是费孝通的博士学位论文,在国际学术界广为流传,开社会人类学研究从“简单社会”向“文明社会”转型之先河。正是这一转型,在方法上为《江村经济》日后遭受国际学术界的质疑埋下伏笔。社会人类学研究方法与中国研究的张力,正如弗里德曼的批评:“小地方的描述难以反映大社会,功能的整体分析不足以把握有长远历史的文明大国的特点,社区不是社会的缩影。”[11]相对于由千千万万个“江村”组成的“中国农村”整体,《江村经济》所描述的仅属于“地方性知识”,这样的批评是很难辩驳的。

与《江村经济》相比,由报刊文章汇编而成的《乡土中国》算不上一本逻辑严整的学术著作,但这本书在国内社会科学界和普通大众中的流传度是费孝通先生所有著作中最高的。《乡土中国》是基于作者的感悟和体会写出的,相关概念和命题皆不具严格的逻辑推理和经验验证(作者在行文过程中,更多的是借用其日常生活经验和古典文献阅读感悟)。尽管如此,《乡土中国》却依然构成当前缺乏实际经验的中国社会科学界研究中国农村社会的来源。费孝通先生固然在《乡土中国》提出了很多关于中国农村社会真知灼见的理论认识,对于不了解农村生活的普通大众而言,作为普及常识读物也是不错的。然而,高度抽象概括的《乡土中国》对于农村社会学研究是不够的,《乡土中国》“将庞大复杂的中国农村当作一个整体,作为一种理想型。这种理想型显然远离中国的现实,既无时间概念,又无空间概念”[12]。农村区域差异研究旨在将中国农村社会的空间性揭示出来。

以认识中国农村社会性质为目标的农村研究的理论观点要具备如下特征:一是能够对农村中各种相互关联的社会现象做出解释,探讨各个现象发生的原因和机制;二是解释力要能够超出个别村庄或者个别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符合上述特性的社会理论就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但是这些理论并没有脱离中国农村的经验事实,不属于一般人类学和普通社会学的抽象理论,这样理论观点的目的不是要“发现人类行为和文化的一般规则”[13],它们的价值在于对中国农村社会现象做出解释,因此在这个层面上抽象提炼的理论也可以被看作对于中国农村的经验性认识。只有当我们能够将农村社会中从农民心理、价值观念、私人生活、社会生活、社会变迁一直到政治治理等各个层面的现象都能够做出合理的解释,并将这些经验性认识汇总为一幅关于“中国农村”整体图景的经验性认识后,农村社会学认识中国农村社会的目标才算达到了。

由此,反观《江村经济》可以发现,“江村”不是“中国农村”,即《江村经济》描述农村社会经验仅仅构成“中国农村”整体图景的局部,相对于整体的“中国农村”,“江村”中的经验具有偶然性、片面性,与其他地区农村中的经验事实存在差异和矛盾。因此,在经验性认识层面,将“江村”上升为对于整体“中国农村”的一般认识是不可行的。当然,在一般人类学与普通社会学理论建构的层面上,从这种偶然现象中抽象出来的理论,可以达到理论反思的目的,也能够在纯粹理论层面上与西方理论对话,但这样得到的理论相对于“中国农村”是抽象的,即脱离经验事实的。

对于《乡土中国》,前面已经提到过,“乡土中国”能够作为一种与“现代社会”相对的理想类型,“熟人社会”也是在“陌生人社会”相比较的层面上具有意义的,就算是“差序格局”这一被广泛接受的概念也是相对于西方社会人际关系中的“团体格局”提出来的。《乡土中国》之所以以这种方式进行理论建构,原因在于它不是一本经验研究著作,它或可以看作是用社会学语言表述的文化比较研究著作。因此,《乡土中国》描述的“乡土社会”相对于具体时空中的“中国农村”也过于抽象,它也不属于关于“中国农村”的经验性认识。

本研究的进路是,将不同地区农村社会现象差异及其原因作为研究对象,打破了关于“中国农村”是“铁板一块”的想象,将中国农村的差异性陈述出来,不仅抽象出三种村庄类型,将地理性的区域转化为类型学意义上的区域,并且通过历史、地理等方面的资料论证这种关于中国农村区域类型划分的有效性。“农村区域类型”属于为一种既异于抽象概括表述也异于具体现象描述的理论建构方式。另外,“农村区域差异”避免了“个案研究”代表性的问题。尽管本研究也将具体村庄当作调研对象,不过在研究过程中既不将“个案”当作抽象理论表述的对象,也不将对具体村庄的认识推论至对整体“中国农村”的认识,而是尝试在“个案”与“中国农村”之间加入“区域”和“类型”。其中,以“类型”来建构不同地区间的差异性,以“区域”来概括内部的同质性,对此在《个案调查与区域比较:农村政策基础研究的进路》一文中有过较为详细的分析。本文从“村庄社会结构”角度论述的中国农村区域差异,可以看作该方法的运用成果之一。

下面结合“农村区域差异”的内涵来展示其理论层次。

村庄内部社会关系一直是我们长期关注的对象之一。社会关系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村庄的社会关系也就应该成为农村社会学研究的基本问题。目前,既有的关于中国农村社会关系最具解释力的概念当属费孝通提出的“差序格局”,“差序格局”是对“乡土社会”中社会关系样态的描述和抽象。鉴于这个抽象概念与农村经验事实的张力,笔者在《村治的逻辑》中提出中国农村社会中的人际关系不是如“差序格局”所描述的“愈推愈远、愈推愈薄”的均质样态,从而提出了“家庭—宗族村落”的“双层结构”。并且,笔者在调查中还发现全国各地农村社会关系样态不是一样的,“差序格局”掩盖了这种空间上的明显差异性。

笔者将在不同地区农村观察到的村庄社会关系样态进行总结比较研究后,发现存在如下规律:华南地区的村庄历史较长、姓氏单一、宗族组织发达、社会规范完整,村庄内部社会关系紧密,社会结构与社会规范相互强化,形成了团结的村庄社会结构样态;华北、西北地区的村庄多为宋元明时期移民形成的、少数几个姓氏杂居、村庄封闭、地方规矩显著、村庄内部派系林立,生产生活中分门分派现象突出,派系间竞争性强,形成了分裂的社会结构;长江流域、西南地区和东北地区农村历史较短、村庄规范发育不足、多姓杂居、村庄开放程度高、村内通婚多、地缘关系重于血缘关系,造成村庄内部社会关系涣散,形成了分散的社会结构。笔者从调查中寻找造成每种村庄社会结构样态的基本原因,通过比较和归纳发现,具有相同条件的村庄一般都会形成相同的村庄社会结构,即在自然生态和历史条件大致相似地区的村庄属于同一种类型。在此逻辑判断的基础上,笔者又对全国农村进行了空间划分,并进一步在农村调查中进行验证,才形成了“农村区域差异”的认识。

在“村庄社会结构”视角下提出的三种类型的村庄社会关系样态,推进了对中国农村社会关系的描述和概括。与“差序格局”相比,团结型、分裂型和分散型三种类型更加具体,既符合每个地区农村社会关系的特征,也比照出了区域差异性。而三种村庄类型的提出也打破了对中国农村“铁板一块”的想象,如果说村庄是组成中国农村基本单元的话,那么至少也是由三种不同类型的村庄构成了“中国农村”这个整体。并且,还可以将村庄类型与区域结合起来,从村庄社会结构的角度,重新描绘出了一幅“中国农村”的图景,突破了“乡土中国”的笼统概括。

另外,“农村区域差异”并不是对不同地区、不同村庄中纯粹现象及其差异的描述和汇总。很多研究已经在不同层面上关注到各个地区农村的差异,比如族田数量的南北方差异、庙宇形态区域差异、宗族性质差异、国家权力对地方渗透能力的差异等,这类差异可谓无穷无尽,甚至相邻的两个村庄都存在现象差异。但是,这些描述多是停留在现象层面,只能强化已经直观到的“不同地区农村有差异”这样的朴素认识。从“村庄社会结构”的角度论证了区域内部的同质性与区域间的差异性而提出的“农村区域差异”,属于超越现象的普遍性认识,与上述朴素印象不同。因此,“农村区域差异”也就具有了基于现象又超越现象的理论性质。

默顿在界定“中层理论”时说:“中层理论既非日常研究中大批涌现的微观而且必要的操作性假设,也不是一个包罗一切,用以解释所有我们可以观察到的社会行为、社会组织和社会变迁的一致性的自成体系的统一理论,而是指介于这两者之间的理论。”[14]依照上述说法,默顿总结出了三种层次的社会学“理论”,一种是抽象宏大的“综合理论体系”,一种是对社会现象的纯粹描述性说明,而介于二者之间则是中层理论。

基于这样的区分可以发现,对获取关于整体“中国农村”经验认识的农村社会学研究而言,《乡土中国》这样的作品对中国农村的描述以及理论概括过于抽象,因此说它仅具有泛文化比较的意义。故而笔者将这类作品和结论归属于“综合理论体系”的层次。而对于《江村经济》这样的作品,笔者认为它描述的具体现象相对于复杂的“中国农村”整体过于片面和单薄,抛开《江村经济》这类作品所具有的纯粹人类学理论对话的贡献不讲,在认识“中国农村”的层面上,“江村”中发生的现象具有很强的偶然性和片面性。《江村经济》这类作品避开了统一性的“综合理论体系”的弊端,却在关于“中国农村”的经验性认识层面上陷入了特殊性与一般性的矛盾。

比较而言,“农村区域差异”既不是对个案村庄现象的描述,也不是对中国农村整体图景的抽象想象,而是在具体的农村社会现象中提炼出一般要素,并经过理论抽象与经验验证双向互动后,提炼出的关于整体“中国农村”的某种认识和概括。“农村区域差异”与“综合理论体系”相比,具有经验基础,与纯粹现象描述相比,又具有一定的理论抽象,因此,它属于中层理论。中层理论是经验与理论的统一,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具有一定的可靠性但又不追求绝对的准确,是可以被经验检验和修正的。

三 与若干理论的对话

“农村区域差异”作为一个中层理论,由于其包含的经验成分,因此拿它与其他的关于中国农村社会的理论观点对话时,就不会陷入单纯的概念辨析和逻辑推演中。在认识“中国农村”性质的目标下所提出的理论观点能否被接受,根本在于同中国农村社会的经验现实相符与否。因此,“农村区域差异”所包含的经验性认识便具有检验其他理论观点的功能。接下来笔者以理论对话的形式来说明“农村区域差异”的理论价值。

(一)区域差异视角下的“基层市场理论”

施坚雅的“基层市场理论(区域体系理论)”运用经济空间地理理论,将传统中国社会体系进行了图解和分析,包含了诸多真知灼见的成分。但在对中国基层社会结构的分析上,笔者不同意他的某些认识,施坚雅最大的失误在于将成都平原的情况推论至整个中国。

施坚雅最开始是带着人类学社区研究的目的到四川从事“田野”调查的,但在调查过程中,他发现以“集市”为中心的经济区域而非村落社区才是中国基层社会的基本单元。施坚雅由之提出了一项带有革命性的观点:“研究中国社会的人类学著作,由于几乎把注意力完全集中于村庄,除了很少的例外,都歪曲了农村社会结构的实际。如果可以说农民是生活在一个自给自足的社会中,那么这个社会不是村庄而是基层市场社区。我要论证的是,农民实际社会区域的边界不是由他所住村庄的狭窄范围决定的,而是由他的基层市场区域的边界决定的。”[15]如是,施坚雅便以市场为核心来分析作为中国社会层级结构的市场层级结构,并依此对中国进行了经济区域划分,讨论了经济区域与行政区域的关系等诸多问题。在施坚雅的描述下,中国农村社会不再是由一个个相对孤立的村庄社区机械叠加构成的,而是呈现出层次鲜明的市场结构图景。

施坚雅的理论提出后遭受到一系列的批评,有些学者从经验层面进行批评,比如黄宗智认为华北地区是村庄而非“集市”构成基层社会基本单元;还有些学者从理论层面进行批评,认为规范的经济学理论以及经济理性人的假设不适用于对中国农民的研究。[16]如果将施坚雅的理论追溯到其逻辑起点时就发现该理论存在巨大的问题。笔者的调查和研究发现,唯有在包括四川农村在内的中部地区,才存在由于村庄历史较短所造成的村庄结构发育不完善和村庄边界开放的现象,也只有这些地区的农村生活才符合施坚雅在《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一书描述的情况。而在南方地区,村庄历史长、村庄边界比较封闭、村庄发育程度高、宗族组织明显,每个农民必须要属于或者依附于一个血缘性的家族组织,才能够获得村庄资格,并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获得援助。对于南方地区的农民而言,村庄远较基层市场重要。同样,在北方地区,村庄边界明晰、地方规范强,且北方农村商品化程度较低,在北方村庄中街坊邻居与家族组织组成的功能性单元是每个农民进行生产生活互助的依托。因此,如黄宗智描述的北方农村的街坊邻居关系、家族关系而非基层市场上的经济关系才是形成北方农村社会结构的基本关系,所以黄宗智认为华北农村中“村庄”才是最根本的基本社会单元。[17]

运用笔者提出的“农村区域差异”观点,很容易就检视出施坚雅“基层市场理论”的缺陷。在南方团结型村庄与北方分裂型村庄中,熟人社会关系以及由熟人社会关系构成的“认同与行动单位”很重要,在一家一户的生产生活中无法完成的事务都要求助于特定的村庄社会结构(如宗族、房头、门分、小亲族等),市场在农民的生活中处于较次的地位。以“集市”为基本社会单元的判断在南方地区和北方地区都是不符合实际的,但这一判断比较接近包括四川在内的以长江流域为代表的中部地区农村,因此,“基层市场理论”仅仅对某些商品化程度较高的中部农村具备解释力。

受到施坚雅的启发,可以抽象出三种基本的农村社会关系,即血缘关系、地缘关系和商品经济关系。由于自然生态和历史社会等方面的原因,这三种关系在不同地区农村中的重要性是不一样的,在南方村庄中血缘关系与地缘关系重合,形成了明显的宗族组织和宗族规范;在北方村庄中,血缘关系受到地缘关系的切割,在五服范围内的家族关系凸显,家族之间高度竞争,街坊邻居关系也在日常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中部地区农村的血缘关系不发达且又进一步被普遍的村内通婚所形成的姻缘关系所切割。商品经济发达造成经济关系显著,跨越村庄的基层市场在农民的生产生活中扮演重要地位。从村庄社会结构上来看,南方农村内部的宗族结构形成了团结型村庄形态,北方村庄内部的派性结构形成了分裂型村庄形态,中部农村的商品关系发达抑制了地缘与血缘关系的发育而形成了分散型村庄结构。

(二)区域差异视角下的“宗族范式”

弗里德曼提出的“宗族范式”也同样关注村庄内部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他以广东和福建农村二手资料为基础,建构了一套中国农村社会中的“宗族”结构模式。弗里德曼认为东南宗族发育条件有三个,即政治上的边陲性、水稻种植的生产剩余和与水利合作等功能性需求。[18]由于以上三个条件都是地方性,这便注定了“宗族范式”属于“地方性知识”。比如,杜赞奇描述华北农村的国家权力与基层社会结合形成的“权力文化网络”形态[19],以及施坚雅描述的市场层级与行政层级交叉的权力形态,都不同于东南社会的“边陲”形态;而在种植和水利上,南北差异更加明显。从逻辑上看,“宗族范式”在东南地区以外并不适用。

既有的研究证明了这一点。学界有影响的宗族研究成果多是以南方农村为对象的,早期的研究如林耀华研究的《金翼——中国家族制度的社会学研究》和《义序的宗族研究》、葛学溥的《华南农村生活——家族主义社会学》。改革开放以后对华南宗族的研究,代表性人物有叶显恩对广东珠三角和安徽徽州宗族的研究[20],郑振满对福建明清家族组织的研究[21],钱杭、谢维扬对江西泰和县农村的研究[22],等等。南方农村的宗族组织不仅发达,而且与北方农村的家族组织性质存在差异。冯尔康认为,就清代宗族活动而言:“南北方表现形式颇有不同,南方似乎更规范一些,在一定意义上说南方宗族活动盛于北方。”[23]王询曾系统地分析了南方农村和北方农村宗族差异的三大原因,分别是人口迁移、人口定居后的同族集聚和国家政权组织与宗族的关系。[24]

华南地区的宗族研究与笔者所在团队的“农村区域差异”观点互为印证,即“宗族范式”适用的范围是南方团结型村庄,在北方分裂型村庄与中部分散型村庄中很少存在弗里德曼意义上的宗族。

(三)区域社会史研究中的“区域”

区域社会史研究除了能够发掘一些被屏蔽掉的“史实”之外,还包含一种相对于传统史学的新方法论和知识论的纯粹理论诉求。区域社会史吸收了年鉴学派的方法,将研究视野转向“区域”,是为了获得一种相对于“大传统”的“小传统”知识。因此,作为区域社会史对象的“区域”表面上看是一种历史地理学意义上的“区域”,但是在本质上,“区域”仅仅象征着“地方性”,实体“区域”的真正意义是作为“地方性知识”的载体而存在的。因此,行龙说“‘区域’可大可小,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25],即否定实体性“区域”的本体性。区域社会史的研究获得了关于某一地理意义上区域的资料和经验性认识,这些知识的价值在于构成对于传统历史学叙述中的“大传统”挑战。可以说,区域社会史的首要价值在于对传统史学方法的反叛。

与区域社会史研究不同,农村社会学视野下的“区域”是实体性的,由各类社会现象综合而成的区域对象是经验性的本体,即区域差异研究所选择的“区域”不是作为理论表述的载体而存在,包含经验事实的“区域”本身便是研究对象,“区域”的经验事实是社会理论的来源。因此,研究必须要按照一定的标准,根据内在同质性和外在异质性来划定“区域”,如本文中的“村庄社会结构”的标准。进行“区域”研究的目的不是为了抽象理论对话和方法反思,而是在“区域差异”视角下获得的知识可能是“地方性”的,它们可以通过区域比较而进行更高层次的抽象,进而产生出关于中国农村的普遍性认识,至少研究的目的在于此。区域社会史的目标是获取“地方性知识”,并没有尝试从区域走向对整个中国社会图景的认识。笔者对区域差异的研究,是为了通过对作为实体区域农村性质的研究,进而描述一幅整体性的“中国农村”图景。这是本研究与区域社会史研究的根本差别之所在。

四 对若干农村社会现象的解释

如果“农村区域差异”能够成为一个中层理论,那么就能够运用经验材料证明其有效性,而且要能够从运用该观点去解释农村的其他社会现象,并能够从该命题中推导出若干具体的可以被进一步验证的理论假设。提出“农村区域差异”的构想之后,可以进行更加广泛的农村调研来对其检验和修正,并将其运用于具体的农村研究中。以下是笔者所在研究团队近年运用“农村区域差异”理论对中国农村进行的若干研究。

(一)国家与农民关系的研究

在农村研究中,国家与农民关系可以界定为正式的国家权力(包括法律)与农民和农村社会的互动过程及其产生的实践后果,“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法律下乡”、农民负担、农民上访等具体问题,皆可纳入农民与国家关系的研究中。在对这方面问题的研究中,笔者提出了一个如下的假设:国家权力进入基层社会时,要遭受村庄社会结构的阻隔,因此“农村区域差异”会造成同样的政策和制度在不同地区农村的不同实践后果。

贺雪峰在《论中国农村的区域差异》一文以农民负担为例讨论了不同类型村庄中的政府征收税费与农民反抗行为的关系,并造成税费负担的区域差异。一个基本结论是,在南方团结型村庄中,国家权力遭受了村庄社会的一致抵抗,抑制乡村干部随意增加农民负担行为;北方村庄派系分裂,不同派系借农民负担问题轮番“告状”造成了基层治理混乱;在分散型的中部村庄,农民的原子化程度高,集体抗税能力弱,从而成为中国农民负担最重的区域。贺雪峰《论村级负债的区域差异》[26]一文验证了这个推论。

“法律下乡”也表现出明显的区域差异。笔者关注农村纠纷调解时发现,南方村庄纠纷大多数是在村庄内部解决的,而中部村庄的矛盾很容易演变为司法案件,在北方村庄的情况则介于二者之间。运用“农村区域差异”概念则很容易解释这个现象,南方团结型村庄中的村庄规范至今保持完好,民间长老式人物的权威较高,大多数民间纠纷可以被社会内部力量消化;中部分散型村庄的社会结构涣散,地方规范弱且缺乏民间权威,所以民间纠纷要依靠法律解决;北方分裂型村庄存在一定化解纠纷的内部力量,但又不如南方村庄强,所以只有部分纠纷被内部化解,还有部分进入了司法渠道,董磊明对华北宋村的研究展示了现代法律制度规范与民间社会调解力量间此长彼消的逻辑关系与历史变迁,验证了上述逻辑。[27]

(二)人情的社会基础研究

人情(即礼物交换,农民口头语为“送礼”)是建构和维系人际关系的一种手段,是十分常见的农村社会现象。阎云翔基于东北下岬村“礼物流动”的田野调查,对话西方人类学礼物交换的理论,提出中国礼物流动所具有的社会互动的文化意义,并提出中国礼物中包含的工具性和情感性特征。[28]与阎云翔对人情的认识不同,笔者所在研究团队提出了人情的社会基础研究,即“以仪式性人情为主要的表述对象,以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为主要的理论旨趣,以区域差异为主要的研究视野和研究方法”[29],提出从村庄社会结构来分析人情现象的研究框架,分析不同地区人情的性质和差异。

既然人情与村庄社会关系高度相关,那么,它必然与“村庄社会结构”关联,并显现出区域差异的特征。带着这样的假说,笔者调查了不同地区农村人情现象,发现南方农村中人情关系稳定,且人情活动具有较强的规则性;北方村庄的人情主要发挥着界定“自己人”与“外人”边界的功能,对内具有公共性,对外具有私人性;在中部村庄中人情关系的自由度高,具有很强的私人性特征。

人情的区域差异现象也可以被“农村区域差异”所解释。在南方团结型村庄中,依照血缘关系建构的社会关系,不仅稳固,而且亲疏远近差别明晰,这套稳固而又明晰的社会关系构成了农民社会交往的基础,在这样的社区中,不需要借助人情活动来维系先天形成的血缘关系,也不需要用人情来显示亲疏远近。因此,在南方农村中,人情频次低、数量少,并且在不同亲疏关系的人情表述方式也有明确的规定,个人在人情互动中的自由度低,所以具有公共规范性。而北方村庄分裂为数个派系,每个农民都要维持“自己人”的圈子,并要区分竞争性的“外人”关系,人情发挥沟通人际关系和划分“内外”界限的功能。在中部村庄中,血缘之不发达造成了人际关系涣散,且人际关系不稳定,所以每个农民都要主动地通过人情交往建立和维护稳固的社会关系,只有存在人情往来才会建立互助合作,这是中部农村的分散结构决定的。中部农村的“人情圈”与“互助圈”重合,人情关系是社会交往的基础,所以人情频次高、人情礼金高,并且人情交往的自由度高,具有高度私人性。

(三)面子观的区域差异研究

面子是中国社会中的重要现象,也是社会学研究的重要对象。在西方社会学微观行动理论中以及本土心理学对面子的研究中,面子代表了行动者对于角色的认知,面子类似于“印象”,维持面子是为了保障每一次单一的、偶然的社会互动能够顺利完成,对面子现象的分析,重于其策略性和技巧性。在中国社会生活语境中,面子是长期生活中形成和积累,是建立在人们相互之间的熟悉感、亲密感与相互预期的基础上的。农村生活中的面子现象,必须要放到“熟人社会”中才能够被理解,并且农民的面子观是与村庄社会结构相关联而具有区域性特征。

关于面子区域差异的理论假说,也被农村经验事实所证实了。调研发现,在南方村庄中,南方农民的面子观是建立在村庄道德价值规范意识基础上的,符合村庄社会中道德规范的行为才会有面子;在北方村庄中,面子与个人的能力直接相关,在村庄社会中的势力大就能够“说话算数”,就算是有面子;在中部村庄中,面子与人情往来高度相关,中部农民眼中的面子既不是北方农民所看重的“地位和尊严”,也不是南方农民所看重的“规范和意义”,对于中部农民而言,面子具有很强的工具性,“礼尚往来”就是相互给面子。[30]

农民面子观的差异与村庄社会结构高度相关。南方团结型村庄的社会结构稳固、社会规范完整,对个体角色和行为的要求较高,道德规范的规制力强,面子是村庄价值规范的派生物,因此在南方村庄中,仅仅有钱有势并不一定能够被其他村民所接纳和尊重。北方农村中派系结构明显,派系之间存在明显的竞争性,派系内部的农户之间也暗含着竞争性,就是兄弟家庭之间也相互攀比,造成的后果是每个村民都试图通过竞争跻身进入村庄社会上层(有面子的群体),因此面子的基础是社会势力和社会影响力。中部村庄关系松散,农户之间的竞争性不强,谁在村庄中的人际关系广,他的社会影响力就大,就具有面子。

(四)小结

还可以从“农村区域差异”中引申出很多可被检验的研究假设。比如,贺雪峰《论中国农村的区域差异》一文提出村庄社会变迁逻辑,认为市场与国家等现代性力量进入村庄以后,村庄不仅仅被冲击,而且能够以自身的结构回应外部力量,并产生出的新的村庄面貌。其实,“农村区域差异”并不局限于“村庄社会结构”上差异,还包括家庭形态、民间文化、基层组织等方面的差异,近些年笔者所在研究团队逐步拓展了对“农村区域差异”的研究,较好地将“农村区域差异”观点运用到农村的代际关系、农民分家、农民自杀、宗教传播等社会现象的研究中,实践证明区域差异是一个很好的研究视角。

五 中层理论与中国农村研究

默顿认为:“社会学只有(但不是仅仅)侧重中层理论的研究,才会有所进展;否则,只注重发展综合社会学理论,社会学就会停滞不前。”[31]默顿关于普通社会学发展道路的论述,也可以套用到中国农村研究上来,即中国农村研究要重视发展中层理论。下面,以本文提出的“农村区域差异”观点为例,结合学界某些研究套路,讨论农村研究的中层理论价值。

(一)农村研究的中层理论

首先需讨论什么样的理论观点才算得上是农村研究的中层理论。

笔者对农村中的经验事实存在三种性质的认识:一是对农村社会现象的纯粹描述,二是关于农村的经验性认识,三是关于农村社会的抽象概括。

所谓关于农村现象的纯粹描述,是指研究者所获得的材料不是中国农村中普遍存在的经验事实,即这些现象是偶然出现的,或者研究者从农村经验事实中不能够提炼出具有普遍性的认识,仅局限于材料本身而获取的片面认识。而经验性认识是指研究者对农村社会现象的描述和分析符合经验事实,并且还超越现象本身而获得某种具有一定抽象性和普遍性的认识,并非将纷繁复杂的现象进行罗列。所谓抽象概括是指研究者脱离经验事实而直接对中国农村社会整体性质进行高度抽象描述。

这种区分是从认识的性质上做出的,而非表述形式。比如,以游记、随笔等形式完成的陈述,也有可能是经验性的认识,或者是抽象的理论概括,而以复杂的理论词汇包装出来的学术论文,也可能只是对某种偶然现象的主观阐述而已。

当然,这种区分具有相对性。比如,施坚雅提出的“集市社区”而非村庄是中国最基本的基层社会单元的观点,如果仅仅局限于对四川农村或者某些商品经济发达的中部农村社会的话,是符合客观事实,也就构成了一种经验性认识。但是,由于南方地区和北方地区农村社会结构的基本单元是村庄而非“集市社区”,那么对于整体“中国农村”而言,施坚雅的观点就是不正确的,也就是说他在成都平原看到的“集市社区”现象,相对于对于整体“中国农村”而言,仅仅是一种偶然性现象,属于“地方性知识”,而非关于整体“中国农村”有效的经验性认识。另外,经验性认识与抽象的理论概括之间也不存在决然区别,比如“乡土社会”的概念,在跨文化比较研究的层面上,属于对于中国社会的经验性认识,而在具体的农村社会学研究层面上,就显得过于抽象。

什么才算得上是农村研究的中层理论,要参照中国农村研究的基本对象——由千千万万个村庄组成的整体“中国农村”才能够判断。《乡土中国》《中国文化要义》以及“国民性”研究一类作品,对中国农村面貌做出了文化类型层面上的描述,这种层面的认识远离农村事实,属于“综合理论体系”。还有一类作品,是基于采风式调研或者通过阅读间接获得的关于农村社会的片面认识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研究,这样的作品具有很强的理论色彩。但是,如果除开其理论思辨的意义不讲,对于认识“中国农村”性质而言,它可能也只是讲述了某些关于“中国农村”的偶然现象。这样的认识同样不属于农村研究的中层理论。

农村研究中的中层理论既不属于对农村社会现象的罗列,也不是脱离农村经验事实的抽象认识,而是在综合社会现象之后而获得的经验性认识,这些经验性认识是关于整体“中国农村”普遍性质的认识,通过不断的研究,可以在纷繁复杂的各类社会现象提炼出更多的经验性认识而积累形成整体“中国农村”越来越丰满的图景。由于这些经验性认识也具有抽象性、概括性和理论性,“中国农村”经验性认识的丰富过程,可同时积累更多地以“中国农村”为本体的概念、命题和理论框架,农村研究的发展也是农村社会理论的发展和农村社会学的发展。

归结起来,农村研究的中层理论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研究的根本目标是获得关于整体“中国农村”的经验性认识,而不是获得关于“人类一般行为和规则”理论认识。

第二,结论是从经验研究得出的,接受了经验检验,理论概括包含了对“中国农村”的经验性认识。

第三,理论观点不是关于“中国农村”性质的高度抽象概括,高度抽象概括的认识是思辨得到的,是不能够被经验所检验的。

第四,具有可积累性,所提出的理论观点不是一组完美的命题,而是相对准确的,可以在研究中被扩充和修正。

第五,理论观点具有与学界其他理论观点对话的能力,但不陷入逻辑思辨层面的抽象讨论,而是在扩展关于“中国农村”经验性认识的层面上进行讨论。

第六,建构中层理论时并不排斥其他研究中包含的有价值材料和理论资源,这些都应该成农村研究的资源。

(二)对中国农村研究的若干讨论

原以“初民社会”为对象的社会人类学被引用于中国研究,一方面产生出巨大影响,一方面也带来诸多质疑。一般是从方法上,如民族志的代表性问题,或者理论适用性上讨论的。[32]鉴于社会人类学方法在中国农村研究的重要地位,本文也略作讨论。站在本文的立场上看,社会人类学与中国农村研究间的张力主要在于是否能够在研究中产生出中层理论。或者说运用社会人类学研究而抽象的出理论观点与整体“中国农村”的经验事实存在错位的可能性。这点借由《江村经济》引发的争论来说明。

利奇认为,如果《江村经济》有意义的话,“它们的意义在于他们本身……他们能够告诉我们的是有关人类社会行为的一般特点”[33]。即利奇将《江村经济》的研究成果看作“有关人类社会行为的一般特点”,而非关于本文所说的对整体“中国农村”性质的认识。这表明利奇在根本上否定社会人类学的方法能够认识“中国农村”。弗里德曼也持同样的观点,认为用西方人类学进行中国研究时,存在着理论建构与“认识中国”的矛盾,否定通过《江村经济》这样的社区研究来认识中国社会的可能性。[34]

对此,费孝通先生在回应利奇和其他场合时多次表明,他做研究的根本目的是“了解中国社会”,而不是如同某些西方人类学者(可能包括利奇)“把它作为表演才华的戏台,或者是更平易一些,是一种智力的操练或游戏,或竟是生活中的消遣”[35]。费孝通的回应抓住了问题的关键,“认识中国”而非抽象理论建设才是他做农村研究的目的,也就是说在社会人类学与中国研究的关系中,重点是“中国研究”,中国研究是体,社会人类学是用。

假若费孝通先生接受利奇和弗里德曼的批评,将《江村经济》研究的意义仅仅局限“江村”本身,并放弃“了解中国社会”的目标的话,那么《江村经济》只能等同于一部对太平洋岛屿上某部落的民族志,“江村”仅类同西方人类学视野中的“他者”,目标在于从中进行“人类行为的一般特点”层面上的理论抽象。运用中国农村的经验事实来反思和修正关于“人类行为与文化一般规则”而得出的理论观点不能够成为关于“中国农村”的认识,这样的研究属于一般的人类学研究或者普通社会学研究,而不属于农村研究的中层理论。

费孝通先生自己对社会人类学与中国研究的张力是很清楚的,他明白“个案”研究不足以代表整体“中国农村”,因此他在进行更多的社区研究之后,提出了对中国农村进行类型学建构的设想,并做了初步尝试。在社会学重建以后,费孝通将研究单元从“社区”上升为“小城镇”,而他提出的“苏南模式”和“温州模式”等同样可以看作类型比较研究。费孝通先生的研究目标自始至终定位于“了解中国社会”,他的研究方法在于探索服务于这个目标。受费孝通先生的启发,笔者所在的研究团队提出村庄研究的“类型建构”与区域比较的研究方法,最终得出了“中国农村区域差异”的认识。

与费孝通先生坚持农村研究指向“了解中国社会”的学术立场不同,多数国内外中国农村研究的学者走上了另外一条路。比如,弗里德曼,表面上看弗里德曼跳出了人类学社区研究方法的局限,提出了认识“中国社会”的“宗族范式”。“宗族范式”影响巨大,但是造成了很多误解,不少国内学者没有意识到,在弗里德曼那里,“宗族范式只是他的切入点,而不是他研究的目的”,即弗里德曼本人并不是想“了解中国社会”,而希望借助中国“这个有国家的社会同样存在宗族”的现象,来反思和对话西方人类学在非洲部落研究中提出的“宗族”理论问题。[36]也就是说,以中国为研究对象的弗里德曼,并不是为了“了解中国社会”,而仅仅是为了进行理论对话。忽视这一点,便会错误地将弗里德曼对话人类学理论所得到的理论观点当作关于“中国社会”的经验性认识。

在以理论对话为目的的研究中,作为研究对象的“中国农村”构成表述理论的载体和工具。可借用某学者的自我评价来表达此研究立场,他说:“我是在农村做研究,而不是做农村研究。”不是做农村研究便是不以认识农村为目的。这样的研究也不属于我所讲的指向认识“中国农村”的研究之列,也不会产生出包含整体“中国农村”经验性认识的中层理论。

放弃“了解中国社会”目标的中国研究是从理论对话中获取合法性的。个别地看,这样的研究立场可看作学者个人的自由选择,而从整体上看,当前中国农村研究中“在农村做研究,而不是做农村研究”的研究者太多了。将农村经验变成任理论打扮的“小女孩”,实在是不利于研究的进步。由于不能坚持对农村广泛深入正确的调查,导致研究不能建立在对农村经验事实的深厚认识基础,那么摆在研究者面前的只有某些农村偶然现象,和国内外学术界庞杂的理论。在此情况下进行的中国农村研究,必然是用复杂的理论对单薄的现象进行包装和阐释,这样的研究结论只具有费孝通先生所言的“智力游戏”的意义了。

农村研究需要依靠更多以认识整体“中国农村”为目的的研究才能够发展起来,即笔者研究团队所倡导的农村经验研究。这样说并不是否定农村研究中的理论对话。那么,农村研究该如何进行对话呢?由于中国农村研究目标不是“人类行为和一般规则”层面上的理论问题,农村研究中的对话应该保持在经验性认识的层面上。下面以施坚雅的“基层市场理论”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学者主要在两个层面上对施坚雅的理论进行批评。一是抽象理论层次的批评,比如讨论中国农民是否符合经济人假设,以及规范经济学理论在中国社会的适用性;二是经验事实层面的批评,比如黄宗智发现华北农村中,村落而非基层市场是基本社会单元。

对于认识整体“中国农村”的性质而言,这两个层面的批评都不彻底。第一个层面的批评是对施坚雅基层市场理论背后的一般概念和理论假说的批评,这样的批评是无法被验证的,比如中国农民是否符合理性人假设,这个问题无法在经验研究中得到确切答案。因此,这个层面的对话仅仅有益于澄清施坚雅基层市场理论的内涵,对于认识“中国农村”无直接裨益。第二个层面的批评是在现象的差异上,假若用华北农村中现象来反驳“基层市场理论”,很可能如施坚雅一样,将“地方性知识”不恰当地推论到整体“中国农村”。由于任何理论建构都有一定的抽象性,即剔除偶然因素,也就是说任何关于中国农村的理论都不可能将所有中国农村的现象包含进去,那么用某些片面现象来反驳这些理论也是不恰当。

农村研究中的对话应该保持在经验性认识的层面。比如,前文中对施坚雅基础市场理论的专门讨论就属于“经验性认识”层面的对话。这里既不是找到某种偶然现象来反驳施坚雅,也不是在元理论层面抽象地讨论其理论的有效性,运用“农村区域差异”观点来对话基层市场理论,是在经验性认识层面解释和修正了基层市场理论。经验性认识具有一定的抽象性,是对农村某种现象的普遍性因素的总结和提炼,通过对话来不断增加、扩展和修正某些经验性认识,能够提高认识的准确性。

坚持中层理论研究,可以避免将“中国农村”变成思辨抽象理论的“跑马场”。社会学科是自西方引入中国的,“中国农村”是社会科学已经比较成熟之后才成为研究对象的,即已经存在比较完善的研究方法和丰富的理论资源可以被运用。相对于抽象理论对话,立足于经验事实来认识“中国农村”的难度要大得多。“在农村做研究”式的抽象理论对话,本质上是将关于“人类行为和规则”的抽象理论与中国农村中的片面现象糅合在一起,以这种方式完成的理论抽象,不是具体的抽象,因为这种方式抽象出来的理论不包含关于“中国农村”的经验性认识。以这种方式研究农村得出的结论,表面上看高度抽象,但其内在基础是中国农村社会中的某些偶然现象。

当前的中国农村研究,既不缺乏抽象理论资源,也不存在获取资料的困难(当前各种资料足够丰富),而是缺乏处理二者关系的能力。中国农村研究的发展应该表现为,关于“中国农村”的经验性认识的积累,以及越来越多中层理论生产。这也决定了中国农村研究的发展和农村社会学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而非靠在“综合理论体系”层面上的抽象思辨而一劳永逸地实现。因此,中国农村研究期待出现更多费孝通式的人物,而非帕森斯式的人物。

农村研究的中层理论是经验性认识与理论抽象的统一,是具体的抽象。坚持在中层理论的层面上进行农村研究,就是在坚持实现认识“中国农村”这一基本目标下的理论建构。中层理论是中国农村研究的基本方法,也是农村社会学发展的必由之路。

六 结语

中国农村社会学不是一般人类学和普通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在中国农村领域的应用性研究,而是以对中国农村的经验事实为基础的理论概括,研究的根本目的不是构造“人类行为的一般规则”意义上的抽象理论,而是通过关于中国农村的“经验性认识”的积累,实现对整体“中国农村”性质的认识。基于中国农村经验事实,并做出一定抽象的经验性认识,属于中层理论建构。中国农村研究要重视发展中层理论。“农村区域差异”是从“村庄社会结构”角度建构的一个中层理论,农村研究期待更多的类此中层理论。


[1] 桂华,武汉大学社会学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贺雪峰,武汉大学社会学系主任,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本文原刊于《开放时代》2013年第4期。

[2] 贺雪峰:《论中国农村的区域差异——村庄社会结构的视角》(文中简称《论中国农村的区域差异》),《开放时代》2012年第10期。

[3] 林耀华:《义序的宗族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美〕丹尼尔·哈里森·葛学溥:《华南的乡村生活》,周大鸣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4] 〔美〕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2000;〔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

[5] 费孝通:《江村经济》,商务印书馆,2001;〔美〕黄宗智:《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2006。

[6] 李国庆:《关于中国村落共同体的论战——以“戒能—平野论战”为核心》,《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6期。

[7] 贺雪峰、仝志辉:《论村庄社会关联——兼论村庄秩序的社会基础》,《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

[8] 贺雪峰:《村治的逻辑——农民行动单位的逻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9] 施坚雅:《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史建云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10] 弗里德曼:《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刘晓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11] 载于王铭铭《社会人类学与中国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第34页。

[12] 贺雪峰:《乡村社会关键词——进入21世纪的中国乡村素描》,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

[13] 王铭铭:《社会人类学与中国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第23~48页。

[14] 〔美〕罗伯特·金·默顿:《论理论社会学》,何凡兴等译,华夏出版社,1990,第54页。

[15] 〔美〕施坚雅:《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史建云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第40页。

[16] 王铭铭:《社会人类学与中国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第100页。

[17] 〔美〕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2000。

[18] 〔英〕莫里斯·弗里德曼:《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刘晓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19] 〔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

[20] 叶显恩:《珠江三角洲社会经济史研究》,台北:稻禾出版社,2001;《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安徽人民出版社,1983。

[21] 郑振满:《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湖南教育出版社,1992。

[22] 钱杭、谢维扬:《传统与转型:江西泰和农村宗族形态》,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5。

[23] 冯尔康:《18世纪以来中国家族的现代转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第76页。

[24] 王询:《中国南北方汉族聚居区宗族聚居差异的原因》,《财经问题研究》2007年第11期。

[25] 行龙:《从社会史到区域社会史》,人民出版社,2008,第159页。

[26] 贺雪峰:《论村级负债的区域差异》,《管理世界》2005年第11期。

[27] 董磊明:《宋村的调解》,法律出版社,2008。

[28] 阎云翔:《礼物的流动》,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29] 宋丽娜:《人情的社会基础》,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第14页。

[30] 桂华、欧阳静:《论熟人社会面子》,《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

[31] 〔美〕罗伯特·金·默顿:《论理论社会学》,何凡兴等译,华夏出版社,1990,第69页。

[32] 王铭铭认为:“西方人类学者在从事中国研究时,常常面临一个理论上的自相矛盾:一方面他们力图运用中国素材来研究西方社会理论的一般性问题,使其研究在理论界获得一席之地;另一方面为突出其研究的独创意义,他们也十分强调西方理论在解释中国素材时所表现出来的弱点。”参见王铭铭《社会人类学与中国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第54页。

[33] 引自王铭铭《社会人类学与中国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第30页。

[34] 引自王铭铭《社会人类学与中国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第23~48页。

[35] 费孝通所著的《江村经济》(商务印书馆,2009)、《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费孝通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36] 王铭铭:《社会人类学与中国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第9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