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一 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为什么使用“solidarité”而不是“union”或“unité”作为“团结”的对应表达?
汉语“团结”既是名词,又是动词和形容词。比如“人民的团结”“各民族的团结”,这里的“团结”是名词;而在“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中,“团结”是动词;“这些人很团结”中的“团结”又是形容词。这样一来,就意味着汉语的“团结”要对应多个外文表达,其中就包含了动词性质的“s’unir”“se grouper”和形容词性的“solidaire”等法文单词。而本文谈论的主题是“国民团结”,将主要涉及名词性质的“团结”。名词“团结”在法文中较为常见的有三种,分别是“solidarité”、“union”和“unité”,选用“solidarité”而不是后两者的原因主要有两点:首先,法国政治话语中本来就存在“solidarité nationale”的表达,而且“solidarité”在社会政策领域的出现频率很高,那么选取“solidarité”就是必然了。其次,“union”和“unité”只是在个别情况下被意译为“团结”,比如法语中常见的“L’union fait la force”虽然被译为“团结就是力量”,但“union”在更多的情况下表示“联盟”“联合”,比如“Union Eeuropéenne”(欧洲联盟,简称欧盟)。而“联盟”并不必然包含“团结”之意,例如欧盟相关条约中就规定了“不救助”原则,并且欧盟及其成员国在2009年希腊出现主权债务危机后也确实都很有默契地践行了这一原则。相互“不救助”与“互助友爱”之间显然还存在距离。至于“unité”(英文是unity),虽然国内也有学者将“民族团结”对译为“national unity”[1],但是在更多的情况下,“unité”指“统一(性)”、“单一(性)”、“单元”或“单位”。“统一”与“团结”显然也存在一定差距。正是出于以上原因,在谈论法国的“团结”概念时,笔者选取了“solidarité”作为研究对象。
(二)“民族”:术语的困扰
汉语“民族”是一个含义宽泛的概念,它可以指英文中的“nation”,也可以对应“nationality”、“people”甚至“ethnic group”等。这既是它的优点也是它的缺点。说这种宽泛性是优点,是因为我们可以将国家民族、族体、人民、族群、土著人等概念和问题统一纳入到“民族问题”研究的框架内,以彰显这类群体同质性的一面;但是也同样由于这种宽泛性,导致“民族”作为概念工具去服务于问题的讨论或理论的阐释时,总是出现难以对话和理论变型的困扰。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中华民族”和“56个民族”虽然都使用了“民族”,但是前者却代表“国家民族”(nation),后者是国家民族之下的次级族类群体(nationality)。
法国也存在相同的问题。为了避免概念工具本身可能带来的歧义性,对于“nation”,在很多情况下,笔者选择了专业性较强但社会接受度较弱的译法——“国族”,该术语的历史界限鲜明,是继王朝国家之后的政治共同体新形态,通常也称民族国家或国家-民族。而在个别情况下,当“nation”仅指文化学意义上的“同源共同体”时,则被译为“民族”,这一点在第一章的相关部分有具体说明。由于书中主要涉及“nation”和“nationality”(法语是“nationalité”)这两个外文术语,在前者得以明确澄清的前提下,“nationalité”就多被译为“族体”,即具有语言文化特殊性的世居性群体。而对于不会出现歧义的惯用词,笔者则选用了大家广泛接受的译法,比如“少数民族”(nationalité minoritaire)。
法国有“少数民族”,但没有“少数民族”这个概念。这一矛盾让笔者困惑多年,始终对“少数民族”这一术语有所犹豫。直到2015~2016年笔者前往法国少数民族地区调研时亲耳听到当地学者说出“nationalité minoritaire”,并在一本研究布列塔尼地区的专著中看到这一术语才敢放心使用。这是一个仅得到少数民族学者认可,而不被法国大众所熟悉的概念。在调研过程中,一位学者向我讲述过他们合编出版《法国语言社会史》(Histoire sociale des langues de France)一书的故事,这是一本系统而全面地研究法国所有少数民族语言以及少数族裔语言的合著文集,长篇累牍,十分珍贵。按照惯例,新书的出版都可以得到媒体的宣传支持,但却没有一家媒体愿意对此书进行宣传推广。想必法国的“新闻自由”也是有“宣传纪律”的。
(三)“solidarité nationale”为什么被译为“国民团结”?
经常在官方政治话语中强调“团结”(solidarité)的国家并不多,在强调个人主义的资本主义国家中更不多见。而法国却因其相对浓厚的社会主义氛围而成为一个特例。历史上,19世纪“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之中有两位都是法国人(克劳德·昂列·圣西门和夏尔·傅立叶);今天,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第一条关于共和国的性质中仍然规定:“法兰西共和国是一个不可分的、世俗的、民主的和社会的(social)共和国。”其中,“社会的”的内涵就包括平等、团结、注重社会保障之意。
在当代法国政策话语中存在的“solidarité nationale”(national solidarity),字面上看,似乎完全可以对译为“民族团结”或“国族团结”。为什么还是选择“国民团结”的译法?这是因为后者更符合法国官方使用这一术语的本意。在实际应用中,该术语是指国家旨在促进公民个体平等与团结的经济社会救助政策,也就是法国人通常所讲的“社会政策”。既然这里的“nationale”指公民而不是国族整体,那么译为“国民”显然更恰当。
(四)法国“国民团结”为什么是“社会政策”而不是“民族政策”?
为什么法国的“solidarité nationale”指向“公民的团结”,落实为“社会政策”,而不是像中文“民族团结”一样指向民族关系,落实为“民族政策”?对于这两点,本书均有说明。所不同的是,从篇幅上讲,对于“为什么是”的阐释要少于“为什么不是”。因为后者更难回答,原因也更复杂。
法国“团结”理念落实为社会政策尤其突出“救济弱者”内涵的主要原因需要从天主教与世俗政权之间的关系发展史去理解。法国是一个深受基督教文化影响的国家,对弱者、穷人的关怀,原本是教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使命。因此,“救济弱者”的思想渊源由来已久,只不过在很长时间之内都是以天主教“普世”“慈善”(charité,亦可译为“慈悲”)的名义去实践。这里的“慈善”不仅包括慈善事业,还包括慈悲的同情心,彰显的是天主教“普度众生”的情怀。而“团结”对“慈善”的取代,只是法国政教分离过程的一个侧影:直到19世纪下半叶,由于国家职能的不健全,导致世俗政权没能完全取代教会在这方面发挥的作用,而教会在世俗主义意识形态潮流的冲击下不再像从前一样得到认可。在这种背景下,工农阶层主导的“团结主义”社会运动爆发,让团结理念最终落实为一系列社会政策,于是“团结”便成了“慈善”的世俗化表达。名义原则的改变,只是导致救济弱者的形式发生变化,原来具有教会性质的慈善机构多被替换为世俗机关以法律制度形式确立的社会政策。然而所要彰显的核心要义仍然是对弱势群体的社会经济关怀。今天的法国,许多社会政策都是“团结”原则的产物,以至于“社会与团结经济”(économie sociale et solidaire,又译作民间互助经济)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经济生活门类,得到了民间和政府的共同关注。
“solidarité nationale”为什么没有指向“民族关系”?对绝大多数法国人和许多了解法国的人而言,“民族关系”恐怕是最不可思议的研究对象,因为法国“没有少数群体”。这里的“少数群体”(minorité)概念,既包括本土世居的“少数民族”,也包括由移民构成的“少数族裔”。既然“没有少数民族”,又何谈“民族关系”和“民族团结”呢?这种答案和逻辑都正确,但又都不符合事实。说它正确,是因为法国政府的确多次公开声明过,“法国没有少数群体”;法国宪法也明确规定:法兰西是“一个不可分的共和国”。说它不符合事实,是因为真实的法兰西实际上拥有多个语言文化差异性群体,不仅包括外来移民群体,还有本土世居少数民族,如科西嘉人、布列塔尼人、巴斯克人、阿尔萨斯人等,他们主要分布在法国的边境地区,彼此互不相邻。在同一国族空间内,内陆主体法兰西人与这些边疆少数民族的互动、本土法兰西人与外来移民之间的交往,必然产生成员彼此间的友爱与疏离、互助与排斥以及相伴而生的国族整体的凝聚与分裂现象。友爱与疏离、互助与排斥、凝聚与分裂,显然都是“团结”研究的题中之意。但这些却不是法语“solidarité nationale”所包含和指代的范畴。
的确,按照法国官方逻辑,在制度安排上,无论是“少数民族”还是“少数族裔”,都没有集体的行政、法律身份,因此可以认为,在法律、制度体系中,“法国没有少数民族”。既然指代这类社会存在的概念被刻意抹杀,那么公共话语中有关少数民族的话语体系自然就无法建立起来。官方对“少数群体”事实的否认,实际上是对其共和国价值观中包含的“一个和不可分”原则的恪守,该原则与大革命以来就确立的“公民国族主义”(亦译作“公民民族主义”)具有同样悠久的历史,并共同构成了代表资产阶级执政理念的法兰西“公民国族”观。“一个和不可分”指国家、人民、国族都只有“一个”,且“不可分”;“公民国族主义”则是对平等公民根据共同意愿形成国族这一观念的高度提炼。“公民构成国族”与“国族是一个且不可分”就这样产生了理论契合,并顺理成章地推导出了“法国没有少数群体”的结论。然而,没有话语体系并不意味不存在差异文化群体的事实。对于“少数民族”这个话题,法国政府可以“讳其名”,但难以“避其实”。
(五)“讳其名”还是“究其实”?
法国的官方立场和多民族多族裔事实给我们提供了两种研究选择:是根据官方立场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族裔”不予讨论,让本书的研讨范围仅限于法国“国民团结”本身,还是根据现实“不讳其名”地继续追问法国国内的群体关系状况?如果选择继续追问,这两部分内容会不会由于彼此不相关而导致研究主题的不统一?
仅从定义上看,法国“国民团结”与我国语境中的“民族团结”的确不存在交汇点。然而在真实社会中践行这些理念原则的人却是彼此关联的。两个看似不相关的理念由于人的社会活动而发生关系。笔者通过对“国民团结”社会实践的考察,发现其与“民族团结”之间至少存在两个方面的交叉点。
第一个方面涉及外来移民的融入。法国“国民团结”观念的出现实际上是传统宗教关怀的世俗化变型,这一观念最终落实为一系列“社会政策”及其构成的法律制度体系,充分彰显了国家和社会对公民团结平等的重视。然而随着移民的到来,法兰西社会结构发生了变化,移民促进了本土法兰西人的社会升迁,而自己却成为新的社会弱势群体。在这种背景下,原本体现“平等”“团结”的各种措施,尤其是社会福利政策的目标群体,也就是“团结”的对象自然就要向移民群体倾斜。这种转变让一些本土法国人感到“不公平”和“吃亏”,排外主义思想以及依托于这种思想的极右翼政党由此发展起来。当“团结”对象变为移民,“平等”原则却引发了不满。“平等”政策落实得越到位,内部群体关系反而变得越发紧张。这是法兰西当前甚至今后很长时期内需要面对的“国民团结”的主要问题和挑战。
第二个方面与移民和少数民族均有关。平等是团结的前提和基础。按照法兰西资产阶级“公民国族”的逻辑,既然国家保障原子化个体成员的身份一致、权利平等,那么就应该能看到一个团结凝聚的法兰西社会。然而为什么一些有碍团结的“不和谐”现象还是始终存在?比如移民被视为“问题”遭到排拒,本土少数民族分离主义运动时隐时现。难道“平等是团结的前提和基础”是一个错误命题吗?当然不是。历史上,民族国家形态取代王朝国家后,人民的身份就已经由“臣民”转变为“公民”。在当今西方社会,公民权利的地位更是重要到成为“时代精神的一部分”的程度。作为最先提出和践行“公民国族”理念的法国,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是由来已久的思想传统和政治实践。然而法国观念中的公民权利内容仅包括公民的民事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而不包括“文化权利”。具体而言,是不包括“差别文化的发展权”(简称“差别文化权”)。“差别文化权”是相对主导文化权而言的,指的是发展主导文化以外的文化的权利。具体到法国来讲,就是国家法律仅保障公民使用和发展法语语言文化的权利,而具有双重文化特点(即既拥有法语文化又拥有少数群体文化)的少数民族与移民只有在选择法语文化时才能得到国家保障,而他们的另一种文化则由于没有得到制度性承认而丧失了法律保障。由此造成了多数人与少数人文化权利的不平等。
文化积淀涉及人的自我认同,是无法从个人身上剥离的东西,作为人之尊严的一部分,文化权利理应得到尊重。当多数人和少数人的语言文化发展权处于失衡的不平等状况时,社会的凝聚、人民的团结、各群体之间的团结就难以得到保障。因此,现代法兰西在保障公民民事、政治、社会权利平等,促进国民团结的同时,文化权利的不平等却在扮演着国民团结的阻碍角色。所以不是“平等是团结的前提和基础”这个命题错误,而是法国在公民身份平等方面做得还远远不够。如果我们选择相信法国官方宣示,也“讳其名”而“不究其实”地加以研究,那么就无法看到移民被排拒的真相和那些所谓“特殊地区”产生各种文化诉求的真正原因。
二 研究方法与内容架构
科学研究必须有正确的方法论指导。对法国“国民团结”和内部群体关系的研究,正像本书副标题所昭示的那样,既涉及相关思想理念的内涵与生成过程,又要对理念的落实与践行进行长时段的历史考察,需要始终保持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方法论意识。在理念与实践两个板块中,本书更侧重实践部分,因为“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只有人们的社会实践,才是人们对于外界认识的真理性的标准”[2]。理念和理论是人们对外界认识的凝结和升华,然而理念和理论并不一定都正确,这就涉及理念或理论的“真理性”问题。所谓“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就是针对理论的真理性而言。“许多自然科学理论之所以被称为真理,不但在于自然科学家们创立这些学说的时候,而且在于为尔后的科学实践所证实的时候”;“人类认识的历史告诉我们,许多理论的真理性是不完全的,经过实践的检验而纠正了它们的不完全性。许多理论是错误的,经过实践的检验而纠正其错误”。[3]
那么,对于隐藏在法兰西“国民团结”观念背后的更为深刻的资产阶级“公民国族”理论体系及其实践,应该怎样去认识?资产阶级“公民国族”观认为,法兰西国族是由文化同质、身份平等的法兰西人构成的公民国族。这种观念实际上是对国族共同体的价值追求,这种价值追求当然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但法国资产阶级共和国派执政者利用国家强力,用强制同化的办法去实现这一理想的做法,却是不顾社会现实的错误实践。
在真实社会生活中,法兰西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化与经济社会发展问题并没有因为身份的缺失而消失,他们对于自身文化的认同意识更没有因为经年继世的“同化”政策而消亡。由于法国不存在“少数民族”或“少数群体”的行政、法律身份,这类事务自然无法通过系统性、制度性方案解决,而是各少数民族地区与中央政府以单独谈判的形式解决。其语言文化发展权的实现程度则取决于少数民族与中央政府博弈的结果。比如科西嘉人取得了宪法层面承认的特殊安排;阿尔萨斯取得了变通执行国家相关法律(如《政教分离法》)的特权;其他少数民族地区的相关立法则多停留在地方立法层面。
因此,如果从认识、实践和价值追求三个方面来说明大革命以来法国资产阶级共和派执政者的国族建构经验,那么就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追求公民平等的价值导向是正确的、进步的、值得肯定的,成员的自由、平等不仅是像法国这样的资本主义国族的追求,也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国族的追求,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题中之意;第二,执政者对社会现实及其蕴含的巨大能量存在严重认识不足;第三,大革命以来的国族建构实践往往正确与错误并存。比如国家推动通用语言——法语的普及,以便于更广阔范围内的公民交往,这是正确而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的举措,没有一个法国人不以法语为骄傲,但是政府在推动法语的普及过程中把地方语言和少数民族语言视为阻碍,则引起人们的反感和抵触,是不顺应人心的表现;国家推动公民政治权利、社会权利不断走向平等,这也是符合历史趋势的正确做法,但是国家对少数公民的“差别文化发展权”视而不见,甚至加以抑制,这显然不符合人民的期待;为使法语在国际文化产业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国家对外提倡“文化多样性”,也承认自身是“文化多样”的社会,这符合事实也符合法国人民的利益,但是国家承认的文化是将“人”的维度剥离后的抽象文化,于是回过头来坚决拒绝为“活文化”谋求制度性存在,拒绝“多元文化主义”政策,这就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了。
马克思主义者对民族现象和民族问题的论述,是有别于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民族理论的重要思想体系。从历史唯物主义视角探析家庭、氏族、部落、族体乃至民族国家的源起与未来,是马克思主义者有别于资产阶级自由主义者的认识论特点;实现无产阶级的解放是马克思主义者的价值追求;将民族问题纳入无产阶级革命这一总问题进行思考,是马克思主义者的实践论特点。因此,马克思主义者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体现的是认识论、价值论和实践论的统一。在革命阶段如此,在建设阶段也如此;在解放全人类的问题上如此,在一国内部民族问题的解决之道方面也如此。
整体上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进行分析的同时,也需要使用一些具体的学科方法加以配合。在学科视角层面,笔者主要运用历史学、政治学、民族学相结合的多学科交叉方法进行研究。具体而言,从历史学与政治学视角的研究主要利用大量资料进行文献分析,对于法国世居少数民族问题的研究则需要民族学的实地调查方法,利用考察之便利,与法国学者的交流与访谈自然也必不可少;此外,在将法兰西情况放在世界范围内进行对照分析的过程中,则多处运用了比较的方法,比如法国“公民国族主义”与德国“族裔国族主义”的比较等。
在内容与架构方面,法国“国民团结”的理念与实践是本书探讨的核心主题。除导论和结论外,共包括六章,分别按照概念、理论、概况、实践与问题的顺序先后铺展。
第一章主要探讨“团结”“国族”和“国民团结”三个核心概念,笔者不仅分析了这三个概念的内涵,还梳理了它们在法国的发展历程。最后,为了使读者更好地理解法国“国民团结”概念的特点,笔者将其与中国语境中的“民族团结”概念进行了简单比较。
第二章集中于理论渊源的追寻和梳理,分别介绍了法国“国民团结”概念的两大理论源流——“公民国族”观和“团结主义”思想的由来和内容特点,指出19~20世纪之交,法国在完成世俗化改革的社会背景下,原本由教会承担的救济责任改由世俗社会和国家承担,从这时起救济弱者的思想原则也由“慈善”转变为“团结”。“团结主义”的思潮虽然只生成了昙花一现式的社会运动,但这股潮流的影响十分深远,是创建法国社会保险和保障制度的最初推动力。而法国“国民团结”之所以仅体现对个体公民的救济,不理会差异文化群体之间的关系,与法国的“公民国族观”有着更为直接的关联。法兰西的“公民国族观”包括两方面内涵:一是“公民国族主义”,二是人民、国族、国家的对等和“一个不可分”。
第三章是对法国多语言、多民族、多族裔情况的展示和说明,为读者呈现了一个真实而多样的法兰西社会,它不仅拥有多个少数民族群体,还有来自多个国家地区的移民群体,并且国民的多样也导致今天的法国仍然保有多种地方语言和少数民族语言。笔者通过这一章想表达的只有一点,那就是法兰西绝不是一般认为的那样,是一个单一族裔的国家。语言、族裔的多样性必然会在国民交往互动中产生各种关涉国家统一、社会团结的事务。
接下来的第四、五、六章都是在探讨这种“多样性”产生的各种事务尤其是政府在“公民国族”观指导下制定的有利于国民团结和各群体团结的政策实践及其问题。其中,第四章立足于公民个体维度,重点讨论法国大革命以来,国家致力于公民权利平等的多方面努力,包括确认公民身份、促进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平等的种种举措,并指出这些制度性保障措施,是促进法兰西国民团结的推动性因素。第五章则是站在差异文化群体角度的审视,揭示了法国少数群体文化权利不平等的事实,指出当多数人和少数人(科西嘉人、布列塔尼人、巴斯克人等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化发展权处于失衡的不平等状况时,社会的凝聚、人民的团结、各群体之间的团结就难以得到保障。这种文化权利不平等表现为:法语的“统治性”“排他性”地位以及对少数民族语言使用权发展权的抑制,少数民族集体身份的制度性缺失以及政府对多元文化主义的公开否定。第六章则仅关涉移民群体,尤其是穆斯林移民带来的新的社会治理考验。本章不仅梳理了法国宗教政策核心原则“世俗主义”的主要内容与来龙去脉,还展示了法国政府为缓解本土法兰西人与穆斯林移民之间因宗教文化差异产生的冲突所做的努力,主要表现为“世俗主义观察所”(Observatoire de la laïcité)和“法国穆斯林信仰理事会”(Conseil Français du Culte Musulman)的创设,指出这是法国政府本着务实目的为争取社会团结和谐的一项创举,但是在宪法明确规定的“世俗共和国”的前提下,“法国穆斯林信仰理事会”的建立却引发了褒贬不一的评价。
三 有待深化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一)如何走进“团结”概念的内部世界?
在我国,“团结”似乎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道理,很少有人对这个概念本身去加以界定和分辨。比如,在中国民族理论界,“民族团结”是一个重要研究对象。从研究视角看,有的学者将“民族团结”视为理念[4],有的将其视作思想[5],有的认为它是理论[6],还有人探讨“民族团结”政策或事业[7]。只有个别学者致力于解读“民族团结”概念本身。[8]从理念、思想、理论、政策、事业视角进行探讨的学者,通常是就一些具体情况而言,因而对“民族团结”和“团结”的内涵往往不加界定。而专门探讨“民族团结”概念的学者,不仅数量很少,而且也没有形成完全一致的看法。[9]但是总体而言,“团结”多指群体之间或个体之间和谐融洽、互助友爱的关系。
而在西方自由主义学者那里,“团结”则被视作私人情感,因而在西方学界并不常见。[10]其实更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在当代西方英语国家不太常见。在19世纪的法国,“团结”曾被推崇为贯穿整个时代的道德哲学主题。[11]也就是说,“团结”首先是作为道德哲学,即伦理学概念得到关注的。这种关注表现为直到19世纪末期,“道德团结”的主题仍然备受追捧,尤其表现在《论道德团结》[12]先后两次再版上。“团结”从伦理学进入社会科学,发端于19世纪中叶哲学的转型。随着实证主义哲学的诞生,孔德将“团结”概念带到了其哲学著述中[13]。作为孔德的学生,迪尔凯姆(又译作涂尔干,或杜尔凯姆)成为第一位也是目前为止唯一的一位将“团结”概念领入社会科学显著位置的学者。“团结”由此成为一个立基于社会事实的科学概念,这一社会事实便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遗憾的是,“团结”概念的科学化道路在此后并没有得到持续而深入的推进。而肇始于19世纪最后几年的“团结主义”运动却又让法语“团结”狭义化为体现“救助弱者”的社会政策。
与英语国家“团结”的边缘化、法语“团结”的狭义化相比,“团结”术语在中国政策话语中虽然频繁出现,但却总显得有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风格。然而不深入解剖“团结”的内涵,就无法理解为什么中文“团结”既是名词,又是动词和形容词;既可以是理念思想,又可以变身为政策事业。由于学力有限,笔者仅根据法文资料梳理总结了“团结”包含的五层内涵,对中文和英文“团结”概念的学术史尚无力驾驭,这既是笔者的遗憾也是本书的不足之处。
(二)“团结”是不是一个可以在共同生活中缺席的观念?
如果说法国是因其自身较为深厚的社会主义积淀才导致公共话语中“团结”术语的频繁出现,以至于我们可以通过其“国民团结”进一步引申到“各群体团结”的话题,那么对于强调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其他西方国家而言,似乎只有依靠“民主”“自由”“人权”概念搭建起来的话语才能与之匹配。而“团结”,这个颇能彰显集体价值观的术语,是不是与资本主义国家毫不相干,它们是不是根本不在乎整个国家民族的团结?
实际上,国家民族层面的团结(包括人民的团结和差异文化群体间的团结),是当今国家的共同追求,只不过各国在术语运用方面各有特色和侧重:比如法国的“国族整合”(intégration nationale)研究是专门探讨移民融入问题的;英国在这方面则提倡“共同体凝聚”(Community Coheion)[14]。相对于移民而言,法国和英国的本土少数民族问题,其实更是直接关涉国家统一的重大议题,设想苏格兰如果通过公投而独立,那么对整个英国的影响将是地震式的和不可估量的。然而无论是英国还是法国,在世居少数民族方面的“团结”研究却没有形成一个有如移民整合那样鲜明凸出的主题。然而我们还是可以从英法政府的态度中确定,西方多民族发达国家,也同样存有“国族团结”的期待,只是自由主义话语体系并不引导民众从这个角度去考虑问题,或者说这不是自由主义者思考这类问题的习惯和方式。
团结观念源起于共同体成员对自身命运一致性的认识,反映的是命运共同体成员“利他”的个人品质,这是明显高于西方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利己”追求的一种精神境界。因而“团结”既有其客观性的一面,也有主观性的一面。在我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早已为中国社会奠定了重道德、讲奉献的基因,而“团结”观念的活跃则是传统文化“活”在今天的表现。可能正由于此,中国的“团结”才会发展到“意会足矣,无须言传”的地步。因此,对于“团结”观念是不是可以在共同生活中缺席这样的问题,笔者的回答是,这取决于我们希望达到哪种精神境界。
导论以问题开始,以问题结束。这说明“团结”的确给我们提出了许多有待解释和深化的问题。今天,“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号角已经吹响,对共同体“命运一致性”的客观认识已经形成并在逐步推广,这是“团结”的基本性、客观性前提。接下来希望能有更多的人加入到“团结”研究的队伍中。
[1] 参见马英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民族团结的少数民族文化发展》,《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
[2] 毛泽东:《实践论:论认识与实践的关系——知和行的关系》,《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第284页。
[3] 毛泽东:《实践论:论认识与实践的关系——知和行的关系》,《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第292、293页。
[4] 参见陈建樾《激荡与互动:中国共产党民族团结思想的提出与清晰化》,《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陈建樾:《民族团结:习近平治国理政思想的核心理念》,《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6年第3期。
[5] 如杜君、韩波《继承与发展:新时代民族团结思想创新观点论析》,《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
[6] 如金炳镐《论邓小平同志关于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理论》,《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
[7] 李艳荣教授曾专门就民族团结主题的研究情况做过综述,参见李艳荣《民族团结问题研究综述》,《实事求是》2012年第2期。
[8] 例如郑杭生《民族团结与和谐社会建设——一种社会学的解读》,《创新》2009年第12期;陈坤:《“民族团结”概念释义》,《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
[9] 这方面可参见陈坤对“民族团结”概念所做的研究综述:陈坤《“民族团结”概念释义》,《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
[10] 参见陈坤对“民族团结”概念所做的研究综述:陈坤《“民族团结”概念释义》,《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以及〔英〕劳伦斯·王尔德《团结概念:从理论阴影中产生?》,李义天主编《共同体与政治团结》,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第196页。
[11] 参见Charles Chabot,Morale théorique et notions historiques,Paris,Librairie Hachette et Cie,1904,préface。书中讲道:18世纪道德哲学(philosophie morale)的主题是权利、公正与宽容,19世纪则是人道主义与团结。
[12] Henri Marion,De lasolidarité morale.Essai de psychologie appliqué,Paris,CERMER BAILLIèRE et Cie,3e édition,1890.
[13] Emile Corra,Le fondateur du positivisme;Auguste Comte et son oeuvre,Paris,Revue Positiviste Internationale,1923,p.35.
[14] 参见韦平《多元文化主义在英国的成与“败”》,《世界民族》201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