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初创情感主义态度理论
1935年,史蒂文森从哈佛大学获得哲学博士学位后,旋即留校任教,总共在这里工作了四年。哈佛大学的学术环境闻名遐迩,科研条件极其优越,年轻的史蒂文森置身其中,有一种如鱼得水的感觉。这四年既是史蒂文森创造力最为旺盛的时期,也可以说是一生中最有成就的一段时光。在这段不长的时间里,史蒂文森站在语言分析哲学的立场上,运用已经熟练掌握的逻辑与语言分析方法,开始整理多年学习、思考的结果,陆续完成了三篇重要论文,投给著名的《心灵》(Mind)杂志。摩尔在1921~1947年一直担任《心灵》杂志的编辑,对这位高徒的论文想必是非常赏识的,三篇论文很快都得以发表,史蒂文森也就此崭露头角。
1937年,史蒂文森升任讲师。同年,在《心灵》杂志第46期上,发表了处女作《伦理术语的情感意义》。无论是对于史蒂文森本人,还是对于情感主义伦理学理论,这都是一篇极其重要的且产生了巨大影响的论文。
在这篇令人耳目一新的论文中,史蒂文森开宗明义,首先表明了其思维指向和思想侧重点——实际上,这也是他一生学术活动的主要研究方向:“伦理学问题首先是以‘如此这般是善的吗?’或者‘这一个比那一个好吗?’之类形式出现的。这些问题之所以是困难的,部分是因为我们并不知道到底在探寻什么。这就像当我们大海捞针的时候,我们甚至不知道针是什么。因此,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考察问题本身。通过对表达问题的术语加以定义,或者通过其他有效的方法,我们必须试图使问题变得清晰一些。”[4]
在这篇论文中,他遵循摩尔在《伦理学原理》中所开创的元伦理学研究方法,特别是承继摩尔关于“善”的分析,首先对“什么是善的”进行了考察和分析。“善”是一个必须加以定义的概念,以使之不至于那么模糊,那么混乱。他认为,要对“善”给出一个令人满意的定义,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首先,无论怎么分析,人们必须能在某个事物是否善的问题上持不同意见;其次,“善”必须具有某种吸引力,也就是说,如果某人认识到某个事物是善的,那么他必须至少趋向于付诸一个有利于它的行动;再次,任何事物之善不一定是仅仅运用科学方法就能加以证实的。史蒂文森宣称,“善”具有某种满足以上三个要求的意义,这就是借助“情感的”一词加以分析的那种意义。
那么,一个伦理语句是如何获得影响人们的兴趣、态度的力量的呢?在此,史蒂文森引人注目地区分了语言使用的两种目的,即语言的描述用法和动态用法;根据语言使用者的不同目的、不同用法,进一步区分了语言的描述意义和情感意义。一个带有情感意义的词,例如“善”,是不可能确切地给它下定义的;在任何对它的意义的分析中,尽管其情感成分未被忽略,但往往也会被歪曲。例如,他指出,“这是善的”的意义多少与“我赞成它,你也赞成吧”的意义相同。但是,在后一语句中,命令的成分是明显的,而在“这是善的”中,则是隐含的。也就是说,“这是善的”的情感力量是含蓄的,而在上述假定的分析中,则是赤裸裸的。然而,史蒂文森并不因为最终找不到一个与“善”完全等值的语词而感到烦恼。“可以说,‘这是善的’乃是关于说话者与听话者赞成的兴趣的。并且,它具有一种令人愉快的情感意义,这种意义使这些语词适用于启发人。这是对意义的一种粗略的描述,而不是定义。但是,它起着定义通常所起的那种澄清作用;而这毕竟已经足够了。”[5]
对“善”的意义的这种“澄清”,全部满足了他上面提到的三个要求。(1)显然,人们可能有迥然不同的兴趣,因而人们可能在某个事物是否善这个问题上有分歧。(2)“善”应该具有吸引力这个要求也得到了满足,因为这恰恰是其意义的情感部分之所在。(3)最后一个要求显然也得到了满足,即在某个事物中善之存在与否,不可能用纯粹的科学方法加以确定。如果我通过告诉你某个事物是善的,从而命令你喜欢它,那么,我怎样获知它是善的这个问题就不必发生了。此外,这种分析并未完全排除经验调查,因为我可以举出发命令的理由,而作为理由举出的东西是可以用经验手段加以检验的。例如,如果我说“这本书是好的,因为它会使你发笑”,虽然不可能证实我的陈述命令,但你能查明这本书是否真正地令你发笑。但经验方法对于伦理学是有限的,“经验方法能够解决的伦理分歧,仅限于源于信念分歧的兴趣分歧”。[6]
最后,像艾耶尔一样,史蒂文森也力主专业哲学家的工作在于分析伦理判断的意义,正如他在这篇论文中所做的一样。伦理学所面临的抉择是,或者告诉人们哪些事物是善的,但他无权这样做;或者告诉人们“善”意味着什么,这正是史蒂文森已经做了的,并且将要一直去做的工作。
史蒂文森将他的上述情感理论概括为“态度理论”,即与霍布斯(T.Hobbes,1588-1679)、休谟(D.Hume,1711-1776)以及美国哲学家培里(R.B.Perry,1876-1957)等人的思想相联系的一种理论。其中,“态度”一词与培里的“兴趣”的含义非常接近。显然,这种理论受到了培里在《一般价值理论》中创立的“兴趣理论”的具体影响。
1938年,史蒂文森在《心灵》杂志第47期上同时发表了两篇重要论文:《伦理判断和可避免性》和《劝导性定义》。这两篇论文旨在表明情感理论的作用,即它可以应用于伦理学的某些传统问题。它们明显丰富了情感理论,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论证,并且,极为明确地规定了伦理学应当遵循的途径,如果它要继续经验主义传统的话。
在《伦理判断和可避免性》中,史蒂文森比较深入地讨论了伦理判断与意志自由之间的关系问题。他考察了这样的传统假定:只有那些可避免、可控制的行为,才适合使用像“善的”或“恶的”这类伦理谓词,才适用于伦理判断。因为伦理判断主要着眼于未来,它是以其情感意义影响人的,即用来强化或者改变人的态度,促使或者阻止人们将来做什么;而不可避免的行为是被决定了的,关于这种行为的伦理判断对改变人们的态度、实现人们的目的毫无用处。因此,应该对人们的伦理判断加以限制,即仅限于评判可避免的行为。
不过,史蒂文森谨慎地认为,虽然“善的”和“恶的”这类语词的正规用法,是要鼓励或阻止人们像所判断的那样行动,但伦理判断还有一些其他从属的用途。例如,某人可能以某种方式评价另一个人的行为,以至其他人对他有更高的评价,而不管他们对这个行为者怎么看。这无疑是符合事实的。毋庸置疑,同任何别的语词一样,伦理语词也可以有许多不同的用途。但是,史蒂文森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语词的意义和它们对某种目的的应用之间的区别。
更为关键的是,史蒂文森并没有令人信服地证明,为什么伦理判断不能应用于因某种原因决定了的,或者不可避免的行为。毕竟,在现实生活中,虽然没有什么功利性的作用,但是,人们仍然会对不可避免的行为产生自己的情感,给予相应的道德评判,表明自己的伦理态度。
在《心灵》杂志发表的第三篇论文《劝导性定义》中,史蒂文森引人注目地提出了“劝导性定义”,并以“教养”“正义”等为例,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论证。史蒂文森声明,写作这篇论文的目的是要表明:“尽管哲学中常常使用劝导性定义,但人们普遍不能认识它们究竟是什么。诱导人们将它们仅仅看作简写的定义,或者看作对普通概念的分析,已经导致了重大的哲学混乱。”[7]
根据史蒂文森的观点,用来构成劝导性定义的词语大多数具有一种相对模糊的概念意义,却具有极为丰富的情感意义。而所谓劝导性定义,就是赋予人们熟悉的词语以一种新的概念意义,而并不实质性地改变它的情感意义;并且,这被人们用来达到自觉或不自觉地改变人们的态度的目的。史蒂文森指出,劝导性定义仅仅是人们试图用以影响他人、改变他人态度(兴趣)的许多可能的方法之一。劝导性定义在伦理学中的广泛使用,是伦理学区别于科学的重要标志,也是规范伦理学没有客观的、统一的标准的根本原因。
《劝导性定义》一文涉及的内容极其丰富,例如,涉及关于哲学的界定与“拒斥形而上学”的分析,涉及信念与态度(兴趣)、信念上的分歧与态度上的分歧的区分,涉及解决不同分歧需要运用的方法,如经验方法与劝导方法,从而极大地拓展了情感主义态度理论。在一些伦理学家看来,史蒂文森这篇论文提出的劝导性定义等思想,甚至比前两篇论文的思想更为重要。
史蒂文森在哈佛大学任教期间发表的《伦理术语的情感意义》《伦理判断和可避免性》《劝导性定义》,基本表达了他转向元伦理学学习、研究以来的核心思想,大体勾画出温和的情感主义态度理论的基本结构。三篇具有浓郁分析色彩的重磅论文发表后,在英美哲学界、伦理学界引起了强烈反响,赞扬与批评的意见纷至沓来。无论如何,这对年轻的史蒂文森的学术生涯是极为关键的,标志着史蒂文森已经令人惊艳地登上了英美的学术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