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早期经济法文献辑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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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建筑物

当1918年到1919年的军事共产时,一切的建筑物都被市区上接收了,在新经济政策之下,有些曾退回原主,但是不多;从此以后,除掉允许农民的土地可以由赎买或构造转入私有而外,再没有别的退还了。城市中住房子的恐慌情形,以及引动私人自动去建筑的需要,就导成了一种从前没有的建筑权(building right),类似英国的租地(Leasehold)。地由市区上租出去建筑,期限从四十年到六十年;租户可以卖出或典质他租来的权利(his rights on this land);到了租约满期时,房屋用原来的价值移交市区。

私人建筑是特别限制的,它虽然能够出卖,但除非它的所有者——或是他家族的任何人——在最近三年以内,没有卖过别的。

建筑物,买的人也一定要没有已经有别的建筑物的——这一条是专防不动产的投机事业和产业集中在少数人手里。

分租的期限不能过十二年——在现在房屋缺乏的时候所有的市房都是分租租金是归市区规定的,通常标准的供给每人四又二分之一方码,也可以比通常的供给多过三倍。只有领租的才有超过通常限制的特权。地主,不论是私人或是市区都不能自由的给某种阶级的房客(国家的团体,士兵的家属,战争中或残废佣工——不能工作的)白住,除非他们的变通办理是有理由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