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早期经济法文献辑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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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私人实业(Private industry)

苏俄共和国的私人实业的职务是很小,它的情形也是很不确定。苏俄法律允许三种私人实业:(A)私人所有的工厂或是私人的公司;虽然在法律上没有讲,在法律实际上这种企业雇佣工人不能超过二十人;(B)经私人由国家租去的企业,租期不能过十二年;(C)让营企业(concession)就是租让的大企业并且比法律预定的期限更长的,或者比法律实际上的还长。每个让营企业要有最高当局,经济会议(Federal Economic Council)的核准,法律的条文非常之不完全,在实际上允许让营企业是根据从前的旧例。因为双方的同意,或是有一方违约,有了法庭的命令,让营企业就可以解除。让营满期之后,企业的一切建树,就成为国家的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