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国际体系及其结构构成
国际法是国际体系的规则载体,国际体系构成国际法发展的社会基础。[2]在全球化条件下,国家间政治、经济、观念、道德等要素共同构成、决定了国际体系的发展演进,并最终决定了国际法律规范的表现形态,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综合分析这些构成要素及作用,能够探寻国际体系、国际法与其形成的现实土壤之间的内生关系。
一 国际体系与国际秩序界定
在语义上,“体系”(亦称系统)一词最早源于古希腊语systema,“[system:希腊语sys-= syn-together一起,共同 +~tem<histanai place放置;whole formed of parts place together 将部分摆放到一起所形成的整体——将各个部分规整起来所形成的整体]”[3]。在汉语里的基本意思是“若干有关事物或某些意识互相联系而构成的一个整体”;[4]英语里的对应词为system,意为“group of things or parts working in a regular relation”,即“在某种固定关系中运作的一些事物或组成部分”。[5]作为一种方法,体系(系统)论的观点首先在自然科学界得到运用,其创始人美籍奥地利科学家贝塔朗菲从研究生物学有机体的概念出发,强调必须把有机体当作一个整体或系统来研究,才能发现不同层次上的组织原理,他将“体系”定义为相互作用着的若干元素的复合体,亦即“处于一定的相互联系中的与环境发生关系的各组成部分的总体”。[6]在社会科学上,罗伯特·利珀将“体系”引申为“一组以某种方式发生互动的单位或构成部分”,并将体系论当作研究国际关系的一种特定的“科学框架”,[7]强调从整体或系统的层面来考察国际问题的重要性。
作为专门术语,“国际体系”一词最早由法国学者普芬道夫在《论国家关系》一书中提出,但时至今日对其概念内涵仍存有较多争议,[8]例如,一些观点认为,国际体系“是各种或一组政治变量的国际关系组合及各种组合的相互作用”;[9]以华尔兹为代表的结构现实主义认为,国际体系“是国际主要力量配置构成及这种力量互动关系的组合体”;[10]以温特为代表的建构主义学派认为“除了固定的力量配置结构外,还有观念的配置(共有知识)及其互动形成的动态结构”[11];等等。尽管如此,学术界一般公认罗伯特·吉尔平的分析比较有典型意义。
吉尔平的分析建立在罗伯特·蒙代尔和亚历山大·斯沃博达定义的基础上,后者认为“体系是一种通过以某种控制方式进行有规则互动而联结在一起的多种多样的实体集合体”。根据这一定义,吉尔平认为国际体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要有‘多种多样的实体’,它们可能是进程、结构和行为者,甚至也可能是行为者的属性;(2)这个体系具有‘有规则互动’的特征,也即可以在共同特征始终不变的连续性基础上,发生从偶尔的接触到国家间相互深深依赖的变化;(3)要有某种调整行为的‘控制形式’,它可以是这个体系的非正式规则,也可以是正式的规章制度”[12]。 总之,体系不是要素的堆积,而是内在构成的有机互动。至此,我们可以将国际体系界定为,国际行为体(主要是国家)按照一定方式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有机整体。而在本书的语境中,笔者将不仅研究体系内行为体(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且主要研究决定行为体之间关系的社会基础与调整规则。[13]
“国际体系”具有整体性、联系性的特点,同时也是一个具有高度归纳性、包容性的概念,它既可以指称国家间松散的、偶尔发生联系的关系状态,也包括相互联系紧密的、彼此一体化程度较高的状态。国际体系在初时表现为区域性的、地方性的,例如古希腊、古罗马、古印度、古中国等不同时期、不同区域以一定方式联结起来的国际体系。但自17世纪欧洲发展近代国际体系以来,国际体系随欧洲殖民扩张和贸易往来而逐渐具有了全球性,到如今,经济全球化、信息化的发展,使国际体系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表现为具有较多内在互动协调的有机整体。
国际体系不同于国际秩序,但与国际秩序有紧密联系。秩序本身包含序列、有序、规矩等含义,因而国际秩序指的是国际社会中围绕某种目标和依据一定规则相互作用而形成的运行机制。一般认为,国际秩序的存在和运行包含几个要素[14]:(1)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位置和排序,其中大国或国家集团具有强大的国际影响力;(2)国际秩序通过一定的国际机制来运行或表现,而广义的国际机制包含组织(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国际组织)和规章(非正式规范、国际法、各国国内法及地方性法规)两方面的内容;(3)主观因素,即国际行为体对自身利益、目标以及国际事务的认知、价值追求等。很显然,国际体系偏重主体行为方式的相互联系与普遍作用,而国际秩序更强调行为方式的联系机制与互动规则,包括价值判断。两者的范畴基本一致而着重点不同,或者说,国际体系的联系结构决定了国际秩序的运行功能,国际秩序的运行建立在国际体系的联系之上,从而在结构进程上,国际体系与国际秩序(秩序的规则化即国际法律秩序)表现为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当然,反过来形成后的国际秩序也对国际体系产生一定的规范引导作用)。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说,考察国际体系的结构构成,特别是研究当代国际体系构成内容的互动方式、动力机制、影响途径,并在此基础上着力构建一幅反映体系运行的“社会全景图”,对于探寻影响社会发展规律的作用因子及其运行机理、价值取向,促进社会协调、平衡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同时,就方法论来说,国际体系既是一种理论,也是一种方法,麦克莱兰认为,国际体系“包含国际社会中各组成部分或单位之间所有的互动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国际关系研究的就是关于国际体系的互动关系”,[15]从而通过运用整体的方法、联系的方法,“体系论”能更准确地把握行为体之间的互动关系与因果逻辑,揭示作为规范行为体交往规则的法律产生、发展的原因及趋势,进而更好地把握社会的发展演进。
二 国际体系的构成与发展
推动国际体系从松散联系到紧密发展的结构动力或社会要素多种多样,这些要素或主要表现为政治权力,或表现为权力影响之下的经济利益,或表现为共同的文化观念与价值意识。换言之,国家间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要素共同构成了国际体系的内涵,但由于这些要素在不同社会历史时期作用大小表现不同,从而对何者构成了国际体系的基础或动力素来存有争论,或者说在国际体系随时代变迁过程从长期偏重权力争夺到注重经济互利再到关注某种共享价值、文化观念的演进中,由于人们观察的角度不同或受时代的局限,得出的结论迥然有异。这种现象在不同时期国际关系理论流派的发展、论争中表现了清晰的脉络。
(一)国际体系的“权力”构成说
国际体系的权力构成说主要体现在国际关系理论的现实主义学派中。作为国际关系经典流派的现实主义,无论是注重历史描述的卡尔传统学派还是强调权力的摩根索现实主义学派,或者注重理论构建的沃尔兹新现实主义学派,都认为推动国际体系发展的根本动力是权力和利益的斗争。现实主义大师摩根索认为,国际关系只有两项基本原则——“极权政治”和“国家利益”,[16]而“国际政治像一切政治一样,是追逐权力的斗争。无论国际政治的终极目标是什么,权力总是它的直接目标……一旦他们(政治家和人民)力图通过国际政治的手段去实现自己的目标时,他们就必定参与追逐权力的斗争”。[17]在《国家间政治——寻求权力与和平的斗争》一书中,摩根索提出了著名的政治现实主义六原则,其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其一,从人的本性出发,摩根索指出,正如一般社会一样,“政治受到根植于人性的客观法则的支配”。[18]为了使社会不断完善,首先需要了解和掌握社会赖以生存的法则。摩根索的人性论使其立论根据一开始就表现出了高屋建瓴、透彻深刻的哲理意涵。
其二,在人性论的基础上,摩根索提出了“以权力界定利益”的核心概念。认为“以权力界定利益的概念是帮助现实主义者,找到超越国际政治领域的道路的主要路标”[19],因为这个概念把试图理解国际政治的推理与有待于理解的事实联系了起来,给政治领域带来了至少是某种程度的系统化。反复强调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以权力界定利益”的普适性与客观性,指出权力是政治的目的,利益是政治的实质,不受时间和空间条件的影响。这是摩根索现实主义理论的根本。
其三,在政治与道德关系上,如同马克斯·韦伯所观察到的,由于控制手段的特殊性,政治共同体特别能够集中所有的价值为一定的共同行为服务,“在有些政治组织看来,世界上没有什么不可以作为共同行为的目的”。[20]正是在这一极端意义上,摩根索认为政治现实主义虽然也意识到了政治行动的道德意义,个人和国家都必须依据普遍的道德原则(如自由原则)来判断任何政治行动,但个人有为捍卫道义原则而牺牲自我的道义的权利,国家却无权因在道义上责难对自由的侵犯而妨碍政治行动的成功。摩根索强调采取成功的政治行为本身就是基于国家生存的道义原则,认为普遍的道德法则与某一特定国家的道德要求不可混为一谈,后者与各国国家利益的差异有关。
质言之,权力政治是摩根索等人现实主义理论的精髓,“争强权、求和平”是现实主义行动的目标。在现实主义的视野里,作为国际政治的“铁律”,权力不仅是对外政策成功的基础,而且是国际体系稳定与和谐的重要手段,[21]是现实主义与其他学派之间“真实的、深刻的”区别。其后的新现实主义虽然对古典现实主义进行了修正,强调国家追求的最终目标是安全,权力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实现国家目标的有用手段,特别是提出了体系结构的新概念,认为权力斗争是国际体系作为一个整体的产物,而不是人性的结果,强调结构对互动单位的影响。但正如新现实主义的代表人物肯尼斯·沃尔兹本人所言:“在建立一门国际政治的理论时,新现实主义保留了现实政治的主要内容。”[22]总之,在现实主义眼里,权力、安全、利益才是根本,而法律与道德基本没有意义,“国际政治铁的法则是,法律义务必须让位于国家利益”,[23]国际体系不过是希腊历史学家修昔底德所描写的丛林世界[24],在那里,强者为所欲为,而弱者只能与世偃仰、随风而舞。
(二)国际体系的“利益”(制度)协调说
国际体系的“利益”协调说在自由(制度)主义学派中得到了明确反映。作为国际关系理论谱系的两个最主要的理论派别,自由主义和现实主义在早期表现为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在晚近则流变为新自由主义和新现实主义。而早期理想主义(亦被称为制度跨国主义)的关注点是国际规范和制度化的国际合作,早期理想主义认为通过国际合作建立国际法和国际组织,能够规范国家行为,实现国际和平,从而以集体安全原则来解决国家间的安全问题是这一范式所设想的最初模式。[25]例如,从威尔逊以“十四点原则”倡导建立国际联盟到罗斯福推动成立联合国,其指导思想都是通过建立国际组织来实施集体安全保障。因此,理想主义(自由主义前身)追求的不是权力的平衡,而是某种权力的共同体,但这种构想在国家间利益缺乏整合的现实碰撞下被迫迅速让位于现实主义的行动。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国家间利益对峙使理想主义的集体安全体制形同虚设,“争强权、求和平”回归为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的主调,但这种赤裸裸的权力竞争、零和博弈使国际社会危机频仍。因而到20世纪70年代,随着导致美国霸权衰落的一系列事件的发生——越南战争结束、石油危机出现、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民族独立国家争取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涌现等,国际环境出现重大变化,促使现实主义的根本假定受到普遍质疑,新自由(制度)主义学派随之兴起。[26]新自由主义学派不同于同期的新现实主义[27]:新现实主义主张以国家为中心,强调系统的“结构层次”分析,认为国家仍视权力为目的或手段,国家的一切行动仍是为了追求政治和经济权力,只是形式和重点有所改变而已;与之相反,新自由主义则主张“以全球相互依存为中心”,认为国家不再是占中心地位的国际社会角色,世界政治经济多极趋势导致众多的角色活跃在国际舞台上,强调系统的“过程层次”分析,认为权力不再是国家行为的唯一目标,武力不再是国家对外政策的有效手段,指出全球相互依存、经济技术合作正逐步占据国际关系的主导地位。
因此,新自由主义主要关注的是全球政治,或者说关注的是普遍的秩序。无论是提出相互依赖、国际社会还是普遍主义,它的视点都不是单个的国家,而是跨越国家的关系和多元的行为体。这样一种视角使得它与现实主义形成了鲜明的对照。正如李少军先生所指出的,如果说现实主义强调的是国家之间的权力斗争,那么新自由主义则更强调国际合作;如果说现实主义强调国际无政府状态,那么新自由主义则更强调国际法、国际组织与国际制度的作用;如果说现实主义强调国际体系的自助特点,那么新自由主义则更强调经济相互依存、集体安全及利益的和谐;如果说现实主义对人性的看法是悲观的,那么新自由主义对人性的看法则是乐观的。[28]
总之,现实主义者强调的是权力和安全,新自由主义者强调的则是制度和利益,认为国家之间的合作至少不比他们之间的竞争少。国家之所以会合作,是因为这样做符合他们的共同利益。而国际体系的繁荣与稳定正是这种利益合作的直接结果。
(三)国际体系的“观念”建构说
“观念”建构说是以建构主义为代表的反思主义学派的根本。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等理性主义主流学派分别从权力、利益等层面论证国际体系的实质,而与主流学派相对立的批判理论、后现代主义、女性主义、规范理论等反思主义学派则注重从理念的角度对国际体系的研究进行发展。“冷战的结束使建构主义理论的产生合法化。”[29]冷战结束后国际关系现实的深刻变化,在相当程度上揭示以新现实主义为主流的理论范式在解释和预测国际政治方面所存在的缺陷,特别是对社会和文化因素的忽略,这一情形促使学术界开始开拓新的研究视角。[30]
理性主义等因果性理论把世界和行为体视为外生于理论的客观存在,是不以理论导向为转移的,理论的目的是揭示人类行为和客观世界的规律,亦即解释变量之间的有规律因果关系,认为对社会世界的研究和对自然世界的研究在本质上是一样的。[31]反思主义则不同,反思主义各派基本上都强调建构的作用,认为理论无法独立于它要解释的事物,人们的语言、概念、实践、理论都参与了对事物的建构。这也就是说,是理论界定了人们认作客观世界的东西。这样,人们使用的概念实际上会对客观世界产生建构作用。
作为反思主义与理性主义之间的架构桥梁,温特的社会建构主义实际上是关于国际体系的结构理论、进化理论,但与新现实主义的有关力量分配的纯粹物质性结构不同,建构主义的结构是有关观念分配的社会意义上的结构,建构主义认为社会共有观念建构了国际体系的结构并使这种结构具有动力。建构主义包含三个方面:第一最根本的因素是共有观念(共有文化、知识),共有观念即行为体在某个特定社会环境中共同具有的理解和期望,在这个环境中,共有观念构建行为体的身份和利益;第二是物质性因素的作用,建构主义认为体系结构包含物质性因素,但物质性因素本身的意义十分有限,认为物质性因素只有通过社会性结构才能对行为体的行为起到有意义的影响;第三是社会结构存在的条件,建构主义认为行为体之间的互动造就了社会建构,因而这种互动的过程是社会结构存在的基本条件。[32]
总之,建构主义认为国际体系结构的“共有观念建构了行为体的身份和利益,行为体只有具备身份和利益之后才能采取与之相称的行动”。[33]建构主义运用社会学视角看待世界政治,注重国际关系中存在的社会规范结构而不是经济物质结构,强调机制、规则和认同在国家行为及利益形成过程中所具有的重要作用。从而共有观念、规范而不是权力、利益被作为新的体系要素凸显出来。
概言之,国际关系理论学派有关国际体系动力基础的权力、利益与观念之争,因不同学派各执一面以求片面深刻而互失偏颇,实际上全球化时代国家间政治(权力)、经济(利益)、文化(共享观念)与道德等要素共同作用,构成了国际体系发展的基础,偏执一面只能导致理论主张的偏颇。然而不同理论主张的争鸣也推动了人们对国际体系认识的丰富与完善,并最终影响了人们对作为体系载体的国际法发展的功能定位与价值评价。
三 国际体系:国际法形成的社会基础
从国际关系理论学派的发展斗争可以看出,各学派在探寻国家对外政策的追求目标或国际体系的发展动力与社会基础时提出来的理论主张,虽然精彩丰富但各不相同,甚至相互对立。现实主义强调权力与安全,自由主义注重利益和制度,而建构主义关注观念与文化,此种大相径庭的主张的形成,究其原因既有时代的限制也有认识上的偏差。从时代流变来看,在战后美苏两大阵营紧张对峙的激烈争夺时期,要求反映现实的现实主义理论观照的必然是权力和安全,从而赤裸裸地主张通过扩展权力来维护和界定利益;在其后20世纪70年代美国霸权相对衰落、民族独立国家争取国际新秩序斗争风起云涌的时期,自由主义不得不开始关注制度和利益的作用,力图通过机制的调整来巩固和维护美国的制度化霸权,以维持现有秩序;而在20世纪90年代“冷战”的和平终结后,传统军事威胁主要转变为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非传统安全威胁,世界政治的中心议题转换为“如何促进和平和秩序”,[34]国际合作空前发展,从而如何摆脱单一社会物质(实力)结构的束缚,运用共享的价值观念,共同构建和发展世界秩序成为新的时代主题,建构主义由此而生。
正如考克斯所言,“理论总是为某些人和某些目的服务的”。[35]质言之,现实主义理论提出的实际上是国家应该采取的对外政策,这种理论把世界描述成独立存在的事实,将使这个世界得以存在的社会和权力关系作为给定因素不加质疑,其目的就是使现有的世界秩序得以物化和合法化,而自由主义与建构主义无疑也是为适应社会结构变化和共同利益发展而提出来的理论主张,其出发点亦是要更好地维护现存秩序即所谓的制度化霸权,或以现存秩序出发来建构大国的“观念利益”。因此,作为时代精神的反映,三者虽然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实际价值,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偏颇和功利性局限。事实上国际体系的平稳运行是权力、利益、制度、共识等“合力”作用的结果,偏执一端、拘泥于一时一地只能造成“瞎子摸象”的结局假定。
就国家间关系合作与冲突相互交叉的实际情况而言,现实主义与自由制度主义各自所强调的其实只是其中一个方面。现实主义预测了国际冲突的必然性,而制度主义阐释了国际合作的合理性,但实际上国际冲突与合作并存,冲突中有合作,合作后有冲突。因而国际体系的发展往往表现为既有理想主义的目标和构想,又有现实主义的操作与运用。离开了制度合作的平衡和调节,现实主义必然陷入权力与利益的丛林之争;而没有现实主义的安排和考量,理想主义的设计也必然流于空想。国际联盟没能阻挡国家对其利益的过度追求而崩溃,因而联合国在进行各国主权平等的理想主义设计的同时,特别注重“大国一致”的现实主义安排。所以有学者认为,虽然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在理论逻辑层面上各执一词,但实质上又因共同的理性主义学理基底、无政府的逻辑假定,以及合作进化和制度作用等研究议题的接近而表现出了通约化的趋向,[36]产生了所谓的“新-新合成”,[37]而这实际上也正是体系平衡发展的客观要求。
相比主流国际关系理论现实主义和自由制度主义过于注重社会物质结构而言,后起的建构主义学说更加强调观念的作用。现实主义和自由制度主义以经典经济学的方式,把国家作为“经济人”对待,追求理性选择标准的效用最大化,实际上是把国家非人化。[38]而建构主义作为一种涉及国家本体地位的哲学思考,在承认物质存在某种重要性的同时(温特称自己的理论有“弱式”物质主义的特征),力图使人性回归国际政治,使人的能动性、社会性和实践性体现出来,但建构主义过于注重观念的情形,即认为“观念最重要的作用是建构作用,不是因果作用:权力和利益之所以具有意义和内容并因之产生作用,首先是因为观念使然”[39],使其陷入了主观唯心论,因为观念不能凭空、任意产生,它首先受到现存权力、利益格局的制约,只有在权力、利益等物质结构的基础上,观念的建构才可能发挥作用。
因此,现实主义、自由制度主义和建构主义的有关主张因时代的局限与认识上的偏狭而各自出现了偏颇,事实上,在政治经济化、经济政治化的全球化社会,国际体系由权力、利益与观念相互建构、共同作用而形成,缺一不可。实际上,国际体系的客观进程也证明了时代的发展弥合人们认识的偏差,促进研究观念的发展。最初的现实主义强调权力与利益之争,其理论实际上还停留在国家对外政策的层面;其后的新现实主义开始从国际体系结构与国家行为的角度来研究国际关系,其基本变量关系发展为国际体系结构影响国家行为;此后新自由制度主义进一步把包括国际组织、国际规范和国际惯例在内的国际制度定义为国际体系进程的基本特征,把国家定义为国际体系中的行为主体,其基本变量上升为国际制度影响国家行为,由此国际法等国际规范成为调整、影响国际体系的重要杠杆;建构主义则进一步强调社会规范结构对物质结构的制约与构建,不但强调观念、规范对国际法的调整作用,而且主张发挥国际法对国际体系的引领、建构作用。由此,政治、经济、文化、观念在逐步构成国际体系发展基础的同时也成为影响作为体系规则载体的国际法运行的基本要素。
总而言之,国际关系理论容量的扩增实际上是国际体系内涵扩展的结果。自现实主义强调单一权力之后,以自由制度主义和建构主义为平台,国际制度、国际法的作用被推到了一个突出的地位。而就体系发展的内在结构构成与外在功能表现相统一而言,实际上,现实主义、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的不断融通与化约,也就是政治权力、经济利益、价值观念诸因素与国际法的整合与同一,使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在成为国际体系重要构成要素的同时,也深刻影响了国际法的发展。正如《奥本海国际法》所指出的,世界各国在一起构成了一个为了共同利益而结合的团体,这些共同利益使他们之间发生广泛交往,而文化、经济结构或政治制度的不同本身并不影响国际社会作为国际法基本因素之一的存在,[40]其不平衡性、多样化反而成为促进国际交往合作的出发点。从而分别从政治、经济、文化、道德诸因素与国际法之间的关系的角度来研究其相互作用机制,对于把握体系变迁对国际法的影响,进而揭示、构建国际法的价值与使命无疑具有重要的法律社会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