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政党法规和党内法规选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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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政党的组织、运作及行动

第六条 民主和合法原则

政党在其组织、运作和行动中必须坚持民主原则,必须贯彻宪法和法律中确立的其他原则。政党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确立政党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

第七条 组织和运作

1.政党的内部结构和运作方式必须民主化。在任何情况下,政党都应该在其章程中体现党员的直接参与,特别是对党的最高权力机构选举的直接参与。

2.在不妨碍政党的内部组织的情况下,政党应设立由全体党员组成的大会机构,由党员亲自参加,或是选派代表参加。大会作为政党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做出最重要的决议,包括解散政党的决议。

3.政党的管理机构依政党的组织规章设立,且需要经自由、秘密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4.就合议会议,政党的组织规章或内部条例应明确:宽裕的会议公告时间,以便参会者为相关议题做准备;提出议题的最低党员人数,以便决定将哪些议题列入会议议程;允许存在对立意见的民主审议规则;通过决议的简单多数原则(根据通用规则,一般是参会党员或党员代表的简单多数)。

5.组织规章必须对民主选举产生本党领袖的程序做出规定。

第八条 党员的权利和义务

1.党员必须是达到法定年龄的自然人,并且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2.在政党的组织规章中,可以依党员与政党的密切程度,设立不同的党员类型。同一类型的党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3.政党对党员所属类型进行备案,该档案受1999年12月13日第十五号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限制。

4.政党的组织规章中应明确党员的权利。与政党密切程度最高的党员,无论如何应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政党活动,参与党的管理机构和代表机构的活动并行使投票权,依据组织规章参加党的代表大会;

(2)党内职位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被告知党的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的组织结构、党的领导机构做出的决策、党开展的活动以及党的经济状况;

(4)在认为党的机构做出的决定有违反法律或组织规章时,有提出质疑的权利;

(5)诉诸保障党员权利的机构。

其他类型党员亦享有组织章程中所确立的党员权利。

5.党员应履行政党规章所要求的义务,无论如何应包括以下方面:

(1)认同党的宗旨,积极配合党的行动以实现党的目标;

(2)尊重法律和组织规章中的规定;

(3)尊重并服从党的领导机构正式通过的决议;

(4)依照组织规章,缴纳党费和其他献金(党员依据其所属党员类型,缴纳对应的金额)。

第九条 政党行动

1.政党在尊重人权和民主原则等宪法价值的基础上,可以自由开展行动。政党以民主的形式履行宪法所赋予的职能,并充分尊重多元主义。

2.如果政党的行动违背民主原则,政党将被宣告为非法,特别是当其行动导致自由体制趋于恶化或遭到破坏时,或是一再重复以下严重行为而导致民主体制的瘫痪或消亡时:

(1)系统地侵害公民的自由和基本权利,因意识形态、宗教、信仰、民族、种族、性别或性取向等原因对他人进行排斥或迫害,或是对人民的生命和安全造成危害,并为其行为进行辩护或开脱罪责;

(2)鼓励、支持或认可暴力,把暴力当作实现政治目标的手段,或是将其作为破坏社会民主、多元主义和政治自由的必要条件;

(3)政治上协助或支持恐怖组织的行动,蓄意在公共机构、特定的社会个体或群体、普通百姓中营造恐怖氛围,增强社会恐惧感以及公众对恐怖暴力行径的畏惧感,以实现扰乱宪法秩序及严重破坏公共安全的目的。

3.若政党行为一再地或重复地牵涉以下情形,则政党将被视为存在前条所述的情况:

(1)认可恐怖主义,明确或默许为恐怖主义提供政治支持,企图在和平和民主渠道之外实现政治目的,并淡化恐怖主义的实质,以及为其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行径做出辩护;

(2)政党的计划和行动中带有暴力行径,并在社会中煽动恐怖主义赖以存活的社会对立或民间对抗,对反对暴力行径的人进行恐吓、阻挠、中立或孤立,将其置于胁迫、恐惧、被排斥的环境中,并基本剥夺他们的自由(特别是在公共事务中的言论自由和参与自由);

(3)在党的管理机构或选举名单中经常出现因拒绝向公众披露恐怖主义的目的和行径而被指与恐怖主义罪行相关联的人物;党内有大量成员同时隶属于与恐怖、暴力相关联的组织或团体(除非该党已对相关人员采取纪律措施,将其开除出党);

(4)将代表或象征恐怖暴力行径的符号、消息或元素,作为政党行动的工具(无论是该元素符号本身,或是其他替代性元素符号);

(5)为支持恐怖分子及相关人物,让渡法律(特别是选举立法)赋予其的权利和权力;

(6)经常性地与那些通过恐怖暴力来组织行动的社团或群体开展合作,或是袒护和支持恐怖主义、恐怖分子;

(7)政党的公共机构向上述社团或群体提供行政、经济或其他形式的支持;

(8)支持、报道或参与相关活动,这些活动的目的在于认可恐怖主义和暴力行径,并对参与和配合其行动的相关人员进行奖励和表彰;

(9)向那些与恐怖主义和暴力行径相关联的、扰乱社会秩序、带有恐吓或胁迫性质的行径提供支持。

4.在对政党是否涉及本条提及的各种行径做出判断,对政党在其历史行为中(即便已更换名称)是否有接续或重复以上行径做出评估时,应对以下方面进行综合考虑:该党及其管理机构、议会党团和地方党团通过的决议、文件和通告;该党的机构和党团所开展的公共活动和公民集会;该党的领导人及其党团成员在公众场合参加游行、开展政治行动及做出承诺的情况;该党在党内外提出的计划和建议;该党成员和候选人一贯坚持的政治态度。此外,政党或其成员受到的行政制裁,政党的领导人、候选人、当选公职人员或党员触犯刑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所列之罪行时政党是否对相关人员采取开除出党的纪律措施,也应纳入考虑范围。

第九条附 预防和监督

依据刑法第三十一条附之规定,政党必须在其内部设立预防和监督制度,以防范违法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