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党内组织与主要结构
第一章 一般原则
第二十三条 党内组织原则
人民党的组织结构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1)政党本质上是效力于公民和社会的工具的政治理念;
(2)鼓励全党党员直接参与内部民主,认真考虑每位党员意见;
(3)在采取决议和制定我党政治纲领时鼓励党员参与其中,开展讨论;
(4)确保所有党员拥有同等机会,并且将每一位党员都视作党重要的政治和社会节点;
(5)党内所有成员均接受团结、忠诚、相互尊重的原则;
(6)党员得恪守其基于本章程所做出的种种道德承诺,党组织得尊重与保护党员的权利;
(7)党的纪律的界定基于党员的道德承诺及个人责任的担当;
(8)永不脱离群众,听取社会真实需求,同公民及其权益代表组织保持持久的联系;
(9)在内部沟通或与群众沟通时应用信息技术作为优先渠道。党员与群众之间的互动将充分利用各种新技术,便于相关人员参与各大会议和党内各机构的工作;
(10)与新生代组织互通有无,保障他们参与合作,透过该组织加强与年轻人的联系;
(11)所有活动均公开透明,各级机构均须向所在地党内组织汇报其政治与经济活动情况;
(12)我党的地方组织均为开放场所,用于会谈、培训、讨论等事宜,使认同我党原则与价值观的人士能够走近我党。
第一节 地方组织的原则与基础
第二十四条 地方组织的原则
1.人民党的全部政治行动,都依赖于全国范围内组成本党的去中心化的党的地方组织,承认各地方机构在执行各自章程时具有的自治性和组织能力,不损害第二十八条中有关保障党的团结、协调和高效的组织原则条款。
2.人民党将各地区的政治自治作为决定因素及内部团结的主要因素。自治区的党组织的名称前应冠以该地区的名称。
3.人民党得经由其地方组织,在其所在区域的所有市政区或社区内建立和建设地方与区域领导管理委员会保障各区域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五条 人民党各机构
1.人民党须在国家、自治区、省、岛和地方范围内设立组织。人民党在自治市休达和梅利利亚设立的组织被视为大区级组织。
2.省、岛或单一省份自治区执行委员会可成立地方领导管理委员会。在自治区首府、省会和岛屿,可成立区域领导管理委员会,将其作为地方组织的主要组成部分,根据自治区、省和岛分别设立相应级别的执行委员会。
3.党的岛屿地方组织的组建,得适应岛上具体情况,并依据其所订立的组织章程来确定所设党组织的层级及口径。
4.地方基层组织的发展得根据市政或自治社区中党的领导管理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旨在实现区域内党的行动的更高效率,以及不同的基层党组织之间更明确的分工、协调与整合。在任何情形下,都要确保党的地方组织在各自的领导管理委员会的协调下,保持功能正常且不可替代。
5.自治区人口数或党员人数较多有对党的组织要求时,可经省、岛或单一省份自治区执行委员会批准成立区域领导管理委员会。
6.党内地方组织的管理通过群体性或个体性机构执行,且领导人须为党员。上述群体性机构为国家、自治区、省和岛屿级范围内的代表大会、领导管理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个体机构为相同范围内的主席和总秘书长。
如章程中未做绝对多数通过规定,则地方机构决议以简单多数票通过。不允许代行表决权。如决议影响参选人员且经参与投票全员中至少百分之二十五的成员提起申请,可进行秘密投票。
党内多人领导机构会议可在商议后于境内任何地点进行。
7.国家议会作为我党大会中的协商机构设立。
8.党的特殊机构为选举委员会、权利保障委员会、人民党监察办公室及自治委员会。
9.若有党内机构,不论所属层级如何,拒绝履行本章程中规定的职责,则其职能将自动为上级组织承担。
10.不同层级地方组织中可成立研究委员会作为参与合作、工作和研究的机构。
第二十六条 组织规章制度
党内各地方组织须在其相应的内部组织规则内运作,设立协调和研究机制,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组织效力。规章制度不可更改或删除本章程中针对各机构的相应规定,且须接受上级执行委员会监督,由国家执行委员会解决相关疑问。
第二十七条 党内行政组织
1.党务管理部门是党的行政机构,其基本目的是根据组织及领导层指示,执行党内管理机构的决定。在国家、自治区、岛屿层级上组建,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由总秘书处、副秘书处、协调处、秘书处及相关组织的行政负责人组成。同时,新生代组织也将派遣一名代表作为党务管理部门的组成部分。
2.主任为党内组织的行政负责人。其任命和卸任均由总秘书处负责,经相应地方组织同意,隶属于国家中央办公室,由该办公室对其做出职务不可冲突之规定。主任履行行政职能,管理其所在层级相应的国家、自治区或省级范围内的经济—金融事项。
3.如未获国家执行委员会特别授权,担任主任职位者不可参加党内选举。
第二节 自治组织
第二十八条 自治组织基础
1.根据本章程第二十四条及第二十五条规定,各个自治区及自治城市休达和梅利利亚的人民党将冠名为“人民党……”(后接自治区名称)。
2.党的组织结构和职能,作为党员参与工作的基本核心,均根据所在地方级别而定,如岛屿、省、自治区级,同时不干涉所在区域的自治性,并适应该地区的特点及党员层次。
3.自治组织基于以下原则设立:地方代表原则,自治区内组织单一排他原则,促进全国范围内党的团结与认同原则、协作原则;接受全国领导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总体政务纲要的原则。
4.自治区主席为自治区党内最大的个体性党务机构,执行管理与代表任务。
5.自治组织规章制度,在不违反本章程中规定的前提下,对大会举行、领导管理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职能及各自治区的特殊规定进行调整和约束。可存在省或岛屿级组织规章制度以及约束各多人领导机构职能的内部机制管理制度。
第三节 人民党海外组织
第二十九条 人民党海外组织基础
1.旅居海外的人民党党员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于所在国家成立海外组织,所成立组织冠名为“西班牙人民党驻……”(后接所在国别名称)。
2.海外党组织的机构和职能,须符合所在国家特点和党组织发展水平,根据国家执行委员会决议而定。
3.海外党组织可在国家执行委员会批准下成立协作机构。
4.人民党总秘书处,在征询海外党组织意见后,向国家执行委员会推荐两名驻外代表作为该组织的当然成员。
5.执行委员会主席也是根据本章程有关海外党组织的规定成立的全国领导管理委员会的成员。
第二章 党的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 党的代表大会
党的代表大会是党内最高权力机构。因领导人任期已满或因其他特殊事由举行,根据召开原因分为普通代表大会或非常代表大会。
在代表大会召开时将大力宣传。在相应机构的网站上上传有关代表大会的进程与组织的重要文件,例如:代表数量、发言以及全会上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一条 普通代表大会
1.党内普通代表大会,不论所属范围及层级如何,均根据以下基本原则每四年召开一次。
(1)任何地域范围和层级的代表大会皆依托相应的领导管理委员会并由其决议召集。若为全国代表大会,从发出会议通知到会议召开间隔两个月时间,若为自治区、省或岛屿级代表大会,从发出会议通知到会议召开间隔四十五天,其他下级地域范围则间隔时间为一个月。会议通知中应注明会议时间、地点、发言题目、相关个人、政府机构或负责起草提案、答辩的党内委员会。若代表大会召开日期与选举进程冲突,全国领导管理委员会可更改会议时间,于选举结束后最多十二个月之内召开代表大会。
(2)领导管理委员会对代表大会的规则与具体日程进行审批,并充任专门委员会的代表,负责大会的组织工作。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日期、地点在确定以后,不论参会人数多少,均具有合法性。
2.自治区、省或岛屿代表大会会议通知须在全国代表大会闭幕后四个月之后发出,当全国执行委员会基于党的整体利益考虑而提出反对意见时除外。各下级行政单位级别的普通代表大会及海外党组织代表大会均须按照普通全国代表大会召开频率举行。
3.自治区、省或岛屿代表大会的召开决议并非最终决议,仍须党的全国执行委员会批准决定。
第三十二条 非常代表大会
1.非常代表大会须提前讨论,在相应领导管理委员会议事日程上决定,经委员会中超过三分之二的大多数成员同意方可召开。非常代表大会无须事先告知辩论主题。若召开的为全国非常代表大会,从发出会议通知到会议召开间隔为一个半月;若为自治区、省或岛屿级特殊代表大会,间隔时间为一个月;其他下级行政区域则间隔时间为十五日。
2.若需召开全国紧急非常代表大会,则仅需提前三十天发出通知,在通知中陈述会议目的及紧急召开会议的理由。
3.于非常代表大会上做出的组织变动及决议对于普通大会同样有效。
第三十三条 大会代表
1.党内普通代表大会,不论所属地方层级如何,均由以下代表组成。
(1)当然代表:领导管理委员会中的所有成员、代表大会组织委员会中的成员。后者代表人数不超过十人,且须合乎适当的条件。
(2)选任代表:人数至少超过当然代表四倍,其名额由领导管理委员会或组织委员会在所属地区各组织之间分配,其中至少百分之七十五的名额为保障名额,其余至多百分之二十五的名额则经由直接选举按照得票率高低产生。
在前述标准之外,召集大会的领导管理委员会还可以在所属地域内的各组织中间平均分配少量的附加名额,后者数量不超过规定总代表人数的百分之二十,其余代表名额分配方式如前述之规则。
2.自治区、省或岛屿代表大会的选举代表数量由相应的领导管理委员会决定,尊重前款中第二项有关最低人数之规定,且根据本章程中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最多人数为党员总数。
3.新生代党员在人民党代表大会中拥有视其成员数量而定的比例代表席位,在所有成立了新生代组织的区域,其成员均可在其组织内部代表大会上被选举为人民党代表大会代表。
4.代表选举将通过公开名单进行选区划分,选区划分为地区、地方、岛屿或省,具体情况由相应领导管理委员会决定。在省级或岛屿级代表大会上,若某城市没有区域或地方性领导管理委员会,可因地域相邻与其他地方组合,在最近的地方领导管理委员会所在地成立新选区。
5.只有选举代表可以行使在所属地域范围内提交代表大会草案修订案的民事行为能力。可提交由个人或多名代表起草的修订案,但须每位参与起草的党员签名并提供党员号或身份证号。
6.隶属于人民党的成员,不论是西班牙人或外国人,均可受邀参加代表大会并在会议上发言。
7.其他部门和行政区域的单位、组织或协会代表也可受邀参会。
第三十四条 代表大会权力
1.党的代表大会,根据其所属地域范围,主要具有以下权力:
(1)审批或审查自上一次普通代表大会召开以来执行委员会及领导管理委员会的活动开展情况;
(2)审批或修改本地域范围内的组织和管理规章,但不能够改变上一级的章程制度;
(3)了解代表大会管辖范围内同本区域党组织相关的财务状况;
(4)为相应地域范围内党的领导设置基本政治方针;
(5)讨论和采纳有利于丰富党的政治理念,提出选举建议或影响党内战略与管理的各类文件;
(6)选举党的主席,为全国代表大会选出执行委员会及领导管理委员会委员。
2.全国代表大会还具有以下专属权利:
(1)经全国领导管理委员会同意,批准与其他党派成立协会、联盟或联合组织;
(2)听取全国权利保障委员会主席所做的报告,以及由该委员会及相应自治委员会所做出的开除党员的有关决议;
(3)解散或合并党的部分组织。两种情况均须召开全国代表大会,并且经三分之二多数代表同意,成立清算委员会,取消相应登记,将剩余资产捐献至我党参与的新政治组织或慈善机构;
(4)若任何一项改革会影响到党内领导的公职任期,则就此做出决定。
3.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涉及的代表大会章程,审议的形式、政治沟通的方式、达成共识的程序等问题,均须事先经大会主席团审批。
第三十五条 党内民主与选举流程
1.党员选举权。
(1)所有按期缴纳党费的人民党党员,不论在境内还是境外,均根据本章程中相关规定,享有自由、平等和秘密的投票选举全国、自治区、省或岛屿党的主席的权利。
(2)所有按期缴纳党费的人民党党员均可参选全国主席或我党其他区域机构主席。参选全国、自治区、省、岛、省会或人口数量超过十万人的地区或海外党的主席的党员,党龄不得低于十二个月。
2.选举流程。
人民党国家、自治区、省和岛屿级主席选举均在代表大会上通过选举代表投票完成,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作为主席候选人,应在大会通知下发后七至十五天内,根据通知要求向相应组织委员会递交预选材料。
(2)被推选为全国党主席候选人者须提交至少一百名党员的支持文件。被推选为自治区、省或岛屿党主席候选人者,所要求的支持者人数少于全国党主席之需,具体人数视代表大会框架规范具体规定而定。
(3)如同一代表候选人名额大于等于两人,组织委员会须在四十八小时之内公开候选人名单并于二十一天之内举行内部选举。
(4)大会公告发送后十五日之内,人民党所有党员均可注册登记参与选举流程。
(5)除此之外,每位已注册党员在距离选举日五天之前均可自荐为代表。各个大会上的代表选举都采取对开放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的形式。
(6)在选举中将选出代表参加人民党代表大会,同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党的主席之候选人进行预选。
(7)赢得投票区内大多数选票者可当选为大会代表。
(8)获得有效票数最多的两位候选人可作为党主席候选人在代表大会上参与选举。
(9)若候选人获得有效票数超过全体投票人数的百分之五十,即收获的选票多于其他预选者大于或等于十五个百分点,则在一半选区中以最多票数作为代表大会候选人胜出。
(10)针对全国代表大会的选区共六十个,其中包括四十九个省级选区和十一个岛屿级选区。多省自治区的选区划分以省为单位,岛屿及单一省份自治区的选区则均为一个。
(11)若某区域代表人数与党员人数相同,则无须进行二次投票。主席选举在代表大会上进行。
3.人民党代表大会上的党主席选举及领导机构主席选举。
在全国、自治区、省级岛屿级代表大会上根据以下规定完成党主席和各部门领导的选举流程:
(1)候选人在大会上陈述其工作方案并介绍将承担领导职务的团队;
(2)大会上除选出候选人之外,还将遵循如下标准,通过一轮选举多数决的形式选出承担领导职责的人选:
a.全国代表大会将根据候选人名单选举出主席、三十名全国执行委员会委员以及三十名全国领导管理委员会委员;
b.自治区、省或岛屿级代表大会将各自根据候选人名单选举出主席以及二十二名执行委员会委员;
c.其他区域组织,须在相应层级党的领导机构的提名下,依据自己的有关规范和名单制,选举产生自己的主席和执行委员会;
d.候选名单上的主席候选人,依据党的体制的要求,必须是已取得代表大会上的候选人资格。
4.人民党的首相候选人:
由代表大会选举出的人民党全国主席,将同时成为人民党的首相候选人。当在人民党主席辞职、离世或无法任职的情形下,若无法召开非常代表大会,则由全国领导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执行委员会提议,任命本党候选人候补国家首相职位。
第三章 代表大会中的党内管理机构
第一节 领导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领导管理委员会制度
1.领导管理委员会是代表大会中的最高领导机构。
2.领导管理委员会至少每四个月召开一次例会。在委员会主席提议下,经执行委员会决定或应五分之三以上成员要求,可以召开非常会议。
3.领导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含会议议程,除特殊情况下,均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五天发布。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之内,在全国领导管理委员会绝大多数成员签字申请下,可将议事加入会议议程中。信息发送可通过电子邮件完成。
第三十七条 领导管理委员会权责
1.各行政区域相应的领导管理委员会均执行以下职能:
(1)敦促将各种方案、决议、党的代表大会上的指示落到实处,掌控执行委员会的相关运作;
(2)接受、讨论关于党的组织、战略及计划方案的报告;
(3)确保党章及其他党内管理规定得以遵守,通过本层级党组织的相关规章制度;
(4)了解党的执行委员会在管理、协作和党派研究方面的变动以及主席或秘书长所做的任何一项任命;
(5)召集党的代表大会;
(6)在有权利保障委员会机构建制的情况下,对该权利保障委员会成员进行任免。
2.除上述权力外,全国领导管理委员会还可批准同其他政党组建同盟、联盟或联合关系的权力,以及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所及之指派人民党的首相候选人之权。
3.经绝大多数成员同意,全国领导管理委员会可委托部分权力给党的其他领导机构,须特别明确委托的权限及委托的时间。
第三十八条 领导管理委员会构成
1.领导管理委员会根据所管辖行政级别范围,遵循如下标准构成。
(1)全国领导管理委员会构成如下:
a.国家执行委员会成员;
b.全国代表大会上选出的三十名委员;
c.本党籍的国会众议员、参议员和欧洲议会议员;
d.自治区、省和岛屿党的主席;
e.自治区、市立法议会具有人民党党员身份的主席及发言人;
f.登记人口五万人以上的自治区、省和岛屿的首府城市中本党籍的行政首长和议会会长;
g.新生代自治区主席,十五名由国家执行委员会选出的新生代成员;
h.本党籍的政府部长;
i.本党籍的欧洲委员;
j.自治区党的总书记;
k.人民党海外党组织执行委员会主席;
l.登记人口超过五十万人的城市的发言人,且委员会不由政府组建;
m.具有人民党党员身份的西班牙省市联邦主席或副主席。
(2)自治区领导管理委员会,根据其自己的章程规定,构成如下:
a.自治区执行委员会成员;
b.省、岛主席及秘书长;
c.本党籍的自治区议会成员;
d.省、岛屿政府的行政首长,省会城市和登记人口超过五万人的城市市长或发言人;
e.登记人口超过五万人的城市的议会会长;
f.新生代主席及自治区秘书长,加上十五名由国家执行委员会选出的新生代成员;
g.新生代省、岛主席;
h.本党籍的自治区政府理事;
i.本党籍的政府驻自治区代表;
j.自治区内具有党员身份的国家领导管理委员会成员。
(3)省级领导管理委员会,由自己的章程确定,构成如下:
a.省级执行委员会成员;
b.地方委员会主席;
c.省内党的全国议会成员;
d.省内党的自治区议会成员;
e.省内欧洲议会成员;
f.省内省级众议员;
g.省会及登记人口超过五万人城市的市长或发言人;
h.登记人口超过五万人城市的地方主席;
i.新生代省级主席及秘书长,加上十五名由该组织选出的成员。
(4)岛屿级领导管理委员会及党内其他组织根据各自章程来确定。
(5)成为国家、自治区、省级、岛屿级领导管理委员会及党内其他部门成员者均须具备党员身份。
(6)在党的相应网页上介绍领导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并专门说明其职务。
2.选举委员会及权利保障委员会秘书长均为管辖范围内领导管理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3.自治区领导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民意及各省或岛屿的特殊情况,邀请任何成员加入本部门以及省级或岛屿级领导管理委员会。
4.人民党主席可邀请任何一位党员出席领导管理委员会或按要求向该委员会做陈述报告。同样,也可任命一名书记员,但该人员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5.主席同样可以邀请具备党员身份的议会团体技术秘书及主任参与相应地域级别的领导会议,但他们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二节 执行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执行委员会体制与构成
1.执行委员会是在各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所属地域不同的党组织中行使党务管理职能的行政机构。
2.党的全国执行委员会构成如下:
a.党主席(全国);
b.总书记,也是总协调员,副书记;
c.三十五名由代表大会选出的委员;
d.众议院、参议院及欧洲议会中议会团的发言人及总秘书长;
e.各自治区、市主席;
f.具有人民党党员身份的议会代表;
g.根据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中规定,由全国主席指派的最多五名委员;
h.全国选举委员会及全国权利保障委员会主席;
i.新生代全国主席及总书记;
j.我党各自治区主席;
k.协调员与书记员,视其所处职位的重要程度以及是否有自己的意见表达渠道;
l.人民党籍的国际组织的主席及总秘书长,视其组织同党关系的紧密程度以及是否有自己的意见表达渠道而定;
m.根据第二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两名人民党海外组织代表;
n.国家财务主管;
o.具有人民党身份的欧盟委员会成员。
3.不同级别的选举委员会及权利保障委员会主席是相应级别执行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4.(1)在不违背上述规定前提下,自治区、省或岛执行委员会构成如下:
a.主席;
b.总书记、副书记;
c.省或岛主席;
d.本党籍的自治区议会主席;
e.二十二名由自治区、省或岛代表大会选出的委员;
f.相应组织中登记在册的全国执行委员会中的成员;
g.自治区议会发言人、主席,省议会、市议会或岛屿地方议会发言人;
h.新生代自治区、省或市级主席。
(2)自治区、省或岛组织规章制度决定省级议会、市政议会、省会政府、国家议会省级办事处之党内发言人,在自治区、省或岛屿级执行委员会中的参政形式以及市级发言人在地方执行委员会中的参政形式。
5.全国、自治区、省或岛屿级执行委员会,由主席组织,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在五分之三成员要求下可召开非常会议。有关非常会议的要求同时适用于其他地方机构的执行委员会,召开频率由各机构相应条例规定。
6.除紧急情况之外,执行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提前七十二小时,以书面形式通过电子渠道发送,通知内容包含会议议程。经执行委员会绝对多数成员申请,可将所申请事务于会议正式召开前二十四小时之内纳入会议议程。
7.执行委员会中出席会议人数达到一半多一名的条件下,主席即可宣布执行委员会的有效构成,并可以任命一名书记员,该人员无发言权和表决权。
8.自治区、省或岛屿级主任可参加执行委员会会议,在会议上具备发言权但不具备投票权。
第四十条 执行委员会权力
1.执行委员会在其所属区域党的组织内行使以下权力。
(1)组织、协调和管控党内活动,采取必要措施执行各级代表大会及领导管理委员会所做出的决定。
(2)撰写并向相应地域层级的代表大会或领导管理委员会提交报告和提案。
(3)提出我党总战略、政治宣言及纲要,制定各行政机构政治活动总方针,审批规章制度,任命或撤销其发言人和领导职务。
(4)任命权利保障委员会及选举委员会的总书记、副书记、协调员、秘书和主席,任命司库,审批影响组织和内部职能的修订、删减或改写方案。
(5)在严重事态下,成立临时委员会,暂时接管所属地域层级的党组织,行使领导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和总书记的权力,在无代表大会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则行使高一级地域层级的执行委员会的权力。同时,该临时委员会可通过被任命的人员行使管理上述机构的权力。所有情形下,接管的临时期限均不能超过六个月,若有特殊原因,可进行延期。此后两个月之内须召开代表大会。
(6)接受党务管理人员的辞呈,并指派人员接管其工作。
(7)处理组织内不同单位之间的冲突矛盾。
(8)根据本党章相关条款,于权利保障委员会成立纪律审查案件。
(9)通知下属机构召开会议,指明会议议程及事由。
(10)审批相应组织的年度预算与结算。
(11)制定预选和选举活动方案,在适当情况下,向专为行使大选之组织的执行权力的委员会派出代表。
(12)依据本章程第十一条第二款所及之权力,宣告违反本章程第十一条规定的党员丧失党籍。
(13)在主席辞职或逝世情况下,推举人民党领导人,并将提案提交至相应领导管理委员会。
(14)赋权与批准党的个体性领导机构的政治、司法和管理活动。
(15)授权下属机构代表大会的召开。
(16)任命我党在各行政机构、企业、公司等单位中的代表。
(17)听取所属区域范围内的自治区执行委员会下属的省或岛屿级执行委员会的报告,授权和批准所有动议。
(18)处理本章程中第七条及第八条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分歧。
(19)批准内部的组织和管理规定,包括权利保障委员会的监管措施,以防止违法行为。
2.全国执行委员会可组建代表委员会,执行特殊工作或研究活动。
第四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内部机构
1.国家执行委员会内部由分派了不同权责的部门组成,分别协调、管理全体或部分成员,并从整体上考虑党的政治和物质的要求。
2.其余各级执行委员会内部结构由地方组织条例规定,但其职责范围须符合全国执行委员会相关要求。
第三节 协商机构
第四十二条 人民党全国议会
1.全国议会是我党的一个协商性质机构,其召开通知由全国议会主席下达,每年对该机构执行的政策进行评估,并就执行委员会或领导管理委员会的决议进行讨论。全国议会可以提供指导、建议并对党的政策做出评价。
若当年召开全国代表大会,则无须召开全国议会。
全国议会构成人员如下:
a.全国领导管理委员会成员;
b.自治区议会议员;
c.自治区管理委员会成员;
d.省议员团,岛上理事会或代表大会主席或发言人;
e.各市市长或人口超过一万五千人的城市发言人;人口超过一万五千人以上的单一市政区划的省份,每超出此基数一万人,可以再选派一部分相同数量的代表;
f.全国执行委员会决定的一部分党员,以及依据全国领导管理委员会既定章程,由各自治区、省或岛上相应的领导管理委员会任命的代表;
g.新生代自治区秘书长及省级和岛屿级主席。
2.各地域层级的党组织均可依据全国领导管理委员会的规则召开代表会议,向如下人员通报党内管理情况:从事党务管理的党员、担任政府公职或处于政府反对派地位的党的成员,以及致力于选举计划实施的相关党员等。
第四十三条 旅居海外西班牙人代表大会
旅居海外西班牙人代表大会作为人民党协商机构,负责制定我党有关居于西班牙境外党员和西班牙公民的行动方针,提出有关移民事宜的政策建议,协作和鼓励西班牙人在海外开展竞选活动。
旅居海外西班牙人代表大会由人民党主席、总书记、海外党组织协调员、人民党各级海外执行委员会主席以及党主席任命的人员组成。
旅居海外西班牙人代表大会于全国代表大会及议会召开期间或在主席要求下举行会议。
第四十四条 西班牙移民代表大会
西班牙移民代表大会作为党的协商机构,负责研究有利于社会一体化的政策。同时负责研究移民动机,移民来源国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形势,以便开展与这些国家的积极合作,促进它们的发展与经济增长。
该代表大会应在西班牙移民团体中促进、协调和鼓励竞选活动。
第四节 主席
第四十五条 首任主席
人民党创始人、首任主席为D.玛努埃尔·弗拉加·伊里瓦内。
第四十六条 名誉主席
1.在党主席推荐下,全国代表大会在全会上可任命在我党政治方案推行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全国主席为名誉主席。
2.名誉主席将为全国执行委员会当然成员并受托代表全国党的主席履行其他权责。
第四十七条 主席
1.主席为我党在相应行政范围内的最高负责人,履行如下权力:
(1)作为党的政法代表,指导领导管理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在选票出现相持情形时拥有裁决权;
(2)在执行代表大会、地方组织管理机构或其他高级职能部门的决议过程中采取适当的措施;
(3)向执行委员会举荐总书记、副书记、协调员、秘书及财务主管人选;
(4)向执行委员会举荐选举委员会主席及成员、人民党监察办公室成员以及权利保障委员会主席人选;
(5)直接启动纪律案件,暂时中止涉案党员在党内的职务;
(6)在患病或不在西班牙境内时,授权总书记代行职权;
(7)就不同党的活动领域之间的分权、增减权力及相关变化,向执行委员会提出建议;
(8)在最近一次党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之后,基于优化党的组织结构的特殊目的,任命最多五名表现突出的委员加入执行委员会;
(9)向执行委员会提出免除任何一位成员的职位权责的建议,并从其他委员中选择替换者;
(10)在某成员辞职或逝世时任命新的成员加入委员会;
(11)向总书记或全国执行委员会中其他成员授权代行其职务;
(12)向执行委员会建议成立人民党研究委员会并推举该委员会领导人,被推举人员应为人民党党员。
2.在紧急情况下,为解决紧急事态,人民党主席可暂时行使任何群体性机构的部分职权,直到执行委员会或领导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并向该部门汇报事态结果及临时批准采取的措施。
第五节 总书记
第四十八条 总书记
1.人民党总书记由主席从代表大会选出的成员中举荐,由执行委员会任命。
2.人民党总书记拥有以下职责:
(1)在主席领导下,执行党的执行委员会和领导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领导方针及决定,由书记员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档,该书记员可以参加前述会议但不具有发言权及表决权;
(2)通过副书记及各活动范围内的协调员完成协调组织工作;
(3)指导党的服务性工作并担任相关工作人员的领导;
(4)采取具体措施,保证各位党员能够获取适当信息,党员之间交流畅通,党员能够积极参与党内生活;
(5)在不影响主席或议会团发言人职权前提下,跟踪执行党的选战计划;
(6)正确引导党内各级各地管理活动的相关信息。
3.总书记为主席普通候补人选。同时,总协调员和副书记可短期或长期地代理总书记之职。
第四十九条 内部组织
1.执行委员会在主席建议下,有权审批党的国家级领导层内部组织,其中包括副书记、协调员及秘书。
2.副书记、协调员及秘书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执行委员会委以的活动范围内的工作,注意该范围内服务工作效率。
3.本条第一款中涉及的职务修改、精简或合并得在主席建议下,由执行委员会负责完成。
4.本条中涉及的职务调整若有新设职务,得在党主席的建议下由执行委员会任命。
第五十条 国家领导委员会
1.领导委员会是在主席领导下,依据全国执行委员会指定的方针,具体负责党内日常工作管理和协调部门。
2.领导委员会构成如下:
(1)主席;
(2)总书记;
(3)总协调员;
(4)副书记;
(5)众议院、参议院及欧洲议会代表大会发言人;
(6)若议题与青年相关,则构成中须有新生代全国主席。
国家领导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属于人民党的自治区政府主席参加。同时,也可邀请新生代协调员、秘书及其他由主席决定的人员参加。
3.领导委员会在国家执行委员会领导下执行以下职能:
(1)执行主席和总书记指示;
(2)推进我党或各自治区、省和岛屿党组织的政治活动;
(3)在党内各级范围、部门和地方组织中开展管理和协调工作;
(4)确保党内活动的合理开展;
(5)向国家执行委员会或全国领导管理委员会递交提案;
(6)协调同各地区议会党团之间的合作。
4.领导委员会每周举行例会,会议由党主席或总书记主持。
5.各自治区、省和岛屿党组织也应在其章程中规定设立类似机构,以管理党内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其关系以及所处组织同区域内外其他党的组织和部门的关系。
第五十一条 司库
司库的任命依据本章程中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完成,依法行使所在区域范围内或由执行委员会指定的管理与金融职权。
第四章 专门机构
第一节 选举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选举委员会体制
1.选举委员会负责与竞选相关的所有事宜,存在于国家、自治区、省、岛屿和地方层面,由一名主席、一名书记和六名由相应级别执行委员会任命的委员以及一名新生代执行委员会指派的委员组成。
2.党的选举委员会负责审批或修改提交至该委员会的竞选提案,在修改提案时须向提交提案的选举委员会反馈建议调整的原因。
3.选举委员会成员,除主席和书记之外,不可作为选举对象出现于名单之上,若要参加选举,则须在选举通知发出后两个工作日之内提出辞去相应职务的申请。若投票有损委员会主席或书记形象,则不应组织该投票。
4.各级选举委员会可在适当情况下向党内领导人咨询意见,也可鼓励党内各地方机构参与选举事宜,并于选举之后在其职责范围内任命公职人员。
5.每个岛屿均得设立选举委员会,行使省级选举委员会同等职权。
6.各级选举委员会在各自选区中选举法定代表。
7.在制定不同选举流程中的候选人资格时,各选举委员会应参考以下标准:
(1)根据本章程第七条中规定,所有党员均享有平等权利;
(2)被选举人的功绩、能力、评价结果,特别是此前依据党的规章制度履行权责和义务的情况,已被宣布为叛党者除外;
(3)候选人与其参选区域的联系紧密程度;
(4)符合我党及各行政机构团体提出的关于正确行使职能的要求。
第五十三条 各选举委员会权责
1.全国选举委员会制定及通过本党竞选欧洲议会议员的候选人资格,通过参加西班牙议会、省会议会选举的候选人资格,指派候选人参与自治区政府主席职位、众议员主席职位、省会市长职位及理事会会长职位的竞选,经全国党主席授权,批准由自治区选举委员会推选的候选人参选自治区参议员。
2.自治区选举委员会负责在省级选举委员会提案基础上,提名本自治区立法议会议员的候选人名单,并提交至全国选举委员会,在省级选举委员会的提议下通过人口超过两万人的城市和地区候选人资格,提名候选人参与竞选代表该区域的参议员。
3.省级选举委员会负责制定和推举参与立法选举候选人资格及省会城市选举资格;推举人口超过两万人的城市候选人资格,通过人口两万人以下的城市和地区候选人资格。
4.地方选举委员会制定人口超过两万人的城市候选人资格,制定和推举人口两万人以下的城市候选人资格。
5.群岛地区根据岛屿级选举委员会指示执行自治区相关规定,不得违反第五十二条中第五款所及规定。
第二节 权利保障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 体制与构成
1.权利保障委员是负责保障党员权利的行使,审理和裁决党内纪律案件,贯彻党内规章对党员进行纪律教育和必要时处置违纪党员的机构。全国和自治区党的组织均设置该委员会。
2.权利保障委员会为群体性机构,行使专门、独立的职责,由主席、书记及至少六名至多十名委员组成,均根据该委员会所属职权范围,由相应的国家或自治区级领导管理委员会任命,成员中至少五人具有法律专业本科学历。同时,还应包括一名由新生代组织执行委员会所选出的新生代成员。成员中其中一人承担副书记一职,负责撰写会议记录、保管文件、在任何情况下替任书记员。
若一定期限内权利保障委员会成员席位出现空缺,执行委员会可指派人员填补空缺,直至召开第一次领导会议。
3.在行使监管职能的过程中,各级执行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党籍担任公职的人员及规章制度所涉及的所有人员是否存在违纪言行,即使该人员不具备人民党党员身份。
4.国家权利保障委员会定期向自治区权利保障委员会通报与该自治区相关的案件。
5.紧急情况下,委员会主席与书记可召开会议做出具有效力的决定,但该委员会须在召开第一次会议时做出相关批示。
第五十五条 管辖权
1.国家权利保障委员会拥有对所有党员的普通管辖权,对担任众议员、参议院及欧洲议会议员的党员或隶属于党内国家级机构的党员拥有专属管辖权。国家权利保障委员会不可放弃管辖权或将其移交至其他机构,在自治区权利保障委员会需回避案件的处理时,可转由国家权利保障委员会代行权限。
2.自治区权利保障委员会具有审理和裁决案件的权限,甚至做出开除出党的处分决定。党员或干部有行为不端时,一经发现则会建立机要档案,并可能形成违纪记录。
3.若针对党员的指控合乎本条第一款中所述规定,即便案件中调查对象还涉及其他不属同种情形的党员,自治区权利保障委员会均应拒绝受理该案件并移交至国家权利保障委员会处理。
4.自治区权利保障委员会关于违纪案件的决议存在争议或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上出现反对意见时,根据各级代表大会规章制度,由国家权利保障委员会裁决。
5.任何党员若认为依据党章规定,其权利受到党的组织的决议或行动以及其他党员行为的侵害时,可向自治区权利保障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员会应在最多四个月之内予以裁决,若不满意处理结果,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国家保障委员会提起上诉。
6.针对自治区权利保障委员会的决定和决议,在有关通知下达后十个工作日内可向国家权利保障委员会提起上诉,后者依循党的规章所确定的程序,于三个月之内予以裁决。
7.国家权利保障委员会是唯一一个对党章及党内规章制度做解释说明的机构。
自治区权利保障委员会负责解释说明所在自治区或下级行政单位范围内的规章制度。
第五十六条 党员维护人
党员维护人是党员与管理结构及人民党领导层之间的沟通渠道,党员可向该维护人陈述意见、投诉及建议。
党员维护人从国家权利保障委员会成员中选出,由国家执行委员会任命。
自治区权利保障委员会可任命自治区自己的党员维护人,在相应行政区域内配合全国党的党员维护人工作。
党员维护人每半年向相应区域组织的总书记和主席提交工作总结。
第三节 人民党监察办公室
第五十七条 制度与构成
1.人民党监察办公室是党内一个能自主行使权力的机构。
2.该办公室由三至五名未担任任何公职或部门领导职务的成员组成。
3.人民党监察办公室成员的任命参考主席建议,由相应区域的执行委员会负责审批。
4.国家执行委员会审批通过人民党监察办公室的办事章程,该章程应符合本条规定。
第五十八条 内部管控职能
1.国家领导管理委员会成员均受本条所及规定约束。自治区各人民党监察办公室对担任自治区领导管理委员会且不属国家领导管理委员会的公职人员有管辖权。其余公职人员则由相应的省级或岛屿级办公室主管。
2.人民党监察办公室在其职权范围内执行以下内部管控:
(1)监督代表党的公共职务和党组织职务的任命是否符合流程和要求;
(2)审批个人所得税及财产申报的相应表格文件;
(3)存留承担人民党公职或党的代表机构中职务所需材料;
(4)完成和管理人民党干部活动、财产及财产税务登记;
(5)监督本章程第十条中有关职务冲突制度的执行情况;
(6)保证资料信息获取渠道及使用的安全;
(7)执行全国执行委员会依循相关规章所赋予的其他职能;
(8)向权利保障委员会通报在行使职能过程中可能察觉到的异常和不正当行为。
3.为行使职能,人民党监察办公室成员可随时要求传讯公职人员。
4.人民党监察办公室制定年度报告,汇报其职能行使情况、管理工作情况以及各项活动开展情况。
第四节 自治委员会
第五十九条 自治委员会
1.自治委员会作为人民党专门机构,具有咨议性质,负责讨论、协调和引导我党有关自治区发展、融资、能力范围的各项政策,加强各区域团结、提出共同政治活动纲领的提案和决议。
自治委员会由人民党全国主席、总书记、各自治区党主席以及人民党领导的各自治区和城市主席组成。
自治委员会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例会。非常会议根据党主席指示召开。
参加自治理事会会议人员由主席决定。
自治委员会依据人民党主席决定参加人民党领导委员会。
2.自治委员会行使以下权力:
(1)讨论会对自治区当局权力范围产生影响的联合提案;
(2)制定并向国家执行委员会提出建议,请求该委员会通过各自治区政治活动基本纲领;
(3)促进各自治区之间相互合作,在忠于国家的基础上,实现共同利益。
3.根据自治委员会决议,可成立临时或常设的特别委员会,负责协调和指导制定人民党有关自治区具体事务的政策,并要求制订联合计划。
上述专门委员会由书记主持,或由自治区主席选派的人员或代表主持。
党主席选派的相关人员也可参与构成上述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