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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今后在政策、法律、统计、宣传等各类用语上,要淡化与逐步取消企业所有制区分,这是中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发展的客观需要
当日益增多的大型民营企业向社会企业转变,当日益增多的国有控股企业也在向社会企业转变,当各类企业产权日益混合、相互融合,当根本无法追索其最终权利所有者的各类企业法人与社会法人成为多数大型企业产权股权的最大主体,在这样的情况下,若是再对这些企业进行所有制分类,许多情况已经根本无法进行了。
因此,今后在政策、法律、统计、宣传等的各类用语上,应当逐步淡化与取消对各类企业的所有制分类。这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中国政治文化发展的客观要求,更是避免各种无谓的“姓社姓资”“姓公姓私”意识形态争论的客观要求。
[1]注:本文的民营企业与民营经济,都仅指除国有控股与外商企业之外的所有其他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