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协同治理机制
英国学前教育治理围绕儿童发展,以凝聚共同力量、强化工作合力的方式开展。以法律形式,不断优化各机构职能配置,明确各相关部门权责,打破部门间组织性障碍,推进部门之间的配合联动,共同为儿童提供全方位服务,提升学前教育治理实效性。
2006年,英国国会通过《儿童保育法》,明确规定相关部门职责。《儿童保育法》明确地方政府的学前教育职能。第1条规定,地方政府负责改善儿童福利,儿童福利包括身心健康、免受伤害与忽视、教育、培训和娱乐、经济状况良好。第3条规定,地方政府向家长和儿童提供满足其需要的学前教育服务。第6条规定,地方政府满足在职父母的学前教育需求。第10条规定,地方政府承担儿童保教经费。第11条规定,地方政府评估、检查和监督学前教育服务项目。第12条规定,地方政府向幼儿家长提供学前教育服务信息。第13条规定,地方政府向学前机构提供咨询服务。2007年,英国国会修订《儿童保育法》更加详细地规定总督学职责。第31条规定,总督学须向国务大臣汇报学前教育发展信息:学前教育政策对儿童健康成长的贡献;学前教育质量、标准;学前教育法律、政策的实施效果;如何有效利用学前教育资源。第32条规定,总督学管理两套注册登记系统,即0~8岁儿童保育员、学前教育机构。第39条规定,国务大臣须向学前教育机构明确儿童保教要求,以满足儿童发展需要,为其未来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英国将相关部门协同合作法治化、具体化。《儿童保育法》第4条第1款规定,为达成该法目标,相关部门包括教育与技能部、健康与卫生部、基础保育部、劳动与培训部等。第4条第2款规定,在构建合作关系中,地方政府应协调各相关部门,发挥领导作用。第4条第3款规定,地方政府须与相关部门、其他合作者共事,召开工作部署会议。第4条第4款规定,地方政府与相关部门履行以下职责:招聘教师,提供学前教育物资、住宿及其他资源;成立合作基金会。第4条第5款规定,基金会资金由地方政府、相关机构共同提供,若资金不到位,合作关系解除。第79条规定,警察协助总督学履行准入权。第91条第1款规定,地方政府协助总督学履行其职责,总督学依据规定程序要求地方政府提供帮助。儿童信托基金是地方政府同相关部门协同合作的典型。根据《儿童保育法》条例,英国各地成立儿童信托基金。其法定成员包括健康与卫生部、基础保育部、警察局、青少年犯罪组等,所有法定成员均由地方政府领导。除此之外,有些地区设立儿童信托委员会,制订儿童和青少年计划,明确儿童服务的战略目标和服务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