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文献与唐代社会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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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归义军度牒的启示

以上论述表明,度牒的发放虽由尚书省祠部司掌管,但在具体操作中,地方州府往往是必不可少的一环。毕竟,受度者的“乡贯户主”信息,祠部无法亲自核实,故而只能依赖于地方州府的“勘责”与审核。出于预防僧尼冒名、滥度以及私度者混入“官度”等方面的考虑,祠部客观上确实需要地方州府的配合与参与,以便确保度牒发放的公正合理。但反过来说,地方官府对于度牒发放的渗透与参与,事实上也为僧尼的滥度、度牒的滥授与出卖埋下了隐患。特别是中唐以后,随着唐王朝的逐步衰落和地方割据与自治倾向的增长,中央王朝“再也没有一套行政法能具有初唐法律的那种绝对权威,而且中央政府也承认它再也不可能取得这种统一的原则了”[22]。在这种情况下,地方藩镇为扩充实力,往往自置佛堂,广度僧尼,出卖度牒,获取厚利,以至于出现了徐州节度使王智兴“奏置戒坛于临淮佛寺,先纳钱后与度”的现象。宋人赞宁评论说:“自唐末已来,诸侯角立,稍阙军须,则召度僧尼道士先纳财,谓之香水钱,后给公牒云。”[23]是时僧尼的出度、度牒的发放已经达到了“伪滥”、泛滥的程度。

僧尼的出度及授度牒,敦煌石室出土的汉文写本文书提供了沙州(敦煌)地区的度僧景象,这与中原内地的情况略有不同。P.5579(16)《吐蕃时期僧尼名录》[24]云:

1 □□俗名孙荣子,上乞心儿印,巳年酉年六月至沙州。

2 □藏俗名宋盈金,上纥结罗印,未年十二月廿二日僧统纥谦赞度,□年□月廿□日。

3 □己俗名索文奴,宰相论纥颊藏印,申年正月对寺僧统仓孙罗度,酉年六月至沙州上。

4 法惠俗名佛奴,宰相尚乞心儿印,酉年二月廿五日到甘州,僧统遍执度,酉年七月至沙州上。

5 智秀俗名樊和和,上乞心儿印,申年十二月对廓州僧统度行,      上。

6 法如俗名董晏奴,尚乞心儿印,未年十月廿日□□僧统度行,正月一日至沙州。

7 □觉俗名侯苟子,宰相论勃颊藏印,未年十月对肃州僧统行,申年正月一日至次。

8 法高俗名张太平,上乞心儿印,未年十月对肃州教授度下,申年二月一日至沙州。

    (后缺)

此件所存8名僧尼信息中,其出度及入籍格式完全相同,大体包括法名、僧名、尚论印、出度地、出度僧及入籍时间等事项。尽管8名僧尼在不同的地方(沙州、甘州、廓州、肃州)受度,但均由当地的名僧大德(如僧统、教授)主持剃度,此后分批来到沙州。文书中提到的上(尚)乞心儿印、论勃颊藏、上(尚)纥结罗印,当为度牒之印。P.3774《吐蕃丑年(821)十二月僧龙藏牒》“一大兄度女平娘,于安都督处买度印,用驴一头,牸牛一头”[25],可知吐蕃时期的度僧权控制在官府手中。作为吐蕃的王公贵族[26],宰相尚乞心儿等三人又见于P.2583《吐蕃申年(823?)沙州诸人施舍疏》中,如第2行“二月五日宰相上乞心儿福田入僧金拾伍两”。第5行“日宰相上讫(?)结罗福田施僧[金]拾伍两”。第7—8行“十月九日宰相上乞心儿及论勃颊藏福田八头牛,价折得麴廛绢两匹,绯绢叁匹,紫绫壹匹(折绢叁匹,每牛一头得绢一匹)”[27]。尚乞心儿等人播种“福田”的施舍活动,某种意义上正是吐蕃尊崇佛教的反映。但即便如此,法惠、智秀等人受度,其过程始终有吐蕃王公贵族予以监督,由此可见吐蕃对于僧尼出度的百般重视。

归义军时期,沙州的佛教势力尽管已深入到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但在政治上已逐渐依附于世俗政权。特别是僧官的任免、升迁通常来说多由归义军长官决定,因而在政治与社会文化生活中往往要对归义军政权负责,最后实际已成为归义军的下属官吏。在这种情势下,僧尼的出度及度牒的发放,亦由归义军长官决定或控制。S.515v1《敕归义军节度使牒稿》、S.1563《西汉敦煌国圣文神武王敕》和S.4291《后唐清泰五年(938)敕归义军节度使牒》是反映归义军度僧流程及度牒样式的三件文书,因属同类性质,故综合起来予以讨论。

以上三件文书,郝春文先生指出“应该就是证明出家者身份的凭证——度牒”[28]。其中S.515v1是度牒草稿或样式[29],其年代大致在天复元年(901)[30],是时归义军节度使为张承奉。S.1563和S.4291是正式的实用度牒文书,前者是甲戌年(914)西汉敦煌国圣文神武王张承奉以“敕”的形式颁发给邓自意的出家凭证,后者则是后唐清泰五年(938)归义军节度使曹元德颁发给张胜莲的度牒。从官文书的形制来看,这三件文书基本一致,故可据之复原归义军时期度牒的一般内容与程式。具体来说,包括以下部分:

(1)敕牒。即在首行款书“敕归义军节度使牒”,字体稍大,浓墨书写。

(2)出度者名籍。通常小字书写出家人的姓名、年龄、乡贯、户主等信息。

(3)出度原因。如“在小慕道”“思慕空门”“长慕幽宗”等。

(4)道场剃度。即选择合适的道场法会,“许令出度”。

(5)签署押印。末尾有归义军节度使签署,亦大字书写,笔墨较浓。S.1563虽然没有题名,但钤有“敦煌国天王印”三方,故亦符合此例。

表2-1 归义军度牒程式对照表

度牒包含的这些内容中,出度者的名籍尤为重要,这是归义军政权加强僧尼人口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S.2669《唐年次未详[九世纪后半期](865—875)沙州诸寺尼籍》第26—27行云:“大乘寺尼应管总二伯玖人。坚法,沙州敦煌县洪池乡,姓张,俗名太娘,年七十二。”又236—237行:“圣光寺应管尼总柒拾玖人。正忍,沙州敦煌县慈惠乡,姓王,俗名胜如,年五十一。”[31]可见僧尼姓名、法号、年龄、乡贯等信息是僧尼籍帐中的重要内容。上述三件文书中有关“某乙男某乙”“邓传嗣女自意”和“张留子女胜莲”等信息的说明,形式上与前述张嘉礼(P.4072)、罗法光(P.3952)的情况相同,因而具有普遍意义。吐鲁番新发现的《龙朔二年(662)正月西州高昌县思恩寺僧籍》第3行曰:“僧崇道,年叁拾伍岁,十五夏,高昌县宁昌乡正道里,户主张延相男,伪延寿十四年四月十五日度,计至今廿五年。”[32]亦详细记载僧人的年龄、乡贯、户主等信息,这在《不空表状集》所收《降诞日请度七僧祠部敕牒》《请降诞日度僧五人制》《请降诞日度三僧制》中均有反映。当然,这种控制人口的名籍管理,并非仅限于僧尼,从72TAM225:36(b)《唐军府卫士名籍》所见“永平府卫士胡外生,贯坊□中部县安平乡神安里,父□通”[33]的信息来看,“乡贯户主”的标注显然是名籍中的核心内容。

不唯如此,上述三件文书还提供了归义军度僧流程的若干信息。郝春文《从俗人到僧尼》指出,敦煌地区的出家程序是:由欲出家者向官府上状提出申请,官府批准后发给度牒,并将其分配到某所寺院[34]。S.515v1、S.1563和S.4291中“得前件人状称”“准奏”“可依前件”表明,受度者此前似曾通过“状”“奏”等文体向归义军官府提出申请[35]。但从“其男在小慕道”“有女胜莲”来看,申请出度的“奏”“状”其实是由他们的父亲完成的,这很可能由于三位受度者年龄偏小的缘故。S.1563和S.4291所见邓自意和张胜莲均为11岁,S.515v1中“某乙男某乙”的年龄不详,参照《请降诞日度僧五人制》“童子石惠璨年十三”“童子罗诠年十五”而得度为僧的现象,上述三件文书亦是归义军时期童子受度情况的反映,对于理解唐代度僧中的童行制度无疑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