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文献与唐代社会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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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三贾均市”的影响

以上论述表明,唐代的“三贾均市”在平赃定罪、和市及和籴等领域都有普遍运用。此外,与“三贾均市”密切关联的“三等估”还在赋税折纳中被广泛推行,这在唐后期表现得尤为突出。贞元九年(793)盐铁使张滂奏:“出茶州县若山及商人要路,以三等定估,十税其一。”[64]即按上、中、下三等估价来征收茶税。元和六年(811)宪宗诏敕:“其诸道留使、留州钱数内绢帛等,但得有用处,随其高下约中估物价优饶与纳。”[65]可知元和年间,朝廷按照中估价来折纳绢帛。武宗《加尊号后郊天赦文》云:“(西川)有机杼之家,依果阆州且织重绢,仍与作三等估,上估一贯一百,下估九百。待此法行后,每年两税,一半与折纳重绢,即冀人少苏息,军用不亏。”[66]这就是说,西川果、阆二州用于折纳两税的“重绢”,亦是按照“三等估”来评定价格的。

北宋因袭唐制,在物价评定上推行“旬估”之制。开宝六年(973)宋太祖《西川两税折帛依时估诏》称:“应西川管内州府军县,自今将两税钱折匹帛者,并与依逐州三旬时估折纳。”[67]所谓“三旬时估”者,是指每月上旬、中旬、下旬各有一次物价评估活动。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云:“诸市四靣(面)不得侵占官道以为贾舍,每肆各摽(標)行名,市司每行准平货物时价为三等,旬别一申本司。”[68]这表明每旬的时估亦将货物划分为上、中、下三等。《宋史·食货上》称:“折变之法,以纳月初旬估中价准折。”[69]政和二年(1112)给事中俞桌也说:“诸输纳折变物,并以纳月上旬时估中价准折。”[70]折变是宋代赋税输纳的一种方式。由于征科赋税有固定物品﹐官府常根据一时所需,变而取之,故谓之折变。一般来说,折变按规定要用平估,使其值轻重相当。[71]由此看来,在赋税征纳过程中,上旬时估的中估价事实上充当了平估的角色,成为官府实行折变时的一种惯用标准。

南宋绍兴三十一年(1161),户部奏:“人户输纳税租应折变物,转运司以纳月上旬时估中价准折。”[72]表明南宋高宗时亦实行“三旬时估”之制。然而,成于宁宗嘉泰二年(1202)的《庆元条法事类》载:

诸物价每月一估,每物具上中下等,实值时估,结算申价,有增减者,旬具刺状外,县镇寨实直,仍申本州审察(监司若季点,官巡按所至准此)。[73]

可见南宋后期,三等估法虽然仍在行用,但时估的周期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即由原来的旬估(每十天评估一次)变为每月评估一次的月估了。在北方的金朝,“民间市易悉从时估”,从贞祐三年(1215)九月御史台“且(京师)时估月再定之,而民间价旦暮不一,今有司强之,而市肆尽闭”[74]的奏疏来看,每月定期对市场物价评估两次。

元朝对市场物价的评定工作也非常重视。如中统五年(1264)八月钦奉:“诸物价以钞为则,每月一次申报。”又《至元新格》云:“诸街市货物,皆令行人每月一平其直,其比前申有甚增减者,各须称说增减缘由。自司县申府州,由本路申户部,并要体度是实,保结申报。”[75]由此看来,元代的物价每月要评定一次,且将评定结果及物价变动情况,由司县逐级向上申报。[76]至顺二年(1331)十月,文宗“命大都路定时估,每月朔望送广谊司,以酬物价”[77]。广谊司即掌管大都和雇和买、营缮织造、供亿物色等事务的机构。从每月朔望向广谊司报送时估文簿来看,大都的物价每月要评定两次,分别定于每月一日、十五日进行。

明朝建立后,太祖创行权宜之计,命在京兵马指挥司、在外府州各城门兵马兼管市司事务,“每三日一次校勘街市斛斗秤尺,稽考牙会(侩)姓名,时其物价”[78],通过军权的干预以平抑物价,稳定市场秩序。洪武二年(1369)又定“时估”之制:“仰府州县行属,务要每月初旬,取勘诸物时估。……上司收买一应物料,仰本府州县照依,按月时估。”正式确立了每月初旬评估物价的“月估”制度。至于民间市肆买卖中的货物价格,太祖规定“须从州县亲民衙门,按月从实申报合干(于)上司”。[79]正是州县衙门每月评定、奏报物价的反映。这在清代官方的谷物价格报告流程中仍能看到些许痕迹:

各州县衙门每十天对当地谷物价格及银钱比价进行调查,各府对此进行整理并送至布政使司,由布政使司按月制定包含有省内各府最高最低价格的报告。总督、巡抚等高级地方官每月将根据这一报告制成的所谓“粮价清单”表,与奏折一起呈送给皇帝。[80]

尽管谷物价格的评估标准已无从得知,但从州县衙门每十天调查当地谷价以及布政司按月制定谷价的报表中,我们仍能隐约看到《唐令》“十日为一簿,在市案记,季别各申本司”的痕迹,其中自然也渗透了“三贾均市”的诸多历史信息。


[1] 《唐六典》卷二〇《太府寺》,543页,中华书局,1992。

[2] 《旧唐书》卷四四《职官三》“以三贾均市”,注曰“贾有上、中、下之差”,1889页,中华书局,1975。

[3] [日]仁井田陞:《吐鲁番出土的唐代交易法文书》,[日]周藤吉之等著,那向芹译:《敦煌学译文集——敦煌吐鲁番出土社会经济文书研究》,660~740页,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日]池田温:《中国古代物价初探——关于天宝二年交河郡市估案断片》,见《唐研究论文选集》,122~189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王仲荦:《高昌物价考》,见《金泥玉屑丛考》,197~214页,中华书局,1996;卢向前:《唐代前期市估法研究》,见中国敦煌吐鲁番学会编:《敦煌吐鲁番学研究论文集》,693~714页,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1;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215~225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张泽咸:《唐代工商业》,358~366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李维才:《唐代物价制定及其作用》,载《唐都学刊》:2007(2),35~39页。

[4] 《周礼注疏》卷一五《质人》,见《十三经注疏》,影印本,737页,中华书局,1980。

[5] 《周礼注疏》卷三《小宰》、卷一四《司市》、卷一五《质人》,见《十三经注疏》,影印本,654、734、737页。

[6] 《周礼正义》卷五《天官·小宰》,173页,中华书局,1987。

[7] 《汉书》卷二四下《食货志四下》,1181页,中华书局,1962;《资治通鉴》卷三七“始建国二年(10)”条,1182页,中华书局,1956。

[8] 宋杰:《汉代的“平贾”》,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2),39~45页。

[9] 张泽咸:《唐代工商业》,359页。

[10] 《晋书》卷一〇五《石勒载记下》,2738页,中华书局,1974。

[11] 《汉书》卷二九《沟洫志》载,成帝河平三年,“治河卒非受平贾者,为著外繇六月”。苏林注曰:“平贾,以钱取人作卒,顾其时庸之平贾也。”(1689~1690页)即言官方按照评定的市价招募士卒参加治河工程。又如,淳注云:“律说,平贾一月,得钱二千。”孙诒让《周礼正义》认为此即“所谓月平也”(173页)。由此看来,在官府评定物价上,“平贾”与“月平”其实是相通的。

[12] 《新唐书》卷五二《食货二》,1354页,中华书局,1975。

[13] 《全唐文》卷四六五,4751页,中华书局,1983。

[14] 《资治通鉴》卷二三“四德宗贞元八年(792)七月”条,7536页。

[15] 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337~338页,中华书局,1996。

[16] 《旧唐书》卷一八下《宣宗纪》,631页。

[17] 大谷文书1011号《西州交河郡官厅文书断片》云:“市司状,为七月中旬时估事。”参见[日]小田义久编:《大谷文书集成》,第1卷,3页,法藏馆,1984。

[18] [日]仁井田陞:《吐鲁番出土的唐代交易法文书》,见《敦煌学译文集》,700页。

[19] 张勋燎:《敦煌石室奴婢马匹价目残纸的初步研究》,载《四川大学学报》,1978(3),85~91页;朱雷:《敦煌所出〈唐沙州某市时价簿口马行时沽〉考》,见唐长孺主编:《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500~518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收入氏著《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211~224页,甘肃人民出版社,2000。

[20] [日]小田义久主编:《大谷文书集成》,第2卷,153~154页,法藏馆,1990。

[21] [日]小田义久主编:《大谷文书集成》,第3卷,225页,法藏馆,2003。

[22] [日]小田义久主编:《大谷文书集成》,第2卷,12、13、18页。

[23] 转引自《敦煌学译文集》,703页。

[24] [日]仁井田陞:《吐鲁番出土的唐代交易法文书》,见《敦煌学译文集》,707页;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214~215页。日本学者池田温指出,“每隔十日把市场上千余种的物品各定为三等或九等记录下来,这就是市估”。参见《唐研究论文选集》,147页。

[25] [日]池田温:《唐研究论文选集》,184页。

[26] 转引自《敦煌学译文集》,703页。

[27] 《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官田杂录》,5889页,中华书局,1957。

[28] 孟彦弘:《唐关市令复原研究》,见《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下册,540页,中华书局,2006。

[29] 《旧唐书》卷四三《职官志二》,1823页。

[30] 《唐律疏议笺解》卷二六《杂律·市司评物价不平》,1863页。

[31] 《唐六典》卷三〇《三府都督州县官吏》,748页。

[32] 《唐六典》卷三〇《三府都督州县官吏》,749页。

[33] 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7册,79~85页,文物出版社,1986;《吐鲁番出土文书》[叁],图文本,342~344页,文物出版社,1996。

[34] [日]池田温:《唐研究论文选集》,148页。

[35] [日]小田义久编:《大谷文书集成》,第1卷,3页;《大谷文书集成》,第3卷,58页。

[36] [日]小田义久编:《大谷文书集成》,第2卷,112页;《敦煌学译文集》,815页。

[37] [日]大庭脩:《吐鲁番出土的北馆文书——中国驿传史上的一份资料》,[日]周藤吉之等著,那向芹译:《敦煌学译文集——敦煌吐鲁番出土社会经济文书研究》,784~817页,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

[38] [日]小田义久编:《大谷文书集成》,第3卷,66页;《敦煌学译文集》,808页。

[39] [日]大庭脩:《吐鲁番出土的北馆文书——中国驿传史上的一份资料》,见《敦煌学译文集》,808页。

[40] 池田温指出,“市估是根据从各个交易价格抽象出来的时价决定的公定市价,所以在理论上它应该代表时价,并且在原则上应和时价一致。然而,由于各种复杂因素的作用,市估事实上往往不能正确反映时价。……通观三等估价,其记载整齐划一,看得出是有意做成这样的。例如药行数十种品目,上次下三等差价的差价各是一文。如果反映实际的质量差别或者交易差价,就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应当看到,《市估案》对市场物价的评估,既不是市场物价的记录,更不是店家的明码标价。市场价格变动大,档次也不一定是三等,或九等,级差也不会那么整齐。所以,市场上物品价格的实际情况可能还要更复杂一些。参见《唐研究论文选集》,151、153页。

[41] [日]小田义久编:《大谷文书集成》,第3卷,57页。其中第1行中的“求”,《大谷文书集成》释作“来”,此据《唐研究论文选集》(142页)改作“求”;第4行中的“唯”,《唐研究论文选集》释作“惟”。

[42] 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217页。

[43] 《宋会要辑稿》刑法三《定赃罪》,6578页。

[44] 《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五《杂买务》,5756页。

[45] 池田温认为“旬假日”指每旬的休息日,即十日、二十日、二十九日或三十日。参见《唐研究论文选集》,148页。

[46] 《宋史》卷一六五《职官五》载:“杂买务,掌和市百物,凡宫禁、官府所需,以时供纳。”即专为宫廷采办、购置货物的官署。3908页。

[47] 《旧唐书》卷四《高宗纪上》,83页。

[48] 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218页。

[49] 《资治通鉴》卷二三七“宪宗元和三年(806)”条,7655页。

[50] 关于“省估”,陈寅恪指出“乃官方高抬之虚价”,也即“虚估”,与“实估”(乃民间现行之实价,即韩愈顺宗实录所谓“本估”)相对而言;张泽咸在《唐五代赋役史草》中说:“两税法时期,史书上有关物估的称呼很多,如省估、中估、元估、虚估、实估、时估等。简要说来,只有实估与虛估两种。时估是当时当地的价格,因时因地而不同,它是实估。其他几种通常是由上级规定的价格,往往不符合实际的物价,都是虚估。……经过裴垍这次改革,对于两稅征收见钱有了一定限制,并规定征收实物时,要按省估(中估)办理。”认为省估即中估,亦是虚估;吴丽娱认为,元和省估是唐政府规定一半纳实钱(现钱和实估物)、一半纳虚钱(虚估折物)的税价标准。它落实到绢帛折价上,便是“省中估”。参见陈寅恪:《元白诗笺证稿》,259~260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张泽咸:《唐五代赋役史草》,157~158页,中华书局,1986;吴丽娱:《试析唐后期物价中的“省估”》,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3),64~74转94页。

[51] [日]小田义久编:《大谷文书集成》,第1卷,111~112页。

[52] [日]小田义久编:《大谷文书集成》,第2卷,36页。

[53] [日]小田义久编:《大谷文书集成》,第3卷,66页;《敦煌学译文集》,808页。

[54] [日]小田义久编:《大谷文书集成》,第1卷,57页;《敦煌学译文集》,808~809页。

[55] [日]小田义久编:《大谷文书集成》,第1卷,6页;《敦煌学译文集》,810页。

[56] [日]小田义久编:《大谷文书集成》,第1卷,38页。

[57] 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220页。

[58] [日]小田义久编:《大谷文书集成》,第2卷,24页。

[59] 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三辑,626页,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法国国家图书馆藏敦煌西域文献》,第33册,329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

[60] 如果将《天宝二年市估案》(A)、(B)中的丝织品如河南府絁、大生绢、大练及陕州絁与P.3348《河西豆卢军和籴会计牒》多见的对应物品加以对比,P.3348中的丝织品价格大致与《市估案》(B)对应物品的中估价等同。具体情况参见下表:

[61] 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6册,310~311页,中华书局,1985;《吐鲁番出土文书》[叁],图文本,163页,文物出版社,1996。

[62] 上海古籍出版社、法国国家图书馆编:《法国国家图书馆藏敦煌西域文献》,第16册,333~334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图);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1辑,469页,书目文献出版社,1986。

[63] 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1辑,435页。

[64] 《新唐书》卷五四《食货四》,1382页,中华书局,1975。

[65] 《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上》,1538~1539页,中华书局,1955。

[66] 武宗:《加尊号后郊天赦文》,见《全唐文》卷七八,820页,中华书局,1983。

[67] 《宋大诏令集》卷一八五《政事三十八·蠲复上》,641页,中华书局,1962。

[68] 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校证:《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下册,306页。

[69] 《宋史》卷一七四《食货上二》,4211页。

[70] 《宋会要辑稿》食货九《赋税杂录》,4967页。

[71] 参阅《中国历史大辞典》,1432页,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

[72] 《宋会要辑稿》食货九《赋税杂录》,4984页。

[73] [宋]谢深浦编:《庆元条法事类》卷七《职制门·关市令》,北京大学图书馆藏版,1948。

[74] 《金史》卷四八《食货三》,1084页,中华书局,1975。

[75]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卷二六《户部卷之十二·物价》,1065页,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

[76] 从大德元年(1297)“今后各处合报诸物时估,司县正官亲行估体实价”的规定来看,司县要亲自参与物价的评定工作。参见《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卷二六《户部卷之十二·和买》,1061页。

[77] 《元史》卷三五《文宗四》,792页,中华书局,1976。

[78] 顾炎武:《日知录之余》卷四《校勘斛斗秤尺》,1255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

[79] 《大明会典》卷三七《时估》,664~665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

[80] [日]岸本美绪著,刘迪瑞译:《清代中国的物价与经济波动》,4~5页,社科文献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