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六部二十四格的初步复原
《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云:“凡格二十有四篇。”其下注曰:“以尚书省诸曹为之目,共为七卷。”又曰:“皆以尚书省二十四司为篇名。”根据唐代中央三省六部的建置,尚书省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长官为尚书、侍郎。每部属下又有四司,长官为郎中、员外郎,辅助尚书、侍郎处理本部各种具体事务。“尚书省二十四司”指隶属于六部之下的二十四个行政机构,即二十四司。每司皆有相关的管理条例或法规,称作“格”,作为各司处理行政、礼仪、军事、司法及宗教等事务的法律准则。
一、吏部
尚书吏部是六部之首,“掌天下官吏选授、勋封、考课之政令”[34]。大致说来,凡官员之铨选、考课、封爵和勋赏,吏部均要参与其中并发挥主导作用。其属有吏部、司封、司勋和考功四司。
1.吏部格
吏部司有郎中、员外郎各二人。郎中一人掌文官阶品、朝集、禄赐、告身及节假等事,另一人负责流外官(即九品以外职事官)的选任;员外郎一人掌选院,即检勘选人文书和档案资料,因其地在选曹之南,又称“判南曹”。另一人处理本司日常事务,故称“判曹务”[35]。《吏部格》即是与此相关的法规或格条。
天宝十三载(754)五月,吏部奏:“准格,伎术官各于当色本局署员外置,不得同正员之数。”[36]所谓“伎术之官”指诸司机构中那些从事医术、阴阳、卜筮、图画、工巧、造食、音声及天文等的伎艺人员。唐制,“凡伎术之官,皆本司铨注讫,吏部承以附甲焉”。比如,秘书、殿中、太仆寺等机构中的伎术官员,“唯得本司迁转,不得外叙”[37],并由尚书吏部具体负责实施。因此,吏部奏中的“准格”即指《吏部格》,而其所奏应是吏部格中有关“伎术官”迁转的规定。
《吏部格》中也有流外官选任与补充的规定。贞元三年(787)八月,秘书监刘太真对秘书省新近补充的楷书手极为不满。他说:“又当司准格,楷书八年试优,今所补召,皆不情愿。”[38]唐制,秘书省有楷书手八十人,掌抄写御书,“职同流外也”[39]。而流外官之考选,由吏部郎中一人负责。由此看来,刘太真援引的“准格”其实就是《吏部格》,他所提到的“楷书八年试优”应是《吏部格》中的一条。
《吏部格》中规定最多的是职事官铨选及有关贡举的条文。其中为配合铨选,吏部还专门制定了《选格》。《新唐书·选举志下》载:“每岁五月,颁格于州县,选人应格,则本属或故任取选解,列其罢免、善恶之状,以十月会于省,过其时者不叙。其以时至者,乃考其功过。”[40]《选格》每年五月颁布一次,内容主要是铨选程序和规则的说明,以及选人资格的规定。由于有固定的时限和适用范围,因而性质上属于吏部颁行的一种单行格。开元十八年(730)侍中裴光庭奏请施行《循资格》,“以注拟六品已下选人”[41],对各种考生的参选条件作了严格规定,从而使《选格》的内容和程序向法定化与规范化迈进了一步。
通常情况下,对于选人中冒名顶替和弄虚作假的行为,《选格》亦有规定。如其中之一条:“文按《选格》铨状,选人自书,试日书迹不同,即驳放殿选违格文者,皆不覆验。”[42]就是针对考生的作弊行为而规定的。开成二年(837)文宗颁布了“长定选格”,试图将《选格》的内容长期稳定下来,以便使考生更好地了解和熟悉参选的条件和资格。然而长定格仅行用了一年就停止了,以后也未见认真实行。但在五代时期,长定格却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和执行,并成为五代选官制度中必不可少的一环。这在后唐同光二年(924)八月中书门下奏请详定《长定格》《循资格》和《十道图》的状文中有生动的体现[43]。
值得注意的是,穆宗长庆二年(822)唐廷亦有一次“格”类法典的编纂活动。这次立法的内容和特点我们尚不清楚。根据后唐天成二年(927)中书门下的回忆:“宏词拔萃,准长庆二年格,吏部差考试官二人,与知铨尚书侍郎同考试闻奏。”[44]我们略可推知,长庆二年格似对原来《吏部格》中有关贡举和铨选的格条作了修订。
2.司封格
吏部司封司掌封爵诸事务,有郎中、员外郎各一人。唐代封爵自亲王以下至县男,凡有九等。又有内外命妇之制,据等级各有封赠。《司封格》是有关封命、朝会与赐予等级的规定。贞元七年(791)十二月五日,兵部上奏说:“应用赠荫者,须承前历任清资,事兼门地,与格文相当者。其赠荫降品,请准格处分。”[45]兵部奏言中讨论的因是“赠荫”之事,故其所引“准格”应是《司封格》。后晋天福三年(938)十一月,起居郎殷鹏奏曰:“窃闻司封格式,内外文武臣僚才升朝籍者,无父母便与追封赠,父母在即未叙未封。”[46]考虑到唐《开成格》在后周仍然行用的史实[47],我们推测,殷鹏所言“格式”很可能就是唐《司封格》的条文。
3.司勋格
吏部司勋司有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官吏勋级的授予。唐代的勋官自武骑尉以上至上柱国,共有十二等。与此相应,反映勋官授予标准的《司勋格》(《勋格》)自武骑尉七品至上柱国正二品,凡十二转,“群官得叙勋首,并请自武骑尉依次叙进,无容隔越”[48]。授勋至上柱国尚有余者,可以允许回授子孙,称为“赏延”。若无子孙,“回充赐物”,予以折勋。天宝三载(744)九月,玄宗诏敕:“其准格上柱国外有余勋,无周亲,折给赐物宜停,仍永为例程。”[49]原来《司勋格》规定的回授周亲和赐物折给的授勋制度被彻底取消了。
《司勋格》的条文,《唐会要》有一条记载:“司勋格:加累勋,须其小勋摊衔送中书省及门下省勘会,并注毁小勋甲,然许累加。”[50]大意是说,官员累加勋位的授予,须出示原勋位(小勋)的档案资料(勋甲),并送中书门下二省勘验真伪,待核实无误后,将原来的档案资料注销,然后准予授累加勋位。
4.考功格
吏部考功司有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内外文武官吏之考课”。《考功格》就是对官员政绩进行考核的相关规定。开元二十八年(740)六月,淮南道采访使李知柔奏:“县令考满,准格交付户口食粮。”[51]显然,李知柔提到的“准格”即指《考功格》。凡应考核的官员,都应出示包含其功过、才能与品行的“行状”,作为本司长官评定等级,“议其优劣”的依据。若官员死后,史官立传,太常议定谥号,皆要以“行状”作为参照。《唐会要》卷80《杂录》载:
(元和)五年二月,考功奏:“当司三品以上,准格合请谥官。准贞元七年格文,奉宝应二年正月十八日敕节文,佐史录行状,陈请考功详覆讫,下太常定谥者。近日以来,撰录行状,多非佐史,既乖事实,又违格文。伏请从今以请谥行状,准敕文须是佐史。”敕旨:“宜令门下佐史撰录行状,以凭详覆。”[52]
根据考功司的奏请,我们可以复原出贞元七年(791)《考功格》的一条格文:“佐史录行状,陈请考功详覆讫,下太常定谥。”我们知道,德宗贞元年间的立法活动,文献记载只有贞元元年一次。其标志是同年十月《贞元定格后敕》30卷的完成。此次立法的主旨是删定“至德以来制敕”,故宝应二年(763)代宗敕很有可能被编入《贞元定格后敕》中,但由于德宗“留中不出”[53],最终没有颁行,所以很难知道其具体情况。所幸的是,宝应二年制敕又被编入贞元七年格中,这说明贞元时代唐王朝另有一次以编纂格敕为核心的立法活动。
二、户部
尚书户部“掌天下土地、人民、钱谷之政、贡赋之差”。其属有四:一曰户部,二曰度支,三曰金部,四曰仓部。
1.户部格
户部司有郎中、员外郎各二人,“掌户口、土田、赋役、贡献、蠲免、优复、姻婚、继嗣之事”[54],凡天下户口和土地的管理、户籍的编制、行政区域的改易、各地土特产的进贡、赋税的征收以及课税的减免等,均由户部司掌管。《户部格》是有关户口、土地、赋税、土贡等管理的行政法规。
《户部格》的条文,比较典型的见于S.1344《开元户部格残卷》。此卷共有格文17条,内容涉及封户、孝义旌表优复、禁断长发、诸山隐逸人、排山社、降户、诸蕃商胡和部落、牂牁及岭南风俗、化外人及贼招慰、男女质卖、绝户宅地、逃人田宅、执人白衣等服役、诸州进物及岭南朝集等事[55],每条前冠“敕”字,后有敕文颁布之年月日,较为真实地反映了诏敕颁布时的原貌。
国家图书馆藏周字69号文书,经池田温先生考证亦为《开元户部格残卷》。此卷共45行,残存格文4条,每条前有“敕”字,其后纪年分别为开元廿三年(12行)、开元十□年(28行)、太极元年三月(34行)和开元廿年(43行),内容涉及禁止永业、口分田买卖典帖、职田收租定准、限制宽乡给田与借占、岭南置庄之限制、灾害免赋等方面[56]。从12行“开元廿三”的纪年来看,残卷很有可能是成于开元二十五年《开元新格》中的一部分。
另外,俄藏敦煌文献Дx.6521残卷中亦有一条《户部格》的记载,因残缺严重,雷闻据《唐会要》卷24《诸侯入朝》已作了复原[57],现移录如下(其中〔〕为复原文字):
10 户部格:敕,诸州应朝〔使〕〔长〕〔官〕〔上〕〔佐〕,〔分〕〔蕃〕〔入〕
11 计。如次到有故,判〔司〕〔代〕〔行〕,〔未〕〔经〕〔考〕〔者〕,〔不〕〔在〕
12 集限。其员外同正员,〔次〕〔正〕〔官〕〔后〕〔集〕。
13 开〔元〕〔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格文规定的是诸州朝集使入京应考的情况。《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云:“凡天下朝集使皆令都督、刺史及上佐更为之。”所述与格文略同。又《六典》之制,诸州朝集使皆以“十月二十五日至于京都,十一月一日户部引见讫,于尚书省与群官礼见,然后集于考堂,应考绩之事”[58]。这与格文强调的“分蕃入计”还是有很大不同。或可注意者,此件标明“户部格”,前有“敕”字,后有具体纪年,无论从形制还是格式上说,应是现存唐格中最完整的一条。
《户部格》的条文,除上述敦煌文献所见的22条外,传统文献中也有发现。《通典》卷12《食货一二·轻重》载:
高宗永徽二年九月颁新格:义仓据地取税,实是劳烦,宜令户出粟,上上户五石,余各有差。[59]
这里“新格”规定的是义仓按户等征收的情况,其适用范围显然是“天下共享”,而非“本司行用”,正说明“新格”是指《永徽散颁天下格》。此条格文则是《永徽散颁天下格》中属于《户部格》的内容。
开元格中的户部格条,文献亦有记载。《唐会要·用荫》开元四年条:“户部格敕:应用五品以上官荫者,须相衔告身三道。若历任官少,据所历任勘。如申送人色有假滥者,州县长官、上佐、判官、录事参军,并与下考,仍听人纠告。每告一家,赏钱五十千,钱出荫人及与荫家。”[60]开元年间,唐有四次“格”类法典的编纂活动,其成果分别集结在《开元格》《开元后格》《格后长行敕》和《开元新格》中。《开元格》共六卷,由紫微令(中书令)姚崇等人删定,开元三年颁行,开元七年废止。《开元后格》的编纂始于开元六年,是在删定《开元格》及开元格后至开元六年发布之制敕而成,共有七卷,由侍中宋璟主持编纂[61]。因此,从开元年间的立法过程来看,上引户部格条应是《开元后格》中的内容。
《册府元龟》卷159《帝王部·革弊》载:“(开元)十六年二月癸未诏曰:……比来公私举放,取利颇深,有损贫下,事须厘革。自今已后,天下私举质,宜四分收利,官本五分收利。”针对高利贷的巨额利润而造成的贫富分化,玄宗以诏令的形式对官方和民间借贷的利率作了调整。其中“天下私举质,宜四分收利,官本五分生利”被原封不动地编入开元二十五年的户部格中,标志性的“敕”字照例冠于格文前面[62]。这显然是立法编纂者对于“诏”字的替换,正说明“敕”字对“格”来说确有一种特殊的含义。
此外,《白孔六帖》卷78《迁徙》也有一条:“格云:非沿边州及侧户千里内军府百姓,欲于缘边州府附户居住,并听与本管计会,具申所由司准丁授田,给复十年。有事于本州岛道防御,不须差外征镇,自此为格。”[63]此条允许内地百姓向沿边州府迁徙,“准丁授田”,免除十年赋税,涉及了户部司户口和土地管理以及赋税征收三方面的内容,因而名副其实地属于《户部格》的条文。
2.度支格
户部度支司有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支度国用、租赋少多之数,物产丰约之宜,水陆道路之利,每岁计其所出而支其所用”[64],是唐代最高财会主管机构。比照吐鲁番阿斯塔那地区发现的《仪凤度支式残卷》[65],《度支格》应是有关赋税(包括庸调)征收、分配、折纳、转输以及“支度国用”等方面的规定。至于具体格条,目前尚未发现。
3.金部格
《新唐书·百官志》载:“金部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天下库藏出纳、权衡度量之数,两京市、互市、和市、宫市交易之事,百官、军镇、蕃客之赐,及给宫人、王妃、官奴婢衣服。”[66]其中互市方面,《白孔六帖》卷83《市》有相关记载:
金部格云:勅:松、当、悉、维、翼等州熟羌,每年十月已后即来彭州互市易法时,差上佐一人于蚕崖关外,依市法致市场交易,勿令百姓与往还。[67]
按唐制,中原汉人不得与外蕃私相交易,若私有交易者,“各计赃准盗论,罪止流三千里”[68]。通常情况下,朝廷认可的互市是官府指定时间、地点,并在有司官员的监督下进行的。如《关市令》所载:“诸外蕃与缘边互市,皆令互官司检校,其市四面穿堑,及立篱院,遣人守门。市易之日卯后,各将货物畜产,俱赴市所。官司先与蕃人对定物价,然后交易。”[69]但对靠近内地且汉化程度较高的“熟羌”来说,他们与中原汉人的交易规则,《关市令》其实并没有涉及。《金部格》对此补充说,诸州羌人每年十月以后到蚕崖关以外的指定区域与汉人互市,并由彭州刺史差遣一名上佐官监督交易过程。《全唐文》卷981《对熟羌市易判》提到:“当州熟羌,十月来导江县市易,按察使科彭州刺史罪。诉云‘并蚕崖外’,不伏。”[70]根据唐代的州郡建置,彭州领有九陇、导江、蒙阳和唐昌四县,官方指定的互市地点“蚕崖关”即位于导江县内[71]。当州羌人之所以违反《金部格》来导江县交易,不排除有县城近便,蚕崖关僻远的因素在内,但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导江县市易没有官员监督,容易与汉人进行私下交易,从中牟取厚利。这种行为自然扰乱了官府精心培育的互市秩序,彭州刺史也因管理和引导不善而牵连受罚。因此,从这则判文来看,《金部格》弥补了《关市令》的未备之处,且在社会实际中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和执行。
4.仓部格
唐制,仓部司“掌天下库储,出纳租税、禄粮、仓廪之事”[72]。与金部司掌管钱帛不同,仓部掌管的则是源于租税征收的粟米斛斗,凡将士受赐、军资粮饷、百官俸料及凶年备荒,皆从仓部所储中支出。如《白孔六帖》卷57《军资粮》载:“仓部格:诸处不得擅用兵赐及军粮,纵令要用,亦须递表奏闻。”[73]除对兵赐和军粮的配给方式有专门的规定外,《仓部格》还有夏、秋两税征收和管理方面的条文。《全唐文》卷80宣宗《两税外不许更征诏》云:
天下仓场所纳斛斗,如闻广索耗物。别置一仓斛斗,又随斗纳耗物,率以为常,致疲仁转困。职此之由,自今委长吏切加提举,一切依《仓部格》。……其天下诸州府百姓,两税之外,辄不许更有差率。
诏文的核心内容是说,两税在征收过程中不能附加任何耗物,“辄不许更有差率”。两税的征纳标准,即一切以《仓部格》作为依据。如有违犯,主事官罢职,“仍殿两选”,所由决杖二十,准法处分[74]。由此来看,限制或禁止两税以外其他索耗的征收,应是《仓部格》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仓部格》中还有蒲州盐池经营与课税情况的特别规定。《通典》卷10《食货十》载:
(开元)二十五年仓部格:蒲州盐池,令州司监当租分与有力之家营种之,课收盐。每年上中下畦通融收一万石,仍差官人检校。若陂渠穿穴,所须功力,先以营种之家人丁充。若破坏过多量力不济者,听役随近人夫。[75]
此条关于蒲州盐池的格条,与后文《屯田格》有关幽州盐屯的内容十分相似。所不同者,《仓部格》强调的是基于诸处盐池之上盐税的课纳和征收,而《屯田格》则侧重于盐屯之下国营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三、礼部
尚书礼部“掌天下礼仪、祠祭、燕飨、贡举之政令”[76],是唐代文教、外交、礼仪等方面的政务机构。其属有礼部、祠部、膳部和主客四司。
1.礼部格
作为礼部头司,礼部司的职掌十分繁杂,凡礼乐、学校、衣冠、符印、表疏、图书、册命、祥瑞、铺设,以及百官、宫人丧葬“赠赙之数”,皆在其职司之内。开元二十四年(736),吏部贡举的职责部分转移礼部,由此扩大了礼部在学校和贡举方面的权限。特别是进士和举人及第的标准和要求,在体现礼部职司的行政法规——《礼部格》中有所反映。比如,进士、举人策试帖经,“准格明经例问十条”,并对众“略问大义”[77],即是《礼部格》中的一条。《全唐文》卷727《上论贡士书》载:“臣又见每岁礼部格下天下,未有不言察访行实无颇邪,然后上贡,苟不如格,抵罪举主。”[78]可见《礼部格》详定的贡举考察,也是非常严格的。
目前所见的礼部格文,尚有三条,皆与学校、贡举相关。
(1)准格,九年不及第者,即出监。
这是元和元年(806)国子祭酒冯伉奏请加强国子监学生管理和经学教育时援引的格文。据冯伉描述,当时国子监学生“艺业不勤,游处非类,樗蒱六博,酗酒喧争,凌慢有司,不修法度”,或有“文章帖义,不及格限,频经五年,不堪申送者”,并请解退。至于礼部后来补充的学生,“准格帖试”,若试经一年而“等第不进”的话,就应停发他们的厨食。最后他向宪宗建议,应逐年对国子监学生进行“试经”考核,若九年仍不及第的话,即逐出国子监[79]。
(2)准格,学官为开讲,质定疑义,常参及致仕官观礼。
此条对举人参谒先师的礼节及内容有所规定。但自元和九年十一月以后,“并不复行”[80],并没有认真施行下去。
(3)准太和元年(827)十月二十三日敕:应礼部诸色贡举人,及吏部诸色科目选人,凡无出身及未有官,只合于礼部应举。有出身有官,方合于吏部赴科目选。
此条对于礼部和吏部贡举的对象给予区分,其标准是有无出身及是否有官。此标准在后唐天成二年(927)的贡举中仍然适用,这在中书、门下两省议定“应宏词举前进士”王蟾应归吏部考试的奏文中有明确体现[81],也说明《太和格》对后唐王朝的制度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礼部格》还对官员、百姓及奴婢、部曲的衣服形制和颜色有所规定。《全唐文》卷448《准敕详度诸司制度条件奏》载:“诸司一品二品许服玉及通犀,三品许服花犀及班犀及玉,又服青碧者许通服绿。余请依礼部式。诸部曲客女奴婢服通服青碧,其命妇客女及婢听同庶人,奴及部曲请许通服黄白皂,共命妇准格客女及婢得同庶人,其衣服婢及庶人女妇请兼许服夹缬。”[82]从奏文中“礼部式”描述的衣服形制来看,“准格”即准《礼部格》,它对庶人、部曲、奴婢与客女衣服的颜色、衣料及种类作了特别规定。
2.祠部格
祠部司有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祠祀、享祭、天文、漏刻、国忌、庙讳、卜筮、医药、僧尼之事”[83]。《祠部格》是有关祠庙与神祇祭祀、巫术医药及佛道事务等方面管理的法规。
《祠部格》的条文,目前所见较多的佛道事务及相关活动的规定。比如,出家入道,《白孔六帖》卷89《僧》引《祠部格》载:“私家部曲、客、奴婢等不得入道。如别敕许出家,后犯还俗者,追归旧主,各依本色。”又如,超度亡灵的法事活动,《祠部格》规定说:“王公已下薨,别敕许度人者,亲王二十、三品已上三人,并须亡者子孙及妻媵,并通取周亲,妻媵不须试业;若数不足,唯见在度,如有假冒,不在原首之限也。”此外还有僧尼、道士行为规范的规定。开元二十九年(741),河南采访使、汴州刺史齐澣奏:“其道士僧尼女冠等,有犯,望准道格处分。”[84]表明《道格》是唐代道士、僧尼管理的法规。郑显文认为,这里的《道格》还应包括《僧格》,确切地说是《道僧格》。它应是唐《祠部格》中的内容,独立成篇。并据日本《令集解》及传统文献,复原出《道僧格》25条[85]。周世宗《毁私建寺院禁私度僧尼诏》云:“僧尼俗士,自前多有舍身烧臂炼指,钉截手足,带铃挂灯,诸般毁坏身体,戏弄道具,符禁左道,妄称变现,还魂坐化,圣水圣灯妖幻之类,皆是聚众眩惑流俗。今后一切止绝,如有此色人,仰所在严断,递配边远,仍勒归俗,其所犯罪重者,准格律处分。”[86]就内容而言,周世宗的诏令与《道僧格》的规定是相通的,说明唐代的佛道法规在五代时期同样适用。
3.膳部格
膳部司有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邦之牲豆、酒膳,辨其品数”[87]。凡郊祀天地、日月、星辰、山岳海渎,享祭宗庙、百神,皆要配备祭品与祭具。此外,大礼、大节之时诸司供奉的口味,亦由其掌管。《膳部格》是唐代膳食、祭品(牲、豆、酒、脯之类)与口味等方面管理的法规。其具体格条,目前未见。
4.主客格
《唐六典》卷4《尚书礼部》云:“主客郎中、员外郎掌二王后及诸蕃朝聘之事。”凡蕃客入朝,由主客司及鸿胪寺典客负责接待和迎送,其他官民不得私与蕃客接触。根据《唐律》的规定,若与“化外蕃人”私相交易,计赃一尺徒二年半,三匹加一等,十五匹加役流。若越度缘边关塞,将禁兵器私自给与蕃人者,处以绞刑;若与蕃人共为婚姻者,罪流二千里。其中与蕃人共为婚姻,疏议另有说明:
准别格:“诸蕃人所娶得汉妇女为妻妾,并不得将还蕃内。”又准《主客式》:“蕃客入朝,于在路不得与客交杂,亦不得令客与人言语。州、县官人若无事,亦不得与客相见。”……如是蕃人入朝听住之者,得娶妻妾,若将还蕃内,以违敕科之。[88]
就限制官民与蕃人私自接触而言,这里“别格”与《主客式》表达的主旨是一致的。所以“别格”无疑应是《主客格》。这条格文,因其内容与贞观二年六月十六日太宗诏敕“诸蕃使人所娶得汉妇女为妾者,并不得将还蕃”完全相同[89],故而应是立法官员在删定贞观二年制敕的基础上制作而成。诸蕃若违反此条,即将所娶汉人妻妾带回蕃内,依“违敕”罪论处。按照《唐律》第112条“被制书施行有违”的规定,将受到“徒二年”的科罚[90]。
四、兵部
尚书兵部“掌天下军卫武官选授之政令”[91],是唐代全国军政的最高领导机构。有尚书一人,侍郎二人。其属有兵部、职方、驾部和库部四司。
1.兵部格
按唐制,兵部司有郎中、员外郎各二人。郎中一人掌管武官阶品及选授之事,另一人“总兵戎差遣”,即有兵马调遣之权;员外郎一人掌贡举(武举),另一人掌判南曹,负责审核选人资历及档案的工作[92]。《通典》卷148《兵一》载:“按兵部格,破敌战功各有差等,其授官千才一二。”[93]说的是开元年间武官的选授情况。武宗会昌年间宰相李德裕回忆了开元二年(714)兵部军功格中跳荡功的设置情况:
开元格:临阵对寇,矢石未交,先锋挺入,陷坚突众,贼徒因而破败者,为跳荡。
(中略)
开元格:跳荡功,破贼阵不满万人,所叙不得过十人;若万人以上,每一千人听加一人。其先锋第一功,所叙不得过二十人,第二功所叙不得过四十人。
(中略)
开元格:招得一万人已上,其头首一人准跳荡功例;一千人已上,准第一等例;贼数不满千人,量差等处分。
(中略)
开元格:每获一生,酬获人绢十匹。[94]
根据李德裕的描述,开元二年《军功格》对跳荡功的条件、叙功的名额及酬功的奖励办法作了具体规定,成为兵部评定将士军功和酬劳的标准。大致说来,跳荡功是根据杀获敌军数量的多少来确定的,“杀获十之四,曰上获;十之二,曰中获;十之一,曰下获”[95]。与此相应,对于将士的酬功也相应地分为上资、次资、下资和无资四个标准。《唐六典》卷5《尚书兵部》云“凡酬功者,见任、前资、常选为上资”,“凡跳荡人,上资加两阶,即优与处分,应入三品、五品,不限官考”[96]。因此,基于跳荡之上的酬功不仅意味着军功的赏赐,而且也伴随着品阶的提高和地位的上升。换句话说,《军功格》其实是兵部专门制定的一种评功授奖、论酬行赏的赏格。所谓“应酬功赏,须依格式”,即此之谓。
与吏部一样,兵部也有一种《选格》。P.4978《开元兵部选格残卷》[97]云:
(前缺)
1
2 节度管内诸军健儿,其中所有勋官□□
3 诸色有资劳人及前资、常选□□□□
4 劳考,每年为申牒所由,并先在军□□□
5 已上有柱国、上柱国勋者,准勋官例满□
6 听简试。十五年已上者,授武散官。两个上柱
7 国已上者放选,各于当色量减次上定留放。
8 其中有先立战功,得上柱国勋,长征□□□
9 军由分明者,免简听选,余依本条。
10 一准《兵部格后敕》,同、华、□、蒲□□等,如简免团
11 结二万人数者,其中有得劳番考人□□
12 免,并申所司,准式合□,选日任依常例。
13 一准《兵部格》,诸色有番考,资策出身□□□□
14 者,初至年及去军年经三个月已上□□
15 折成一年劳,中间每年与一年,不得累折。
16 一准开元七年十月廿六日敕,上柱国及柱国子
17 年廿一已上,每年征资一千五百文,准本色宿
18 卫人,至八年满,听简,其及第者,随文武□
(后缺)
以上共有格文四条,核心部分是武官参选资格的规定。第一条(2—9行)强调的是参选者的“资劳”或“劳考”,即居官两考以上,或因特恩,而具有一定数目之资及一定数量之年劳[98]。《唐六典》卷5《尚书兵部》云:“凡酬功者,见任、前资、常选为上资,文武散官、卫官、勋官五品已上为次资,五品子孙、上柱国柱国子、勋官六品已下、诸色有番考人为下资,白丁、卫士、杂色人为无资。”[99]这种依照军功赏赐而获得的“资”其实就是皇帝特恩授予的,在武选资格的获得上占有很大优势。显然,此条与上文我们讨论的赏格有着密不可分的交叉关系。
第二条(10—12行)是专门针对团结兵的格文。史载:“凡关内团结兵,京兆府六千三百二十七人,同州六千七百三十六人,华州五千二百二十三人;蒲州二千七百三十五人。”[100]统计起来,关内团结兵的总数(21021人)与“团结二万人”大致吻合,亦说明此格仅适用于唐关内地区。
最后两条(13—18行)是有关卫士和品子劳考叙进的规定。其中品子的考核,完全是按照三卫(左右卫亲卫、左右勋卫、左右翊卫)番上的标准来规定的。比如,品子纳资代役的数目一千五百文(17行),与《唐六典》所载“三卫违番者,征资一千五百文”相同。又如,“八年满”(18行),《唐六典》卷5《尚书刑部》曰:
诸卫及率府之翊卫考以八。考满,兵部校试,有文,堪时务,则送吏部;无文,则加其年阶,以本色迁授。若有才用,考内得补主帅及监门校尉、直长。[101]
唐代服役一年一番,考核亦一年一考。服役八年即有八考,番上期间考核成绩好的,可以在内部迁转。八考完全通过后,才算取得了入选职事官的资格。
2.职方格
职方司是唐代军事要塞和边境防御与警报系统中的领导机构。《新唐书》卷46《百官志》载:“职方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地图、城隍、镇戍、烽候、防人道路之远近及四夷归化之事。”国家图书馆藏周字51号《开元职方格断片》有对军情递报失时的惩罚:
1 竟不来,遂使军州伫望消息。于今后,仰放火之处约
2 述逗留,放火后续状递报,勿稽事
3 意,致失权宜。辄逢□刻,捉官别追决卅;所由知烽建(健)儿
4 决六十棒。[102]
可见,一旦边境出现紧急情况时,当值健儿要放火以示预警,同时还要“续状递报”,即以“状”的形式向军州报告敌方消息。如逗留违时,“致失权宜”,主烽官员决杖三十,当值健儿决杖六十。反观《唐律》第90条“烽候不警”列举的六种情况中(诸烽候不警、应举烽燧而不举、应放多烽而放少烽、不应举烽燧而举、应放少烽而放多烽及烽二里内辄放烟火)[103],并无“放火续状递报”的规定及稽失时宜的相应处罚。故可以认为,此条对《唐律》“烽候不警”条有所补充和完善,在某种程度上也扩大了它的适用范围。
3.驾部格
驾部司有郎中一人,员外郎一人,“掌邦国之舆辇、车乘,及天下之传驿、厩牧官私马牛杂畜之簿籍,辨其出入阑逸之政令,司其名数。”[104]长庆元年(821)四月,穆宗诏敕云:
如闻馆驿递马,死损转多,欲令提举吏人,悉又推委中使。驿吏称不见券,则随所索尽供。既无凭据,肯有定数。自今以后,中使乘递,宜将券示驿吏,据券供马。如不见券,及分外索马,辄不得勒供。下后从长乐、临皋等驿,准此勘合,如不遵守,要速闻知。仍委所在长官,当时具名衔闻奏。其常参知官出使,及诸道幕府军将等,合乘递者,并须依格式。如有违越,当加科贬。[105]
这次诏敕,《全唐文》卷65亦有收录,题名为《禁乘驿官格外征马诏》[106]。敕文指出,凡中使、常参官和诸道幕府将军出使,皆依官方颁发的公券配给驿马。如无公券,驿吏不予供马。文中提到的“格式”,是唐代“官驿递马”管理的法规。《唐律》第127条“增乘驿马”疏议引《驾部式》曰:“六品以下前官、散官、卫官,省司差使急速者,给马。使回及余使,并给驴。”[107]比照《驾部式》有关官驿马匹的规定,可知诏文中提到的“驿官格”应属于《驾部格》。不过,从文中描述的适用范围来看,“驿官格”很可能是《驾部格》内一种有固定适用时限的单行格。
4.库部格
库部司有郎中一人,员外郎一人,“掌邦国军州之戎器、仪仗”。凡冬至、元正朝会之陈设、丧葬和祭祀之羽仪以及军州所用之甲仗和戎器,皆由库部统一调拨与配给[108]。《库部格》是有关戎器和仪仗管理方面的法规。《唐律》第243条“私有禁兵器”疏议曰:“其甲非皮、铁者,依《库部式》,亦有听畜之处,其限外剩畜及不应畜而有者,亦准禁兵器论。”[109]根据《唐律》的解释,戎器中之“甲”有皮甲和铁甲之分,一般均归入违禁兵器之内。如私有或私造非皮、铁之甲,且符合《库部式》的规定,则不应治罪。若违反式文的规定,“限外剩畜及不应畜而有者”,即超出了式文所能允许的范围,则按私有或私造矛、矟等违禁兵器罪论处。如果参照《库部式》的规定,我们推测,《库部格》中很可能亦有禁止民间私有兵器和甲仗的条文。
五、刑部
尚书刑部有尚书一人,侍郎一人,“掌天下刑法及徒隶句(勾)覆、关禁之政令”[110],是唐代中央的司法行政机构。其属有刑部、都官、比部、司门四司。
1.刑部格
刑部司有郎中、员外郎各二人,“掌律法,按覆大理及天下奏谳”[111]。《刑部格》是刑部有关正刑定罪和按覆诸狱的法规。这以敦煌石室发现的法制文书P.3078+S.4673《神龙散颁刑部格残卷》最为典型。此卷首全尾残,存五纸120行,有格文18条。其首部1—3行云:
1 散颁刑部格卷。
2 银青光禄大夫、行尚书右丞、上柱国丞苏瓌等奏。
3 刑部 都部 比部 司门。[112]
这里“都部”即尚书刑部四司之一都官司。它与其他三司并列,表明《神龙散颁刑部格》其实包含了刑部四司的格文,而非刑部之下纯粹的刑部司之格。根据我们的理解,现存的18条格文中,有伪造官文书印、流外行署和州县杂任犯赃、雪免、私铸钱、自首、告密、光火劫贼、盗及煞官駞马、夜宵行道、私造违样绫锦及别敕推事等《刑部格》11条,另有《都官格》2条,《比部格》5条,《司门格》则因残缺而未见记载。
若与《唐律》比较,《神龙散颁刑部格》有三方面值得注意。其一,对违法者的处罚加重。以伪造官文书印的处罚为例:
4 一伪造官文书印若转将行用,并盗用官文书
5 印及亡印而用者,其伪造前代官文书印若
6 将行用,因得成官,假与人官、情受假,先决
7 杖一百,头首配流岭南远恶处,从配缘边有
8 军府小州。并不在会赦之限。其同情受用伪
9 文书之人,亦准此。[113]
根据《唐律》的规定,伪造官文书印者流二千里,盗用官文书印及亡印而行用者同,伪造前代官文书若将行用者徒刑二年,因之得成官者流二千里。格文强调,上述违法行为首先决杖一百,然后区分首犯和从犯,首犯“配流岭南”,从犯配流缘边军府小州。其中岭南,又称岭表、岭外,唐前期仍为蛮夷落荒之地,其最北部的桂州距离京师3705里,最南端的驩州距京城6875里[114]。韩愈《泷吏》诗云:“潮州底处所,有罪乃窜流。……岭南大抵同,官去道苦辽。下此三千里,有州始名潮。”即使开发相对较好的潮州距京师也有三千里以上。这样看来,格文“配流岭南”的处罚远较《唐律》为重,且不在会赦之内,总体上加重了违法者的惩罚。
其二,突出了决杖的处罚。唐代的刑罚,主要有笞、杖、徒、流和死刑五种,且在一般情况下,是一罪一刑。《神龙散颁刑部格》的处罚较重,常常是一罪两刑,其中特别突出了“决杖”的处罚。如6—7行“先决杖一百,头首配流岭南及远恶处”、14行“先决一百,并配入军”、39行“先决杖一百,仍依法与罪”、49—50行“仍先决杖一百,然后依法”、56—57行“先决仗一百,然后依法科罪”、75行“先决杖一百,仍与贼同罪”、102—103行“先决杖一百,然后禁身奏闻”及110行“先决杖一百,造意者徒三年”等,俱是一罪两刑的规定。显然,“决杖”已成为量刑定罪中一种额外的附加处罚,这其实也是格文加重违法惩处的重要方面。另外,14行“并配入军”类似于后来的发配充军,这是《唐律》没有的处罚规定。
其三,增加了新的律条。如99—100行云:“一夜宵行道,男女交杂,因此聚会,并宜禁断。其邻保徒一年,里正决杖一百。”此条《唐律》不曾涉及,可以视为是对《唐律》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除了《神龙散颁刑部格》外,传统文献中也有若干《刑部格》的条文。如太极元年(712)颁行的《太极格》中亦有相关内容。张廷珪《论别宅妇女入宫第二表》云:
臣廷珪言:检贞观、永徽故事,妇人犯私,并无入宫之例;准天授二年有敕,京师神都妇女犯奸,先决杖六十,配入掖庭,至太极修格,已从除削,唯决杖六十,仍依法科罪。今不依贞观、永徽典故,又舍太极宪章,而依天授之法,臣愚窃谓未便。[115]
表文讨论的主要是妇女犯奸的处罚。《唐律》第11条“应议请减”曰:“及妇女犯奸,亦不得减赎。”又曰:“若男夫犯盗,断徒以上及妇人犯奸者,并合免官。”[116]贞观年间,大臣褚遂良先后两次上表,奏请“五品以上妻犯奸没官”,充为官奴婢[117]。天授二年(691)武后加重了处罚,即先决杖六十,并配入掖庭。以后,《太极格》又作了调整,妇女犯奸,“唯决杖六十”,并不配遣入宫,较前而言处罚有很大减轻。但是,随着开元三年(715)《太极格》的废止,妇女犯奸又重新回到了“配入掖庭”的处罚当中。
相比之下,《开元格》和《开成格》中的刑部格条,文献记载相对较多。根据《唐会要》和《宋刑统》的记载,我们摘引了《开元格》《开成格》及其它格典中《刑部格》的16条格文(参见表1-1),这些格文或对《唐律》有所修改和调整,或对《唐律》有所补充和完善,或者扩大了《唐律》的适用范围。更为重要的是,格文的规定带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和具体解决的味道,因而远较《唐律》具体和生动,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较强。以致在五代时期,我们看到《开元格》和《开成格》不仅在实践中参酌使用,而且也是五代法典编纂的必备资料。需要说明的是,《开元格》和《开成格》的性质,后唐御史大夫李琪总结说:“《开元格》多是条流公事,《开成格》关于刑狱。”[118]应当是公允的。后唐刑部郎中李元龟《请令贬降官归葬疏》云:“开成格:凡贬降官,本处春秋以存亡报省。如没于贬所,有骨肉许归葬。如无骨肉,本处便与埋葬。”[119]看来,《开成格》并非全然关乎刑狱之制,其中也有“条流公事”的格条和内容。
表1-1 文献所见刑部格条简表
2.都官格
都官司有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管配入诸司的奴婢及俘囚的簿籍,“给衣粮医药,而理其诉免”[120]。此外,凡公私良贱及各类贱民,都官“必周知之”[121],俱在其职司之内。
《都官格》是有关官私奴婢、俘虏、囚徒和各种贱民等管理的法规。前引P.3078+S.4673《神龙散颁刑部格》载:
34 一詃诱官奴婢及藏隐并替换者,并配流岭南,
35 无官荫者于配所役三年,有官荫者不得当、
36 赎。官奴婢犯者,配远州苦使。
37 一工、乐、杂户犯者,没为官奴婢。并不在赦限。[122]
上引两条格文,一条是有关官奴婢的犯罪处罚,一条是关于官奴婢的来源,基本上没有涉及官奴婢的管理。大历十四年(779)八月,都官奏曰:“伏准格式,官奴婢,诸司每年正月造籍二通,一通送尚书,一通留本司,并每年置簿,点身团貌,然后关金、仓部给衣粮。”[123]根据都官格式的规定,官奴婢的管理主要通过建立类似奴婢档案的籍、簿来调控,他们的身形体貌也在籍、簿中有所圈点和说明,在经过仔细辨别和区分后,通过尚书户部的金部、仓部二司授给奴婢衣粮。
其实,都官所奏中还有一条格文:“又准格式:官户受有勋及入老者,并从良。”官户即隶属官府的一种贱民,又称番户。按照《户令》的规定,官户变为良民,一般是通过以皇帝赦宥为标志的放免政策来获得的。唐制:“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一免为番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皆因赦宥所及则免之。”[124]若官户、奴婢有废疾及年过七十者,并免为良人。在此基础上,《都官格》对官户“从良”的适用范围又有扩大,官户一旦因功受勋,亦可从贱民变为良人。
3.比部格
比部司有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句会内外赋敛、经费、俸禄、公廨、勋赐、赃赎、徒役课程、逋欠之物,及军资、械器、和籴、屯收所入。”[125]这里“句会”,等同于勾会,即钩稽、复核之意。也就是说,比部是唐代财务勾检系统的中央领导机构[126]。
前已提到,《神龙散颁刑部格》是尚书省刑部之格,根据比部的职司之责,我们发现《神龙散颁刑部格》中也有《比部格》的条文。现存的18条格文中,第2条“官人在任赃贿”(10—12行)、3条“监主犯赃”(13—19行)、8条“盗计赃满一匹以上”(38行),以及14条“官人被推赃”(92—98行)等俱是有关“赃赎”的内容,而第5条“盗及诈请两京及九成宫库物”“盗司农诸仓及少府监诸库物并及军粮军资”(29—33行)涉及军资、器械的名目,同样是比部的职司范围,故上述各条应是《比部格》的相关条款。
传世文献中虽然未见《比部格》的直接条文,但征之史籍仍有迹可寻。开元十六年(728)五月三日,御史中丞李林甫奏:“请天下定赃估,绢每匹计五百五十价为限”。玄宗诏曰:“敕依。其应征赃入公私,依常式。”李林甫的此次建议经过玄宗的敕旨而被收入比部格式中。但是,这条格文并没有行用多久,至上元二年(761)正月二十八日为肃宗诏敕所修改。其文曰:“先准格例,每例五百五十价,估当绢一匹。自今已后,应定赃数,宜约当时绢估,并准实钱,庶叶从宽,俾在不易。”[127]肃宗强调的是,对犯人的定赃量刑,应根据当时的物价(即绢与庸的比例折算)来进行估量。这实际上重申了《唐律》第34条“平赃及平功庸”所谓“诸平赃者,皆据犯处当时物价及上绢估”的内容[128]。所不同的是,犯赃的估量通过绢的中间环节最终按照“实钱”来折算,《唐律》描述的那种“庸功计值”被取消了。这看似肃宗的贸然之举,但其实正是唐商品经济蓬勃发展的体现。
长庆元年(821)六月,比部奏:“准制,诸道年终句帐,宜依承前敕例。……其诸州府仍请各委录事参军,每年据留州定额钱物数,破使去处,及支使外余剩见在钱物,各具色目,分明造帐,依格限申比部。”[129]唐后期,地方上的赋税分上供(上交中央政府)、送使(输送节都使府)、留州(留作本州用度)三部分。为避免或杜绝地方“非利破使”和恣意挥霍的发生,比部要求诸州府建立钱物破用明细账目,分别就各州用度的定额钱物、破用支出及剩余部分,“分明造帐”,按照《比部格》的规定限期报送比部勾覆和审查。
4.司门格
武德九年(626)八月,太宗诏敕:“关梁之设,襟要斯在,义止惩奸,无取苛暴。近世拘刻,禁御滋章,非所以绥安百姓,怀来万邦者也。其潼关以东缘河诸关,悉宜停废。其金银绫绢等杂物,依格不得出关者,不得须禁。”[130]唐制,司门郎中、员外郎掌天下诸门及关出入往来的审查与批复,“凡关呵而不征,司货贿之出入”,凡欲度关者,先需向刑部司门司请求准许通行的过所[131]。根据《唐律》的规定,“诸私度关者,徒一年”,而携带“禁物”私自度关者,按坐赃罪论处[132]。反观上引金银绫绢“依格”不得出关的诏书,可以推知此“格”只能是掌控关津桥梁之禁的《司门格》了。
六、工部
尚书工部有尚书一人,侍郎一人,“掌山泽、屯田、工匠、诸司公廨纸笔墨之事”。[133]其属有工部、屯田、虞部、水部四司。工部司负责城池土木工程的建设,虞部司“掌京都衢閧、苑囿、山泽草木及百官蕃客时蔬薪炭供顿、畋猎之事”。水部司“掌津济、船舻、渠梁、堤堰、沟洫、渔捕、运漕、碾硙之事”[134],是唐代水利事业方面的行政主管部门。唐制,工部、虞部和水部三司各有专门的办事章程和行政管理法规。然因材料所限,三司之具体格条,目前尚未发现。
屯田司有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管天下屯田诸事务,并依官品授予在京文武官员职田和诸司公廨田。《屯田格》的条文,目前所考的仅有一条。《通典》卷10《食货十》载:
又屯田格:“幽州盐屯,每屯配丁五十人,一年收率满二千八百石以上,准营田第二等,二千四百石以上准第三等,二千石以上准第四等。大同横野军盐屯配兵五十人,每屯一年收率千五百石以上准第二等,千二百石以上准第三等,九百石准第四等。又成州长道县盐井一所,并节级有赏罚。蜀道陵、绵等十州盐井总九十所,每年课盐都当钱八千五十八贯。若闰月,共计加一月课,随月征纳,任以钱粮兼纳。其银两别常以二百价为估。其课依都数纳官,欠即均征灶户。”[135]
这里描述的是开元二十五年(737)屯田管理的有关情况,依例应在《田令》中有所涉及。根据戴建国先生对《开元二十五年令·田令》的复原,第38—49条涉及了屯田的类别(营田和军屯)、耕牛的分配、收获物的解纳和损欠、田亩的好坏以及屯官的考核等方面[136],但是唯独没有盐屯信息的任何说明。《屯田格》恰好弥补了这方面的不足:一是以营田为参照,分配盐屯的定额丁夫,大约分为四等,各依收获物的多寡而定;二是与此相应,对诸处盐井的课税和征纳标准也有具体规定。由此看来,《屯田格》是唐代屯田管理中必须遵循的法规和准则,对《田令》的执行起到了一种调节和补充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