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权不下县?:清代县辖政区与基层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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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代县辖政区的类型

历代州县机构,除设有知县等正印官以外,往往都设有一定数量的僚属官作为佐助。清承明制,根据《大清会典》的记载,其僚属官分为三类:佐贰官、杂职官、首领官,主要是:“州佐贰为州同、州判,县佐贰为县丞、主簿,所管或粮、或捕、或水利。凡府州县之佐贰,或同城、或分防。其杂职内之巡检皆分防管捕,或兼管水利。……厅首领有经历、知事、照磨,州首领有吏目,县首领有典史。厅无司狱者,即以首领兼司狱。州县首领即为管狱官,兼与巡检分管捕务”。[10]其中分防地方的佐杂官往往都具有一定的辖区,部分与知州、知县同城的佐杂官也可能具有一定的辖区。以上共同构成了清代州县的“分防制度”,其辖区也成为“县辖政区”。

依据清代州县政府的基本类型,县辖政区可分为州属政区、县属政区、厅属政区三类。其中,县辖政区的类别又与佐杂的设置有关,故州属、县属、厅属县辖政区中既有重复,又有区别。三者之中,共有的是巡检辖区,州属政区特有的是州同、州判、吏目辖区,县属政区特有的是主簿、典史辖区,厅属政区特有的是经历、知事、照磨辖区。此外,还有驿丞兼巡检衔所管等辖区。这些僚属官有一定的分防区域,“各县设立佐贰,分防地段,因县治辽阔,印官稽察难周,故特划分界址”[11],但其在分防区域内承担的职能不一,或系分管刑名、或系分征钱粮、或仅管治安、或兼司科举,但都在不同程度上由分防而衍生了其他相应的行政职权。以下分别就各种县辖政区的类型、职掌作一个宏观概括的勾勒。

(一)常川分防的巡检司辖区

作为官称一词出现的“巡检”始于中晚唐,五代时已呈现按行政级别分层设置的特点[12],主要行使的还是警政功能,其设置尚未显示出设于县级政区以下的特点,而是隶属于更高层级的军政系统。宋代时,巡检的设置开始分化,不仅县及其以上政区中设有该官职,州县也开始设置,或管盗、或管盐,其职能不一而足[13]。巡检设置的普遍化导致了其作为县以下最重要警政系统的形成,而且部分巡检还出现了专管县属某个具体区域的情形,其实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显示了县辖政区的雏形。元代巡检司设置较为突出捕盗的警政功能,李治安认为这一职能的转变是明清巡检司职掌的开端[14]。其实,这一判断应用于明代或许大体不违事实,但明清之间巡检司功能存在巨大的差异,关于这一点,历来论著均有忽略。明代历来被认为是巡检司发展的高峰[15],其原因自然在于明代统治者高度重视巡检司在弹压地方、维持治安中不可或缺的作用,所谓的“遏之于未萌”[16],其判断依据是巡检司设置数量历代最高,其弓兵配备也是前所未有、后未所见。但是如果深入到巡检司及其在地方区域中实际发挥的作用,也许清代才是巡检司功能最为完整、职掌最为全面的时期,较明代尚过之。关于这一点,依赖于大量明清方志尤其是“南部档案”、“巴县档案”所保留的丰富记载,才集中揭示了这一点,后文将有详细揭示。

清代巡检司,或简称巡司,或称巡政厅[17],大体可划分为两类:一类直属于州县政府、一类是专职巡检司,如管河巡检、盐巡检等。后一类职责一般是管理河堤、盐务等,其上级直属机构是河道总督、盐运使等,并不具备地方之责,一般不具备县辖政区的功能,不在本文研究范围之内[18]。需要分析的是直属于厅州县的巡检及其辖区。

巡检司按照制度规定不与正印官同城,故大多分防地方,一般均有一定的管辖区,并在管辖区内行使治安乃至更多职责,“掌捕盗贼,诘奸宄”,或设于州县关津险要之处[19],或设于市镇发达之区[20],或设于人口繁多之域[21]。对这些州县紧要之地的弹压,是巡检分防的主要目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知县、知州“鞭长莫及”之虞,如福建福鼎县杨家溪巡检,驻扎城,辖该县八都至十五都地方[22];盛京奉天府宁远州以凉水河为界,“河以东,州判管辖;河以西,巡检管辖”[23]

也有一些分防巡检,并不专管地方而只有某一项具体职责者,如山西永宁州青龙渡巡检,“不管村屯,专司口岸,所管三处:一曰后河底,对岸由绥德州吏目稽查;一曰黑蛇沟,对岸为杨家店;一曰军铺湾,对岸为宋家川,皆由吴堡典史带管”[24],可见该巡检虽分驻县城之外,但只是分管黄河渡口、“查收税务”[25],而无分辖地,故不属于“县辖政区”的一种。又如山东黄县黄山馆巡检,初“仅稽查海口,无地方之责,呼应不灵”,乾隆五十一年始将“黄山馆本社及附近之官庄、马亭、小阜庄、北马等五社地方,分拨该巡检管辖”[26],至此方成为县辖政区。

另有一类是管河之员如管河州同、州判等职,这类官员主要负责河防修筑维护,其辖制机构为河道总督等官,不直属于州县地方,故一般并无地方之责。后因维护河防,需要州县政府协助,而这些官员因无地方之责,往往呼应不灵,故有的地区奏请将上述各员俱加巡检衔,令管地方事,一般官衔为“某某州同(或州判及其他)兼管巡检事”,其本职仍是州同等事,之所以加巡检衔,是为与地方方便协调之用,并非是新设一巡检司,如乾隆十五年工部会议,“直隶河员驿丞有兼巡检衔者,俾其呼应灵而公事易集,乃因地制宜之意。今附近永定河各村庄不服河员管辖,必待州县派调约束,每致缓不及事,应请将十八汛内之河员俱令兼巡检衔,将附近村庄分拨管辖,更于河工要务有益。其南岸之下七工、北岸之上七工两把总所管汛内村庄,统归七工之县丞、主簿管辖,一切事宜俱照兼衔之巡检成例遵行。仍责令该管道厅及各该州县稽查,如有汛员越分干预及藉端滋扰等弊,即行详揭请参”[27],该年,永定河“十八汛员俱兼巡检衔,分管附堤十里村庄”[28]。又如直隶元城县主簿,管漳、卫二河事宜,后奏请移驻小滩镇,令兼管巡检事务,其益处是“既可就近防河,又可弹压地方,洵为一举两得”[29]

此外,驿丞一般“例难经管民事”[30],但兼管巡检衔者也具有一定的分防辖地,如易州分驻紫荆关之上陈驿驿丞兼巡检职衔,所管为“紫荆之八十六村”[31]。乾隆年间直隶总督那苏图奏请将永平府所辖村庄分隶均匀,“将迁安县沙河堡八十七村庄、卢龙县附近沙河堡等六村庄归七家岭驿丞兼巡检管辖;抚宁县深河堡四十村庄、临榆县小车家七十七村庄归榆关驿丞兼巡检管辖。沿途解犯,亦责令该驿丞收递,并请添建铺房各八间。”[32]山西“襄垣县禠亭驿、武乡县权店驿、辽州南关驿,各止驿马十余匹。各驿距该管州县遥远,印官不能兼顾,遇解犯送饷,均由驿丞照料。第附近山村,民情刁悍,驿员非其管辖,呼应不灵。应请各给巡检兼衔,禠亭驿附近村庄五十三处、权店驿附近村庄二十六处,各拨该驿丞管理。至南关驿离州属村庄窎远,中隔武乡县所管处所,难以分拨。且该驿驻扎即系武乡地方,应将武乡所辖与南关附近村庄三十处,拨该驿丞管理。该驿向隶辽州,今管武乡村庄,所有驿务,统归武乡县知县管理,各驿丞仍照旧管理一切。其查点保甲、缉拿盗逃等件,许解印官审理”[33],具有了县辖政区性质。事实上,除了驿丞兼巡检衔一般具有辖区之外,其他佐杂职官一旦兼巡检衔,往往也具有一定辖区,并有弹压地方之责,如河南怀庆府清化镇设有税课司大使,雍正十二年经王士俊奏请加巡检衔,“稽查匪类,以专责成”,加衔之前,“抽收税务,不与民事”,加衔之后,“始令管理地方”[34]

和典史、县丞、主簿设于县,州同、州判设于州不同,巡检司可设于厅、州、县等所有县级政区之下,故其数量最多,设置最为广泛。州县下所设巡检,一般都是在州县城以外,极少有例外的情况。但厅的巡检就有所不同,既有与厅城分治者,也有与同知、通判同城的。这类巡检名称一般与厅名相同,如山西归绥道所属诸厅,基本上都有同名巡检分布,如和林格尔厅就有和林格尔巡检司。这一现象明显与《大清会典》中所言的“巡检皆分防地方”相矛盾,其原因在于厅的设置本身就是由府的佐贰官辖地演变而来,最初设置时并不存在与正印官同城的问题。待到同知、通判辖地演变为正式的政区形式“厅”,僚属官也就因循而置了,《大清会典》沿袭了旧有的记载,尽管清代的情况已有所变化。设于厅城的巡检一般都兼有典史衔,这意味着如果该厅并未设置分治的巡检,那么驻于厅城的巡检司其职责将同时具有缉捕和监狱两项重责,而其职能行使将以全厅为范围,故也不属于县辖政区。如乾隆十九年山西布政使多伦在奏请于归化城等处设立巡检司时称:“直隶热河、八沟、塔子沟、喀喇河屯等处理事同知、通判驻扎地方俱设有巡检,专司缉捕等事,今归化城所属各协情形实与热河各处相等。奴才愚见,应请于归化城及和林格尔、托克托城、萨拉齐、昆都仑、清水河、善岱七协理通判驻扎之处各设巡检一员,俾其专管监狱,兼司缉捕。如有疏防、盗窃及越狱案件,俱将巡检照典史例参处”[35],可见,与同知、通判同城之巡检司其职任类似于州县中的吏目、典史等官。

(二)分县辖区——县丞

县丞在僚属官中品级仅次于知县,正八品,故在僚属官中地位最高,号称“二衙”或“分县”。《醒世恒言续编》第四十卷《坐怀不乱终友托》中秦凤仪选授广西融县县丞,其友石不磷临行嘱托,“官不论大小,好歹总之要为国家干一番事。如今二衙不过是水利、清军、管粮三事。若是水利,每年在农工歇时,督率流通堤防,使旱时有得车来,水时有得泄去,使不至饥荒,是为民,也是为国;清军为国家足军伍,也不要扰害无辜;管粮不要纵歇家包纳,科敛小民;不要纵斗斛、踢斛、淋尖,鱼肉纳户,及时起解,为国也要为民”[36]。这段文字所说主要是指驻于县城,作为僚属官的“县丞”所具有的几项主要职责。

县丞除与知县同城的之外,还有众多分防县丞,这类县丞统辖州县部分区域,如顺天府宛平县县丞驻于庞各庄,“将附近之六十九村并归该县丞稽察,除词讼案件仍不得擅受外,所有盗贼、邪教、娼赌、斗殴等事,均责成该县丞就近查拿,解县审办。如有盗窃案件并将该县丞作为协缉开参,归于南路同知管辖”[37];保定府束鹿县县丞原驻县城,无所事事,嘉庆十六年将其移驻小章村,改为分防县丞,“将附近之张古等六十村庄并归该县丞弹压”[38];又如山东兰山县,“即将该县丞移驻兰陵集地方,将附近之兰陵、底阁、洪山、罗滕、甘露沟等五保各村庄拨归该县丞管辖。除命盗重案仍饬报本县验勘审详外,其余鼠窃、奸匪、私盐、私宰、赌博、打降及编查保甲,稽查递县等事,即令该县丞就近查缉,分别送县审究。所管地方遇有失察疏防等情,即将该县丞查参,以专责成”[39];安徽宣城县,“该县县丞职司巡盐,驻扎县城,距湾址七十里之遥,缉私本不得力,并请将宣城县县丞移驻湾址分防,即以巡检管辖之黄池等镇改归县丞管辖,定为宣城县分防县丞”[40],自县城移驻乡村之后才分管一定辖区。在广东,县丞辖区也往往被称作“戎属”[41]。今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还保存有陕甘总督那彦成进奏时所附的“陕西平利县镇坪分防县丞地舆图” [42]

分防县丞大多具有一定辖区,只有具有分管辖区,其权责才好界定并便于管理,但似乎个别分防县丞也不分管地面,如云南昆明县,“云南巡抚郭一裕疏称:昆明县县丞移驻板桥驿,应毋庸分管地方”[43],但为例较少。

县丞中兼管河衔者,和管河主簿一样,一般不具有地方之责,如大名府大名县卫河县丞,“驻扎离城五里之旧县地方,管河河务之处,别无事事”,直到移驻龙王庙并兼巡检事后,方统辖附近村庄[44]。直隶魏县裁撤以后,大名县添设管河县丞管理漳河事宜,但“此缺系管河,并无地方之责,不足以资弹压,将该县丞改为分防,除户婚、田土、词讼一概不准干预外,其盗贼、匪徒、赌博、奸拐、斗殴等事,责成该县丞就近查拿,解县审办,似于地方大有裨益”[45],可见管河县丞与分守县丞在是否分辖地方上有本质的区别,管河县丞只有兼巡检衔才能分管地方。

此外,县丞从典章制度而言,是县的属官,州、厅是不设的。然而,清代基层行政实践中,厅似乎也可辖属县丞一职,但比较少见。如河南南阳府淅川厅,道光十二年奏请将南阳县县丞移驻荆子关,归厅管辖[46]。光绪末湖北新设夏口厅,将汉阳县县丞移驻厅属刘家庙,“改为夏口厅分防县丞,由部另颁夏口厅县丞条记,所有通济门外地方,统归该县丞汛地,饬令编查保甲、实力弹压巡稽”[47]

(三)主簿辖区

按照驻地不同,主簿可简单分为两类:

一类是分防主簿。这类主簿其钤记格式一般是“×县分防××地主簿”,其辖制衙门是县,如山西省太谷县范村镇,“人稠地广,倍盛于前城,不可无分驻之员,应将高山城巡检裁汰,以之移政于太谷县范村镇,另设主簿一员驻扎该镇,兼管附近村庄,凡有打降、赌博、盗窃、窝娼等事,许其就近拘拿,详县究治。并令该主簿编查保甲,遇有失事疏防,责其承缉,按限查参。其命盗等案及户婚、田土词讼仍归该县审理”[48]。又如河南内黄县主簿,“令其分驻楚旺镇,除命盗、户婚、田土案件,照例仍归该县审理,不准擅受外,其余漕盐船只、舵水人夫、窃取财物及宿娼、聚赌、酗酒、打降并附近村庄抢窃、私贩等案,均责成该主簿就近稽查缉捕,分别移县究办”[49]。又如山东省,“历城县中公集移驻之员应令分管一百零四庄,庄多事繁,泰安县安驾庄系通衢大镇,人犯、饷鞘络绎,均属最要之区,恐巡检微员不足以资弹压,应请将该二处俱改设主簿,并定为在外升调之缺”,而其所管仍是“凡奸匪、盗赌、打降、窝娼、私宰、私贩、私铸等事,令其查拿,遇饷鞘、人犯到境,就近防护”[50]。个别主簿也自称分县,如吉林新安镇所设分防主簿, 1981年在吉林长岭县出土的一块铸字的铁板上写着“大清光绪二十九年巧月吉立 知新安镇分县事马 兼制”[51]

一类是在城主簿。在城主簿一般是知县僚属官,或随时听令知县差遣,或有专项事务,如甘肃省皋兰县主簿,专管黄河浮桥事宜[52],据称“该主簿本职专管移造浮桥,并抽收木税,再无别项事”[53],其条记名称即为“皋兰县主簿管理河桥”[54],这类一般不属于县辖政区的范畴。当然,在城主簿偶尔也可以辖属近城地带,成为县辖政区,如乾隆二十六年江苏巡抚陈宏谋曾提到,“吴淞江巡检驻扎法华镇,分管八保,地方辽阔,请将该巡检原管近城二十五保,归在城主簿管辖;附近海滨二十三保归本县管塘县丞统辖。”[55]

主簿中有一类头衔为管河主簿者,既有驻于州县城者,也有驻于县城之外的。一般情况下,该类主簿负责河防,所管乃河道修筑、维护等事,并无地方之责,且属各省河臣而非州县管理,如沛县管河主簿,“查山东伽河所属之沛县河道长四十八里,系江南地境,因其北界鱼台,故设主簿一员,隶于山东总河,凡运河催漕以及修防堤岸,悉遣东省成规,甚为顺便,臣管见所及,请将直隶之清河、故城管河县丞二员改照江南沛县主簿之例,归并山东河臣管辖。”[56]宛平县主簿,“永定河北岸堤工系宛平县主簿经管,计长四十七里有奇”,主要是管理河道,不辖村庄[57]。比较典型的例子是开封府祥符县,邻近黄河,“系省会首邑,庶务尤繁,虽向有县丞、主簿,均系专管河务之员,止能在汛修防,不克分理邑务”[58]。另外还有一类州县所在水利事宜较重之区,所设主簿并不属于河员,仍属州县管理,但令其专司水利事务,也无地方之责,如湖南省岳州府巴陵县,“滨江带湖,水汛绵长,境内陂塘、港汊、水道甚多”,“每逢秋末冬初,印捕官督夫修筑,湖水涨发之后,专员住宿堤所,昼夜抢护,更无暇办理别项公事。今责之典史兼司水利,而典史有管理监狱、巡缉,匪小之任,往往顾此不能顾彼”[59],因此奏请添设主簿,专司水利。可知该员不属河员之列,兼司水利,并无地方之责。也有一些虽专司水利,仍分辖地方者,山西省阳曲县,“请于该处适中之兰村地方复设主簿一员,专司水利疏蓄事宜,即将附近兰村等二十五村庄拨归该主簿管辖,遇有失事疏防,照例参缉。此外打降、赌博、窝窃、窝娼等事,许其就近查拿解县审办,钱粮、词讼仍归该县管理,不得违例擅受”[60]

(四)无分防之名而有分防之实——典史辖区

典史一般都是与知县同城者,极少有分驻县城之外的。即使有特殊缘故而分驻的,日后一般也会迁回县城以符定制。如云南会泽县,典史原分驻者海,嘉庆十六年就令其移回县城[61]。典史的职责一般专司监狱,虽属知县僚属官,以制度论,应该不时有差委事件,但因监狱责重,故往往委派他员办理,如乾隆二十四年,山东恩县奏请添设四女寺县丞时称:“独恩县以冲疲难之缺并无佐贰,止有典史一员,专司监狱,例难差委”[62],甘肃皋兰县奏请添设主簿管理河桥时,也称:“该县地居省会,政务殷繁,县丞分驻红水,典史职司监狱,在佐杂既不能分理,知县又难以兼顾,应请添设主簿一员管理河务”[63]。此外,典史往往还兼理一县捕务[64],这是与监狱之责相关的捕盗职能,侧重于维持社会治安。

然而,正是这些负有州县监狱重责的典史,在清代文献中,往往记载了他们与巡检、主簿等佐杂官分领辖地的状况,尤其是在广东地区,几乎所有驻于县城的典史均具有分辖区,与巡检、主簿、县丞等一样,成为县辖政区的一种(详见本文第四章)。这就改变了我们对于分防区的认识,即并非分驻地方者方有分辖区,驻于县城同样也可能具有分辖区。典史分辖的局面,可能并非每县都如此,尤其是对那些仅有一知县、一典史配备的县份,典史职能所行使的范围以县为单元,本质上应被视作知县的僚属官。但在全国多个省份,这类典史分辖县域一部分的情况屡见记载:

江西德化县,乾隆二年,“吏部议准。原任江西巡抚俞兆岳疏称:德化县城子镇巡检,原管辖之城子镇并赤松、南昌二乡,归德化县典史巡查。其城子镇巡检改德化县大姑塘巡检,兼管附近之仁贵乡。从之。”[65]

福建霞浦县,乾隆七年“吏部议准。原署闽浙总督策楞疏称福鼎县潋城地方,原属霞浦县管辖。迨乾隆四年添设县治,始归福鼎县管理。所有杨家溪巡检现驻潋城地方,应归福鼎县管辖,将福鼎之八都至十五都,责令该巡检弹压稽查。其原辖之六、七两都,地属霞浦,应归于霞浦县典史巡查。并请将杨家溪衔名,改为潋城司,铸给印信。从之。”[66]此年霞浦县另有杯溪巡检司,故文中“霞浦县典史巡查”的范围绝非霞浦全县,而是专指典史辖区。又浦城县,设附城县丞、典史各一员,巡检司三:庙湾、溪源、高泉,近城之登云等里归县丞管辖,西北隅及近城之右平等里归典史管辖,北乡长乐等里归庙湾巡检管辖,南乡人和等里归溪源巡检管辖,其东乡之高泉等里并西乡之上相等里归高泉巡检管辖,“各就分辖地段,稽查巡缉”[67]

广西苍梧县,乾隆八年“苍梧县罗粒司巡检仅辖须罗、平乐二乡。须罗乡事务,可归毗连之长行乡管理。平乐乡与该县典史所辖之吉阳、平政相连,其事务可归该县典史管理。罗粒司巡检亦属可裁。”[68]

甘肃高台县,乾隆九年,“户部议覆。甘肃巡抚黄廷桂疏称:高台县三清湾屯田地亩,碱重砂多,收成歉薄。每岁官役俸工养廉、渠长工食并渠道岁修等项,所收不敷所用,请改归民种升科。其原设之主簿并额设屯长渠长口食、岁修银两,一并裁汰。又柔远、平川二屯,应改归高台县典史管理。”[69]因高台县尚有毛目县丞一员,故高台县典史所辖必非全县之境,其性质仍属于县辖政区。

湖北蕲水县,乾隆十一年,“湖北巡抚开泰疏称:蕲水县地方辽阔,有上、下、南、北、永福五乡,周三百余里,向由典史稽查巡缉,不免顾此失彼。查有巴河、兰溪巡检二员,堪以就近分管。应将附近巴河之北乡归巴河巡检专汛,附近兰溪之永福乡归兰溪巡检专汛,其上、下、南三乡,仍令典史照旧管理。从之。”[70]如果说乾隆十一年前,蕲水县典史可称作县僚属官,那么此年与巡检分区而治之后,具有了县辖政区的性质。又如湖北黄梅县,“县属三十六镇,典史分管三十镇,清江巡检分管五镇,新开口巡检止管一镇,繁简悬殊。且典史所管汛地,有远至一百余里者,巡缉难周,请将典史分巡三十镇内,与新开镇附近之蔡山、塅塘、太白三镇,改拨新开口镇巡检管辖”[71]

湖南,乾隆四十年,署理湖广总督陈辉祖等曾奏请将驿丞改为巡检,将附近地方分拨管辖,另外“吏目、典史其分管地方,饬令各州县划定疆界,另行造册咨部”[72]。可见,湖南地区典史、吏目划分辖区是官方有目的推行的一次行动,其分管区是普遍存在的。

直隶天津县,乾隆二十九年,“吏部议准。直隶总督方观承奏称:天津县西沽叠道,经理须员,就近请归北仓大使管理。其拨夫修垫等事,必得兼衔弹压。查西沽旧有巡检,原管七十六村庄,嗣裁归典史。应令北仓大使兼西沽巡检,其印信即照兼衔铸给。裁仓夫四名,改设弓兵,添设攒典一名。典史所管村庄,酌拨管辖。”[73]

江苏东台县,乾隆三十九年设富安场巡检,与典史分地巡查,将民地、灶地划分界址,“南属巡检,北归典史,各就所辖之地随时巡缉。遇有疏防处分,各照地界开参”[74]

台湾彰化县,光绪十八年将县丞由南投移驻鹿港,“缉捕界址应即以鹿港沿海一带之马苓、二林、深耕、线西四保归该县丞分防,余境仍由彰化县典史专管,其南北投二保与鹿港界不毗连,应统归台湾县典史管辖,以专责成”[75]

浙江山阴县,光绪三十一年奏请于山阴、萧山交界之临浦镇设县丞,将山阴四十都之一、二、三图,四十一都之一、二图,四十二都之一、二、三图,四十三都之一、二、三、四图,共计四都十二图,统归县丞分防,以萧山十七都之一、二、三图,共计一都三图,划归县丞兼辖。设此县丞之前,“凡分防地方原有山阴典史、萧山渔浦巡检”[76],可见原山阴典史亦有分缉辖区。

广东大埔县,“白猴、同仁、岩上三甲向系典史分管,固该典史有监狱之责,不免常同赴乡,恐有贻误,应请将该县属之大产司巡检移驻适中之白猴地方,即将白猴、同仁、岩上三甲等处拨归该巡总管理,庶足以各专职守。”[77]巡检分辖之前,该三甲是归典史分管。

可以看出,典史分管若干辖区在多个省区都曾出现,并非是施行于某一地域的个别案例。乾隆二十年,吏部曾议奏,“各省开参疏防,多未画一,请嗣后失事地方,系吏目、典史管辖,将吏目、典史查参;如系巡检管辖,止将巡检查参。从之”[78]。可见,典史、吏目等典狱官巡查地方专责是具有一定普遍性的。

典史辖区有专门名称,广东地区称为“捕属”。而在江南等地,又被称作“四境”[79],其缘由是“典史俗称四衙,故其所辖地称四境”[80]

(五)吏目辖区

吏目与典史类似,都是管理监狱之官,只不过典史设在县下,而吏目属州。“各省遇有州缺,设立吏目一官,所以专司监狱捕务,与各省县缺设立典史无异”[81]。吏目一般均在州城居住,每州均设有一员,部分有一定辖区。如广西太平府思明土州,康熙六十年改土归流,该地直属太平府管辖,原设之吏目仍予保留,其管辖的即是原思明土州,“专司捕务”[82]。湖北随州,“总随之境,为百里者六,幅员辽阔,号称难治,故多设巡检司以资分辖,明初有唐县镇、梅坵二巡检司,正统中增置出山、合河二司。国朝乾隆三十九年,又增置州同一员分驻祝林总,而移出山司于高城为高城司。嘉庆初裁唐县镇巡检改设州判,与吏目所辖地方,共为六总”,其中吏目所辖为“安居店、淅河店、洛阳店”等处[83];湖北兴国州共设两巡检、一吏目,吏目原系管辖全州捕务,乾隆二十四年时建立巡检、吏目分辖体制,除拨予富池、黄颡口巡检管辖区以外,其“丰叶、伏近、长庆、永伏、修善、上阳、辛慈口、吉口、宣教、辛兴、下阳、辛从庆、修净、下双迁、上双迁仍令吏目稽查”[84];山西永宁州吏目、巡检共三员,乾隆三十三年奏请该州所属村庄“分定疆界、各为巡缉,以专责成”[85]。乾隆十八年,“又覆准:凡遇报到人命,印官公出,同城并无佐贰,而地方广袤,相距邻封遥远,按系吏目、典史分辖地方,即饬该吏目、典史验立伤单,申报印官覆验”[86]。可见吏目与典史一样,部分是“分辖地方”者。

极个别吏目是分驻县城之外的。如四川天全土司,雍正七年改土归流,改设天全州,设置吏目一员,驻扎碉门[87]。这是因为碉门系雅州府天全州通“番地”三路之一,“碉门要害,尤为巨防也”[88]

也有少属吏目是管理河防的,并无地方之责。如霸州清河吏目,属清河道管辖[89],经管永定河“北岸六工”,原管“堤长三十里”,后改为十八里[90]。乾隆年间,直隶永定河吏目也曾兼巡检衔,分管附近村庄,“南北岸同知分管堤工:南岸长一百五十四里,北岸长一百五十五里四分。两岸原各辖九汛,乾隆十六年改移下口,裁去下三汛。南岸同知辖州判、县丞六员,北岸同知辖主簿、吏目六员,乾隆十五年奏准沿河各汛均兼巡检衔,分辖附近十里村庄”[91],至此,永定河附近吏目也成为县辖政区之一种。至嘉庆八年,因吏目司职监狱,管理河务与典例不符,霸州、沧州吏目等均改为巡检,“专司河务,不得干预地方事”[92],则不再属于县辖政区。

综合以上各类情况,吏目分辖区主要职司是捕盗等警政职能,这也是由其本职典狱、捕务衍生而来的。

(六)州同、州判辖区

州同、州判属于知州的佐贰官,其分辖地往往被称作“分州”,与县丞、主簿类似,既有驻于州城,也有分防地方的。驻于州城的往往肩负典狱之责,且分管全州捕盗事宜。雍正三年曾令将州属各县盗案,有州同者归州同兼理,无州同者归于州判兼理[93]。直隶州州判往往还兼理属县若干事务,如湖南靖州州判,乾隆五年“令兼管城步、绥宁二县瑶务”[94]

分防地方者一般均具有一定的管辖区域。“州同、州判乃系佐贰,听候差委之员,其与知州同城者原毋庸给予关防”,其意为州同、州判并无一定职任,故无需关防。而分防地方者有固定管辖区域,必须给予关防,方于政事有益而便责成。乾隆二十六年广西巡抚熊学鹏在奏请给予河池州分防州同关防时称:“河池州州同分防三旺,瑶壮杂处,该员办理地方一切事宜,职任甚重”[95],州同不仅具有管辖区域,且“办理地方一切事宜”。乾隆元年奉天府长宁县裁入永吉州,“但距永吉六百余里,归州管理,该州势难兼顾,不无鞭长不及,似应就长宁县所有衙署改设州同一员,抚绥管束,一切征收、审验等事俾之就近办理,仍属永吉州兼辖,庶为妥协”[96]。乾隆五十年,江西宁州州同移驻渣津,“稽查弹压,实有裨益。除一切命盗、奸拐重案以及户婚、田土等项仍由该知州准理外,凡系匪类、宵小、打降、赌博、私宰等事,责令就近查拿审讯,移州究拟归结”[97]。清东陵在遵化州马兰峪一带,事关皇室风水,乾隆四十七年将分防之石门镇州同除原管二十八村外,再拨给二十里以内五十一村归其专辖,“遇徭役、命盗等事,仍归遵化州办理”[98]。州判与州同情况类似,如甘肃秦州,乾隆二十二年移州判驻三岔镇,“附近各堡钱粮,即归该州判征收,仍照旧兼理捕务”[99]。乾隆二十六年直隶延庆州州判“本任无专管事务,请移驻居庸关,改为延庆州分防州判,兼管驿务。卫备衙署作为州判衙署,地丁钱粮令新设之延庆州州判就近代征。”[100]州判设立以后,所管辖地有时被称作“汛地”,如光绪三十四年直隶赤峰直隶州请于乌丹城设立州判,“汛地如何划分、权限如何订定以及廉俸役食津贴银数,一切未尽事宜均俟命下之日分别酌拟奏明”[101]

当然,州判、州同与县丞、主簿差别之处在于州判、州同中既有属于散州者,又有属于直隶州者。属于散州者,且分防散州下若干区域的,自然属于县辖政区的一种。但属于直隶州的州同、州判,其本身除了管理本州若干事务以外,还要兼管属县,因此,其中既有管辖区域局限于本州直辖部分以内的县辖政区,也有兼管属县的非县辖政区。如山西解州直隶州州判本驻解州治,“并无专办事件,且解州系直隶州,其州判例辖属县,若将该州判移驻运城,凡遇山水暴涨渠堰各工有冲刷危险,应行抢修之处,解州及夏、安二邑皆其所辖,即可就近传唤乡保购料雇夫,加紧抢修”[102],可见,移驻运城以后的解州直隶州州判其所管仍为解州本州及夏、安邑两县,不属县辖政区。如果直隶州同时设有吏目和州判,也可能在地域上有一定分工,如江西宁都直隶州,吏目专管本州捕务,而州判则分管两个属县瑞金、石城的捕务[103],当然也都不属县辖政区。

(七)厅知事、司狱、照磨

无论直隶厅还是散厅,都各有本管区域,故从地域角度而言,其亲辖地仍应算作县级政区的一种。厅的僚属官主要有知事、司狱和照磨等。因为厅的设置本身就是一种资源节约机制,较为灵活,职官配备往往仅有同知、通判一员另加驻于厅城的僚属官一员,或是司狱、知事、照磨,或者即设巡检一员,兼司狱事,其所管范围仍是以整个县级政区为单位的,故往往并不属于县辖政区的一种,如广东佛冈直隶厅,仅设同知、司狱二官[104],但在《广东舆地图说》中记载:“司狱属大乡十九:九围堡、黄田堡、天降坪堡、田心堡、黄华堡、渭江堡、小坑堡、龙蟠堡、龙潭堡、龙溪堡、观音堡、观音乡、虎山乡、高台乡、独石乡、白石乡、西田堡、神迳堡、迳头堡”[105],似乎该司狱有单独管辖区,而同知分管另外地域。然而细查《佛冈直隶军民厅志》记载,该厅以观音山为镇山,山之阳为吉河乡,统十三堡:渭江堡、九围堡、田心堡、黄田堡、天降坪堡、黄华堡、小坑堡、龙蟠堡、龙潭堡、龙溪堡、神迳堡、西田堡、观音堡,山之阴有六乡:观音乡、独石乡、白石乡、迳头乡、虎山乡、高台乡[106]。两相比较,除了一为迳头乡、一为迳头堡外,其他完全一致,可见《广东舆地图说》中的“司狱属大乡十九”,其实正是佛冈厅的管辖范围,故此司狱辖地并非县辖政区的一种。但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司狱以外,还设有其他僚属官如巡检司的厅,也有可能司狱与巡检司分地而治,这方面的例子较少,广东连山直隶厅有一个难得的直观的事例,该厅除司狱外,还设巡检司一员驻宜善,司狱所属有:沙坊半乡、上吉乡、沙田乡、和睦乡、大富乡、茅铺乡、禾峒乡、上草乡,而宜善巡检司所辖大乡有:省峒、高乡峒、七星峒、治坪峒、石田峒、枫峒、宿塘峒、凉峒、上帅峒[107]。该司狱辖地即具有了县辖政区的性质。

厅知事中有些分防者具有一定辖区,如光绪二十八年吉林添置绥芬厅分防穆棱河知事[108],宣统元年又以其地升改为穆棱县[109]。此外还有湖南凤凰直隶厅知事驻得胜营、云南永北直隶厅知事驻金沙等。云南永北直隶厅初为永北府,有知府亲辖之地,乾隆二十八年因金沙地方“距城一百五十里,实为南北往来之孔道,兼系渡口要津,民俗刁悍,奸狯错处,每多滋事”,故奏请将知事移驻,“并附近各村命盗重案仍归该府审结外,其户婚、田土、斗殴等细务,应即令就近审理,详府完结”[110],永北府改为直隶厅后,该知事仍隶新设同知。

厅照磨中分驻在厅城外的极少。吉林长春厅曾于光绪八年添置农安分防照磨,这一照磨辖地后于光绪十五年置为农安县,属新升之长春府,该照磨随即移驻府辖之朱家城地方[111]。至少在光绪八年至十五年间,农安照磨属长春厅,有一定辖区,属于县辖政区的一种。


[1]日]真水康树:《明清地方行政制度研究——明两京十三布政使司与清十八省行政系统的整顿》, 58~64页,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 1997。

[2]属州的消失情况,可参华林甫:《清前期“属州”考》,载刘凤云等编:《清代政治与国家认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2。

[3]关于卫所研究概况,可参见邓庆平《卫所与州县——明清时期蔚州基层行政体系的变迁》的《前言》部分,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八十本第二分, 2009。

[4]傅林祥:《清康熙六年前守巡道制度的变迁》,《历史地理》第二十五辑。

[5]乾隆《震泽县志》卷28《经略一·治水一》。

[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以下简称“朱批”):无署名,光绪二十二年《奏为特参紫阳县毛坝关主簿张兆华延安府照磨高凤仪蠧政害民请旨革职事》,档号: 04-01-12-0573-067。

[7]何平:《论清代定额化赋税制度的建立》,《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7年第1期。

[8]雍正十三年十月二十日刑部右侍郎杨超奏,《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25辑, 278~279页。

[9]《清高宗实录》卷143乾隆六年五月癸未, 1056页。

[10]嘉庆《大清会典》卷4《吏部》, 115~116页,台北,文海出版社, 1990。

[11]朱批:道光二十八年闽浙总督刘韵珂奏,档号: 04-01-12-0469-032。

[12]刘琴丽:《五代巡检初探》,《史学月刊》2003年第6期。

[13]苗书梅:《宋代巡检初探》,《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3期。

[14]李治安:《元代巡检司考述》,收入《来新夏教授学术研讨会纪念集》,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 2002。

[15]王伟凯:《试论明代的巡检司》,《史学月刊》2006年第3期。

[16]顾炎武著、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外七种)》卷8《乡亭之职》, 627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5。

[17]阿拉善档案:宣统三年阿拉善亲王塔旺布里甲拉《为讯究山西保德州民人越界偷挖甘草事致山西包头镇巡政厅》,档号: 101-09-0032-091。包头镇巡政厅即是指山西萨拉齐厅包头镇巡检司,嘉庆十四年自昆都仑移设者(《清仁宗实录》卷212嘉庆十四年五月壬午, 848页)。

[18]盐巡检数量极少,仅有七员而已,山西河东盐池的盐池司、长乐司、圣惠司三巡检司,“专司巡缉私盐,不理民事”,故乾隆二十九年将其考核大计之权交由运司考覆而非州县,并称此是“照两淮盐务巡检之例”(见《清高宗实录》卷724乾隆二十九年十二月庚辰, 1064页),两淮盐务巡检即白塔河、乌沙河。此外长芦盐场张家湾巡检司有无辖区不明,惟一明确有辖区且受州县节制的是广东上川盐巡检。

[19]《清史稿》卷116, 3359页,北京,中华书局, 1976。

[20]鄂尔泰:《议州县不必设副官乡官疏》:“查得设官分职,专司而外,原有佐理,如州牧县令以下,设有州同、州判、吏目、县丞、主簿、典史等官,而县分大者,则添设县丞为之征比钱粮、审理词讼;乡镇多者则分设巡检为之缉捕匪类、查拿盗贼”,徐栋编:《牧令书》卷2,《官箴书集成》第七册, 65页,合肥,黄山书社, 1997。

[21]冯桂芬《复乡职议》提议“满五千家(地广人稀之县量减)设一巡检”,部分反映了清代影响巡检司设置的人口因素,盛康辑:《清朝经世文续编》卷28《吏政十一·吏胥》,沈云龙主编《中国近代史料丛刊》第835册, 32页,台北,文海出版社, 1966。

[22]《清高宗实录》卷170乾隆七年七月丁卯, 163~164页。

[23]《清高宗实录》卷348乾隆十四年九月癸丑, 803页。

[24]《汾州府上准中丞条议》,《与我周旋集》文集二《西河文集》,清乾隆五十八年清祜堂刻本,收入《四库未收书辑刊》第9辑第23册, 137~138页。

[25]乾隆三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山西巡抚兼管提督苏尔德奏,《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31辑, 181页。

[26]《清高宗实录》卷1248乾隆五十一年二月甲申, 775页。

[27]乾隆《永定河志》卷15《奏议六》,《故宫珍本丛刊》第238册,海口,海南出版社, 2001。

[28]乾隆《永定河志》卷2《职官表》分防汛员。

[29]录副:嘉庆十九年十二月初二日直隶总督那彦成奏,档号: 03-1564-008。

[30]《清高宗实录》卷167乾隆七年五月甲戌, 114页。

[31]《清世宗实录》卷135雍正十一年九月乙酉, 735页。

[32]《清高宗实录》卷280乾隆十一年十二月乙丑, 653页。

[33]《清高宗实录》卷514乾隆二十一年六月庚子, 493~494页。

[34]录副:乾隆二十九年三月十二日河南巡抚阿思哈奏,档号: 03-0052-049。

[35]录副:乾隆十九年十月初九日山西布政使多伦奏,档号: 03-0051-025。

[36]听风堂主人选编:《醒世恒言续编》, 671页,北京,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 1994。

[37]录副:嘉庆二十年五月二十三日兼管顺天府尹刘镮之、顺天府尹费锡章奏,档号: 03-1568-037。

[38]录副:嘉庆十九年十二月初二日直隶总督那彦成奏,档号: 03-1564-008。

[39]录副:乾隆六十年六月三十日山东巡抚玉德奏,档号: 03-0276-004。

[40]录副:嘉庆二十二年十二月初五日安徽巡抚康绍镛奏,档号: 03-1702-094。

[41]如光绪《广州府志》卷9《舆地略一·都堡》三水县:“戎属:乡一”,指的是该县西南镇县丞辖地。

[42]录副:道光四年四月十四日陕甘总督那彦成等呈奏折附件,档号: 03-2503-008。镇坪县丞即道光四年裁洋县袁家庄县丞所改设者,见光绪《续修平利县志》卷3《建置》所附“原奏”。

[43]《清高宗实录》卷535乾隆二十二年三月癸丑, 746页。

[44]录副:嘉庆十九年十二月初二日直隶总督那彦成奏,档号: 03-1564-008。

[45]录副:乾隆五十九年七月初八日直隶总督梁肯堂奏,档号: 03-0269-012。

[46]录副:道光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河南巡抚杨国桢奏,档号: 03-2624-018;咸丰《淅川厅志》卷1《公廨》。

[47]录副:光绪二十六年十月十九日湖广总督张之洞奏,档号: 03-5094-004。

[48]录副:乾隆四十三年三月六日山西巡抚巴延三奏,档号: 03-0053-042。

[49]朱批:嘉庆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河南巡抚方受畴奏,档号: 04-01-03-0005-013。

[50]朱批:乾隆三十七年十月十七日山东巡抚徐绩奏,档号: 04-01-13-0049-020。

[51]丁一:《新安镇设置过“分防主簿”》,《长岭文史》第4辑,长岭县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辑, 1999。

[52]《清高宗实录》卷989乾隆四十年八月丁酉, 200页。

[53]录副:嘉庆九年五月初七日陕甘总督惠龄奏,档号: 03-1464-086。

[54]《清高宗实录》卷1008乾隆四十一年五月已卯, 542~543页。

[55]《清高宗实录》卷650乾隆二十六年十二月乙丑, 278页。

[56]录副:乾隆二十八年一月十二日巡视东漕吏科给事中明善奏,档号: 03-1001-005。

[57]《清高宗实录》卷1130乾隆四十六年五月癸未, 111页。

[58]录副:乾隆九年二月二十二日河南巡抚硕色奏,档号: 03-0074-029。

[59]朱批:乾隆四年五月二十六日湖广总督德沛奏,档号: 04-01-12-0015-042。

[60]朱批:道光八年十月十四日山西巡抚卢坤奏,档号: 04-01-01-0696-024。

[61]录副:嘉庆十六年正月二十六日云贵总督伯麟、云南巡抚孙玉庭奏,档号: 03-1466-004。

[62]录副:乾隆二十四年九月二十日山东巡抚阿尔泰奏,档号: 03-0994-109。

[63]录副:乾隆四十年六月十日陕甘总督勒尔谨奏,档号: 03-0146-010。

[64]录副:乾隆二年二月直隶总督李卫奏,档号: 03-0056-005。

[65]《清高宗实录》卷39乾隆二年三月癸丑, 702页。

[66]《清高宗实录》卷170乾隆七年七月丁卯, 163~164页。

[67]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录副奏折:同治二年七月一日福建巡抚徐宗干奏, http: / / catalog. digitalarchives. tw/ dacs5/ System/ Exhibition/ Detail. jsp? OID = 3896 56(2011/02/09)。

[68]《清高宗实录》卷183乾隆八年正月癸未, 364页。

[69]《清高宗实录》卷212乾隆九年三月己丑, 727页。

[70]《清高宗实录》卷269乾隆十一年六月壬午, 492~493页。

[71]《清高宗实录》卷278乾隆十一年十一月丁酉, 633页。

[72]朱批:乾隆四十年十月二十四日署理湖广总督陈辉祖,护理湖南巡抚敦福奏,档号: 04-01-01-0333-002。

[73]《清高宗实录》卷709乾隆二十九年四月丁未, 922~923页。

[74]乾隆三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两江总督高晋奏,《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36辑, 78页;《清高宗实录》卷967乾隆三十九年九月戊辰, 1149页。

[75]录副:光绪十八年八月初六日台湾巡抚邵友濂奏,档号: 03-5093-041。

[76]录副:光绪三十一年三月初九日浙江巡抚聂缉椝奏,档号: 03-5440-031。

[77]录副:嘉庆二十四年四月十一日两广总督阮元、广东巡抚李鸿宾奏,档号: 03-1467-029。

[78]《清高宗实录》卷497乾隆二十年九月壬辰, 248页。

[79]民国《续修江都县志》卷1《地理考第一》。

[80]《甘棠小志》卷1《记建置第一》。

[81]朱批:嘉庆八年闰二月二十二日直隶总督颜检奏,档号: 04-01-02-0005-010。

[82]《清圣祖实录》卷292康熙六十年五月乙亥, 842页。

[83]乾隆《随州志》卷1《疆域》。同治《随州志》卷3《疆域》中随州吏目所辖同于乾隆《随州志》所载。

[84]《清高宗实录》卷584乾隆二十四年四月辛酉, 480页。

[85]乾隆三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山西巡抚兼管提督苏尔德奏,《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31辑, 181页。

[86]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124《刑部》。

[87]《清世宗实录》卷80雍正七年四月辛巳, 48页。

[88]顾祖禹著、施和金点校:《读史方舆纪要》卷72四川雅州府, 3385页,北京,中华书局, 2005。

[89]《清世宗实录》卷49雍正四年十月戊寅, 746页。

[90]乾隆《永定河志》卷6《工程考》。

[91]乾隆三十八年《永定河事宜碑》,乾隆《永定河志》卷19《附录·碑记》。

[92]朱批:嘉庆八年闰二月二十二日直隶总督颜检奏,档号: 04-01-02-0005-010。

[93]《清世宗实录》卷27雍正二年十二月壬午, 416页。

[94]《清高宗实录》卷114乾隆五年四月癸酉, 670页。

[95]朱批:乾隆二十六年十二月初八日广西巡抚熊学鹏奏,档号: 04-01-12-0110-058。

[96]朱批:乾隆二年四月初十日奉天府府尹宋筠奏,档号: 04-01-01-0013-015。

[97]朱批:乾隆五十年八月二十四日暂署江西巡抚舒常奏,档号: 04-01-01-0411-006。

[98]《清高宗实录》卷1151乾隆四十七年二月戊子, 426页。

[99]《清高宗实录》卷550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辛丑, 1026页。

[100]《清高宗实录》卷653乾隆二十六年四月壬辰, 94页。

[101]朱批: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初三日热河都统廷杰奏,档号: 04-01-12-0669-110。

[102]录副:乾隆二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山西巡抚明德、河东盐政萨哈岱奏,档号: 03-0107-005。

[103]录副:乾隆十九年三月十六日江西巡抚范时绶奏,档号: 03-0088-081。

[104]道光《佛冈直隶军民厅志》卷2《秩官志》。

[105]光绪《广东舆地图说》卷1佛冈直隶厅部分。

[106]道光《佛冈直隶军民厅志》卷1《建置志·乡里》。

[107]光绪《广东舆地图说》卷11连山直隶厅。

[108]《光绪朝朱批奏折》第一辑《官制》光绪二十八年八月二十九日吉林将军长顺奏, 365页。

[109]录副:宣统元年闰二月十二日东三省总督徐世昌、署理吉林巡抚陈昭常奏,档号: 03-7472-006。

[110]乾隆二十八年九月初六日云贵总督吴达善奏,《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十九辑, 15页。

[111]光绪《吉林通志》卷12《沿革志下》长春府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