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权不下县?:清代县辖政区与基层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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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次县辖区:“司”的设立与明清广东基层行政

众多研究都注意到清代佐杂分防制度中,广东省是一个极其特殊的存在,[1]几乎所有州县的全部县域都被数量不等的典史、县丞、主簿、吏目、州同、州判和巡检司分割完毕,其辖区被统称为“司”,构成县下一级行政区域,在同治《广东图说》、光绪《广东舆地图说》中有着极为清晰的记载,这与学界通常认为的直到清末民初随《城镇乡自治章程》的发布才开始在县以下普遍设立一级政权的认识显然是相悖的,与广东之外的其他省区佐杂分防只是点状存在亦大为迥异。这一特殊个案提醒我们,追溯近代县下政区的起源,绝不可以忽略中国固有的传统。早在清代,来华传教士卫三畏就观察到广东附近这一特殊的行政建制,“一些次要的城镇,有较低级的官员(称巡检)管辖,其下划出一部分乡村,称‘司’。黄埔及其附近的乡村就是这样的单元,称茭塘司,属于广州府番禺县”[2]。这一州县分防体制在清代广东的清晰体现,对以费孝通为代表的“双轨政治”论者的预设前提——“县下不设官员”构成了几乎难以解释的挑战,国家权势于清代已下延至乡村社会,由此,传统对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认识就具有了重新解读的必要。尽管不少前贤都注意到清代广东基层治理的特殊性,但以往的讨论多局限于制度史与历史地理学范围,偏重任用、设置、分布等传统议题,着眼于整体的泛泛而论,问题意识的提炼尚有不足,且因佐杂官员“职微则纪载略,代远则记忆难”[3],材料的缺失、断裂、分散成为制约研究进一步深入的瓶颈,对档案、家谱、方志的利用尚存在较大的开拓空间,尤其是对档案中若干关键性材料缺少挖掘与分析,自然而然的,在佐杂分防及其辖区是如何形成、何时形成的,佐杂官员超越制度规定的实际职责,其与乡绅在乡村治理间的复杂关系、民间对佐杂辖区的认识以及广东“司”辖区的代表性等问题上,尚有诸多待讨论之处。本章拟在较全面、系统地搜集、分析广东现存历代方志、清宫档案及家谱、舆图等资料的基础上[4],对相关问题做一探讨,不当之处,尚祈学界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