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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利益衡量注1(代绪论)
引 言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工作正在紧张进行。在法律草案的形成过程中,立法部门和学界对部分争议问题逐步形成共识,但是对一些疑难问题仍存在较大的分歧。笔者认为,立法过程就其本质而言,是各种利益(自由)诉求表达、争论、协调和平衡的过程,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过程同样如此:立法者通过对发生在侵权(或可能侵权)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自由)进行表达、争论、协调和平衡,制定出更具有正义性的法律原则、制度和规范,以调整侵权案件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同时实现人们的一般行为自由与受害人民事权益保护的宏观平衡,实现侵权个案中当事人之间微观的财产利益之平衡。其中,如何正确认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自由)冲突及其一般表现形态,以及对特定的利益(自由)进行表达、争论、协调和平衡,是立法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也是解决诸多争议问题的关键之所在。这既牵涉到立法者对相关利益(自由)的价值判断,也牵涉到立法程序参与者发现、表达、协调和平衡相关利益(自由)诉求的技术水平。
本文试图从上述认识基础出发,对侵权责任法涉及的受害人(或者将来的受害人)权益保护与加害人(或者可能的加害人)行为自由维护之间的冲突——实际上它是侵权责任法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这一基本矛盾决定着侵权责任法的所有原则、制度和规范的本质属性——进行分析,并对这一基本矛盾的一般表现形式和特殊表现形式进行描述,以揭示相对应的法律理念,为侵权责任法立法中的某些难点问题提供可能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