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证据的审核认定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新加坡籍女士来某市开会,她由机场乘坐一辆红色桑塔纳出租车至某酒店,到达酒店时,司机索要450元车费(此段路程应收车费100元),并给客人开具一张非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新加坡客人下车后,询问该酒店门童,门童认为司机有多收费行为,立即带领客人在酒店保卫部门写了投诉信。第二天,交通执法部门收到了酒店转来的投诉信,决定立案,并接着调查收集了下列证据:(1)乘客投诉信。投诉信记载了乘车车号、时间、地点、经过、收费数额等情况。(2)酒店门童对此事的证明及门童准确辨认出租汽车驾驶员杨某照片的记录。(3)市公安局鉴定部门所做的笔迹鉴定,证明乘客提供发票上的字迹是杨某所写。(4)某出租汽车公司证明被投诉车辆的承包驾驶员为杨某。根据这些证据,执法人员认为乘客投诉情况属实,认定驾驶员杨某与乘客议价、多收费并利用发票弄虚作假,构成了严重服务质量事故,故依法对其作出了吊销证件的处罚。处罚决定作出后,驾驶员杨某不服,向市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案件审理情况
在复议审理中,杨某提出,交通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向复议机关出示了两份新的证据:一是几名出租汽车司机证明杨某在被投诉时间内正在某风景区运营的书面证明材料;二是某大学笔迹鉴定机构作出的与市公安局笔迹鉴定机构相反的笔迹鉴定结论,即认为发票上的字迹不是杨某的。
经复议机构调查,几名出租汽车司机承认,是杨某指使他们做的伪证。复议机构对两次笔迹鉴定的结论均未采纳,认为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杨某的违法行为。经审理,复议机构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作出了维持交通执法部门处罚的复议决定。杨某对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两审法院审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此后,驾驶员杨某仍不服,向市检察院提出了申诉,市检察院驳回了申诉。
这起复议案件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证据的认定上,复议机构审理的难点也在证据的真伪及两份笔迹鉴定效力的认定上。本案虽然有一定的偶然性,但很值得进行总结,主要有以下几点经验:
1.本案复议审理机构维持行政机关处罚决定的主要原因是,该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较全面细致,各个证据形成了证据链,有很强的关联性,共同证明了违法事实。
2.本案中,复议机构对两个相反结论的笔迹鉴定均未采纳,主要考虑是: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鉴定人员的经验对鉴定结论起了很大的作用,造成结论存在一些不确定性,不同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和不同鉴定人员作出的结论都可能有差异,而且出现不一致情况后,没有标准来确定哪个鉴定机构或人员更具权威性。因此,在认定违法事实时,不能盲目信赖鉴定结论,要有其他证据一同来证明事实的存在。
3.本案在执法中仍存在一些遗憾,尤其是取证的全面性和及时性方面应加以改进:例如投诉客人是本案的主要证人,最了解驾驶员违法情况,客人在京住了几天,在此期间交通执法人员未找客人询问案件情况和辨认驾驶员照片。又如,在投诉现场还有一些证人,其中两位证人还在客人的投诉信旁签字,但执法人员没有询问两位证人。再如,驾驶员在机场运营,机场运营站都有派车记录,记载出车的车号和时间。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去机场营业站调查了派车记录单,但由于时间相隔较长,记录已被销毁,无法证明事实。
三、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证据的审核认定,对于证据的审核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3条至73条作了详细的专门规定(《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均未对之作专门规定),根据有关诉讼证据的法理和上述《若干规定》,特就本案证据审核认定问题作以下评述:
1.法律对民事和行政证据规则的要求不及刑事证据规则严格。例如,是否采纳传来证据、是否允许定案证据有一定疑点、证据“充分”、“确凿”的度如何确定,等等,民事和行政证据规则与刑事证据规则均有不完全相同的要求,后者均严于前者。法律对具体行政行为证据量的要求是有“主要证据”支持或“主要证据”充足,而不是要求不分案件性质,不论案件标的大小均不计成本地收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具体行政行为只要有“主要证据”支持或“主要证据”充足,即使缺失某些与案件有关但非“主要”的证据,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亦应予以维持。
2.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法院法官审核、认定证据不是完全机械的,而应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逐一审核,又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性审查,在此基础上,并遵循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分析判断,确定所有证据材料是否构成“证据链”以及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以确定被申请复议或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主要证据”支持或“主要证据”充足。
3.根据证据规则,不同证据的证明效力可能是不同的,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即优于其他书证和证人证言,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即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本案存在两个不同的鉴定结论,其中是否有一个出自法定鉴定部门呢?如果有,复议机关均加以排除,不予采纳即是不对的。如果没有,复议机关也不应不加审查、不加分析地一概排除了事,而应首先对两份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至少是初步的和形式的审查,如果其中一份存在明显的虚假或违法的情形,则只应排除此份虚假或违法的鉴定结论,而不应同时排除另一份真实、合法的鉴定结论。只有两份鉴定结论同时虚假或违法,或者对两份鉴定结论均无法判断其合法性和真实性时,复议机关才能同时排除此两份鉴定结论,而仅依靠其他“主要证据”支持、佐证相应具体行政行为。
4.本案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确实存在瑕疵(如复议机关所认为的“存在一些遗憾”),对这些瑕疵,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应通过书面形式向被申请复议或被诉的行政机关提出,要求其吸取教训并可建议对相应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直至进行一定的责任追究。但是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存在的那些瑕疵并不足以使相应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缺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通过下述证据仍获得了“主要证据”支持:乘客的投诉信记载了乘车车号、时间、地点、经过、收费数额等情况;且出租汽车公司证明被投诉车辆的承包驾驶员为杨某,酒店门童又能准确辨认出被投诉人为杨某。另外,杨某指使他人做伪证则更进一步证明了其实施了违法行为。因此,复议机关维持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应认为是正确的。
(原载于《法制建设》200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