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混住该如何看待?
【新闻背景】
连日来,江苏取消“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法规条款的通过引起广泛关注,社会各界对此争议颇多,对现在许多地方仍在适用的“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的规定该如何看待?
在今年(2003年)6月底召开的江苏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江苏省本届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了新的《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其中引人注目的是,取消了原先的“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的条款。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五十多位人大常委在分组审议是否要取消这一条款时,都表示理解、支持,最后提交表决时,一致通过。
江苏省为什么要取消“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孙如林介绍,在江苏省人大审议表决之前,6月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召开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向省人大提交一批需要清理的地方性法规。会上,大家提出要将“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这一条从《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中删掉。
孙如林说,这主要是基于以下一些考虑。首先,原先的规定法律依据不足。《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是1994年江苏省八届人大六次会议制定通过的,当时的考虑主要是防止卖淫嫖娼和容留卖淫嫖娼。“这是基于特定的历史时期而诞生的地方性法规,但今天我们却找不到制定这一规定的法律依据。根据一般的法理原则,法律不禁止的行为就应该视为允许,政府就不应干预。因此,必须将其删除。”孙如林说。
其次,范围难以界定。“无婚姻证明的男女范围很大,父女、母子、兄妹都属于这一范畴,他们外出不能同住,简直荒唐可笑。另外,‘混住’是住在一间房还是一套房?概念不清,如现在城市出现的异性合住现象,并不违反法律。因此,这一条规定于情于法都说不通。”孙如林说。
再者,公安部门难以执行。“当时,这条规定主要是防止卖淫嫖娼、容留卖淫嫖娼和吸毒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但公安部门反映非常难执行。从道理上讲,有人利用男女混住卖淫嫖娼、吸毒,公安机关仍然可以查处,但你不能认定男女混住,就一定是卖淫嫖娼、吸毒,就不许他们混住。这从逻辑上是不通的。就像不能因宾馆里会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就不准开宾馆一样。”孙如林说。
据了解,全国制定类似规定的省份还有不少,都是特定年代的产物。但目前明文取消的并不多。
议题一:“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的规定是否合法? 合不合法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主持人:近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取消了《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中“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的条款,从而引起广泛关注。据了解,目前仍有省份实行这一规定,这种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姜明安:根据宪法和立法法,地方性法规合法的要求是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如果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应事项尚未作出规定,那么地方性法规只要不超越立法权限,不违反立法程序,其怎么规定原则上都不存在合法性问题,而只可能有合理性问题。就现在的情况而言,“禁止男女混住”不存在与哪一项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超越立法权限的问题,因为很难归入立法法设定的法律保留事项,很难说它是“限制人身自由”或属于“民事基本制度”。因此,我认为“禁止男女混住”的规定存在合理性问题,而不能认定它违法。
议题二:“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 的做法是否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据了解,江苏当年规定“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主要是考虑防止卖淫嫖娼和容留卖淫嫖娼,这种一刀切的行政做法是否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姜明安:这存在对《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解释问题。如果按该条例的立法原意解释,这种规定不适用于父母和未成年子女的“男女混住”;如果做字面解释,则包括所有“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依前一种解释,该条例的规定并不构成侵权,即使是禁止有恋爱关系的未婚男女混住,也只是一个合理性问题而并非侵权;依后一种解释,该条例的规定自然构成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犯,于法于理不合,甚至是荒谬的。
议题三:该规定从《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中删掉, 会不会助长卖淫嫖娼等行为的滋生?
主持人:据了解,该规定曾对防止卖淫嫖娼起到一定作用。如取消这一规定,是否会削弱对卖淫嫖娼行为的打击力度?
姜明安:有可能。但任何制度都有利有弊,有得有失。禁止“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制度可能的“利”和“得”是有助于抑制卖淫嫖娼等行为的滋生,但其“弊”和“失”是牺牲人们的自然权利和自由。至于允许“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制度,其“利”和“得”是有利于人性的发挥,有利于人的自然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有利于增加人的快乐和愉悦;其“弊”和“失”是有可能助长卖淫嫖娼等行为的滋生。但对于这种“弊”和“失”,我们可以通过其他制度予以补救。
议题四:《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作为地方 性法规,其立法依据是什么?
姜明安: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依据可以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如果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根据,也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尚未对暂住人口管理进行规定,因此,各地制定《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只能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原载于《北京青年报》2003年7月20日,同时接受采访的还有宋绍富、佟强、岳运生、李海彦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