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外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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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戚庄田

在中国古代,田地一直被普遍认为是最为稳定和持久的财富,因而上自王公贵族下至编户齐民,总是尽可能地追求更多的耕地良田。对于明代外戚来说,同样也是如此。由于勋臣、贵戚大多拥有数量庞大的田地并设庄管理,其土地来源、性质也很相似,明人通常将之统称为勋戚庄田。勋戚庄田是明代历史上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在明中叶以后就已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与之相关的记载和评论也十分繁杂。20世纪七八十年代,国内一批学者曾就明代勋戚庄田(或称勋贵庄田)的土地来源、经营情况以及庄田佃户等问题进行了集中深入的探讨,并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48]

本章讨论的是明代外戚的经济生活,外戚庄田问题自是无法回避。以下笔者就根据明代外戚庄田的不同来源将其分为三类,即钦赐田地、侵占的官民田地、自置田地,分别予以讨论,另将史料中(以《明实录》为主)与之相关的记载汇总制表,附于文后以备一览(见附表4“明代外戚田地情况”)。

一、钦赐田地

钦赐田地是明代外戚庄田土地的主要来源。根据赐给方式和程序的不同,又可将其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皇帝主动“恩赐”,另一种是由外戚本人“奏请”“请乞”而得允赐予。一般来说,明前期以第一种赏赐为主,明中叶以后则绝大部分属于后一种情况。[49]其实这两种情况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都是在皇权至高无上和“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传统观念下,由皇帝对封建国家掌握的土地所做的一种处置和分配。按照明代将田地分为官田和民田的通行做法,这类钦赐田地在性质上都应属于官田。但从其具体来源来看,一部分确实是一直由明廷控制的粮田、空地或牧马草场;还有很大一部分实则是明初鼓励北方军民尽力开垦允其“永不起科”[50]的无粮“荒地”,甚至是办纳赋役的民田,却为外戚“朦胧冒请”得以赏赐为外戚庄田,性质也转变为官田,这也是外戚奏讨并获赐庄田常常引起民愤和官员弹劾的主要原因。[51]

明代钦赐给外戚(或外戚奏讨)的田地名目各异。其中绝大多数就直接称为庄田,或称养赡田(隆庆以后比较通行的称法),意为供外戚养赡之用。还有一些钦赐田土则名曰坟地、茔田或护坟地土。例如弘治五年(1492),明孝宗即赐张皇后父张峦坟地30顷,嘉靖二年(1523)外戚胡荣、邵喜、蒋轮家也分别得赐数顷至十数顷不等的坟地或护坟田地,而万历至崇祯年间外戚陈景行、李铭、张国纪家均得赐护坟田地达60多顷(参见附表4)。显然,面积如此之大的所谓坟地、护坟地已经成为贵戚扩展田地的另一个由头。此外,个别外戚家还有被称为家庙或寺院香火地的钦赐田地。例如,万历三十五年(1607)明神宗为给其生母慈圣皇太后李氏祈福,于顺天府漷县永乐店钦建景命殿、华严寺、真君庙各一,次年又将李家原得“钦赐养赡地”700顷改作景命殿“护殿地”,与太后“钦降帑银买给赡寺庙地”25顷一并赐给其本家正支嫡嗣子孙自行管业,“以供万年香火之用”,并特意敕谕内外官员军民诸色人等,不许“溷亵毁侵”[52]。这些号称护殿地、赡寺地、赡庙地的田地实则成了李家的钦赐世业。

虽然明代皇帝赐给外戚庄田的现象十分普遍,然而其赐田的对象其实非常有限。从史料的记载来看,只有累朝皇后、皇太后、皇贵妃、贵妃以及少数皇妃外家才有机会获得钦赐的田地。至于外戚赐田的规模,嘉靖以前并无一定之制。总体来看,明初勋戚赐田多者不过百顷。[53]仁、宣之世乞请渐广,但当时外戚赐田大多面积较小。例如,仁宗时期赐给彭城伯张的庄田就只有6顷。[54]自正统、景泰以后,外戚赐田规模渐增,成化、弘治、正德时期外戚赐田最滥,不仅给赐频繁,而且动辄至数百、数千乃至上万顷(见附表4)。同时,各家外戚所得赐田的数额、质量也有着巨大的差异,其多少、肥瘠基本上取决于外戚与皇帝关系的亲疏及后妃的受宠与否。嘉靖初年,明廷开始大力裁革、整顿包括外戚庄田在内的各类庄田,并开始对勋戚钦赐田地数额予以限制。嘉靖七年(1528)题准:今后应赏地土,随品级定制。[55]但当时具体品级与赐田之间的对应之制及限额并未见于记载。不过从见到的记载来看,此后外戚赐田的面积基本都控制在800顷以下。直到隆庆二年(1568),外戚赐田的限额才被正式确定为700顷[56],这个标准一直遵行至明亡。

明代钦赐给诸家外戚的庄田按制不允许买卖,但可以子孙承袭。其承袭之制,在嘉靖以前十分混乱,以至于时常出现“本宗已绝,为异姓所冒,或身后陵夷,为势家所夺”[57]的情形。有些外戚子孙甚至还私下违例“盗卖”家族的赐田。例如弘治年间,外戚会昌侯孙铭就伙同其侄孙贤私自将其祖上钦赐的500顷庄田卖给了同为外戚的庆云侯周寿,得田价银450两。[58]

针对于此,嘉靖初年清理勋戚庄田时定下了“凡远遗庄田,别其世之亲疏量为裁革”[59]的原则。嘉靖二十九年(1550),又令勋戚庄田“世远者,以十分为率,内仅一处拨给三分,其余七分尽数追出还官,征银解部,以补宫庄备边之需,若爵级已革,除补足宫庄额数外,余剩地亩,照例征银解部济边,或量留五分给与的亲承继人员管业,以备护坟香火之用,其余五分还官”。隆庆二年(1568)题准:“年远勋戚,行屯田御史查自封爵之日为始,传派五世亲服已尽者,止留庄田百顷,或枝派已绝,并爵级已革,尽行追夺还官。”寻又修订为:“元勋后裔,传派五世者,原议百顷之外,今再留一百顷,如系勋戚相半者,再留五十顷。”[60]“其宗绝及失爵者,如有先世丘墓,其田二百顷者量留五顷,百顷以下者量留三顷,以资供祀之费。”[61]

至万历九年(1581)又经议准:“勋戚庄田,五服递减,勋臣止于二百顷已无容议。惟戚臣,如始封本身为一世,子为二世,孙为三世,曾孙为四世,曾孙之子为五世,以今见在官品为始,以今留地数为准,系二世者,分为三次递减,系三世者,分为二次递减,至五世,止留一百顷为世业,如正派已绝,爵级已革,不论地亩多寡,止留地五顷,给旁枝看守坟茔之人。”[62]万历十六年(1588)题准:皇后之亲,传派五世准留一百顷为世业,有出之妃赐田原在百顷以下者准留,其余诸妃家传三世即尽数还官,以使“尊卑有别而皇仁可永”[63]。至万历十九年(1591)又修订为:“皇后家派传五世留一百顷,皇贵妃并贵妃家派传五世留七十顷以为香火地,后家不论旁枝别派永远给付遵守,妃家无正派,传至三世不论多少尽数还官。”且令:“以后养赡香火庄田递减都照今规则,永远为例。”[64]

不过,就在颁布此令的同时,明神宗又宣布:“王栋、陈承恩、李鹤、郑国泰姑准照旧。”[65]即这四位本当按二世之例裁革庄田的外戚特予免于裁革,实则是以“特恩”的形式破坏了自己定下的规则。此后他又于万历三十六年(1608)以所谓护殿地的名义将李太后外家的原赐赡田变成了永远免循此例的“恒产”。户部官员为此执奏,却仅得旨“后不为例”而已。[66]至万历四十五年(1617),有司疏请将外戚杜允祥、郑养性二家庄田按例递减裁革,神宗竟“不报”[67]。此外,他不但不按例裁减王皇后之侄王明辅袭自父、祖的500顷赐田,还特令加赐其200顷以补足700顷之数。[68]正因为明神宗本人屡以“特恩”破坏既定的规则,故所谓“永远为例”的外戚赐田依世递减之制并没有得到完全严格的执行。

在经营模式上,明代钦赐外戚庄田并无什么特别之处,通常都是采取招佃耕种以征收田租(又称“子粒”)这种传统模式。在明代外戚庄田里耕作的佃户有皇帝拨赐的佃户、外戚奏讨的人户、隐占的逃亡人户、投托的人户、自行招募的人户、私占役使的在营官军等。对此,王毓铨先生早已做过非常详细的论述,在此不赘。[69]关于外戚庄田子粒的征收税率,成化六年(1470)之前的情况未见明确记载,但因为钦赐庄田属于官田性质,按例应是依照洪武初制定的基本科则即官田每亩五升三合五勺起科。[70]至成化六年(1470)题准:凡赐勋戚庄田子粒,每亩征银三分。[71]此后外戚钦赐庄田子粒基本都是照此税率征收,但偶尔也有例外。例如弘治十二年(1499),明孝宗就特命寿宁侯张鹤龄位于河间府肃宁等县的庄田“其可常耕者亩征租银五分,妨占并沙碱中有可耕者亦征租如例”[72],比之常例高出将近一倍。尽管当时朝臣纷纷上言反对,孝宗仍命照旨遵行。嘉靖十年(1531)又经议定,勋戚庄田每亩“上地征银三分,中地二分,下地一分五厘”[73],根据庄田的地力不同制定了不同的税则。不过从现存记载来看,此后的外戚庄田绝大多数仍是照每亩三分的税则起科。

明代钦赐外戚庄田的日常管理和子粒征收,在成化六年(1470)以前大多是由外戚自己委托管庄人员负责,即所谓自行管业。但由于勋戚庄田自行管业的管庄人员生事害民、侵占民田之事时有发生,在户部官员的坚持之下,成化六年(1470)下令:凡勋戚钦赐田土佃户,“照原定则例,将该纳子粒每亩征银三分,送赴本管州县上纳,令各该人员关领,不许自行收受”[74]。也就是说,勋戚庄田从此不许自行管业,改由有司代管。

然而,这个规定并未得到严格执行。成化十六年(1480),外戚王源在河间府静海县侵占民田事发,宪宗差官前往勘实后,命其侵占之地“俱还官给民牧种”,而“旧赐源地仍给管业”[75]。虽然王源旧赐地面积不大(27顷),但这条记录至少说明,宪宗在位时就已存在着外戚庄田自行管业的情况。至弘治六年(1493)五月,户部尚书叶淇应诏陈事,其一即为“禁革收受子粒”,称各王府、勋戚“皆有庄田管庄者,收租时往往正额外横取数倍,侵克入己。请令各庄田及牧马草场佃户照徽府例输于本管州县,而后令各该人员来领,不得仍前自索扰人”[76]。可见当时王府、勋戚庄田自行管业早已是十分普遍的事实,只有极少数庄田仍在遵行有司代管之制。同年九月,安昌伯钱承宗祖母王氏奏乞自收庄田子粒,“乃命通行司府州县,遇业主愿自收者听。仍申禁管庄人等,毋得暴横为非”[77]。勋戚庄田不得自行管业的禁令实际上被完全解除,而此令中对管庄人等的所谓申禁也根本没能消除勋戚管庄人员仗势欺人、横肆乡里的弊端。尽管户部等官仍坚持勋戚庄田应由有司代管,并不停为此上疏申诉,但由于皇帝的庇护,勋戚庄田自行管业的办法一直得以维持。

直至嘉靖初年大力整顿勋戚庄田,这种情况才有所改变。嘉靖十年(1531)题准,“勋戚庄田议定征银解部”,即重申有司代管的则例。为保障这一制度的实施,同时规定:“如有司不行用心征解,过限三月不完者府州县管粮官住俸,半年不完者府州县掌印官住俸,十月不完者布政司管粮官住俸,一年不完者布政司掌印官住俸。仍要填注循环文簿,依限送部查考。”十六年(1537)又敕令:京师八府庄田“管庄人员尽数取回,着管屯田佥事兼带督管,该征税租照依原定则例折收银钱,原系皇庄者解部类进,系皇亲者赴部关领,不许自行收受”[78]

应该说这些命令在当时还是得到了较为严格的执行,而且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对于裁抑勋戚庄田的确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勋戚庄田自行管业的现象也并未因此彻底消失。根据万历年间沈榜的记载,当时宛平境内的勋戚庄田子粒银虽然大多数是由“本县征解”,但由勋戚“本爵自征”者也有不少。[79]明代外戚之所以不愿意有司为其代收庄田子粒,当然不仅仅是畏于“赴部关领”的麻烦,更主要的还是因为自行管业可以让管庄人员收租时于“正额外横取数倍”,即提高科则税率,从佃户身上榨取更多的财富。

二、侵占官民田地

明代外戚获取土地的另一个重要途径是侵占官民田地。外戚侵占官民田地的现象早在明初就已出现。例如,仁宗时期外戚锦衣卫指挥甘斌就因为“占百姓园田”遭到降职处分。[80]宣德初年,武定侯郭玹(仁宗郭贵妃兄)又“令家人强夺沧州南皮县民十七家田土,拆毁民居,置立庄屋”,并占夺天冿右卫“官军屯田”1090余亩,以致军民失业。[81]正统以后,外戚侵占官民田地的现象更为严重。正统二年(1437)就查出南京外戚、中官人等侵占“官私田地”达62350亩。[82]景泰初年,孙太后兄弟孙继宗、绍宗、显宗等人也因侵占官民田地为锦衣卫所奏。[83]不过景泰年间侵占官民田地数额最多的还是汪皇后的祖父都督汪泉,其占地总额竟达16320余顷。[84]此后累朝都有外戚强占官民田地的事件发生(见附表4)。明代外戚侵占官民田地除了公然仗势强夺外,还经常通过所谓投献的方式进行。投献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小民将自己的土地主动献给外戚以求庇护,这种情况相对较少;另一种更常见的情况则是地方“奸民”妄指有主民田或军户屯田为官田、荒地进奉给外戚,后者则私自接受或“朦胧奏请”为自己的庄田。对于外戚强占官民田土和“奸民”向外戚投献的行为,明朝政府也曾多次清查,并屡次发布禁令,然而却屡禁不止。[85]究其原因,主要仍是缘于外戚有着来自皇帝的庇护。正如弘治初年户部尚书李敏所言:“所以然者,诚以禁求讨而求讨者有时而得恩,禁投献而投献者有时而脱罪。以是为官者不知自足,而为其下者全无忌惮也。”[86]虽然嘉靖年间和万历初年的几次查勘勋戚庄田曾经对此起到过一定的遏制作用,却也并不能将其彻底消除。外戚侵夺民田、受人投献田土的现象可以说是与明代相伴始终。

对于侵占得来的官民田地,外戚们总是尽力将其一并混入自己的庄田即充作官田,这样一来,则既可以逃避民田应当承担的赋役,又可以仍旧从中收取大量的租税子粒。而且,这部分田地只要没有被清查出来,也就不会存在有司代为管业的问题。

三、自置田地

明代外戚拥有的田地中通常还会有一部分自置田地,这其中包括了家族固有的祖产,以及外戚自己通过土地交易购置的田地。这部分田地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民田,故原则上可以自由买卖和承袭,明廷一般不予过问。例如嘉靖年间,外戚张鹤龄、张延龄兄弟获罪夺爵下狱,户部奉旨清查其产,共查出田地5300余顷,其中“节年钦赏”和“原系奏讨”的庄田(占绝大多数)均收归有司代管或被追夺入官,而其“自买”的47顷庄田,则“许令变卖”[87]。但是,如果外戚购置的是按制不得买卖的官田,就另当别论了。例如弘治年间,外戚周寿就曾先后两次“奏请承买”宝坻县官田共计1200顷,结果明孝宗没法答应其承买的奏请,又不好拒绝其请,只好直接将这片庄田拨与其管业,即“钦赐”给了周寿。[88]前文还提到弘治间周寿曾用银450两从外戚孙铭、孙贤手中买入500顷赐田。事发后,此田就被明廷追夺并转赐给了另一位宠戚张延龄。[89]此外,外戚购置民田时,很少会是“两平置买”的公平交易,而大多是“原价短少”或“包占夺买”[90],即仗势压价强买而来,与侵夺民田并无多大差异,故常以此导致民怨沸腾,在明代文献中也就常常见到有识官员一再呼吁对外戚强买民田予以清查和制裁的记载。

外戚自置田地属于民田性质,故按制应该照民田之例承担国家赋税。但事实上,外戚“自置田土不报纳粮差者”[91]比比皆是。还有些贵戚购置大片田地后,就直接向皇帝奏请免其赋税,后者碍于宫中后妃情面通常也不会拒绝。例如正德二年(1507),庆云侯周寿就向明武宗奏求其所买昌平州等处田地1600顷“蠲除粮草”,武宗竟“从之”[92]。贵戚的经济特权在此展现无遗。

数额巨大、来源不一的各处庄田给明代的外戚带来了大量财富,然而与此同时,却对明代社会造成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首先,外戚对土地疯狂掠夺,特别是明中期外戚庄田的恶性扩张,是造成明代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失地农民急剧增加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失地农民的剧增正是明代流民问题产生的一个祸根。尤其是在外戚赐田最为集中、外戚占夺民田也最为严重的京畿地区[93],因为土地兼并而引起的外戚与民众之间的冲突更是激化当地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因素。其次,外戚庄田的扩张,就意味着国家收取赋税的田地和承担赋役的民户减少,从而必然加深皇朝政府的财政危机;而外戚对屯田、河滩、牧马草场等官田、官地的侵占,又将危及明王朝的军需系统并最终削弱其边防能力。最后,外戚以及其他各特权阶层(包括皇帝、宗室、勋臣、中贵以及握有权势的文武大臣等)对土地的普遍疯狂追求,也必然会导致统治集团内部的争夺和矛盾。[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