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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子公司与分公司选择的纳税筹划方案设计
(注:梁文涛:《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纳税筹划》,载《财会月刊(中)》,2009(8)。)
【案例2—9】甲集团公司欲设立两家公司A和B,预计2016年甲集团公司全年实现利润2500万元,A公司实现利润800万元,B公司亏损800万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请为甲集团公司进行纳税筹划方案设计。
【纳税筹划依据】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筹划思路】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而分公司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从属机构,可以享受与总机构汇总纳税的待遇,可以在总分公司之间实现盈亏互抵,有可能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筹划过程】
方案一:选择母子公司形式。
甲集公司本部应纳企业所得税=2500×25%=625(万元)
A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800×25%=200(万元)
B公司亏损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将来五年内可以用税前利润抵减B公司自身盈利。
方案二:选择总分公司形式。
选择总分公司的形式可以盈亏互抵。
甲集团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2500+800-800)×25%=625(万元)
【纳税筹划结论】
方案二与方案一相比,2016年预计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00(625+200-625)万元,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纳税筹划点评】
选择方案二,当年少缴纳的税金虽然以后在一般情况下还是要上缴,但延缓了纳税时间,充分利用了资金的时间价值。然而,分公司与子公司相比有较小的独立经营和决策的权力,在一些重要合同的签订、决策的制定上有赖于总公司,将会对其资本流动及运营带来很多不利的影响。同时,分公司的经营风险要由总公司承担,这对总公司也会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