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选择供货单位的纳税筹划方案设计之二
【案例6—2】甲钢铁加工制造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月1日购进一批生铁作为原材料,现有如下两种购货方案:一是从某钢铁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万元,税额为8.5万元;二是从某物资营销商(小规模纳税人)购入,不含税价款为50万元,销货方从税务机关按3%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1.5万元。该厂最终生产出的产成品对外销售价格为80万元(不含税),其他成本为10万元。请为甲钢铁加工制造厂进行纳税筹划方案设计。
【纳税筹划依据】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纳税人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类型。一般纳税人按17%或13%的税率计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购进扣税法;小规模纳税人采用按3%征收率简易征收的办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筹划思路】
通过比较两种采购方式下利润的大小,最终选择利润较大的方案。
【纳税筹划过程】
方案一:从某钢铁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万元,税额为8.5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80×17%-50×17%)×(7%+3%)=0.51(万元)
利润总额=80-50-10-0.51=19.49(万元)
方案二:从某物资营销商(小规模纳税人)购入,不含税价款为50万元,销货方从税务机关按3%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1.5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80×17%-50×3%)×(7%+3%)=1.21(万元)
利润总额=80-50-10-1.21=18.79(万元)
【纳税筹划结论】
方案一与方案二相比,甲钢铁加工制造厂少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7(1.21-0.51)万元,多获取利润0.7(19.49-18.79)万元,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一。
【纳税筹划点评】
从别的角度考虑,方案一中该厂在2016年1月1日需支出采购成本(含税)共为58.5万元,其中8.5万元需要至少等到下月初才能实际抵扣,而方案二中该厂在2016年1月1日仅需支出采购成本(含税)共计51.5万元,其中只有1.5万元需要至少等到下月初才能实际抵扣,两者相差7(8.5-1.5)万元,节省下利息支出0.035(7×6%÷12)万元,但与方案一比方案二少支付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7万元相比要少得多。因此,方案一仍为最优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