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Party Organ Must not Criti-cize Party Committees at the Same Level)
中国党报理论中有一条原则是“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出现在中宣部1953年对地方的宣传部报告的一项批复中。对于这一原则,1939年苏联党的文件也有表述。
1953年3月,在广西省宜山县的复查干部运动中,基层干部对地委书记祖某的个人婚姻和生活作风问题提出批评。中共宜山地委机关报《宜山农民报》记者杨炎写出《对前中共象县县委书记祖××的离婚和因而产生的种种事件的调查报告》,同年3 月4日在报上刊出。当时主持工作的副社长刘国正为此配发社论《把不能见天的事情拉到太阳底下来》。
该社论最后两段这样写道:“不论地委在主观上有没有姑息犯错误的干部,在客观上是纵容了干部的错误的。本报今天发表《调查报告》和张××同志的《祖××为什么和我离婚》两篇文章,并且发表社论的目的有两个:一个是敦请领导上重视这个事件,地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专署人民监察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应进行调查、严肃处理,并在报纸上公布处理结果。一个是公诸人民群众,使大家了解此一事件之真相及其原因。”报道刊出后,中共宜山地委在《宜山农民报》上做了一个简单检讨,承认在祖××问题的处理中存在官僚主义作风。报道和社论刊发后取得了积极效果,违法乱纪的一批干部在较短的时间内受到查处,一批被打击报复蒙冤的干部群众得以平反。(参见1953年3月4日《宜山农民报》;靖鸣《“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1953年广西<宜山农民报>批评中共宜山地委事件及其争论的前前后后》,《新闻与传播研究》2004年第3期;靖鸣《“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指示的来历——1953年广西<宜山农民报>事件始末》,《炎黄春秋》2008年第7期)
《宜山农民报》的批评报道犀利大胆,与1950年中共中央关于《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决定》有关,该文件要求在一切公开场合,在人民群众中,特别是在报纸刊物上展开对于党和政府工作中一切错误和缺点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受到报刊批评者,要在同一报刊上做出如何改正错误的回应。
《宜山农民报》的社论发表后,报社党委和一部分干部中存在不同意见。有人认为不能越级批评;有人认为,根据中央精神、《人民日报》社论和当时的新闻总署印发的苏联的一个学习材料,批评报道和社论不必经过地委审批,而且可以批评地委。这个学习材料是《真理报》访问中国新闻代表团团长、苏联新闻学家波得库尔科夫的《州级报纸编辑部工作的组织》一文,发表于政务院新闻总署办公厅1951年编译供全国新闻战线学习的《联共(布)高级党校新闻班讲义选译》一书。该书是文集,仅对此文加了编者按:“该文中所提出的许多原则,对于我国的报纸都是适用的。”编者还拟加了几个小标题,第二个小标题是:“编辑部无权以报纸反对党委会,但有义务批评后者的缺点”。
时任宜山地委宣传部部长兼报社社长的阮庆以个人名义向广西省委宣传部部长和副部长去函,汇报了不同意见;广西省委宣传部接到汇报后,从党委会与机关报关系的角度认为,党报不应该在报纸上批评同级党委,但可以批评同级党委的部门和党委成员。因为找不到中央明文规定,广西省委宣传部以《党报批评同级党委的问题》为题,发电文请示中共中南局宣传部和中央宣传部。
3月19日,中央宣传部批复,标题为《中宣部关于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问题给广西省委宣传部的复示》。该批复指出:“……党报编辑部如有不同的意见,它可在自己权限内向党委会提出,必要时并可向上级党委、上级党报直至中央提出,但不经请示不能擅自在报纸上批评党委会,或利用报纸来进行自己与党委会的争论,……党委如犯了错误,应由党委会用自己的名义在报纸上进行自我批评。报纸编辑部的责任是:一方面不应在报纸上重复这种错误,另一方面可在自己权限内向党委会直至上级党组织揭发这些错误。报纸编辑部即在上述情况下亦无权以报纸与党委会对立。这是党报在其和党委会的关系中必须遵行的原则。”(汇编中册279页)此原则后来被简化为“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关于这个问题,党中央至今没有做出过新规定,因而仍对我国新闻界起着约束作用。
关于此事,当时就有不同意见。 1953年4月8日,人民日报社广西记者站以书面形式批评中共广西省委宣传部,仅抓住《宜山农民报》在报道祖××事件宣传中的某些错误给予通报,但对该报敢于在报纸上批评、揭发祖××等的违法乱纪行为这主要正确的一面毫无支持。 4月9日,广西日报社编委会就《宜山农民报》事件向省委宣传部、省委、省纪检会陈述自己的意见:“揭发祖××严重犯法的重大事件中,地委宣传部长阮庆采取完全自由主义的态度,当报社编辑部向他请示可否发表这一新闻时,他说:‘现在发表是早一点,但你们自己处理吧,不然我怕会是压制民主。’而当报纸刊载之后,又来批评他们无组织无纪律。”(广西区档案馆,全宗号X1,目录号5,案卷号414。靖鸣提供)
苏联历史上曾有过同类文件。 1939年7月25日,联共(布)中央曾就科米省的《争取新北方报》在报上展开反对省委会的争论一事做出决议:“根据党章的规定,报纸应受党委会领导和监督,如果主编对省委会有不同意见,他可以根据党章向党委会提出问题,有时甚至可以向联共(布)中央提出问题,但无任何权力利用报纸来与省委会争论。”[《联共(布)关于报刊书籍的决议》296页,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但这个文件不论在苏联还是在中国都几乎没有传播开来。
1989年年初,时任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的童兵曾著文并上书中央提出取消该决定,当时中央分管意识形态的领导派出一个调查小组与他座谈,听取意见。事后,中宣部做出了一个重申1953年关于“同级报纸不得批评同级党委”禁令的新指示。(参见靖鸣《苏联斯大林时代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原则及其对我国新闻批评的影响》,《新闻知识》2004年第11期)
新闻理论界对中共中央宣传部“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的指示存在不同看法。甘惜分认为:“我们的党报不准批评同级党委(更不用说批评上级党委了)是长期以来的规矩,但无明文规定,唯一见诸文字的就是这次中宣部批示。中央没有为此作过决定。在此之后,中央也没有任何文件追认中宣部批示或另作决定,这一批示就一直执行到现在。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掌握权力的领导人却可以无法无天破坏这个规定。例如‘文化大革命’前夕《文汇报》发表批判海瑞的姚文元的文章,矛头直指北京市委。刘少奇还是国家主席,全国报纸就大批‘中国赫鲁晓夫’。《福建日报》也曾刊文批判福建省委。可见中宣部这个批示是设置报纸批评的禁区,只能束缚党报工作者的手脚,而权力者却可以视之为废纸。”(甘惜分《一个新闻学者的自白》92页,香港未名出版社2005年版)
2009年8月后,《青年记者》杂志连续刊出多篇文章,对“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规定进行了探讨。一些学者认为,这一规定缺乏国法党纪依据和正当理论基础;该规定给我国的新闻监督事业带来不良影响,不利于公民言论自由的发育和健全,不利于党的建设和自我完善,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参见李绍章《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剖析》,《青年记者》2009年第12期)至于“党报如何批评监督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有学者指出,可利用党报内参对党委的决策指示和决定进行批评监督;党报只有在公开监督批评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才能在新闻真实的前提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适度适量适时地进行批评。(参见张建波《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也评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青年记者》2009年第10期)(刘海龙、张盖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