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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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时代为什么需要法治思维?

党中央近几年来一直明确地、反复地要求广大领导干部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社会经过近四十年的改革开放,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发展、变化和进步,已经进入了新时代。新时代的我国社会面临着新的社会主要矛盾、新形势、新问题和新特征。在我国社会的新时代,只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才能积极地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彻底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

(一)依法治国本质上即是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主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而依法治国的要义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该决定从四个方面论证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新时代的必要性。

一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二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要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三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工作的全局。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

四是关系到五大建设。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二)新时代面临的基本问题与法治思维

改革开放政策使我国社会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伟大成就、进步、发展和变化。在原有的基础上,我国的人权状况获得了极大改善,民众的物质生活水平和精神文化生活水平获得了极大提高,城市和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获得了极大改善,民众的自由和权利空间扩大,国家的经济实力大大增强,GDP已经稳居世界第二,我国的国际地位获得极大提升,我国的国际话语权明显提高。可以说,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彻底改变了改革开放政策实行之初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即落后的生产力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之间的矛盾。所有这一切都是不争的事实。但同时,也必须看到,我国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因为种种原因,积累了诸多问题。事实上,在我们每个人的眼里,中国既有伟大成就的一面,也有问题很多的一面。这两个方面是并存的,是客观存在的,对两者必须客观面对和客观认识。只看到问题而不看到伟大成就,是不客观的;只看到伟大成就而不看到问题,也是不全面的。

作为领导干部,当然必须看到伟大成就,以增强自信。同时,更为重要的是,领导干部的主要任务是解决问题,而不能一直沉浸在伟大成就之中,只有客观地面对我国社会存在的问题,并找到形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施以妥善的对策,才能保证我国社会平稳、健康、可持续地发展,才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才能实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所确定的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福祉这两大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

笔者认为,新时代的我国社会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1.公权力滥用

笔者认为,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成功、经济社会的发展奇迹依靠的重要机制是强势政府。政府保持了超强的组织能力和动员能力,控制着绝大部分社会资源,在政府组织经济建设、规划重大项目上,特别是基础设施投资领域,显示出了巨大的威力和能量。同时,政府的决策机制集中、决策程序简单,保持了政府超高的效率。但在强势政府背景下,政府并没完全尊崇宪法、遵守法律。政府滥用权力问题怎么办,政府官员贪腐怎么办,政府机构膨胀怎么办,中国官员数量与民众之比达到历史之最怎么办?

公权力滥用是我国社会最主要的问题。公权力滥用的主要表现是以权谋私、劳民伤财。就以权谋私而论,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领导干部贪污腐败的情况看,在数额上,动辄贪污受贿千万、过亿,甚至几十亿、上百亿;在级别上,从科级到正国级无所不有;在范围上,涉及公权力的诸多领域。就劳民伤财而论,好大喜功、形象工程、决策失误、公款接待等,其损失浪费之巨,难以计数。

近些年来,尤其是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采用霹雳手段、形成高压态势进行反腐败,在北京市、山西省和浙江省先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并将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统一、高效、权威的监察委员会对腐败行为进行有效查处、严厉打击,这说明了公权力滥用问题在我国的严峻性。

之所以说公权力滥用是我国社会的主要问题,原因在于:

其一,公权力滥用对公权力自身的公信力打击可以说是沉重的。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很长时间里,公权力的公信力可以说是超强的,民众无比信任政府、无比信赖政府,发自内心地认为政府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民众好,即使政府的行为损害了民众的利益,民众仍然认为政府的出发点是好的。在这一社会背景下,政府的意图只需要通过发号召、发社论就可以实现,民众自觉地、满怀热情地积极贯彻落实。不得不客观地承认,近些年来政府的公信力明显下降,这当然是公权力滥用的结果。

其二,我国社会存在的其他问题与公权力滥用有着很大的关系。(1)按照党的十八大报告的要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应成为我国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其主要原因是公权力被滥用,侵犯了自由、平等、公正、法治。(2)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也在于社会公平正义。而权权交易、权钱交易,导致这一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越性在我国未能充分实现。(3)必须承认,当前我国社会诚信体系缺乏,这与腐败官员言而无信,有着极大的关系。(4)我国社会的贫富差距之所以如此之大,与某些富人在取得财富时公权力滥用、在财富的二次分配上公权力作为不够有很大的关系。(5)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社会、个人三者分离,三者之间必须有清晰的界限,该界限的主要功能是限制政府的权力。实际上,三者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晰,同时该界限的功能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由此导致个人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尤其是人们对拥有私有财产的保护没有安全感。(6)我国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经济的持续发展,必须依靠社会创新,而实际上我国社会的创新能力不足。其原因也主要在于公权力的过度管束。

公权力滥用的原因是什么呢?习近平总书记一针见血地指出,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一判断揭示了我国公权力滥用的基本原因,即宪法和法律没有权威,还没有能够把公权力真正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权大于法的现象仍然存在。可见,中国社会的根本问题在于,宪法和法律缺乏应有的权威。党中央自十八大以后,反复强调和要求领导干部必须按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即是要解决中国社会存在的这一根本问题。

2.社会核心价值观缺失

习近平总书记说,一个国家的文化软实力,从根本上说,取决于其核心价值观的生命力、凝聚力、感召力。培育和弘扬核心价值观,有效整合社会意识,是社会系统得以正常运转、社会秩序得以有效维护的重要途径,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历史和现实都表明,构建具有强大感召力的核心价值观,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国家长治久安。

党的十九大报告特别指出,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文化自信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中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增强意识形态领域主导权和话语权,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更好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为人民提供精神指引。

2018年宪法修正案第39条也增加规定:“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即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该24个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分为三组,即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为国家的核心价值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为社会的核心价值观,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为个人的核心价值观。其中的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即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

任何一个人总是在两种意义上存在的,一是作为个体意义上的人,二是作为社会意义上的人。任何人都必须或者只能在一个特定的社会中生活。而社会总是由不同利益、不同职业、不同阶层、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不同种族、不同性别、不同教育程度、不同家庭背景等差异的个人组成的。社会作为其成员生活、生存、发展的共同体,必须具有全体社会成员所共同认知的价值标准即社会共识,即社会成员无论存在多大的差异、什么差异,在某些价值观上都必须是一致的、共同的,存在价值观上的“最大公约数”,这样的社会才具有凝聚力,社会秩序才能够得以良好维持。反之,社会就可能陷入一盘散沙之中。价值观上的“最大公约数”就是社会共识、社会的核心价值观。按照十八大报告的要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就是我国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因此,每一个社会成员必须将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必须承认,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在我国社会的现阶段并没有完全真正成为社会的核心价值观,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共识。而事实上拜金主义盛行。对此,习总书记不无担心地指出,真正的危机,不是金融危机,而是道德与信仰的危机。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层次结构是:观念、制度、秩序、生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共同体成员对于生活追求的一种观念;以宪法和法律为载体,将这种观念转化为制度;通过制度的实施形成一种客观秩序;由秩序保障人们在一个特定的社会中生活。在本质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种生活,这种生活必须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而实现。换言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首先由宪法予以确认,再由法律在特定领域中具体化,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就是捍卫、弘扬、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宪法的实施尤其是合宪性审查的过程、法律的实施特别是追究法律责任的过程,就是一次次弘扬和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在法治社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即社会共识,本质上就是宪法共识和法律共识。在宪法和法律未能形成权威的情况下,也就难以形成社会共识。

3.社会公平理念未能获得充分实现

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越性、社会主义制度的正当性、社会主义战胜资本主义的最强大武器即是社会公平。社会主义制度就是保障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使得绝大多数人能够真正在国家中当家做主。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因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的基本标志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不容否认,社会是由不同阶层构成的。毫无疑问,任何人都无法决定和选择自己的出生家庭,每个人与生俱来地存在着差异。但因为有社会公平,特别是其中的机会公平,人们通过后天的努力、勤奋,可以到达与自己的天资、努力、勤奋相适应的社会阶层。换言之,不同社会阶层之间是存在通道的,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人是有流动性的,在机会面前,每个人都可以进行平等竞争。这样的社会才充满活力,才能使人积极向上。面对差异化的结果人们才能够心平气和地坦然接受。如果无须通过自己的努力,就能够天然地因为自己的出身背景、权势、控制的资源等因素,而处于社会上比较高的阶层,社会下层无论多么努力也无法进入更高的社会阶层,那么,社会下层中的优秀分子必然对社会充满不满和愤恨。

但在我国当下,不同领域中均存在不公平的制度,致使社会阶层之间的通道基本上被堵死,形成社会阶层固化的格局。“富二代”“贫二代”“官二代”等称谓即反映了这一社会现实。下一个社会阶层的优秀分子无法进入上一个社会阶层,这对于社会的进步,对于社会的稳定都是极其不利的。而从一定程度上讲,造成这一局面的基本原因是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特权因素的存在。

要解决因权权交易、权钱交易而破坏社会公平的问题,就必须以制度限制公权力滥用,以制度保证社会公平,特别是机会公平。

4.社会诚信体系缺乏

中国自古以来,即奉行以诚信为本,中华民族历来是最讲诚信的民族,古训一直告诫我们“人无信而不立”,诚信是道德的最低要求。而在今天,个人之间、企业之间、个人与政府之间却没有形成应有的诚信,法院的绝大多数判决得不到当事人的自觉履行而需要强制执行,“执行难”一直是损害司法权威的“顽疾”即是明证。因为诚信体系的缺乏,商业交易成本大幅度增加,有人甚至提出导致我国经济滑坡的主要原因是社会诚信体系缺乏的观点。之所以如此,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两个:

一是没有做到像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那样,政府答应的事情必须兑现。2017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到山西考察调研时指出,让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同全国人民一道迈入全面小康社会,是我们党的庄严承诺,不管任务多么艰巨、还有多少硬骨头要啃,这个承诺都要兑现。但是,一些地方政府不讲诚信的主要表现是:政府在所承诺的一些事情上未能够及时兑现、完全兑现;政府的政策缺乏确定性和连续性,政策多变、政策反复、政策不一;政府的决策缺乏长远考虑,表现为短期行为多;政府的决策没有兼顾和平衡不同利益,社会可接受性差,导致最终难以执行;在政府的官员变动之后,前任所承诺的事情,后任不予承认,即“前朝不理后朝账”。

二是政府官员的诚信度不够。政治诚信是任何社会对官员的首要要求,官员必须做到“一诺千金”。实际上,对于官员而言,政治诚信是第一位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对官员的要求更应当如此。官员并不代表个人,是公权力的行使者和代表者,他需要对公共利益负责,对所行使的公权力负责,归根结底是要对人民负责。而实践中,有的官员却恰恰相反。例如,在反腐败过程中被抓的官员,这些人普遍存在的是两套语言体系、两副面孔,他们出尔反尔,言而无信。一些官员在工作上出现问题以后,并不是如实向民众公开事实真相,而是想方设法进行掩盖。

行使公权力的政府和官员本来应当是社会诚信的表率,应当在诚信上率先垂范,而事实上一些政府和官员并未能完全做到。甚至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不首先检讨自己是否讲诚信,反而要求企业和个人讲诚信,热衷于建立企业和个人的诚信档案,这完全是本末倒置。如果公权力不讲诚信,违背诚实信用这一社会运行的基本准则,这对公权力的社会公信力的打击则是致命的。

要在全社会建立诚信体系,形成诚信氛围,公权力必须率先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要做到这一点,仅仅对官员进行诚信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在法律上建立对公权力机关及其官员违反诚信行为的全过程的、严厉的责任追究机制,包括对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制。

5.社会成员之间贫富差距较大

在我国的当下,城乡之间、东西部之间、城市的不同阶层之间都存在着较大的贫富差距。不可否认,改革开放的伟大成果的确惠及了每一个社会成员,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事实上在逐渐扩大。虽然所有的社会成员都分享到了改革开放的成果,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有极大的改善,都有所获得,但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却没有“获得感”。党中央要求在未来的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要让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获得感,这是非常富有深意的。

之所以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均有很大改善的情况下,却没有获得感,其主要原因在于他们认为贫富差距如此之大是不公平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两个具体原因:

一是一些人的财富在取得方式上并不合法,并不光明正大,并不是完全依靠自己的辛勤劳动、智力、知识或者技术,而是依靠公权力的庇护甚至公权力的直接滥用所取得的。在反腐败过程中,通常的情形是,只要抓住贪官,背后就一定有商人;抓住商人,背后就一定有贪官。官商勾结、相互利用,成为商人发财的捷径、官员致富的门道。目前,社会存在较为普遍的“仇富”心态,其基础是认为富人财富的取得是不公平的。因此,人们也就难以有获得感。

二是在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上公权力作为不够。现代社会法律意义上的平等,除了机会平等之外,还需要一定意义上的实质平等。单纯的机会平等,易因个人与生俱来的差异、后天的勤劳程度的差异等,而形成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格局。这种社会状态和社会结构,必然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需要公权力通过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将其控制在社会成员心理可承受能力范围之内。实际上,对富人进行高额征税以补助穷人,特别是补助生活在贫困线之下的穷人,使他们也能够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对于保障富人的财富和人身安全同样是有利的。我国目前的贫富差距较大与公权力在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上的作为不够有着极大的关系。

要解决社会成员之间贫富差距较大的问题,必须以制度限制公权力的滥用,避免其与商人勾结,防止公权力享有者以权谋私;同时,必须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深入开展脱贫攻坚,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1]通过制度要求公权力必须进行积极的作为,保证所有社会成员能够过上有尊严的生活。

6.私权尤其是私有财产权缺乏充分保障

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权力是无限的、全能的。社会事务几乎都是国家事务,甚至个人事务也是国家事务,国家包办了所有社会事务和个人事务。因为基本上没有独立的社会事务的存在,所以社会团体几乎没有存在的空间;个人也只拥有非常少的权利和自由,除了房屋使用权之外,个人几乎不拥有什么财产。

在市场经济时代,个人、社会、国家三者之间分离,换言之,国家事务、社会事务、个人事务分离,分离的具体表现是明确划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国家权力、社会权利和个人权利,其界限明确清晰。在划定三者的权利义务时,本着先个人、再社会、后国家的原则。即个人能够处理的事务由个人自行处理,处理不了的事务再由社会处理,只有在个人和社会均处理不了的情况下,才由国家处理。三者之间的界限首先由宪法和法律划定,在界限不清晰或者存在争议时,再由处于中立地位的法院判定。这一界限的主要功能是限制公权力。如此,个人权利和社会权利才有保障。

目前,个人、社会、国家三者作用的顺序并不明确,其权利义务的界限也不清晰,难以对公权力形成约束,由此导致个人权利、社会权利(特别是市场主体的权利)缺乏充分保障。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对个人财产缺乏安全感,个人财产没有安定性,这从征地、拆迁的随意性中,即可见一斑。古人云,无恒产者无恒心。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以财产的安定性为基础的,财产的安定性又决定着人心的安定性、稳定性。

法治思维即权利义务的思维,以宪法和法律明确国家、社会、个人三者的权利义务,形成合理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形成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思维。国家存在的目的、国家权力存在和运行的目的,均在于尊重和保障个人权利。要实现这一效果,必须清晰地划定国家、社会、个人之间的界限,并能够以此界限实际限制国家权力。

7.社会创新能力不足

创新是社会永续发展的动力,更是经济发展的永续动力,也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杭州G20会议上对世界经济发展提出的“中国方案”。然而不容否认的事实是,中国社会的创新能力不足,“世界工厂”的名声响彻世界,“中国制造”遍布世界,而中国生产的产品在世界上独占鳌头、首屈一指的则为数甚少,绝大多数为技术含量不高的低端产品。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而且是持续性的成就,让整个世界刮目相看。但笔者认为,中国原有的经济增长模式,或者说中国经济所取得的成就主要依靠的是以下几个因素:

(1)人口红利,即极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和因计划生育政策导致的纯消费性人口的大幅度减少。第一代农民工具有三大品质,即人数最庞大、最能够吃苦耐劳、最节俭。“中国制造”“世界工厂”的美誉与第一代农民工是密不可分的。而与劳动力人数达到顶峰形成反差的是,因计划生育政策导致的纯消费性人口的急剧减少。

(2)土地资源。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中国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不允许私有。政府通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获得大量的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财政收入。即使是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政府提供低价征收的方式改变其所有权性质,再以拍卖的方式高价转让,由此获得巨额的差价。在政府的财政收入中,通过拍卖土地而获得的收入通常占据了所有财政收入的近一半,甚至超过半数。

(3)牺牲自然环境。许多地方政府本着“先发展,后治理”的原则,以牺牲自然环境为代价,谋求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的大江大河、小沟小渠几乎没有不被污染的。环绕大半个中国的雾霾挥之不去就是这一发展理念的恶果。

(4)牺牲自然资源。为了经济发展而无规划地过度开发、开采自然资源。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共同”开发、开采自然资源,形成恶性竞争,在开发、开采过程中浪费资源的现象比比皆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自然资源丰富的地区因采卖自然资源而成为经济增长的“暴发户”。

(5)简政放权。改革开放的过程,即是政府简政放权的过程,即政府将计划经济时代无所不包、无所不能的权力逐渐下放。从个人和社会的角度看,改革开放的过程,即是获得越来越多的权利和自由的过程。这些权利和自由激发了勤劳的中国人民的积极性、活力和创造力,换言之,中国人民将这些权利和自由发挥到了极致。

(6)利用发达国家已有的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经验、先进管理制度和引进资金,利用广阔的国际市场。作为一个后发国家,我国的基本优势是可以利用发达国家已有的这些资源,加快经济发展速度。事实上,我国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在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资金方面,是非常成功的。

如此看来,中国经济的发展与创新关系不大。如果说与创新有关,那就是在制度上有所创新。制度创新的基本内容是简政放权。因为简政放权,解放了生产力,民众和社会的活力、创造力获得了极大的释放。

当前,中国原有的经济增长模式所赖以存在的基本因素,已经逐渐消减。或者说,我国原有的经济增长模式不具有可持续性。所以,需要改变经济增长模式,需要转型升级,需要“腾笼换鸟”。正如党的十九大报告所指出的,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是跨越关口的迫切要求和我国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着力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着力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不断增强我国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

这一切的基本前提是创新。在现有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在人口红利优势逐渐消退、环境和资源无法再牺牲的情况下,依靠强势政府能否进一步推动经济发展?经济发展的永续动力在于创新,而依靠强势政府能否带来创新?

创新的直观概念当然是技术创新,技术创新的源泉在于社会成员的想象力。因此,技术创新的实质并不在于技术本身,而在于保证技术创新的制度,创新制度的实质又在于能够保证创新的理念。保证创新的制度和理念的意义在于,必须使社会成员有足够的发挥想象力的空间。如若公权力不受到限制,管制无度,社会成员缺乏自由和权利的空间,则技术创新也就成了“水中月”“镜中花”。因此,以宪法和法律限制公权力,明确其边界,是技术创新的必由之路。

(三)利益多元化与法治思维

经过经济改革,中国社会由单一利益的社会转变为多元利益的社会。通过经济体制改革中国社会形成了经济形式多元化,由经济形式多元化形成了经济利益多元化,由经济利益多元化形成了政治利益多元化,由政治利益多元化形成了思想多元化、价值观多元化。可以说,利益多元化是今天中国社会的基本特征。应该说,承认也好,不承认也罢,这是中国社会的基本事实。制定法律、作出决策、处理问题,都必须从这一基本事实出发。

在计划经济时代,中国社会也存在一定的矛盾、冲突,那个时代解决矛盾、冲突的思维是牺牲,方式是命令。即将不同的利益按照所蕴含的价值区分为不同的等级位阶,个人利益低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低于国家利益。当利益之间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服从国家利益。个人利益必须为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作出牺牲,集体利益必须为国家利益作出牺牲。而且,这种牺牲是无偿的,是没有任何经济代价的。政府或者组织是以命令的方式要求作出牺牲的。之所以可以以牺牲的思维和命令的方式,解决不同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笔者认为,其主要因素有三个:(1)在计划经济时代,个人和集体的几乎一切资源被政府或者组织所控制。政府或者组织要求作出牺牲,即使内心里有多大的不情愿,也不得不作出牺牲。(2)如前所述,政府具有超强的公信力。(3)政府可以不经过法律程序,将不服从命令者打入社会底层。计划经济时代这一处理问题、解决矛盾纠纷的思维和方式,在今天已经不可能奏效。其根本原因在于,政府或者组织所能够控制的个人和集体的资源是有限的,尤其是在对个人资源的控制上。

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中国社会也存在矛盾、冲突,解决矛盾、冲突的基本思维是“和稀泥”。这一思维从个案看,似乎解决了矛盾、冲突,但实际上只是在表面上抹平了矛盾、冲突,并没有从根本上彻底解决矛盾、冲突,反而使矛盾、冲突积累得越来越复杂、激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之所以作出“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的判断,其中一个重要的根据就是面对利益多元化的社会,中国还没有完全寻找到妥善调整多元利益关系的机制。有人认为,今天的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因此属于矛盾的高发期、突发期。笔者认为,“高发期”“突发期”的判断是不准确的。依据这一判断,似乎眼前几年的矛盾、冲突比较多,如果能够安全地渡过这几年,社会矛盾就不会高发、突发了。实际上,利益多元化的社会特征是中国社会进步的表现,是非常正常的。问题的要害在于,面对利益多元化的社会,如果没有寻找到妥善调整多元利益关系的机制,面对矛盾、冲突,我们就会束手无策,矛盾、冲突就会永远处于高发、突发状态。可见,以“和稀泥”的思维去解决矛盾、冲突并不具有可持续性。

在承认多元利益合法存在的前提下,必须平等保护、尊重这些多元利益[2],并建立充分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使得不同的利益主体都可以通过这些表达机制去反映自己的利益诉求。[3]在此基础上,通过民主机制和民主程序制定宪法法律,由宪法法律以权利义务的形式去界定多元利益之间的各自边界,即先由宪法法律将多元利益的权利义务边界固化,确保宪法法律是多元利益之间的“平衡器”“调整器”,即宪法法律能够兼顾和平衡不同利益,达到良法之治。在此前提下,所有国家机关和社会主体均在宪法法律之下,都必须服从宪法法律,以宪法法律为自己行为准则,以宪法法律为依据调整多元利益之间的关系,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达到规则之治。因为唯此,才能妥善调整多元利益之间的关系,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在利益多元化的社会,妥善调整多元利益关系的唯一机制就是法治,别无其他思维和方式。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核心就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所指出的两点:一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二是良法是达到善治的前提。必须保证社会成员所遵从的法是良法。所谓良法,就是保障人权之法、兼顾不同利益之法、能够有效控制公权力之法。要保证良法必须承认每一个人都是存在利益的,而且利益之间是平等的,必须得到平等的尊重和保护。在此前提下,应当建立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允许每一个利益主体都能够充分有效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规则既然要约束每一个人,那就必须允许被规则约束的人有机会参与规则的形成过程。在充分表达的基础上,经过民主程序和民主机制,制定规则。这样的规则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这样的规则才能够兼顾不同的利益,这样的规则其社会可接受性才更高。说到底,规则就是不同利益之间博弈的结果,规则就是不同利益的调整器、平衡器。

在规则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前提下,要维护规则的权威,就要严格按照规则办事,并且始终按照规则办事。如果公权力机关不严格按照规则办事,或者不始终按照规则办事,其自身不尊重规则,规则就不可能具有权威。

党中央要求领导干部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解决矛盾纠纷,这就是在利益多元化的社会背景下,寻找到的妥善调整多元利益关系、协调利益冲突的最佳和唯一机制。

正是在上述认识的背景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

信访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将信访中原有的解决纠纷的功能剥离,即将涉诉、涉法案件,通过其他法律救济途径解决,使信访回归到本来的意义,发挥法律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在本来的意义上,信访是民众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渠道,是国家机关了解民意、民情的重要方式,并不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民众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依据法律上所设立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权利救济制度,寻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样,司法改革的目的也在于更好地发挥法律在解决矛盾、纠纷方面的权威作用。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是在2015年5月1日开始实行的立案登记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之所以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其目的就在于将应当由诉讼途径解决的矛盾、纠纷纳入法律轨道,以避免当事人将能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的矛盾、纠纷转入非法律途径解决。

(四)民众的观念和意识的变化与法治思维

改革开放政策使民众的观念和意识发生了巨大变化。“开放”使民众看到了外面的世界。相同的问题、同样的事情,国际社会通行的处理原则、处理思维、处理方法,民众看得非常清晰。同时,当今世界又是一个信息高度发达的世界,民众每时每刻都可以了解到外部的情况。如果采用与外部世界不同的处理思维和方法,则必须有一个能够解释得通的正当理由。“开放”政策使民众对政府处理问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必须充分说明理由,而不能仅仅宣布一个简单的结论。“改革”最终使中国社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市场经济是平等经济,市场经济是规则经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基本前提是,任何一个市场主体均必须享有自由、权利、平等,并需要按照规则办事,而任何一个社会成员均是市场主体。在市场领域,社会成员享有自由、权利、平等,需要按照规则办事;而在其他领域,诸如社会领域、政治领域、思想领域,社会成员必然会按照同一思维,也会要求享有自由、权利、平等及按照规则办事。市场经济不仅仅对经济领域产生影响,实际上,它对社会所有领域的影响是全方位的、深刻的。

一些领导干部经常感叹,现在的老百姓不好管理了。如果我们的领导干部把今天的老百姓当作改革开放以前的老百姓,仍然以牺牲的思维和命令的方式,处理问题,解决矛盾纠纷,当然是行不通的。今天我们面对的是在观念和意识上与原来完全不同的民众,而妥善处理政府与民众的关系只能采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即按照宪法和法律所预先规定的各自的权利义务,处理问题,解决矛盾纠纷。政府有效行使自己的法定权力,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民众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只有按照这种权利义务的思维,才能正确调整和处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能由宪法法律预先确定。


[1]参见党的十九大报告。

[2]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

[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