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律硕士联考历年试题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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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专业基础课试题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C

【解析】刑法具有规制机能、保障机能和保护机能三大机能。题干表述的情形实现了刑法的保护机能,即通过开展“猎狐行动”使逃往海外的犯罪嫌疑人回国接受审判,使国家、社会和某个人的法益得到保护,使法益不受侵害与威胁,故选C项。规制机能是对犯罪行为予以规范评价并给予刑罚惩罚的机能,本题表述没有体现该机能。保障机能是指刑法具有的保护个人的人权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的机能,本题表述没有体现该机能。补偿机能在民法领域体现明显。

2.B

【解析】《刑法》第8条规定了保护管辖原则,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甲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重伤我国公民刘某,按我国刑法应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甲国公民对我国公民刘某的犯罪应适用保护管辖原则。

3.B

【解析】A项表述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既可以由作为方式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因而不是纯正不作为犯,不选A项。B项表述构成逃税罪,逃税罪只能由不作为形式构成,即行为人有依法向国家缴纳税款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履行而不履行。不作为犯罪通常表现为身体的静止、消极,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在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往往有积极的身体活动,不能以积极与消极、动与静来区分作为与不作为。逃税罪往往表现为行为人做假账、涂改账本等积极行为,而不是消极行为。总之,选B项。C项表述中,丙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既可以由作为方式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从C项表述情形分析,丙离开驾驶岗位应当属于以作为方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发生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不选C项。D项表述中,丁作为医生负有职务上的救助义务,但未予施救致使乘客死亡,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不纯正不作为犯,不选D项。

4.D

【解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A项表述中,甲虽有杀乙的故意,但乙的死亡(坠崖)并非甲的行为引起,因而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选A项。B项表述中,甲是迷信犯,乙突发急病死亡并非甲“作法”所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选B项。C项表述中,甲殴打乙致使乙轻伤,甲的殴打行为与乙的受伤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但乙在去医院途中被高楼上坠落的花盆砸死与甲的行为之间并无因果关系,这也是“不能将因果关系的认定推向极端”的应有之义,不选C项。D项表述中,乙跳河溺死是因甲的穷追不舍所致,乙的死亡是甲的行为引起的,具有因果关系,选D项。

5.B

【解析】甲因存在客观认识错误,失手将张三旁的李四捅伤,造成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这属于目标打击错误或行为偏差,选B项。因果关系错误即对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错误认识,包括:行为造成危害结果但误以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行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但却误以为造成危害结果;行为已经造成预定的危害结果但却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有误解。甲误伤李四,不存在上述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不选A项。行为性质错误即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分属于不同犯罪构成的情况)。客体错误属于不同犯罪构成的情况,而打击错误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本题中甲捅伤张三或李四,都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因而不是客体错误,不选C项。不选D项是不言自明的。

6.A

【解析】甲约乙偷电脑,甲构成盗窃罪,虽然乙不是盗窃罪的实行犯,但答应负责找销路,这表明,乙事前与本犯甲通谋销赃并达成合意,应以本犯的共犯论处,即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换言之,事前通谋,事后为本犯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由于与正犯结果之间具有心理的因果性,故与本犯构成共同犯罪。可见,选A项。

7.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3款规定,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据此,不选A项。《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据此,适用罚金刑应考虑犯罪人的经济条件,不选B项。《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据此,选C项。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对累犯应并处罚金,不选D项。

8.B

【解析】本题表述中,原本不存在不法侵害,但甲误以为有不法侵害发生,因而实施防卫反击,构成假想防卫,选B项。由于不存在不法侵害,因而甲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也就无所谓防卫过当,不选C、D项。因“不法侵害”正在发生,因而无所谓事前防卫,不选A项。

9.A

【解析】根据《刑法》第56、57条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包括: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据此,B、C、D项表述为“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A项表述不属于“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选A项。

10.D

【解析】甲涉嫌抢劫被公安机关逮捕后,主动供述自己曾入户盗窃的事实,该盗窃事实属于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甲所犯其他罪行,因而甲的行为构成特别自首(余罪自首),选D项,不选B项。无论是一般自首还是余罪自首,都属于“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而坦白是“被动”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本题表述中,甲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是自首,不是坦白,不选A项。自首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换言之,自首是供述本人罪行的行为,立功是揭发其他犯罪人的行为,这是自首和立功的区别。本题表述中,甲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本人”罪行,属于自首而非立功,不选C项。

11.D

【解析】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对于数个同种有期自由刑(含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并罚,应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本题表述的有期徒刑的并罚,应采用限制加重原则,选D项。

12.C

【解析】我国《刑法》第266条并没有具体描述诈骗罪的具体犯罪特征,也没有描述诈骗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仅规定了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因而是简单罪状,选C项。

13.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据此,选D项。根据《刑法》第196条第4款规定,A项表述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1、2项规定,B、C项表述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并非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不选B、C项。

14.C

【解析】对于半推半就的性行为,如果不是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定强奸罪,只有确实违背妇女意志的,才能以强奸罪定罪处罚,A项表述中,如果甲认为女推销员的“推”是羞愧的表现,甲又没有明显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的,不能认定甲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反之,如果甲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实际上也违背妇女意志,又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则构成强奸罪。A项表述的情形或许对甲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或许对甲不追究刑事责任,不选A项。B项表述中,根据《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3项规定,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以拐卖妇女罪一罪定罪处罚,不定强奸罪,不选B项。C项表述中,丙利用迷信奸淫妇女,属于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构成强奸罪,选C项。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是妇女和不满14周岁的幼女,男子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对象,不选D项。

15.A

【解析】甲捏造刘某贪污的犯罪事实,导致刘某被逮捕,甲使刘某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明显,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特征,选A项。甲意图使刘某受刑事追究,而非单纯地贬损刘某的人格或名誉,甲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不选B项。报复陷害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甲的行为不符合报复陷害罪的构成特征,不选C项。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甲的行为不符合伪证罪的构成特征,不选D项。

16.C

【解析】根据《刑法》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此为转化犯,选C项。A项表述构成抢劫罪(既遂),B项表述构成强奸罪(加重构成),D项表述构成拐卖儿童罪(加重构成)。

17.C

【解析】根据《刑法》第27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C项表述中,丙以暴力方法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选C项。根据《刑法》第290条规定,A、B项表述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根据《刑法》第242条规定,D项表述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当然,如果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构成妨害公务罪。

18.A

【解析】甲与妻子乙商议,由乙出面接受请托人现金300万元,甲、乙就受贿事实存在通谋,甲构成受贿罪,乙构成受贿罪共犯,选A项。乙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为乙与甲已经就受贿事实事前通谋。

19.D

【解析】甲为骗取保险金而杀死妻子,构成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的牵连,属于牵连犯,选D项。

20.B

【解析】甲为了骗取保险金而实施故意杀人行为,这本属于牵连犯,但根据《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按照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选B项。

21.D

【解析】D项表述中,甲、乙之间形成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选D项。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民事法律规范;二是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A项表述的“问路”和“指错方向”,民法不调整,基于这类关系发生的事实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也不能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故不选A项。B项表述中,因民事法律关系是合法的法律关系,赌博之债并非合法债权债务,因而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不选B项。C项表述中,甲、乙之间仅仅有形成合同关系的意向,尚未形成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故不选C项。

22.A

【解析】甲与银行之间办理银行信用卡的合同,以及甲与商场的持卡消费合同,是甲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签订并履行的,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至于甲之后突发精神病,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可见,选A项。

23.C

【解析】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公序良俗。甲、乙的约定是以二人必须半年内结婚作为返还“保证金”的条件,该附条件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选C项。与本题类似的例子还有以二人非法姘居作为赠与合同的附条件,也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不选A项,因为甲、乙在作出约定时,婚姻尚未成立,也谈不上撤销。不选B项,因为《婚姻法》没有规定因欺诈而结婚属于可撤销婚姻,《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只有1项,即因受胁迫而结婚,而且本题表述的婚姻尚未成立,无所谓“撤销”。不选D项,因为甲、乙的约定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法规范中尚不能找出甲、乙的约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条文,甲、乙的约定只是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24.A

【解析】《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据此,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有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的法定解除权,且在解除合同时不需要任何理由。可见,选A项。《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据此,只有定作人有随时解除承揽合同的法定解除权,且定作人解除承揽合同不需要任何理由,而承揽人没有此项权利,不选B项。《合同法》没有赋予出租人和赠与人随时解除合同的法定解除权,不选C、D项。

25.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委托合同中的间接代理制度。《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据此,本题表述中的丙为第三人,由于委托人甲不履行义务,乙不得不将甲披露给丙,此时第三人丙可选择甲或乙作为相对人履行义务,此为第三人的选择权,第三人的选择权是形成权,所以一经选定相对人就不得变更。可见,选C项。

26.C

【解析】甲将货物存放于乙的仓库,乙取得货物的有权占有、直接占有,乙是占有人。《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据此,C项表述正确,D项表述错误。丙的行为不是自助行为,因为自助行为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包括: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须情况紧迫而来不及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的援助;自助方法须为保障请求权所必需;须为法律或公共道德所许可;不得超过必要限度。行为人实施自助行为后必须立即向有关机关申请援助,请求处理。行为人无故申请迟延,应立即释放债务人或把扣押的财产归还给债务人。可见,丙的行为不是自助行为,A项表述错误。丙的行为并非行使留置权,因为行使留置权必须以占有为前提,且债权债务具有牵连关系,而丙的行为不符合行使留置权的条件,B项表述错误。

27.A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据此,拾得人乙不能取得项链的所有权。丙盗走项链,不能取得项链的所有权。盗赃不适用善意取得,丁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项链的所有权。可见,项链的所有权人仍然是甲,选A项。

28.C

【解析】《物权法》第15条关于区分原则(区分物权效力和合同效力)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区分质权合同效力和质权效力。本题表述的质押合同于3月1日生效,选C项。由于质权的设定以移转质物的占有为必要,4月1日交付的越野车,因此质权成立于4月1日,但由于随车工具并未移转占有,因此质权的效力不及于随车工具。可见,不选A、B、D项。

29.B

【解析】本题表述的情形属于按份共有。《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甲、乙二人所占总份额为85%,远远超过2/3份额,因此对于挖掘机的转让,甲、乙二人同意即可,选B项。

30.C

【解析】甲所盖房屋虽然未办理房屋登记手续,但其在宅基地上盖楼的行为是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因此,甲盖楼的行为属于合法的事实行为。《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据此,甲将楼建造完成即取得房屋所有权,而不必经登记。《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据此,乙有权继承房屋。但由于该房屋并未办理登记,因此其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丙的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房屋所有权仍然属于乙。可见,选C项。

31.C

【解析】甲、乙二人赠与紫砂壶的合同在乙结婚时生效,由于乙何时结婚并不确定,因此是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因为期限是必然的、确定到来的,故排除A、B项。甲、乙约定的赠与合同自乙结婚时生效,因此是附延缓条件的合同,而非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故选C项,不选D项。

32.D

【解析】甲公司4月24日通知乙公司交付10吨货物,乙公司于4月25日按照双方的交易惯例发货,从这种表述可以得知,甲公司于4月24日发出的是要约,乙公司4月25日发货的行为是承诺。《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据此,选D项。由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甲公司于4月26日的通知不生效力,甲公司应当履行合同,不选C项。

33.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根据上述规定第(3)项,本题表述中,乙20天内并未对是否购买房屋作出表态,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不选D项。上述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倘若乙没有放弃优先购买权,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乙都无权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更何况乙放弃优先购买权,则乙更无权主张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不选A项。乙已经放弃优先购买权,且不存在违约事由,因而不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不选B项。《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此规定为“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据此,选C项。

34.D

【解析】甲冒充乙公司的代理人的行为侵犯了乙公司的名称权,冒充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的行为是典型的侵犯名称权的侵权行为,选D项。其余选项明显错误。

35.B

【解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原则上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本题表述中,甲正常驾驶,无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乙酒后驾车导致交警丙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选B项。

36.B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此规定即所谓环境污染责任中的“市场份额原则”。《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选B项。

37.B

【解析】本题标准答案为B项,但本书认为,C项也是正确答案。《收养法》第6条第4项规定,收养人应当年满30周岁,才符合收养人条件,A项表述的收养关系不成立。《收养法》第7条第1款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第5条第3项(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第9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据此,B项表述的收养关系成立,选B项。我国收养法规定,被收养人必须不满14周岁,只有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继子女等特殊情形下才允许收养14周岁以上的人,这表明我国以收养不满14周岁的人为原则,收养14周岁以上的人为例外。同时,依据《收养法》第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6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及收养1名的限制。据此,C项表述的收养关系也成立。D项表述的情形虽然符合《收养法》第7条有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条件,但不符合《收养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根据《收养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据此,D项表述的收养关系不成立。

38.A

【解析】《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根据上述规定第(2)项,选A项。

39.A

【解析】甲村利用在乙村土地上兴建的水库取水,是利用他人土地的便利而使自己获得收益,且以有偿合同的方式设立,符合地役权的特征,因此,甲、乙设立的物权类型为地役权,属于取水地役权,选A项。甲村和乙村未必相邻,且相邻关系皆为无偿,不以合同方式设立,相邻关系只不过是民法对相邻各方权利义务关系最低限度调解的结果,可见,不选B项。租赁权的标的为非消耗物,而水为消耗物,不符合租赁权标的的特征,不选C项。甲村和乙村设定的物权并非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为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是集体经济组织,不符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特征,不选D项。

40.C

【解析】《物权法》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由于地役权具有从属性,甲将A地发包给丙,则地役权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而转让。《物权法》第166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据此,丙将部分承包地转包给丁,由于转让的需役地即A地涉及部分地役权,涉及的部分地役权也转让给丁。可见,丙、丁都有权取水,选C项。

二、多项选择题

41.BD

【解析】立法解释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条文的解释,或刑法中对有关术语的专条解释,解释的对象是刑法条文,选B、D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并非针对刑法专门条文的立法解释,而是单行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关于挪用资金罪有关问题的答复》不是对挪用公款罪这一专门法律条文的立法解释,而是对该罪相关问题的批复,不选C项。

42.ABC

【解析】量刑制度包括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和缓刑等,选A、B、C项。假释属于刑罚执行制度,而非量刑制度,不选D项。

43.B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据此,不选A项。单位犯罪一般表现为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B项表述的情形即将非法利益归单位所有,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选B项。当然,如果B项表述的情形改为“乙与公司股东将非法利益私分”,则属于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的自然人犯罪。C项表述中,丙为其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有投资公司主管人员行贿,构成单位行贿罪,选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D项表述构成自然人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4.ABD

【解析】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A项表述中,甲出于私怨使用器械非法拘禁刘某,构成非法拘禁罪,选A项。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索取债务非法拘禁扣押、拘禁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据此,选B项。C项表述中,丙为了索要劳动报酬而偷走龙某的儿子,应定绑架罪,而非非法拘禁罪,不选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指出,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据此,D项表述构成非法拘禁罪。

45.AC

【解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A项表述中,甲以伪造的名画冒充真迹卖给他人,以骗取财物,构成诈骗罪,选A项。B项表述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据此,不选B项。C项表述中,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冰糖冒充毒品出售,构成诈骗罪,选C项。D项表述中,丁用欺骗手段将邻居从家中骗出,并乘机盗窃,丁的欺骗行为是实施盗窃的手段行为,不定诈骗罪,而是盗窃罪,不选D项。

46.ABCD

【解析】《民法总则》第43条第2款规定,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民通意见》第31条指出,“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根据上述规定,备选项应全选。

47.AB

【解析】A、B项表述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构成表见代理,服装公司应当承担法律后果。C项表述不符合表见代理的“外表授权”特征,不构成表见代理,服装公司对此行为不承担责任。一般而言,下列情形,相对人不得主张表见代理:(1)行为人伪造他人的公章、合同书或者授权委托书等,假冒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2)被代理人的公章、合同书或者授权委托书等遗失、被盗,或者与行为人特定的职务关系已经终止,并且已经以合理方式公告或者通知,相对人应当知悉的。D项表述中,员工并不是以服装公司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不符合代理的特征,更无所谓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D项表述应属无权处分行为。

48.ABC

【解析】乙是甲的妻子,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选A项。丁是甲的儿媳,丧偶,照顾甲的生活起居,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选B项。戊是丙的女儿,丙作为甲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甲死亡,戊可以代位继承甲的遗产,代位继承性质属于替补继承,戊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甲的遗产,选C项。庚不是甲的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甲的遗产,不选D项。

49.ACD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据此,幼儿园老师余某外出打电话未能制止小明和小刚打闹,致使小明将小刚的头打伤,对于小刚的损害,幼儿园疏于管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选B项。小明的父母是小明的监护人,依据侵权责任法有关监护人责任的规定,小明的父母应当对小明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承担侵权责任,但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是幼儿园没有过错,本题表述中,幼儿园有疏于管理的过错,因此,应当由幼儿园承担侵权责任。余某是幼儿园老师,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工作人员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余某不承担侵权责任。综上分析,选A、C、D项。

50.ABCD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本条规定中的“等”字表明,凡是实体民事权利均属于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包括本条没有列明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身体权、个人信息权、配偶权、亲属权、死者人格利益、胎儿人格利益、商业秘密、地理标志等,但债权和非实体性民事权利,如抗辩权等不受侵权责任法保护。可见,备选项应全选。

三、简答题

51.答案要点:

(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没有法定撤销假释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其在判决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对所犯罪行按刑法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据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52.答案要点:

(1)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及公共安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53.答案要点: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54.答案要点: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

(3)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4)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

四、辨析题

55.答案要点:

(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

(2)在单独犯罪的场合,任何人只需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不为他人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3)在共同犯罪中,存在行为人要对他人犯罪行为负责的情形,如简单共同犯罪中,实施了部分实行行为的人,应按照“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处断;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即便没有亲自实行犯罪,也要对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

56.答案要点:

(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

(2)在我国,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条件。未注册的商标,一般不受商标法的保护。但是,当一个长期使用的标识具有识别作用,取得消费者的认可,享有一定声誉时,该未注册商标也可获得商标法一定程度的保护。

五、法条分析题

57.答案要点:

(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法定情形,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2)“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58.答案要点:

(1)该条规定的是因无因管理产生的债。

(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管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无法律上的义务。

(3)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六、案例分析题

59.答案要点:

(1)贪污罪和受贿罪。甲是负责扶贫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欺骗手段取得扶贫工程项目,非法占有了虚高工程款,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甲负责验收时,公然索贿,在收受他人财物后才进行验收,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2)不构成行贿罪。乙为了促使甲验收工程,以获得工程余款,在甲索贿的情形下送给甲钱财,并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不构成行贿罪。

(3)敲诈勒索罪。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甲的违法犯罪行为威胁甲使之产生恐惧,并向自己交付10万元,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60.答案要点:

(1)有效。乙、丙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签订的合同内容合法,故该合同有效。

(2)享有抵押权。丙以汽车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不是汽车抵押权的设立要件,而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故丁对丙的汽车享有抵押权。

(3)有权。乙不能交付标的物构成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丙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