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勇勤自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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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西化中企业的“官督”造成非股份化死结

晚清的经济西化,侧重点是工业化。具体来说,就是仿效西方,创办资本主义企业。官督商办是清政府设计并实施的一种不西不中、实属怪胎的企业经营方式。甲午战争前,洋务派办的41家民用工矿企业中,官督商办企业就占有56%的比例[1],可见它在当时所居地位还是很主要的。轮船招商局是晚清第一家官督商办企业,也是官督商办企业的一个典型。目前有些论者提出,轮船招商局是股份制企业。这样,探讨轮船招商局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问题,也直接涉及到对官督商办企业所有形式的重新认识。我不认为轮船招商局属于股份制企业,对官督商办企业的企业所有形式,也有个人的理解。这是试分析论证,旨在通过商榷最终揭示出事物的本质。

认为轮船招商局是股份制企业,误在只着表面现象,未从本质上核实。

轮船招商局成立于1872年。断言轮船招商局是股份制企业的文章中[2],列举该局符合股份制企业特征的依据,概括起来说,主要强调了三点:第一,集资——采用入股形式组建企业,即以公开向社会招股的方式筹集资金;第二,组织经营管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按企业章程规定,股东有重大决策表决权,选举产生的商董作为入股商人的代表,全体商董再选出商总参与企业领导决策;第三,财务会计——实行(1)每年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按年向社会及各股东公布财务收支状况,(2)利润分配时,首先考虑发放股息,并按股付息,凭证取息。在这里,需要我们把构成近代西方股份制企业的基本特征,也提示一下。其主要有四:一是采取股份集资形式筹集资金,二是企业的法人地位,三是股东的无限责任或有限责任,四是有效的企业组织制度和科学的企业管理制度。完全用这四个特征来要求轮船招商局,显然是不客观的。比如,单纯就企业的法人地位这一点来看,晚清直到中央政权覆亡的前夜,才出现相当于民法和商法的《大清民律草案》和《大清商律草案》,《公司律》的颁布比这要早些,可也不过是1904年。何况《公司律》中也没有规定公司的法人性,要到1914年北洋政府的《公司条例》出台,才首次确认了公司的“法人”资格,不用说,企业的法人地位这个特征,对判定轮船招商局的股份制性质,就不适用。除第二个特征外,近代西方股份制企业的第一、三、四特征,都可以用来核准轮船招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