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幸福:人的需要和追求
人类的实践活动创造了人的生活世界,创造了人类自身的历史。人类的创造活动,归根到底是为了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那么,什么是幸福?
幸福,在最宽泛的意义上,总是离不开人的生理和心理需要的满足。人的需要是多层次的,人的幸福感也是多层次的。古希腊的伟大哲人柏拉图,就曾把人的快乐感分为三个等级:爱财富,这是低级的快乐;爱荣誉,这是中级的快乐;爱智慧,这是高级的快乐。柏拉图之所以这样划分快乐感的层次,是因为他把人类的全部行为归结为三个主要源泉:欲望、情感和知识。在柏拉图看来,欲望、嗜好、冲动、本能是一类,情感、精神、抱负、勇气是一类,知识、思想、才能、理智是一类。而人的欲望、情感和知识这三类东西的存在,分别产生于人的三种不同的器官:欲望产生于生殖器官,因为这里是聚积能量的地方;情感来源于心脏,来源于血液的流动和力量,它是经验与欲望的有机共鸣;知识则来自人脑,它是欲望的眼睛,也是灵魂的舵手。正因为爱财富只不过是本能的欲望,所以由此产生的快乐感是低级的;正因为爱荣誉也不过是情感的冲动,所以由此产生的快乐感是中级的;正因为爱智慧才是对知识——欲望的眼睛和灵魂的舵手——的追求,所以由此产生的快乐感才是高级的。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有些人是“欲望”的化身,他们贪得无厌、野心勃勃,无时不在为自己的物质利益到处奔波,你争我夺。他们的胸中总是燃烧着享荣华富贵的欲火,日益增长的贪欲,使得他们的欲望永无满足之日,快乐被销蚀在无法满足的欲望之中。有些人是“情感”的化身,他们仅仅崇拜感情和勇气,他们所关心的与其说是奋斗目标,不如说是胜利本身。他们争强好胜,引为自豪的不是金钱,而是权威与荣誉。只有少数人以追求“知识”为己任。他们渴望得到的不是财物,不是胜利,而是智慧。他们的意志是束光,而不是一团火。他们的避难所不是权势,而是真理。
正是由于把人的行为的源泉分为“欲望”、“情感”和“知识”三个层次,相应地把人的快乐感分为“爱财富”、“爱荣誉”和“爱知识”三个等级,并从而把人分别视为“欲望”、“情感”和“知识”的化身,柏拉图才提出了“哲学王”的思想。他认为:“要么哲学家当上国王,要么世上的国王和王子具备了哲学的精神和力量,并集智慧与领导才能于一身,只在这种情况下,城邦才会免于瘟疫的侵袭。人类亦复如此。”
柏拉图的这种需要层次观和幸福等级观,在今天看来确实是不合时宜,但他把人的需要分为层次、把人的幸福分为等级,对于人们实现多层次的需要,体验多方面的快乐或幸福,不能不说是有启发性的。
在当代,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的层次需要论,产生了非常广泛的影响。它启发我们把人的需要、人的价值和人的幸福统一起来,去看待人的生活质量和人对幸福的追求。
马斯洛提出,人的需要,可以分为如下七个基本层次:(1)生理需要或生存需要,这是最起码的也是最低的需要;(2)安全需要,即生活有保障而无危;(3)归属的需要或爱的需要,即与他人亲近,受到接纳,有所依归;(4)尊重需要,即胜任工作,得到赞许和认可;(5)认知需要,即求知、理解和探索;(6)审美需要,即以审美的态度去观照生活和享受生活;(7)自我实现的需要,即实现个人的潜在能力,这是最高层次的需要。
马斯洛的层次需要论,可以引发人们多方面的思考。
首先,这种层次需要论,向人们显示了人类自身的丰富性。人有高于其他动物的多种潜能,因而人能为自己创造其他动物所不具有的多彩的生活世界;人有高于其他动物的多种需要,因而人能为自己创造其他动物所不具有的多重的意义世界;人有高于其他动物的多种价值,因而人能为自己创造其他动物所不具有的多样的文化世界。
其次,这种层次需要论,在现代意义上表明了层次需要、层次规定、层次价值和层次规范的关系。每个层次的需要,都有它的特定的确定的内涵即规定,人的需要在这种层次规定性中得到具体的展现;每个层次的需要,都有它的相应的不可或缺的价值,人的需要在这种层次价值性中得到充分的肯定;每个层次的需要,都有它的基本的不可缺少的规范,人的需要在这种层次规范中得到相应的实现。
最后,这种层次需要论,又在现代意义上表明了需要的层次关系。各个层次的需要,对人的生活特别是人的生活质量来说,具有按照层次不断上升的价值。比如,生理需要或生存需要,其价值是最低的;自我实现,则具有最高的价值。同时,只有低层次的需要得到满足,或至少得到部分满足以后,高层次的需要才有可能成为行为的重要决定因素。
人的需要的丰富性、层次性以及需要层次的复杂相关性,构成了人类生活的丰富性、生活价值的层次性以及实现生活价值的复杂性。
在当代中国,肯定人的生存需要并张扬这种需要的基础价值性,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贫穷不是杜会主义”,首先否定了无视人的生存需要的极左思潮,并充分地肯定了生存需要的根本性的生活价值。针对人们批评市场经济中“人文精神的失落”,著名作家王蒙提出这样的看法:“与其说是市场经济使私欲膨胀,不如说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私欲更加公开化,更加看得见摸得着了。我们的目标不是建立—个人人大公无私的‘君子国’,而是建立一个人人靠正直的劳动与奋斗获得发展的机会的更加公平也更加有章可循的社会。这个目标只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达到,达到了这样的目标也才更容易寻找人文精神。”又说,“富裕不能自发地等同于文明,贫穷也还可以做到‘人穷志不穷’,‘穷而好礼’。但富裕不仅不是文明的羁绊,而且还是文明的果实,至少是果实之一种。进一步说,富裕正在或将要使对于人的关注成为现实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口头”。
回到现实,我们看看人们对幸福的理解。有人说,幸福就是我吃得饱,穿得暖,住得好,要什么有什么;还有的人说,幸福就是平平淡淡、从从容容、快快乐乐,所以在20世纪80年代,流传着一句话,叫作“高官不如高薪,高薪不如高寿,高寿不如高兴”,幸福就是高高兴兴每一天;还有的人说,幸福就是和大家都相处得很愉快,痛苦的时候有人来分担,快乐的时候有人来分享。笔者认为什么是幸福呢?幸福是对人的生活状态的肯定性的总体评价。如果按照这个说法,幸福就同人的生活联系在一起。如果具体地分析幸福的话,我们要从人自身出发,人是一种生理的、心理的、伦理的存在。
从这样的一种角度来看,幸福就是对人的生理需要、心理需要和伦理需要的满足。所以一般而言,幸福应当是比较富裕的物质生活对人的生理需要的满足、比较充实的精神生活对人的心理需要的满足、比较和谐的社会生活对人的伦理需要的满足。只有物质生活、精神生活、伦理生活这三个方面都得到满足,我们才会有一种真实的幸福感。可能有些人把幸福说得过于抽象、过于神秘了,把幸福归结为一个字——“感”。幸福是一种“感”,但是这种“感”是具体的,是我们的生理的、心理的、伦理的需要的满足。而且这种满足不是相互割裂的,不是获得某个单一方面的满足。所以,如果叫作“幸福感”的话,它应当是一种安心、顺心、放心的感觉,而不是一种担心、操心、烦心的感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原来我们是“穿布衣,吃粗粮,住平房,骑自行车”,现在是“穿时尚,吃细粮,住楼房,开私家车”了。但是,幸福并不只是富裕的物质生活对生理需要的满足,还必须有充实的精神生活对心理需要的满足、和谐的社会生活对伦理需要的满足,一个人只有感受到生理需要、心理需要和伦理需要的满足,才能有真实的而不是虚幻的、稳定的而不是短暂的幸福感。这种幸福感,体现在人们对生活的“放心”和“顺心”,而不是对生活的“担心”和“烦心”。
幸福感是对生活的“放心”,而不是对生活的“担心”。物质生活的改善,生理需要的满足,使中国人有了前所未有的幸福感。但是,我们现在总是“担心”吃了“地沟油”,穿了“致癌服”,住了“倒塌楼”,开了“缺陷车”,总是“担心”被人“宰”了、被人“骗”了、被人“拐”了、被人“忽悠”了。“担心”像“雾霾”一样笼罩人的心灵。改变这种生活状况,“放心”地吃,“放心”地穿,“放心”地住,“放心”地行,“放心”地与“陌生人说话”,放心地“按规矩办事”,对他人、对社会、对“公权力”有充分的信任感,一句话,“放心”地生活,才有真实的幸福感。
幸福感是生活中的“顺心”,而不是生活中的“烦心”。“顺心”的基础是社会生活的“和谐”,“烦心”的根源则在于社会公正的缺失。当前,社会存在一些城乡歧视、贫富歧视、身份歧视、行业歧视,以及执法不公、执法不严、随意侵害公民权利的现象,不满、失落、无奈和沮丧的心态容易造成集体性的“烦心”。改变这种“烦心”的社会生态,才有“顺心”“舒心”的幸福感。
对于每个人来说,“丰裕”的物质生活、“充实”的精神生活、“和谐”的社会生活,既是不可或缺的,又是相辅相成的。没有“丰裕”的物质生活,终生为温饱而“操心”;没有“充实”的精神生活,整天为琐事而“烦心”;没有“和谐”的社会生活,时时为人际关系而“闹心”;这怎么会是“幸福的生活”?人又怎么会感受到“生活的幸福”?只有“操心”变为“放心”,“烦心”变为“顺心”,“闹心”变为“安心”,这才是“幸福的生活”,人才会感受到“生活的幸福”。
“放心”“顺心”“安心”的幸福,急需两个方面的建设:一是制度建设,二是文化建设。在制度建设上凸显社会的公正、公平和正义,切实解决收入分配严重不公平、贫富差距过分悬殊,切实解决行政权力对公民权利、公众权益的侵害,才能为“顺心”的幸福生活奠定现实基础。在文化建设上凸显人的精神家园建设,增强人们的自信心和自尊感,合理地表达自己的诉求,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和谐地处理人际关系,才能为“顺心”的幸福生活创造现实条件。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程中,不仅要切实地驱散自然的“雾霾”,而且要着力地驱散笼罩在社会和心灵的“雾霾”,人们才能“放心”“顺心”“安心”地生活。
“放心”“顺心”“安心”的“幸福感”,总是同“心”分不开的;“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中国梦”,也是同“心”分不开的。中国人说的“心”,指的就是人的“精神”,就是人的精神活动的“家园”,也就是人的“精神家园”。建设人的“精神家园”,不仅可以“充实”人的精神生活,而且可以促进和改善人的“丰裕”的物质生活,协调和完善人的“和谐”的社会生活。人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社会生活,人的生活的理想和理想的生活,都离不开人的“精神家园”,都离不开人的人生观和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