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导 论
英国著名哲学家休谟指出:“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1]刑法是以规制人的行为作为其内容的,任何一种刑法规范,只有建立在对人性的科学假设[2]的基础之上,其存在与适用才具有本质上的合理性。因此,刑法的本原性思考,必然将理论的触须伸向具有终极意义的人性问题。
注释
[1][英]休谟:《人性论》,上册,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2]“假设”这个词表示“给定”的意思。之所以称为人性的假设,参见[美]珀杜等:《西方社会学——人物·学派·思想》,4页,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