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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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条文含义】

国体即国家的性质,指的是国家的阶级性质,它体现为社会各阶级在国家当中的地位,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国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工人阶级与农民阶级在国家中居于统治地位;二是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工农联盟是我国政权的基础。

政权属性指的是我国政权的阶级属性与本质特征,是无产阶级专政在我国宪法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人民民主、社会主义、中国共产党领导三方面的内容。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是保卫性、防卫性条款,用以保护社会主义制度不被破坏,从而维护我国国体和政权属性的实现。

★【其他相关条文】

《宪法》序言第六自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条文含义】

政体即国家权力组织形态,指的是国家权力的组织过程、分配及其运用。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作为国家权力所有者在国家权力组织形态中的体现。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主权原则,指的是国家权力的来源与归属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最终归属、服务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人民主权原则是我国国家权力组织的根本原则。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说明了我国人民主权原则不仅体现在人民大会制度上,还包括通过“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妇联、工会等各种社会团体”“基层民主与群众自治”“各种政治权利”等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其他相关条文】

《宪法》序言第五自然段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2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条文含义】

民主集中制指的是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结合。我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原则:(1)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人民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2)在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中,人大居于主导地位,其他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3)在中央和地方关系上,民主集中体现在中央的统一领导的单一制体制之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条文含义】

我国实行的是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政策,各民族的政治经济地位一律平等,除了中国公民普遍享有的权利,各少数民族还享有特有的语言、文化等合法权利和利益,对此国家负有义务,通过禁止性规定、帮助政策、区域自治等方式保障少数民族权益,促进民族平等、团结关系的实现。

★【其他相关条文】

《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的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都起了巨大的作用。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条文含义】

依法治国原则指的是应由宪法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所形成的规范与价值体系来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具体包括:(1)法律的规范性,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均在法律之下,服从并遵守法律。(2)法秩序的统一性、一致性,具备良善的法律体系,对此国家负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义务。(3)法律的位阶性与宪法的优位性原则,目的是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实现。(4)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是保证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和确定法律有效性的准则,从而实现良法善治。(5)违宪与违法责任,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条文含义】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多种所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财产权的保障是所有制的核心。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与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受到同等保护。

我国现有自然资源、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与集体所有。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独特的自然资源、土地权属制度:自然资源、土地所有权和自然资源、土地使用权两种相互分离又相互联系的基本形式。自然资源、土地所有权的流转是单向的,即只能由集体转向国有,不能由国家流向集体,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取得国家自然资源、国有土地的所有权,集体自然资源、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也只能由集体享有。基于公共利益,国家通过征收的方式可以将后者转为国有,并给予补偿。自然资源、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流转。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条文含义】

公共财产与私有财产同样受到保护。公共财产主要指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具体而言,包括:(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国家有义务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包括积极履行和消极禁止的手段。

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受到宪法的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既包括生活资料,又包括生产资料,既包括劳动收入,也包括非劳动收入。国家仅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依法继承的财产同样受到国家保护。国家的征收需满足公共利益(实质性要件)和法律规定(程序性要件)的双重前提,并应给予补偿,此即征收和补偿作为“唇齿条款”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要求征收必须伴随着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

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条文含义】

这是有关劳动者权益与社会主义责任制、社会主义生产的手段与目的的规定,明确了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为此,要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积累和消费的合理安排、发展生产和人民生活改善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条文含义】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基本社会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市场经济,强调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不同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在我国,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外国企业和集体组织或个人等经济主体财产权都能得到有效保障和实现。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三条

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提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条文含义】

基本国策是对于“国家愿景”的一种宣示,是宪法对国家“必须尽可能完美”的一种要求,是一个国家为整个国家的全方位发展而制定的具有战略意义的、事关全局的、长期的重大决策,是国家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准则和保障。发展教育事业、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体育事业、发展文化事业、人才兴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环境保护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国策,目的是建立一个教育、科学、医疗、体育、文化、人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都高度发展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环境友好型社会主义强国。

★【其他相关条文】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条文含义】

这是我国国家机关组织活动的基本原则的规定,包括精简原则、工作责任制、培训考核制度和为人民服务原则。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的根本目的是为人民服务,上述原则的确立才有利于该目的的实现。为人民服务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人民主权原则在国家机关组织活动中的具体化。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进行宪法宣誓。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条文含义】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规定旨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社会经济和公民宪法权利的实现,是我国刑法的立法依据。

我国武装力量属于人民是对我国武装力量性质的规定,其任务包括抵抗侵略、保卫祖国的对外任务,以及保卫人民和平劳动和参加国家建设事业的对内任务。武装力量的建设目标是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武装力量的宪法化也为依法治军提供了宪法依据。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条文含义】

在遵循单一制的前提之下,中国行政区主要划分为省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乡级行政区等四个级别。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由中央人民政府对特别行政区统一领导。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条文含义】

中国政府积极履行人权保护的国际责任与对外开放的国策,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同时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中国政府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其他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3条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