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律硕士(法学)联考大纲配套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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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罪数形态

●真题提示及答案解析

[真题提示]

一、单项选择题

1.(2011年真题)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结合犯的典型情形是(  )。

A.甲罪+乙罪=丙罪   B.甲罪+乙罪=甲罪

C.甲罪+乙罪=乙罪   D.甲罪+甲罪=甲罪

2.(2015年真题)甲秘密窃取他人持有的枪支,该行为同时符合盗窃罪和盗窃枪支罪的犯罪构成。按照我国刑法理论,这种情形属于(  )。

A.牵连犯   B.法条竞合   C.想象竞合犯   D.结果加重犯

二、多项选择题

(2016年真题)下列关于刑法中法条竞合的说法,正确的有(  )。

A.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B.处理法条竞合时一般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则

C.我国刑法中的法条竞合主要存在于刑法分则之中

D.在竞合的数个法条中,仅应择一适用

三、简答题

1.(2010年真题)简述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2.(2013年真题)简述刑法中法条竞合的概念及其处理原则。

3.(2017年真题)简述牵连犯的概念及要件。

[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A

【解析】结合犯是指两个以上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个独立新罪的犯罪形态。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一个新罪的方式是:甲罪+乙罪=丙罪,丙罪就是结合犯。可见,选A项。对于甲罪+乙罪=甲罪(或乙罪)是否属于结合犯,考试大纲持否定态度,因为考试大纲认为,结合犯的结果是必须结合成一个“新罪”,而甲罪或乙罪并非新罪。可见,不选B、C项。结合犯的特点之一是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一个新罪,数个独立的犯罪是指各自具有自己罪名的犯罪,数个独立犯罪的罪名是不相同的,相同罪名无法成为结合犯。可见,不选D项。需要注意的是:(1)“甲罪+乙罪=丙罪”构成结合犯,对此学界并无争议,争议较多的在于结合成的一罪是否构成新罪上。此外,有的学者认为,绑架杀人属于结合犯,《刑法》第240条规定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第358条规定的“强奸后迫使卖淫”都可以理解为结合犯,但考试大纲认为我国目前尚无结合犯的规定。(2)对于“甲罪+乙罪=甲乙罪”是否结合犯?有的观点认为这种结构形式不构成结合犯,但考试大纲认为这种结构形式也是结合犯。

2.B

【解析】甲秘密窃取他人持有的枪支,该行为既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盗窃枪支罪的构成要件。甲的同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法条,这两个法条之间存在竞合,且两个法条之间存在包容关系。可见,选B项。牵连犯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实施数行为,且触犯不同罪名,而甲仅实施了一行为,甲的行为不构成牵连犯,故不选A项。想象竞合犯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实施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且数罪名之间不存在包容关系,而本题表述中,甲所犯盗窃罪和盗窃枪支罪之间存在包容关系,因而不成立想象竞合犯,故不选C项。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之外还存在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之外的重结果,且该重结果不属于基本犯罪构成的范围。本题表述中,甲所犯盗窃罪和盗窃枪支罪都符合两罪的基本犯罪构成,都属于基本犯罪构成的范围,因而甲的行为不构成结果加重犯。可见,不选D项。

二、多项选择题

BCD

【解析】法条竞合虽然也触犯了数个罪名,但从其形态上看,是由于法规的错综复杂的规定即法规内容存在着包容或交叉关系,以至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刑法规范。法条竞合是法条之间具有重合关系,而非犯罪的竞合。可见,A项表述错误。法条竞合的法律适用问题,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原则来解决。可见,B项表述正确。不仅刑法分则条文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而且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之间也存在一些法条竞合现象,但法条竞合现象主要存在于刑法分则之中。可见,C项表述正确。行为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是由刑法错综复杂的规定所致,故不可能同时适用数个法条,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可见,D项表述正确。

三、简答题

1.(1)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

(2)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特征包括:①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须在基本犯罪构成的范围内。②行为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行为人的一个行为造成基本结果和额外结果两种犯罪结果,即一行为两结果,这是结果加重犯的本质特征。其中,基本结果是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应有的结果,即正常的结果;而加重结果是行为通常不会产生的结果,而且是与基本犯罪的行为不相一致的结果。③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有过错。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结果加重犯的心理形式一般是多重的。④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法定刑。对于结果加重犯,刑法分则规定加重其刑,而不是加重其罪,这是构成结果加重犯的一个重要条件。

2.(1)刑法中的法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如果回答法条竞合是指刑法中有一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重复或交叉的情况,也可给分——编者注)

(2)对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是:①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特别法条排斥普通法条;②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依法律规定。(如果回答重法优于轻法的,也可给分——编者注)

3.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其要件包括:

(1)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

(2)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

(3)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4)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

●配套练习及答案解析

配套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情形不属于处断一罪的是(  )。

A.结合犯   B.牵连犯   C.吸收犯   D.连续犯

2.甲和乙有仇。一日,甲实施报复乙及其家人的行为。先在乙家中将乙杀死,然后在乙家不远处将正下班回家的乙妻杀死。甲的行为构成(  )。

A.继续犯   B.连续犯

C.牵连犯   D.构成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3.甲入室盗窃,甲的行为构成(  )。

A.非法侵入住宅罪和盗窃罪

B.只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C.只构成盗窃罪

D.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和盗窃罪,从一重罪处断

4.我国在罪数判断标准上采取的通说是(  )。

A.行为说   B.法益说   C.意思说   D.构成要件说

5.下列情形属于继续犯的是(  )。

A.甲将乙第一天拘禁于A地,第二天拘禁于B地,第三天拘禁于C地

B.甲在10天之内连续在夜间盗窃8户人家的大量财物

C.甲在第一天窝藏犯罪人乙,第二天窝藏犯罪人丙,第三天窝藏犯罪人丁

D.甲窃得电脑后持续不断地占有该电脑

6.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继续犯只能由作为的方式构成

B.行为人在同一机会以性质相同的数个举动不断地完成一个犯罪行为的是继续犯

C.成立想象竞合犯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

D.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前提是基本犯罪构成中的基本犯必须是结果犯

7.下列情形中,甲的行为构成结果加重犯的是(  )。

A.甲殴乙致乙重伤,乙住院治疗时,因建筑事故病房倒塌而死亡

B.甲聚集多人持械斗殴,在斗殴过程中致另一方人员中的乙死亡

C.甲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D.甲使用暴力抢劫乙,在抢劫过程中因过失导致乙死亡

8.下列情形按照牵连犯处断的是(  )。

A.行为人以杀人、伤害或者故意损毁航空器的方法劫持航空器,因而致人死亡、重伤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毁坏的

B.以暴力手段妨害公务致致公务人员重伤、死亡的

C.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故意造成财产毁损、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

D.行为人伪造公文诈骗财物数额巨大的

9.甲欲强奸乙(女),先将乙关在地牢里,然后实施强奸。甲的犯罪行为属于(  )。

A.想象竞合犯   B.连续犯   C.牵连犯   D.继续犯

10.甲出于抢劫枪支、弹药的故意,实施了抢劫行为。该行为既触犯了抢劫枪支、弹药罪,又触犯了抢劫罪。则甲的行为属于(  )。

A.牵连犯   B.结果加重犯   C.想象竞合犯   D.法条竞合犯

11.甲从乙处窃得一钱包,内有一张活期存折,甲便冒充储户乙去银行取款。银行工作人员没有发现,甲遂将存折上的3 000元钱全部取走。则甲的行为从罪数形态上看属于(  )。

A.牵连犯   B.想象竞合犯   C.继续犯   D.法条竞合犯

12.下列属于结合犯的结构形式的是(  )。

A.甲罪+乙罪=丙罪   B.甲罪+乙罪=甲罪

C.甲罪+乙罪=乙罪   D.甲罪+乙罪=丙罪+丁罪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罪数形态适用“从一重罪处断”的是(  )。

A.继续犯   B.结合犯   C.牵连犯   D.想象竞合犯

2.对于法条竞合犯应当遵循的处断原则是(  )。

A.优先适用重法条   B.特别法条排斥一般法条

C.从一重罪处断   D.重罪吸收轻罪

3.下列情形构成集合犯的是(  )。

A.数次实施非法行医行为的   B.以赌博为业的

C.连续实施抢劫行为的   D.以牟利为目的数次传播淫秽物品的

4.下列情形构成结果加重犯的是(  )。

A.侮辱他人导致他人自杀的   B.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

C.强奸致人死亡的   D.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

5.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必须是数个不同的犯罪

B.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

C.吸收犯成立的前提是数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

D.同种数罪不能成为并罚数罪

6.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吸收犯的是(  )。

A.非法制造枪支又持有该枪支的

B.行为人伪造增值税发票,同时又有伪造发票上印章的行为

C.行为人以杀人、伤害或者故意损毁航空器的方法劫持航空器,因而致人死亡、重伤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毁坏的

D.行为人实施抢劫行为后又为了杀人灭口而将被害人杀害的

三、简答题

1.简述想象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法规竞合)的区别。

2.简述牵连犯的构成特征及处断原则。

3.简述继续犯的特征。

4.简述集合犯的特征及处断原则。

四、论述题

1.试论罪数的认定。

2.试论吸收犯的成立条件及处罚原则。

五、案例分析题

1.甲为了牟取暴利,从事拐卖妇女的活动。一日,甲以外出介绍工作为名将本村妇女乙骗出,准备出卖给他人为妻。在拐卖途中,甲见乙年轻貌美,于是对乙实施了奸淫行为。在与买主交涉后,由于价格问题,双方没有达成一致。于是,甲继续寻找买主。为了牟取更多暴利,甲将乙卖给一实施强迫妇女卖淫活动的犯罪团伙。该卖淫团伙多次强迫乙实施卖淫活动。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的行为属于罪数形态中何种犯罪形态?为什么?

(2)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为什么?

2.窦某以去广东打工为名,将同乡女青年程某骗到广东某县,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该县村民封某为妻,因封某需要程某的婚姻状况证明,先付6 000元,等到窦某将此证明办来后再补4 000元。窦某返回城后,即找到田某(另案处理),请其帮忙私刻“××乡政府”公章一枚,刻好后,窦某将事先写好的假证明盖上章,即将印章销毁,后二人将此证明带到广东某县封某处,封某给窦某补交了4 000元。

请根据上述材料全面分析窦某和封某的行为性质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A

【解析】一罪包括单纯的一罪、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处断的一罪。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法定的一罪包括结合犯和集合犯;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可见,选A项。

2.B

【解析】从本题表述的情形看,甲是基于同一概括的犯罪故意,即报复乙及其家人这一犯意,连续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符合连续犯的构成特征,属于连续犯,故选B项。

3.C

【解析】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甲入室盗窃必然会有一个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其中,盗窃行为是主行为,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是从行为。甲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由于被盗窃行为吸收,因此甲的行为只构成盗窃罪,选C项。不选D项,因为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按照吸收之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也不从一重罪处断。

4.D

【解析】关于罪数判断的标准,主要有如下四种学说,即行为说(行为标准说)、法益说(结果说、法益标准说)、意思说(犯意标准说)和犯罪构成要件说(犯罪构成标准说)。我国在罪数判断标准上采取的通说是犯罪构成要件说。持此说者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要件的统一,是犯罪成立要件的整体,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犯罪即可成立,所以判断罪数是一罪还是数罪,应当以犯罪构成为标准,行为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是一罪;行为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是数罪。可见,选D项。

5.A

【解析】继续犯必须是一个犯罪行为,即使行为地发生变化,仍然是一个实行行为。A项表述中,尽管拘禁地一再发生变化,但非法拘禁行为从未间断,仍然是一个非法拘禁行为,故A项表述属于继续犯。继续犯只能是一个犯罪行为,如果是数个犯罪行为就不是继续犯。B项表述中,甲是连续实施数个行为,是连续犯而不是继续犯。继续犯必须是持续地作用于同一对象,即必须是出于同一概括的犯罪故意,而C项表述尽管都属于窝藏行为,但作用对象不断变化,则不是继续犯。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如果只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而犯罪行为一经实行即已完成,并不处于继续状态,就不是继续犯。D项表述的盗窃犯的行为仅仅是不法状态的持续,而犯罪行为已告完成,因此不是继续犯,而是状态犯。

6.C

【解析】继续犯既可以由作为方式构成,如非法拘禁中的非法拘禁,就是作为;也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如遗弃罪的遗弃,即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就是不作为。可见,A项表述错误。在同一机会以性质相同的数个举动不断地完成一个犯罪行为的犯罪形态是接续犯,例如,行为人意图杀死被害人,每次下少量毒药,经多次下毒后致被害人死亡。这种情况的杀人就是接续犯。接续犯和继续犯的主要区别在于:接续犯是数个相同的举动组成一个犯罪行为,但没有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而继续犯则是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之中。可见,B项表述错误。构成想象竞合犯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如果是实施了数个行为,则不可能构成想象竞合犯。可见,C项表述正确。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前提条件是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至于基本犯罪构成中的基本犯是否是结果犯,不影响结果加重犯的成立。例如,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基本犯就不是结果犯。可见,D项表述错误。

7.D

【解析】构成结果加重犯,以发生重结果为不可缺少的条件,并且重结果必须由基本犯罪的犯罪行为所引起,即重结果与基本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否则,不构成结果加重犯。A项表述中,甲只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重结果,因为死亡结果的出现与甲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可见,不选A项。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并由此产生了重结果,但刑法不是对其单独规定较重的刑罚,而是规定按照另一较重犯罪定罪处罚,那就不是结果加重犯。根据《刑法》第292条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而不是聚众斗殴罪的结果加重犯。故不选B项。C项表述的情形属于情节加重犯,而不是结果加重犯,故不选C项。D项表述的情形构成结果加重犯,尽管甲使用暴力实施抢劫过程中因过失致乙死亡,致人死亡的重结果是因甲的过失行为引起的,但重结果的出现既可能出于故意,也可能出于过失,这不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可见,选D项。

8.D

【解析】A项表述的情形构成吸收犯,即行为人实施的杀人、伤害或者故意毁损航空器等行为被劫持行为所吸收,仅以劫持航空器罪论处,故不选A项。B项表述的情形是转化犯,即由妨害公务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而不是牵连犯,故不选B项。根据刑法理论,C项表述的情形本属于牵连犯,但刑法明确将其规定为数罪并罚,故不选C项。D项表述的情形属于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牵连,属于牵连犯,故选D项。

9.C

【解析】甲的行为属于手段行为(非法拘禁行为)在与目的行为(强奸行为)的牵连,属于牵连犯,故选C项。

10.D

【解析】甲出于抢劫枪支、弹药的故意,既触犯了抢劫枪支、弹药罪,又触犯了抢劫罪,属于一个行为触犯数个法条,是法条竞合犯,根据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的原则,甲的行为构成抢劫枪支、弹药罪,故选D项。本题表述的情形不属于牵连犯,因为牵连犯的行为人必须实施数个行为,而本题表述的情形是一个行为。故不选A项。虽然结果加重犯中的行为人实施的是一个行为,但结果加重犯必须在一个犯罪的基础上出现了这个犯罪基本构成以外的重结果。可本题并没有要求判断有没有加重结果,只要求判断抢劫罪和抢劫枪支、弹药罪的关系,故不选B项。本题表述的情形不是想象竞合犯,因为想象竞合犯可能触犯的是不同罪名,而法条竞合犯其实是一个罪名,只不过将这个罪名拆开了,故不选C项。

11.A

【解析】甲盗窃钱包后把其中存折上的存款取走,是出于一个犯意和目的,而结果行为又触犯了盗窃罪,属于牵连犯。故选A项。

12.A

【解析】结合犯是指由于刑法的特别规定,将本来属于数种独立罪名结合规定为另一种新罪名的犯罪。其结构形式是:甲罪+乙罪=丙罪。故选A项。此外,对于“甲罪+乙罪=甲乙罪”是否结合犯,目前尚有争议,但《考试大纲》认为这种形式也是结合犯。

二、多项选择题

1.CD

【解析】根据刑法理论,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是“从一重罪处断”。继续犯的处断原则是:按照刑法分则的规定以一罪论处。结合犯的处断原则是:按照刑法规定以结合的新罪一罪论处。

2.AB

【解析】法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有两个:(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重法优于轻法。可见,选A、B项。C项表述是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D项表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是吸收犯的处断原则,当然表述并不科学,应将“重罪吸收轻罪”,表述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才科学。此外,吸收犯的形式也不仅仅体现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还包括吸收必经阶段的行为,吸收组成部分的行为,吸收当然结果的行为,等等。

3.ABD

【解析】集合犯是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即行为人不是意图实施一次犯罪行为即行结束,而是预计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数次非法行医,行为人就是意图实施不定次数的非法行医行为。可见,选A项。集合犯有常业犯和营业犯之分。常业犯是指以一定的行为为常业的犯罪,对于这种犯罪,实施一次性为,如实施一次赌博行为,犯罪还不能成立,只有反复实施赌博行为,才能构成犯罪。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是集合犯,故选B项。营业犯通常是指以营利或牟利为目的,意图反复实施一定的行为为业的犯罪,例如传播淫秽物品,只要以牟利为目的,实施一次可能构成犯罪,实施数次仍然构成犯罪。可见,D项表述属于集合犯,故选D项。C项表述构成连续犯,而不是集合犯。从数个同种行为构成一罪来看,集合犯和连续犯相近似,连续犯和集合犯的关键区别在于:集合犯是刑法规定同种的数行为为一罪,是法定的一罪;而连续犯,连续实施的同种数行为均独立构成犯罪,是数罪但只作为一罪处理。

4.BC

【解析】构成结果加重犯的前提是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这一前提下,再行考虑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没有基本犯罪构成就没有结果加重犯。构成结果加重犯,以发生重结果为不可缺少的条件,并且重结果必须由基本犯罪的犯罪行为所引起,即重结果与基本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否则,不构成结果加重犯。就B项表述而言,故意伤害致死,“致死”是故意伤害罪基本犯罪构成之外的加重结果,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C项表述的情形与B项表述的情形相同,也构成结果加重犯。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据此,侮辱他人导致他人自杀的,本就属于侮辱罪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不是侮辱罪以外的重结果,因而A项表述不构成结果加重犯。D项表述也不构成结果加重犯,因为结果加重犯的一个特征是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法定刑。较重的法定刑,是相对于基本犯罪构成法定刑而言的,即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高于基本犯罪构成的法定刑。如果刑法没有加重法定刑,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可见,《刑法》第292条并没有规定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较重法定刑,而仅仅规定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是转化犯。因此,D项表述不是聚众斗殴罪的结果加重犯。

5.ABC

【解析】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原为刑法规定为数个独立的犯罪,所谓独立的犯罪,是指不依附于其他犯罪、符合独立的犯罪构成的行为。数个独立的犯罪即数个不同的犯罪。可见,A项表述正确。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即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可见,B项表述正确。吸收犯成立的前提是必须有数个犯罪行为,而且数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是不同的,以此区别于想象竞合犯。可见,C项表述正确。数罪有并罚数罪和非并罚数罪之分。一般而言,异种数罪要并罚,而同种数罪不并罚,但在特殊情况下,同种数罪也可能成为并罚数罪。例如《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这里所说的新发现的罪,即包括同种犯罪。可见,D项表述错误。

6.ABC

【解析】非法制造枪支又持有该枪支的,持有行为被制造行为所吸收,只定非法制造枪支罪,这属于吸收当然结果的行为。一般而言,持有性犯罪属于典型的吸收犯。可见,选A项。行为人伪造增值税发票,同时又有伪造发票上印章的行为,伪造印章的行为是伪造发票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被伪造发票行为吸收,只需要以伪造发票罪论处,这属于吸收组成部分的行为。可见,选B项。行为人以杀人、伤害或者故意损毁航空器的方法劫持航空器,因而致人死亡、重伤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毁坏的,其杀人行为、伤害行为、故意损毁航空器的行为不过是刑法规定的劫持航空器的犯罪方法行为,应当作为方法行为被作为目的行为的劫持航空器罪吸收,因此也属于吸收犯,故选C项。行为人实施抢劫行为后又为了杀人灭口而将被害人杀害的,属于事后临时起意的犯罪,应当数罪并罚,故不选D项。

三、简答题

1.(1)法条竞合犯的一个行为,只是出于一个罪过,并且产生一个结果;想象竞合犯是一个行为,往往是数个罪过和数个结果。

(2)法条竞合犯是由于法规错综复杂的规定即法律条文内容存在着包容或交叉关系,以致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刑法规范;想象竞合犯则是由于犯罪的事实特征,即出于数个罪过、产生数个结果,以致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

(3)法条竞合犯的一个行为触犯数个刑法规范之间存在着此一规范规定的犯罪构成包容另一规范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关系;想象竞合犯的一个行为触犯规定的数个罪名的法条不存在上述犯罪构成之间的包容关系。

(4)法条竞合犯,在竞合的数法规中,仅仅一法规可以适用其行为,其法律适用问题,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原则来解决;想象竞合犯,竞合的数法规都可以适用其行为,其法律适用问题,依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来解决。

2.(1)牵连犯具有如下特征:①有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这是牵连犯的本罪。牵连犯是为了实施某一犯罪,其手段行为或原因行为又构成他罪,他罪围绕着本罪而成立。②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包括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以及原因行为和方法行为。③触犯了两个以上不同的罪名。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④所触犯的两个以上犯罪之间有牵连关系,即一罪或数罪是他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

(2)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是:①择一重罪处罚。牵连犯实际上是数行为犯数罪,但鉴于其数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数罪并罚显得过重,所以一般按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处理。②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对于牵连犯的处罚,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处理。

3.(1)一个犯罪故意。继续犯支配行为的犯意只有一个,并且这种犯意贯穿实行行为的开始到终了。

(2)侵犯同一客体(法益或社会关系)。一个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客体,即实行行为自始至终都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客体。

(3)犯罪行为能够对客体形成持续、不间断的侵害。继续犯的实行行为必须具有时间上的继续性,即在一定时间内持续,持续时间的长短不影响继续犯的成立。

(4)犯罪完成、造成不法状态后,行为仍能继续影响不法状态,使客体遭受持续侵害。不法状态不能脱离犯罪行为而独立存在。

4.(1)集合犯的特征(构成要件):①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这是集合犯主观方面的特征。②行为人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所谓数个同种犯罪行为,是指数个犯罪行为的法律性质是相同的,且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必须触犯的是同一个罪名。③刑法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集合犯是法定的一罪。

(2)集合犯的处断原则:由于集合犯是法定的一罪,因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四、论述题

1.(1)关于罪数的判断标准,在理论上主要有如下四种学说:①行为标准说。行为说认为行为是犯罪的核心要素,主张按照自然观察的行为个数判断犯罪的个数,即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的,构成一罪;实施数个行为的,构成数罪。因此当一个行为造成数个结果,触犯数个罪名的,也认为是一罪。②法益标准说(结果说)。法益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主张以犯罪行为的法益个数作为判断罪数的标准。③犯意标准说(意思说)。意思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犯罪意思的外部表现,行为只是行为人犯罪意思或主观恶性的表征,因此认为应当以行为人犯罪意思的个数作为判断犯罪个数的标准。只要出于单一的意思,不管造成什么样的结果,都是一罪。④构成要件标准说。构成要件说以构成要件为标准,主张符合一次(一个)构成要件的事实就是一罪,符合数次(数个)构成要件的事实就是数罪。

(2)采用不同的标准判断罪数,往往得出不同的结论。对于想象竞合犯,按照行为说是实质的一罪、想象的数罪;按照法益说、结果说或构成要件说,则认为是实质的数罪、处断的一罪。对于连续犯、牵连犯,按照意思说通常认为是一罪,而按照行为说或构成要件说,则认为是数罪、处断的一罪。

(3)我国通说上确定罪数的标准采取犯罪构成说,即凡是行为人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凡是以数个犯意,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这里的犯罪构成,主要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具体的犯罪构成。采取犯罪构成说,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犯罪构成理论,因而是科学的。但贯彻犯罪构成说还要考虑刑法有无特别规定,如果刑法有特别规定,必须按照刑法的特别规定处理。

2.(1)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吸收犯属于处断的一罪。

(2)吸收犯的特征(构成要件)有:①有数个危害行为。行为人实施数个危害行为,这是吸收犯成立的前提。倘无数个危害行为,就谈不上一个行为吸收另一个行为。②犯数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吸收犯的数个行为构成数罪,符合刑法规定的数个犯罪构成。③犯不同种数罪。行为人的数个危害行为所触犯的罪名是不同的,构成不同种数罪。④其中的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一个行为吸收其他行为是吸收犯成立的关键。所谓吸收,就是一个行为包容其他行为,只成立一个行为构成的犯罪,其他构成的犯罪失去存在的意义,不再予以定罪。吸收的形式包括吸收必经阶段、吸收组成部分和吸收当然结果。⑤属于实际的数罪、处断的一罪。吸收犯属于实际的数罪,但由于前一阶段或一个形态不再具有独立评价的性质,因而按照一罪处断。

(3)根据刑法规定和刑法理论通说,对于吸收犯,被吸收的行为不具有独立评价的意义,只按照吸收行为定罪处罚。

五、案例分析题

1.(1)甲的行为属于罪数形态中的结果加重犯。因为甲在拐卖妇女乙的过程中,将乙奸淫,对于拐卖妇女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不另定强奸罪,而是按照拐卖妇女的加重构成处理,因此,甲的犯罪形态是拐卖妇女罪的结果加重犯(鉴于考试大纲认为我国刑法尚无结合犯之规定,考生不能回答甲的罪数形态是结合犯——编者注)。

(2)甲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的结果加重犯,对甲应当按照刑法分则规定的较重法定刑处罚。

2.(1)①窦某以出卖为目的,将拐骗的女青年程某卖给封某,已构成拐卖妇女罪。②窦某在拐卖妇女完成之后,出于骗取剩余的4 000元的目的,私刻公章伪造程某婚姻状况的证明,骗取封某4 000元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诈骗罪。③窦某虽有私刻公章并伪造婚姻状况证明的行为,但该行为并不单独构成伪造印章罪,因为伪造行为只是窦某诈骗的手段行为,系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牵连,属于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处断,以诈骗罪一罪论处并从重处罚。④对窦某应当按照拐卖妇女罪和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

(2)封某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封某从窦某手中收买程某为妻,而且明知收买的对象是被拐卖的妇女还有意为之,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