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真题提示及答案解析
[真题提示]
一、单项选择题
1.(2010年真题)《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该条款的理解,正确的是( )。
A.“没有造成损害的”犯罪中止,不构成犯罪
B.“应当免除处罚”是指不追究刑事责任
C.“造成损害”是指造成犯罪既遂结果以外的损害
D.“应当减轻处罚”是指应当在所触犯罪名的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
2.(2014年真题)下列选项中,成立犯罪既遂的是( )。
A.甲违章驾驶运土车,不慎撞上一辆面包车,造成面包车上2人死亡
B.乙购买货值金额30万元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销售3万余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C.丙在茶楼准备将国家秘密提供给境外人员时,被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当场抓获
D.丁趁为他人搬运行李之机,将他人背包(内有价值3万元的相机)放在一隐蔽地点,当丁回头取包时,背包已不见踪影
3.(2015年真题)甲意图毒死年迈的父亲,在其饭菜中掺入“毒鼠强”。甲父觉得饭菜有异味就没吃,在将饭菜倒掉时,不慎摔倒,引发脑血管破裂而死亡。甲的行为构成( )。
A.故意杀人罪(既遂) B.故意杀人罪(未遂)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投放危险物质罪
4.(2016年真题)甲明知乙意图杀人,仍为其提供毒药。第二天,甲后悔,向乙索回毒药,遭乙拒绝,乙于当晚投毒杀人得逞。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二、多项选择题
1.(2010年真题)下列犯罪中,不可能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有( )。
A.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B.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
C.直接故意犯罪 D.间接故意犯罪
2.(2013年真题)下列关于过失犯罪的说法,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有( )。
B.过失犯罪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C.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D.不满16周岁的人对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三、简答题
(2012年真题)简述犯罪未遂的特征与类型。
四、论述题
(2011年真题)试论犯罪既遂的认定。
[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C
【解析】“没有造成损害的”犯罪中止,构成犯罪,但应当免除处罚,这属于一种定罪免责方式。可见,A项表述错误。“应当免除处罚”,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免除处罚。可见,B项表述错误。“造成损害”不得是犯罪既遂结果,如果发生了犯罪既遂的结果,认为犯罪已然完成,不成立犯罪中止。可见,C项表述正确。“应当减轻处罚”是指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如果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据此,D项表述错误。
2.D
【解析】A项表述中,甲违章驾驶,造成2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既遂存在于故意犯罪中,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既遂,只存在罪与非罪的问题。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无所谓是否成立犯罪既遂的问题,故不选A项。《刑法》第148条、第150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及该罪的处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以造成严重后果作为构成要件,所谓“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对人身造成严重伤害如烧伤、毁容等。B项表述中,乙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因而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且销售3万元时被抓获,销售数额也未达到5万元,因而也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可见,乙的行为不成立犯罪既遂,故不选B项。C项表述中,丙向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但还未来得及向境外机构提供而被抓获,因而不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犯罪既遂,故不选C项。关于盗窃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如果行为人所盗窃的财物属于一般财物,采取失控加控制说,即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保护人、持有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并为盗窃行为人所控制的状态为既遂;如果行为人所盗窃的财物属于无形财物的,采取控制说,即盗窃行为人已经实际控制该无形财物的状态为既遂。D项表述中,丁将他人背包转移,使背包主人失去对背包的控制,因而丁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既遂,故选D项。
3.B
【解析】甲意图故意杀死其父,但并未得逞,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选B项。甲父的死亡并非甲投毒杀人行为所致,甲父的死亡与甲的投毒杀人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不选A项。甲投毒杀人的行为明显存在主观故意,故不选C项。甲的行为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因为甲投毒杀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特定性和指向性,并没有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故不选D项。
4.D
【解析】乙已将故意杀人行为实施完毕,构成既遂,甲未能客观有效地阻止故意杀人这一犯罪结果的发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则甲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可见,选D项。
二、多项选择题
1.ABD
【解析】本题为选非题。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故不选C项。对于过失犯罪而言,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具备的不是故意危害社会而是过失的心理,客观上我国刑法又限定只有发生危害结果且刑法分则条文有明文规定的才构成犯罪,因而过失犯罪不可能存在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这些未完成形态。可见,选A、B项。对于间接故意犯罪而言,由于间接故意犯罪主观上的放任心理不符合未完成形态的主观特征,因而间接故意犯罪也不可能存在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这些未完成形态。可见,选D项。
2.BCD
【解析】犯罪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仅存在于故意犯罪中,即只有故意犯罪才存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问题,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问题。可见,A项说法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不选A项。一般而言,过失犯罪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可见,B项表述符合我国刑法规定,选B项。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此为过失共犯之特例。《刑法》第15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据此,C项表述符合我国刑法规定,选C项。《刑法》第17条第1、2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对于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出于过失,都不负刑事责任;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8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而这8种犯罪行为都是故意犯罪,没有过失犯罪。可见,不满16周岁的人对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故选D项。
三、简答题
(1)犯罪未遂具有三个特征:①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已着手实行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②犯罪未得逞。所谓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尚未完整地满足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既遂区别的标志。倘若犯罪已得逞,即已完成,不复有成立该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可能性。③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
(2)犯罪未遂形态可以划分为两类:①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完成为标准,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是行为人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行为人没有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②以实行行为能否达到犯罪既遂为标准,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是有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不能犯未遂是因事实认识错误而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
四、论述题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全部构成事实。
(1)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关于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在理论上有如下三种主张:①结果说(或客观说)。该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造成了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的形态。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就在于是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出现犯罪结果的是犯罪既遂。②目的说(或主观说)。该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实现其犯罪目的的形态。因此,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在于行为人是否实现了其犯罪目的。③构成要件说(构成要件齐备或符合说)。该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形态。因此,犯罪既遂与否的标准在于犯罪行为是否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2)犯罪既遂构成标准采用犯罪构成要件说。犯罪类型分为举动犯、行为犯、危险犯和结果犯。结果说、目的说不能判断举动犯、行为犯、危险犯的犯罪既遂。构成要件说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的具体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能够适用于全部故意犯罪既遂的认定,比较可取。
(3)具体认定标准。依据构成要件说:①举动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举动,就构成了犯罪既遂;②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将法定行为实施完毕,就构成犯罪既遂;③危险犯,要求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法定危险,构成犯罪既遂;④结果犯,要求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法定结果,构成犯罪既遂。
●配套练习及答案解析
[配套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关键区别在于,犯罪中止( )。
A.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B.是犯罪没有得逞
C.是被迫放弃犯罪 D.是自动放弃犯罪
2.犯罪未遂中的“犯罪未得逞”是指( )。
A.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B.行为没有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3.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某日王某的妻子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某的妻子。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 )。
A.犯罪既遂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预备
4.甲参加了一恐怖活动组织,在未来得及实施其他犯罪前,甲就被公安机关抓获。甲的行为属于( )。
A.预备犯 B.帮助犯 C.举动犯 D.未遂犯
5.甲因为丈夫乙与别的女人有染而产生了怨恨,决定杀乙。某日,甲将一瓶安眠药掺入水中让乙喝下。乙喝下茶水后,逐渐昏迷过去。甲看到乙昏迷倒地,逐渐产生了悔恨之意,于是找来邻居将乙送往医院抢救,结果乙通过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则对甲( )。
A.按照既遂犯处罚
B.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应当减轻处罚
6.根据刑法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对于预备犯,应当比照既遂犯免除处罚
C.对于中止犯,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D.对于既遂犯,应当从重处罚
7.下列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表述错误的是( )。
A.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目的
B.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着手实行犯罪
C.在犯罪过程中,可以成立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D.犯罪停止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
8.甲与乙结有仇恨,准备购买猎枪杀乙。一日,二人在路上相遇,甲对乙扬言说:“我早晚要收拾你,你的末日就要到了。”由于甲未将猎枪带在身上,当日甲并未对乙有任何伤害行为。甲的扬言行为属于( )。
A.犯罪未遂 B.犯罪预备 C.犯意表示 D.犯罪中止
9.洪某因失恋欲杀原女友黄某,一日早上上班时见无他人,便手持车间工具将黄某击昏,以为黄已死而锁门离去,后黄某遇来上班的同事相救未死。洪某的行为属于( )。
A.意外未遂 B.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C.不能犯未遂 D.能犯未遂
10.山区村民甲与乙有仇而欲杀乙,乙家门前有一座小木桥,桥下是几十米深的山涧。某晚,甲探悉乙离家外出办事,即破坏了小桥,将一块横板做成活板,意欲让乙跌下山涧摔死。甲预料到会有人经过小桥,但由于杀乙心切,也没顾那么多,结果一村民丙有事急找乙,踩中活板摔死。乙因而幸免没有死亡。则( )。
B.甲对丙的死亡持有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心理态度
C.甲对丙的死亡不存在犯罪目的
D.丙的死亡对甲而言属于意外事件
二、多项选择题
1.故意犯罪的既遂形态包括( )。
A.结果犯 B.危险犯 C.行为犯 D.举动犯
2.下列情形属于犯罪中止的是( )。
A.行为人盗窃他人财物后又返还财物的
B.实施强奸犯罪的行为人发现被害人是男人而停止犯罪的
C.主动停止杀人的预备行为的
D.行为人试图杀死被害人而连开两枪,在未击中后停止了射击行为
3.下列选项中属于犯罪预备行为的是( )。
A.持刀在酒楼里寻找仇人的
B.为了盗窃某户人家而将其看门狗毒死的
C.将毒药投放在被害人的酒杯中
D.半夜守候在路旁意图对路过的妇女实施奸淫的
4.胡某为杀人而与沈某商量并委托沈某购买毒药,沈某果然为其买来了毒药。但一周后胡某放弃了杀人意图,将毒药焚毁。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胡某成立犯罪中止 B.胡某属于危险犯
C.沈某成立犯罪预备 D.沈某属于行为犯
5.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对于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
C.对于既遂犯,按照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D.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简答题
1.简述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
2.简述犯罪未遂的概念和对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四、论述题
1.试论犯罪未遂的认定。
2.试论对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中的犯罪中止的认定及处罚。
五、案例分析题
1.甲、乙、丙共谋抢劫。2004年6月某日晚,甲提出抢劫出租车司机的钱财,乙、丙均表示赞同。于是,三人携带事先准备好的锯齿刀、手术刀、剪刀各一把、尼龙绳一根、不干胶带纸一卷等作案工具,乘上丁驾驶的出租车。甲、乙先后对丁谎称到A开发区和B庄,企图找个偏僻之处抢劫丁的钱财。丁察觉到三人的行为可疑,遂将三人载到某出租车检查站,将可疑情况报告了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当即将三人捕获,并从甲身上搜出作案凶器。
如何认定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性质?如何处理?为什么?
2.甲、乙同做服装生意。甲因赌博无力还债而萌生杀人劫财的念头,遂于某日以做生意为名约乙让其准备15万元去外地进货,并声称为防止意外,不得将此事告诉任何人。当晚,甲开车将乙骗至一无人地段,乘乙熟睡之机,即取出事先准备好的放在车上的绳子欲将熟睡的乙勒死,然后将其随身携带的15万元劫走。但因害怕事发后被发觉而放弃了杀人劫财的念头,于是往回返。后又对乙谎称是服装供货商暂时无货才返回家的。时隔数日,甲又因敲诈乙50万元未遂而被公安机关抓获,遂主动交代了上次劫财杀人的事实。
请根据刑法的规定和理论,全面分析甲的行为并对其行为进行定性。
3.2007年2月,甲与乙相识,又通过乙结识了丙。三人经协商,达成了去A市买牛皮的协议。同年4月,丙、乙集资1万元,由丙与甲到A市购买牛皮。甲见丙身带钱款,遂生抢劫之念。他以到别处购买牛皮为由,将丙骗出,当行至一隐蔽处,乘丙不备,用石头将丙的头部击伤,丙急忙逃跑,甲仍穷追不舍。丙见甲即将赶上,便扔掉随身携带的一个兜子说:“你不是要钱吗?给你!”继续向前跑。甲认为兜内有钱,但为了杀人灭口,仍追赶丙,直至追上并将丙按倒在地。丙见状忙说:“我跟你出来乙是知道的,你打死我你也跑不了!”甲听后,停止了暴力行为。丙被迫交出1万元。事后甲供认:“别说兜子里没装1万元,就是装了1万元,不等我拿走,他就到公安局把我告了,所以我得把他整死。”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为什么?
(2)甲的杀人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形态?为什么?
[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D
【解析】犯罪中止具有时间性、自动性和客观有效性三个特征,其中,自动性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关键区别,即犯罪中止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主观上不想再犯罪。犯罪未遂是犯罪由于客观原因而没有得逞,不是主观上想放弃犯罪,而是迫不得已或者基于某些原因导致犯罪没有得逞。因此,选D项。
2.B
【解析】根据通说,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构成的要件没有齐备,这是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统一。从主观上看,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直接故意的内容没有完全实现;从客观上看,行为人实施的犯罪是不完整的。可见,选B项。
3.A
【解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李某虽然采取了制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动,但未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此,李某的行为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故选A项。
【解析】举动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举动犯包括两类:(1)原本预备性质的犯罪构成。如《刑法》中规定的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这些犯罪中的实行行为从法理上讲原本是预备性质的行为,是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预备行为,但由于这些预备性质的行为所涉及的犯罪性质严重,一旦进一步着手实行危害就很大,为有力地打击和防范这些犯罪,法律把这些预备性质的行为提升为这些犯罪构成中的实行行为,并且规定这些犯罪为举动犯,着手实行即构成既遂。(2)教唆煽动性质的犯罪构成。如《刑法》规定的教唆他人吸食毒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这些犯罪的实行行为都是教唆性、煽动性的行为,针对多人实施,旨在激起多人产生和实现犯罪意图,因而这些犯罪的危害很大,而且即使实施完毕也不一定发生或不一定立即产生可以具体确定的有形的实际危害结果,考虑到这些犯罪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犯罪性质的特殊性质,刑法也把它们规定为举动犯。可见,选C项。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备选项中没有举动犯这一选项,则应当选行为犯这一选项,但不能选预备犯、未遂犯或中止犯的有关选项。
5.D
【解析】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据此,对于甲的行为,应当减轻处罚,故选D项。
6.A
【解析】《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A项表述正确。《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据此,B项表述错误。《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据此,C项表述错误。对于既遂犯,按照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可见,D项表述错误。
7.A
【解析】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区别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目的,而在于是否齐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可见,A项表述错误。是否已“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与预备犯区别的根本标志。预备犯是“准备实行犯罪”,由于遭到意志以外原因的阻止,未能开始实行犯罪。犯罪未遂是“已开始实行犯罪”。可见,B项表述正确。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包括既遂、预备、未遂、中止等各类型态。可见,C项表述正确。只有故意犯罪而且是直接故意犯罪才有犯罪停止形态问题,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存在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仅仅存在罪与非罪的问题。可见,D项表述正确。
8.C
【解析】虽然甲已经为杀乙准备了工具,进入了犯罪的预备阶段,但甲向乙扬言并未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现实危险,应当认定为犯意表示。可见,选C项。
9.D
【解析】从本题表述的情形看,洪某是能够将黄某杀死的,只不过以为黄某已经死亡而锁门离去,因此属于能犯未遂,选D项。
10.C
【解析】甲杀乙的行为属于实行终了的未遂,而不是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故不选A项。甲对丙的死亡持有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故不选B项。在直接故意犯罪中,可能有犯罪目的,但在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中,不存在犯罪目的,因为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根本不可能存在以希望、追求一定的危害结果发生为特征的犯罪目的。本题中,甲对乙的死亡是有犯罪目的的,即对乙死亡的结果的积极追求,但是甲对丙的死亡就不存在犯罪目的。可见,C项表述正确,D项表述错误。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解析】犯罪既遂形态的具体认定标准包括:(1)结果犯(有的称之为实害犯,但结果犯和实害犯还是有区别的——编者注)。结果犯是指必须已造成法定的实害结果,才是犯罪既遂。(2)危险犯。危险犯是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的标准。(3)行为犯。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即告既遂。(4)举动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举动,就构成犯罪既遂。可见,备选项应全选。
2.CD
【解析】A项表述中,行为人盗窃他人财物之后又返还财物的,属于盗窃罪的犯罪既遂。故不选A项。B项表述中,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即属于强奸罪未遂。故不选B项。犯罪中止可以发生于预备阶段(预备阶段的中止),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实行阶段的中止)。可见,选C项。D项表述中,行为人的杀人行为是一个连续的行为,开两枪后在可能继续开枪杀死乙的情况下停止射击,属于停止重复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故选D项。
3.ABD
【解析】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准备工具如为杀人而购买菜刀、枪或者精心配制毒药、制造匕首、爆炸物、准备翻墙爬越或捆绑他人的绳索、为到达目的地准备的摩托车、准备作案用的面罩、作案后毁灭罪证的化学药品等。制造条件如进行犯罪前的调查,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练习犯罪技术,前往犯罪现场或者诱骗被害人赴犯罪地点,勾引共同犯罪人,商议或者拟定实施犯罪的计划等。一般而言,途中行为、尾随行为、守候行为、寻找行为等都是预备行为,而不是实行行为。犯罪预备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行为人没有实施实行行为。A项表述为寻找行为,B项表述为排除实行犯罪障碍的行为,D项表述为守候行为。可见,A、B、D项表述的行为都属于预备行为。C项表述中,将毒药投放在被害人的酒杯中,是实施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故应当排除C项。
4.AC
【解析】胡某在犯罪预备阶段自动放弃杀人意图,成立犯罪中止。共同犯罪人沈某不成立犯罪中止,因为沈某并不是自动放弃杀人,而是由于实行者的放弃行为使其不能达到杀人的目的,属于犯罪预备。故选A、C项。不选B、D项,因为胡某、沈某构成故意杀人罪,胡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沈某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无论何种犯罪形态,故意杀人罪都属于实害犯,而不是危险犯或行为犯。
5.CD
【解析】根据《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A项表述错误。根据《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据此,B项表述错误。对于既遂犯,按照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可见,C项表述正确。根据《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据此,D项表述正确。
三、简答题
1.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是犯罪未完成形态之一。犯罪预备具有如下特征:
(1)行为人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这是成立犯罪预备的主观条件。
(2)客观上行为人进行了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所谓准备工具,指准备为实行犯罪使用的各种物品。所谓创造条件,指为实行犯罪制造机会或创造条件。
(3)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未能进展到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关于对未遂犯的处罚,我国刑事立法采取得减主义的处罚原则,即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原则。正确适用这一处罚原则,应当注意四点:
(1)对未遂犯定罪量刑,应当同时引用刑法总则有关未遂犯处罚原则的规定和刑法分则具体条文的规定,在罪名上应对未遂形态有所体现。
(2)在对未遂犯的处罚原则上,应与既遂犯相比,对未遂犯一般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要采取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处罚规定,使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未遂犯的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下都能贯彻。
(3)对未遂犯确定是否可因犯罪未遂而从轻或减轻处罚时,应当把未遂情况置于全案情节中统筹考虑。
(4)在对未遂犯决定从宽处罚的基础上,为正确确定从宽处罚的幅度,必须正确判定未遂案件与既遂案件危害程度的差别。
四、论述题
1.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犯罪未遂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之一。认定犯罪未遂须具备如下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犯罪构成中的犯罪行为。着手实行犯罪体现了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统一,它具备主观和客观两个基本特征:主观上,行为人实行具体犯罪的意志已经直接支配客观实行行为并通过后者开始充分表现出来,而不同于在此之前实施犯罪的意志;客观上,行为人已开始直接实行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这种行为已不再属于为犯罪的实行创造便利条件的犯罪预备的性质,而是实行犯罪的性质,这种行为已使刑法所保护的具体权益初步受到危害或面临实际存在的威胁。着手实行犯罪是客观的犯罪实行行为与主观的实行犯罪意图相结合的产物和标志。这两个主客观基本特征的结合,从犯罪构成的整体上反映了着手实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完成形态必须具备的特征之一,也是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相区别的主要标志。
(2)犯罪未得逞,即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这是犯罪未遂的另一个重要特征,也是犯罪未遂区别于犯罪既遂的主要标志。所谓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没有既遂,即犯罪行为尚未完整地满足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犯罪完成与否,其显著标志是看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所规定和要求的犯罪客观要件完备与否。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活动在着手实行以后之所以停止在未完成形态,乃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这是犯罪未遂形态的关键性特征,因而与着手犯罪后的犯罪中止相区别。根据我国刑法基本原理和犯罪未遂形态的立法思想,应以“足以阻止犯罪意志的原因”作为认定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的标准,这一标准体现了质与量的统一。首先,从性质上看,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该是阻碍其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志与活动的因素;其次,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还应该是足以阻止其犯罪意图的原因,这是对“意志以外的原因”在量上的要求,其量的要求就是必须达到足以阻止犯罪意志和犯罪活动完成的程度。
(4)上述三个特征中,前两个特征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客观特征,第三个特征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主观特征,犯罪未遂的这三个特征体现了主客观的统一和齐备。在具备“着手实行犯罪”第一特征的情况下,“犯罪未得逞”和“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这两个特征又是现象和本质的统一。符合上述三个特征的行为人,就是未遂犯。
2.(1)犯罪中止是指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2)犯罪中止的构成条件:①时间性:犯罪过程中,即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以前的全过程,这是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条件。如果犯罪已经既遂,则不存在犯罪中止问题。犯罪人在犯罪既遂后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的,不能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明显告一段落归于未遂后,有某种补救行为的,不成立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可重复加害行为的,可以成立中止。②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犯罪分子在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由本人自主地决定放弃犯罪,并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特定场合,行为人自动采取积极行动,实际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自动放弃犯罪意味着行为人彻底放弃继续实施犯罪的意图。自动中止犯罪的原因有:出于真诚的悔悟,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受到别人的规劝,害怕受到刑罚的惩罚等。③客观有效性:中止不仅仅是一个良好的愿望,还应当有客观地放弃犯罪或阻止结果发生的实际行动,并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发生。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自动放弃正在预备或实行的犯罪就具备客观有效性;在犯罪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将要发生的特定场合,行为人采取积极行动实际阻止犯罪结果发生,才能具备客观有效性。
(3)对中止犯的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据此:①我国对中止犯应当免除或减轻处罚,并先考虑损害结果。这里的“损害”,不得是犯罪既遂的结果,如果发生了犯罪既遂的结果,应当认定为犯罪已经完成,不成立犯罪中止。②对中止犯的处罚,应同时引用总则关于中止犯的处罚规定和刑法分则有关具体条文规定,在罪名上体现中止犯。③对中止犯处罚要综合考虑主客观情况决定减免。④对于中止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依法不认为是犯罪。
五、案例分析题
1.(1)甲、乙、丙三人构成抢劫罪的共犯。甲、乙、丙三人为实施抢劫行为而事先进行了共谋,并准备了犯罪工具,实施了犯罪行为,因而三人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2)甲、乙、丙三人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行为。甲、乙、丙三人事先进行共谋并准备了作案工具后,已经乘上了伺机进行抢劫的出租汽车,接近了犯罪对象,为其实施抢劫行为创造了条件。但三人尚未实施抢劫罪所要求的任何暴力、胁迫手段,即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抓获。三人欺骗丁将出租车开往偏僻之处的行为仍是为实施抢劫行为而制造条件,因此,甲、乙、丙的行为仍属于犯罪预备,尚没有发展到着手实行犯罪的阶段。因此,甲、乙、丙三人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行为。
(3)由于甲、乙、丙三人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行为,对于甲、乙、丙三人可以比照抢劫罪既遂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1)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①甲为了杀人劫财准备工具、创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②甲在故意杀人的预备阶段自动放弃犯罪,且没有造成损害,属于犯罪中止,而且属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免除处罚。
(2)甲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①甲为谋财采用恐吓的方法,勒索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②甲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敲诈勒索罪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甲因敲诈勒索罪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故意杀人罪行,应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甲犯有故意杀人罪(中止)和敲诈勒索罪(未遂),系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3.(1)①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甲为了劫财,将丙骗至隐蔽处实施抢劫,因此构成抢劫罪。②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实施完抢劫行为后,为了杀人灭口而试图杀死丙,这并非属于抢劫罪的延续,因此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③对甲应当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施数罪并罚。
(2)甲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甲为了杀人灭口,追上丙并将其按倒在地,但由于听了丙的话后停止了杀人行为。甲是出于害怕犯罪后受到刑罚处罚的动机而停止杀人行为的,这是甲出于自我的意愿而停止犯罪活动。甲在当时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对丙的话置之不理而继续实施杀人行为,直至将丙杀死,但甲毕竟没有这么做,而是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因此,甲的杀人行为属于犯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