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律硕士联考标准化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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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简答题

单元一

1.简述单位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2.简述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单元一答案要点

1.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有:

(1)主体要件。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法定要件。单位犯罪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以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的为限。

2.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有: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单元二

1.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和体现。

2.简述徇私枉法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单元二答案要点

1.(1)《刑法》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据此,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有:①法定化: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②明确化:对于什么是犯罪及其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具体规定,并用文字表述清楚。③合理化: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和惩罚的程度,防止滥施刑罚,禁止采用过分的、残酷的刑罚。

(2)罪刑法定原则主要体现在:①在刑事立法方面,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的一般定义、共同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刑罚运用的具体制度等;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定刑,为正确定罪量刑提供明确、完备的法律标准。②在刑事司法上,废除了刑事司法类推制度,要求司法机关严格解释和适用刑法,依法定罪处刑。

2.(1)侵犯的客体不同。徇私枉法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司法公正;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中的司法秩序。

(2)客观方面不同。徇私枉法罪限于利用司法职务之便;伪证罪则无利用司法职务之便的行为特征。

(3)犯罪主体不同。徇私枉法罪的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伪证罪的主体则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和记录人。

单元三

1.简述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2.简述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单元三答案要点

1.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1)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1)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他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

(2)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单元四

1.简述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方法。

2.简述虚假诉讼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单元四答案要点

1.(1)对事实认识错误,通常采取“法定符合说”,认定行为人的罪责。按照“法定符合说”,行为人预想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不能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

(2)对于客体错误,按照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罪。

(3)对于对象认识错误的,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所侵犯对象的范围,也没有使犯罪客体的性质发生变化,因此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对行为性质的认定。

(4)对于手段认识错误的,由于该种错误并未造成任何非预想的犯罪结果,故不影响罪过的性质。

(5)对行为偏差,假如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一致,不妨碍行为人对误击的目标承担故意罪责;假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一致,则阻却对误击的目标承担故意的罪责。

(6)对于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不影响定罪量刑。

2.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有:

(1)侵犯的客体是司法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单元五

1.简述犯罪过失的概念及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2.简述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单元五答案要点

1.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是:

(1)对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刑法分则各条规定的犯罪,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其主观罪过形式当然是故意,并且不能理解为当然包括过失。只有当法律条文明示该条之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或者包括过失,过失才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这充分显示刑法以惩罚故意犯罪为主,以惩罚过失犯罪为例外。

(2)对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刑法所规定的过失犯罪有一个明显的共同点,就是必须以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换言之,刑法规定的过失犯罪只有完成形态并且只处罚完成形态。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刑法不仅处罚故意犯罪完成形态,而且处罚其未完成形态。

2.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构成要件有:

(1)侵犯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名誉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处于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或者不知抗拒的状态而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中对妇女不具有奸淫的目的。其动机通常是寻求性刺激。

单元六

1.简述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界限。

2.简述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单元六答案要点

1.(1)从认识因素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不同。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或者必然性;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假如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还执意为之造成该结果,合理的认定是行为人对该结果持希望态度,具有直接故意。

(2)从意志因素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明显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这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对结果是积极追求的态度;间接故意则是放任这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不是积极追求的态度,而是任凭事态发展。

(3)特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二者具有不同的意义。在直接故意的场合,即使追求的特定危害结果没有实际发生,通常应当追究预备、未遂的罪责;在间接故意的场合,如果没有实际发生特定危害结果,就无所谓犯罪的成立。

2.(1)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不同。侵占罪的行为人在占有公私财物之后才产生犯罪故意,产生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盗窃罪的行为人是在没有占有财物之前就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犯罪对象不尽相同。侵占罪的对象是行为人业已占有的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已经在行为人的控制之下;盗窃罪的对象则是他人所有、管理、持有的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在被害人的控制之下。

(3)客观方面不尽相同。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占行为,即将自己控制下的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盗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行为,行为人采取自以为不会被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持有人等发觉的方法窃取财物。

(4)侵占罪是亲告罪;盗窃罪不是亲告罪。

单元七

1.简述吸收犯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2.简述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单元七答案要点

1.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

吸收犯的成立条件有:

(1)有数个危害行为。如果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不构成吸收犯。

(2)犯数罪。行为人的行为触犯数个罪名,触犯一个罪名的不构成吸收犯。

(3)犯不同种数罪。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分别属于不同性质的、具有独立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

(4)其中的一个行为吸收其他行为。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吸收关系才能认定为吸收犯。吸收关系来自于行为之间的发展、更替或者派生的关系。

(5)吸收犯属于实际的数罪、处断的一罪。

2.(1)犯罪客观行为方式不同。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有;侵占罪表现为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其占有与职务上的便利无关。

(2)犯罪行为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行为人所在公司、企业等单位的财物;侵占罪的对象则是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行为人拾得的他人遗忘物或者发掘的埋藏物。

(3)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侵占罪是告诉的才处理;职务侵占罪不是告诉的才处理。

单元八

1.简述减刑的概念和条件。

2.简述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单元八答案要点

1.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减刑的条件有:

(1)对象条件。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3)限度条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对于死缓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2.(1)行为对象不完全相同。伪证罪的行为对象主要是人犯;诬告陷害罪的行为对象是任何公民。

(2)行为方式不同。伪证罪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重要情节作伪证;诬告陷害罪则是捏造整个犯罪事实。

(3)犯罪主体不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诬告陷害罪则是一般主体。

(4)行为内容不同。伪证罪的行为内容包括陷害他人或包庇犯罪;诬告陷害罪的行为内容则只是陷害他人。

(5)行为实施的时间不同。伪证罪发生在立案以后的刑事诉讼过程中;诬告陷害罪则发生在立案侦查之前。

单元九

1.简述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2.简述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单元九答案要点

1.(1)定罪判刑方式。定罪判刑即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对犯罪人作出有罪宣告的同时确定对其适用相应的刑罚。这种方式是解决刑事责任最常见、最基本的一种方式。

(2)定罪免刑方式。定罪免刑即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对犯罪人作出有罪宣告,但同时决定免除刑罚处罚。宣告有罪的判决,是对犯罪行为的否定和对犯罪人的谴责,从而定罪免刑也就成为解决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

(3)消灭处理方式。消灭处理方式即行为人的行为本已成立犯罪而应负刑事责任,但由于存在法律的规定而实际阻却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使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归于消灭的一种责任方式。

(4)转移处理方式。转移处理是指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不由我国司法机关处理,而是通过外交途径予以解决。

2.(1)行为的内容不同。抢劫罪以当场实施暴力、暴力相威胁为其行为内容;敲诈勒索罪仅限于威胁,不当场实施暴力,而且威胁的内容不只是暴力,还包括非暴力威胁。

(2)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抢劫罪的威胁当着被害人的面实施,一般是用言语或动作来表示;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当着被害人的面,也可以是通过第三者来实现,可以用口头的方式来表示,也可以通过书信的方式来表示。

(3)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不同。抢劫罪是当场取得财物;敲诈勒索罪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在实施威胁、要挟之后取得他人财物。行为人以暴力相威胁迫使被害人限期交出财物的行为,不应定为抢劫罪,而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4)成立犯罪的标准不同。抢劫行为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法律不要求其劫取财物的数额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敲诈勒索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刑法规定以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作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必要要件。

单元十

1.简述危害结果的概念和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

2.简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单元十答案要点

1.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危害结果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体现在:

(1)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成立的必备条件。绝大多数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法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危害结果是绝大多数过失犯罪的必备构成要素;一些故意犯罪把法定危害结果规定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素。

(2)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既遂的必备条件。

(3)出现某种危害结果作为对犯罪加重法定刑的条件。

(4)发生某种实际损害的可能性(危险)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或者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有: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不要求将吸收的存款用于信贷的目的,但必须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