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历年真题分章详解及重难点视频点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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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罪数形态

真题归类

一、罪数概述

1.(2015年单选20/法学单选10)甲秘密窃取他人持有的枪支,该行为同时符合盗窃罪和盗窃枪支罪的犯罪构成。按照我国刑法理论,这种情形属于( )。

A.牵连犯

B.法条竞合

C.想象竞合犯

D.结果加重犯

2.(2016年多选41/法学多选21)下列关于刑法中法条竞合的说法,正确的有( )。

A.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B.处理法条竞合时一般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则

C.我国刑法中的法条竞合主要存在于刑法分则之中

D.在竞合的数个法条中,仅应择一适用

3.(2013年法学简答31)简述刑法中法条竞合的概念及其处理原则。

二、实质的一罪

1.(2009年单选17)下列犯罪行为中,属于继续犯的是( )。

A.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5万元后逃匿

B.乙非法剥夺武某人身自由10天

C.丙一夜之间盗窃同一住宅楼3户人家财物共5万元

D.丁在实施抢劫过程中致受害人重伤且久治不愈

2.(2009年单选18)甲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通讯电缆致通讯中断,既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也符合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犯罪构成。甲的犯罪属于( )。

A.吸收犯

B.连续犯

C.牵连犯

D.想象竞合犯

3.(2012年单选14)下列情形中,属于结果加重犯的是( )。

A.聚众斗殴致他人死亡

B.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

C.强制猥亵妇女致其因羞愤自杀死亡

D.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致其死亡

4.(2013年单选7)按照我国刑法理论,绑架罪属于( )。

A.继续犯

B.结合犯

C.状态犯

D.连续犯

5.(2014年单选10)甲盗割高压电线,既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又构成盗窃罪。这种犯罪形态属于( )。

A.想象竞合犯

B.继续犯

C.连续犯

D.吸收犯

6.(2010年法学简答16)简述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三、法定的一罪

1.(2011年法学单选5)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结合犯的典型情形是( )。

A.甲罪+乙罪=丙罪

B.甲罪+乙罪=甲罪

C.甲罪+乙罪=乙罪

D.甲罪+甲罪=甲罪

2.(2016年简答51)简述结合犯的特征。

四、处断的一罪

1.(2008年单选13)下列情形中,属于牵连犯特征的是( )。

A.实施某个犯罪,其手段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

B.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

C.数个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D.犯罪既遂状态与犯罪造成的不法状态同时存在

2.(2011年单选8)下列关于牵连犯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的都是牵连犯

B.牵连犯是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C.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是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择一重罪处罚

D.牵连犯的成立不仅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牵连意图,还要求行为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存在竞合关系

根据以下案情,回答第3、4小题。

甲以自己为受益人给妻子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后设计杀害了妻子,并以妻子意外死亡为由,申请并获得保险金80万元。

3.(2017年单选19)甲骗取保险金和杀害妻子的犯罪行为属于( )。

A.想象竞合犯

B.连续犯

C.吸收犯

D.牵连犯

4.(2017年单选20)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合同诈骗罪一罪

B.保险诈骗罪和故意杀人罪

C.故意杀人罪一罪

D.保险诈骗罪一罪

5.(2017年法学简答31)简述牵连犯的概念及要件。

6.(2018年简答51/法学简答31)简述连续犯的特征。

归类解析

一、罪数概述

1.B

【解析】甲秘密窃取他人持有的枪支,该行为既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盗窃枪支罪的构成要件。甲的同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法条,这两个法条之间存在法条竞合,且两个法条之间存在包容关系。可见,选B项。牵连犯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实施数行为,且触犯不同罪名,而甲仅实施了一行为,甲的行为不构成牵连犯,不选A项。想象竞合犯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实施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且数罪名之间不存在包容关系,而本题表述中,甲所犯盗窃罪和盗窃枪支罪之间存在包容关系,因而不成立想象竞合犯,不选C项。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之外还存在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之外的重结果,且该重结果不属于基本犯罪构成的范围。本题表述中,甲所犯盗窃罪和盗窃枪支罪都符合两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属于两个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甲的行为不构成结果加重犯。可见,不选D项。

2.BCD

【解析】法条竞合虽然也触犯了数个罪名,但从其形态上看,是由于法规的错综复杂的规定即法规内容存在着包容或交叉关系,以至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刑法规范。法条竞合是法条之间具有重合关系,而非犯罪的竞合。想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可见,A项表述错误。法条竞合的法律适用问题,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原则来解决。可见,B项表述正确。不仅刑法分则条文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而且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之间也存在一些法条竞合现象,例如,总则教唆犯之规定和分则教唆行为实行化犯罪(如教唆他人吸毒罪)之规定间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但法条竞合现象主要存在于刑法分则之中。可见,C项表述正确。行为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是由刑法错综复杂的规定所致,故不可能同时适用数个法条,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可见,D项表述正确。

3.【答案要点】

(1)刑法中的法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如果回答法条竞合是指刑法中有一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重复或交叉的情况,也可给分——编者注)

(2)对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是:①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特别法条排斥普通法条;②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依法律规定。(如果回答重法优于轻法的,也可给分——编者注)

二、实质的一罪

1.B

【解析】乙非法拘禁武某人身自由10天,在释放武某之前,不法拘禁行为和他人身体遭受非法拘禁的状态处于同步持续之中。继续犯具有不法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步的持续性。可见,B项表述的情形属于继续犯,选B项,非法拘禁罪属于典型的继续犯。A项表述的情形构成诈骗罪,诈骗行为完成后,虽然诈骗行为结束,但犯罪分子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仍在持续,这属于状态犯。可见,不选A项。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连续犯是处断的一罪。C项表述的情形构成盗窃罪,丙实施了数个盗窃行为,这属于连续犯,而不是继续犯。连续犯和继续犯最根本的区别是,连续犯实施的是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继续犯则仅仅实施一个具有持续性的行为。可见,不选C项。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D项表述的情形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而不是继续犯,故不选D项。

2.D

【解析】甲偷盗正在使用中的通讯电缆,既触犯了盗窃罪,又触犯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这是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符合想象竞合犯的构成特征,甲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选D项。

3.B

【解析】《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和“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就是实施非法行医这一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所发生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属于结果加重犯。可见,选B项。《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据此,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系转化犯,而不是结果加重犯。换句话说,《刑法》第292条规定了聚众斗殴的基本犯罪构成,但没有规定聚众斗殴这一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而是规定为转化犯。鉴于结果加重犯仅限于刑法规定,因此,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不属于结果加重犯。可见,不选A项。《刑法》第23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刑法》第237条第1款并没有将强制猥亵妇女致其因羞愤自杀死亡的情形作为强制猥亵、侮辱罪的结果加重犯。可见,不选C项。《刑法》第261条规定了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题D项表述的“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致其死亡”的情形应当认定为犯遗弃罪“情节恶劣”的情形。有的考生认为《刑法》第261条规定的“情节恶劣的”情形属于遗弃罪的结果加重犯,这种认定是错误的,因为“情节恶劣的”规定属于情节加重犯而不是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的根本区别在于,情节加重犯中的“情节”具有不特定性,而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具有特定性。例如,《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虐待致人重伤或死亡,这个加重结果是特定的,仅限于“重伤”或“死亡”,因此,“虐待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是虐待罪的结果加重犯。而在情节加重犯中,哪些属于“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具有不特定性。可见,D项表述的情形不是结果加重犯,而是情节加重犯,故不选D项。

4.A

【解析】一般而言,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大多数具有继续犯的特点,如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可见,选A项。结合犯是指两个以上各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结合犯是法定的一罪。通说认为,我国没有结合犯的规定,不选B项。绑架罪不是状态犯、连续犯,而是继续犯,不选C、D项。

5.A

【解析】甲盗割高压电线,既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又构成盗窃罪,甲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符合想象竞合犯的构成特征,因而是想象竞合犯,故选A项。

6.【答案要点】

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形。

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特征包括:

(1)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

(2)行为产生了基本构成以外的重结果。

(3)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有过错。

(4)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法定刑。

三、法定的一罪

1.A

【解析】结合犯是指两个以上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的方式是:甲罪+乙罪=丙罪(或甲乙罪),如日本刑法典规定的强盗强奸罪,就是强盗罪和强奸罪结合而成的一个新罪。可见,选A项。我国刑法理论否认“甲罪+乙罪=甲罪(或乙罪)”是结合犯。

2.【答案要点】

结合犯的特征有:

(1)结合犯中的犯罪行为是根据数个可以分别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结合而来的。

(2)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

(3)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是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

四、处断的一罪

1.A

【解析】牵连犯是指实施某个犯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的情况,选A项。B项表述属于想象竞合犯的特征。C项表述不十分明确,如基于同一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犯罪触犯同一罪名的,则为连续犯。D项表述属于继续犯的特征。

2.C

【解析】牵连犯的特征之一就是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实施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但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的未必都是牵连犯,也可能属于数罪形态,而牵连犯属于处断的一罪,A项表述不正确。行为人实施了数个行为才可能构成牵连犯,B项表述的“牵连犯是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是错误的。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是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择一重罪处罚,C项表述正确。牵连犯的成立须是两个以上的犯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一罪或数罪是他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但牵连犯并非是数个法条之间存在竞合关系,数法条之间存在竞合关系是法条竞合犯,而不是牵连犯。可见,D项表述不伦不类,也是错误的。

3.D

【解析】甲为骗取保险金而杀死妻子,构成故意杀人和保险诈骗的牵连,属于牵连犯,选D项。

4.B

【解析】甲为了骗取保险金而实施故意杀人行为,这本属于牵连犯,但根据《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按照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这属于刑法的特别规定,选B项。

5.【答案要点】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其要件包括:

(1)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

(2)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

(3)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4)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

6.【答案要点】

连续犯的特征有:

(1)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2)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

(3)数个犯罪行为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故意。

(4)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