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哲学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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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政体理论

霍布斯同前人在政体问题上的观点有相同之处,即主张按掌握统治权的人数的多少划分政体。他说:“国家的区别在于主权者的不同,也就是在于代表全体群众和其中每一个人的人有差别。”“当代表者只有一个人的时候,国家就会是君主国。如果集在一起全部人的会议时便是民主国家或平民国家。如果只是一部分人组成会议,便称为贵族国家。此外就不可能有其他的国家了。”霍布斯.利维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142.他不承认混合政体的存在,认为僭主政体、寡头政体是由于人们对君主政体和贵族政体不满而产生的称呼。在民主政体下,不满的人称之为无政府状态,任何人都不会相信没有政府也算是一种新的政府。“根据这同一理由,人们也不应当在他们喜欢某种政府时便认为它是某种政府,而在不喜欢或受到统治者压迫的时候又认为它是另一种政府。”霍布斯.利维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143.划分政体的唯一标准是主权者人数的多寡。上述三种政体都是为了人类和平,无优劣之分。

霍布斯与别人的不同之处是推崇君主专制,这是贯穿其政治法律思想的一条主线。他认为一个君主身上有两种人格:一是自然人格,要求私利,二是政治人格,要求公共利益。在公私利益结合得最紧密的地方,公共利益所得到的推进也最大。在君主制中,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是一回事。实行君主制有三种好处:(1)君主的私利与国家公利是一致的,君主即国家,国家即君主,国家的富强即君主的富强。(2)政策是一贯的、稳定的,不会出现经常的变更。一个人思想矛盾所产生的弊病比许多人思想矛盾产生的弊病要少。(3)权力和财产在君主专制下同属一人,比其他政体下要公平。当然,他也认识到王位的继承是一困难问题,但又认为其他政体下统治权力的基础也是混乱的。主权继承问题(王位问题)在完整的政府形式中都由现任的主权者掌管,否则,“如果不由任何个人掌管,而要重新进行选举的话,国家就会解体,权利也就会归于可以夺到手的人。这样便违背了永久而不是暂时安全建立国家的人们的宗旨”霍布斯.利维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149.。在没有遗嘱或明确的话语的地方要遵从代表意志的其他自然表示,其中之一是习惯。在事先无遗嘱和习惯的地方,就应认为该君主的意愿是让其子或其他血缘较近的人继承王位,以保持君主政体的政府。

君主专制国家解体的情形有:(1)当人人有决断善意之权时,君主专制国家解体;(2)当人人有财产的绝对之权时君主专制国家解体;(3)当统治者实行分权时君主专制国家解体;(4)当神权与国权并存或高于国权时,君主专制国家解体。

如何避免君主专制国家的解体?条件有很多,归纳起来即加强君主专制,强化统治权力。加强主权代表者的以下职责:(1)保护好主权权力,教育人民维护主权;(2)根据平等的原则和良好的法律施政;(3)正确地惩罚,惩罚的目的不是报复而是纠正违法者;(4)甄选良好的参政人员,协助主权者行使主权;(5)不要尊敬主权会议以外的会议;(6)对主权代表者不能加以非议、议论或抗拒,而是要坚决服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