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哲学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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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西方法律思想史教学与研究的主要体会

如前所述,西方法律思想史是笔者教学与研究的主要方向及工作,笔者为她的创建和发展倾注了全部心血。几十年来,笔者始终坚持在教学第一线,为笔者所在学院的本科生、研究生、进修生讲授“西方法律思想史”“古代和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学名著选读”“现代西方法学流派述评”等课程;笔者还应邀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汕头大学、深圳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华女子学院等院校,给本科生讲授“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学流派述评”等课程;笔者还应邀到日本立命馆大学、我国香港树仁大学讲授“西方法律思想史在中国的创建和发展”“中国法律制度”等课程。

笔者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硕士授予点创建人之一。几十年来,笔者培养和指导了几十名研究生,有些已经成为处级、局级干部,有些已成为教授、博导、律师,活跃在教学与研究第一线及法律实务中,如杜钢建、徐爱国、史彤彪及杨少南、武建设、李法宝、沈凯、郑东、曹红美等。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教材及科研项目建设也取得了一些成果。20世纪80年,笔者与吕世伦合编了《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与张宏生共同主编了《西方法律思想史》(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与史彤彪共同主编了《西方法律思想史》(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已出5版),与王振东合编了《西方法律思想史自学考试指导与题解》等。多年来,笔者承担了多项国家社科重点项目,著有《人权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特色人权理论与实践》,主编《人权新论》《人权史话》《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与实践》《当代中国人权理论与实践》等,其中有六本书获省部级奖。笔者还在国内主要报刊上发表了有关人权、民主、法治问题的文章百余篇。

笔者深知西方法律思想史时间长、人物多、著作繁、问题广、理论深,要将其真正学懂弄通,实非易事,不下功夫是不行的。笔者有如下体会。

一是要坚持范围与体系的统一。

笔者认为,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范围应该包括西欧和北美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及资本主义社会中各个阶级、各个学派、各个思想家的法律思想(其中包括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思想),而法律思想包括法哲学思想和部门法思想两部分。与此相适应,西方法律思想史学科又可以分为西方法哲学史和西方部门法思想史,其中,前者包括法哲学史和法律技术(如立法技术、司法技术等)科学史两部分,后者可再细分为宪法思想史、民法思想史、刑法思想史、诉讼法思想史和国际法思想史等分支学科。应当以此来建立西方法律思想史学科理论体系。如此,西方法律思想史学科的研究范围与西方法律思想史学科的理论体系是统一的。

二是要坚持政治与法律的统一。

政治与法律都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们的关系最为密切。政治的核心是国家政权,而法律的实质是一种政治措施,是一种手段和政策。因此,古往今来,所有的研究者无不是将政治问题与法律问题放在一起研究。无论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还是西方法律思想家,在他们的相关著作中,都是既讲政治问题,特别是国家问题,又讲法律问题的。所有这些都说明,政治思想与法律思想是密不可分的,应当将其结合在一起进行研究。实践表明,离开政治思想孤立地研究法律思想,或者离开法律思想孤立地研究政治思想,都是很难研究清楚的。有鉴于此,我们开始创建西方法律思想史学科时就明确定位:该学科由两大部分内容构成。第一部分是政治思想,主要是:国家的起源,国家的本质和职能,社会契约论,政体及其分类,政体活动原则,政体的腐败及更替,主权的概念,君主主权和人民主权,公民及其同国家权力的关系,国际关系,战争与和平,革命,分权与制衡,民主,自由,人权等理论问题。第二部分是法律思想,主要是:法律的起源、概念、分类,权利与义务,自然法和制定法,法的功能与作用,立法,司法,法治,民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斯多葛学派,伊壁鸠鲁学派,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功利主义法学,历史法学,自由主义法学,自然法学,实证法学,规范法学,社会学法学,现实主义法学,新康德主义法学,哲理法学,分析法学,存在主义法学,综合法学,批判法学,经济分析法学,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新黑格尔主义法学,相对主义法学,新自然法学,新分析法学,制度法学,目的法学,利益法学,新自由主义法学、种族批判法学、女权主义法学以及行为主义法学等理论和学派问题。这两部分内容是密切联系、相互渗透、相互交叉的。

如此说来,政治思想与法律思想是否就不可以分开来进行研究呢?政治思想史与法律思想史两个学科是否就没有必要独立存在呢?笔者认为不是这样的。恰恰相反,政治思想与法律思想完全可以分开进行研究,政治思想史与法律思想史两个学科确有独立存在的必要和价值。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学科的分类势必越来越细。但是必须明确,政治思想史的主要研究对象是政治思想、理论、学说,辅助研究对象法律思想理论、学说,而法律思想史的主要研究对象是法律思想、理论、学派,辅助研究对象政治思想、理论、学说。两者各有主次,不能颠倒;两者互为补充,相辅相成。

三是要坚持评述与借鉴的统一。

法律文化、法律思想是无国界的。西方法律思想是人类共同的宝贵文化财富,是法学中的基础理论,是完全可以继承和借鉴的。为此,首先必须正确评述(而不是单纯地批判),揭示其产生和发展过程,肯定其影响和作用,指出其局限性和非科学性。西方法律思想中法律的起源、概念、分类,权利与义务,自然法和制定法的功能与作用,立法技术和原则,司法制度,法治,国家的起源、本质和职能,社会契约论,政体的分类、政体原则、政体的腐败及更替,主权的概念,君主主权和人民主权,国际关系,战争与和平,革命,分权与制衡,民主,自由,人权等思想和学说,不但为整个资产阶级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思想、观点和学说,打下了理论基础,而且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思想、理论、观点和学说,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同时必须承认西方法律思想具有继承性和可借鉴性。繁荣发展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不但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原则,总结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的经验,而且还要借鉴和吸收西方法律思想、理论、观点和学说。只有这样,才能够创立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

我国在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的时候,不但应当,而且有必要借鉴西方的民主法治人权理论、制度和经验。当然,借鉴必须结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绝对不能照抄照搬。

四是要坚持阶级与历史的统一。

列宁曾说过:“思想史就是思想的更替史,因此,也就是思想的斗争史。”列宁全集:第25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117.西方法律思想是以理论的形式反映着社会各个阶级(主要是剥削阶级)和阶层的利益、要求及它们相互的斗争的。这就决定了西方法律思想必然具有很强的阶级性,因此,研究西方法律思想不能只是单纯地客观介绍,而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理论为指导进行必要的分析评论。也就是说,必须运用阶级分析的方法,揭示西方法律思想、理论、观点和学说的阶级实质。同时,西方法律思想又是在一定历史时期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因此,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必须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联系这些思想、理论、观点和学说产生、存在和发展当时的社会背景与历史条件来考察、分析和探索。总之,只有将阶级分析与历史分析统一起来,将阶级观点与历史观点统一起来,才能正确揭示西方法律思想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性及实质,才能正确评价西方法律思想的作用及价值,才能科学地继承并发展这一人类法律文化瑰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