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单位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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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政府单位会计科目

一、政府单位会计科目的分类

会计科目是对会计要素按其经济内容或用途所做出的科学分类,是设置会计账户和归集、核算各项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依据。科学地设置和正确地使用会计科目,是做好会计核算工作的基本前提。

政府单位会计科目按其应当具备的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双重功能分为财务会计科目与预算会计科目。财务会计科目包括资产类、负债类、净资产类、收入类和费用类科目;预算会计科目包括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和预算结余类科目。

二、政府单位会计科目的分级

政府单位的会计科目按核算层次分为总账科目和明细科目。总账科目也叫总分类科目(或一级科目),它是按照单位财务管理及预算管理的要求对会计要素进行总括分类的项目,是设置总账账户的依据;明细科目是按照单位财务管理及预算管理的要求,根据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原则,对总账科目进一步分类后的项目,是设置明细账户的依据。

明细科目按其反映内容的详略,可分为一级明细科目和二级明细科目。一级明细科目,又称子目,是对总账科目直接分类后的项目,是设置一级明细账户的依据;二级明细科目,又称细目,是对一级明细科目进一步分类后的项目,是设置二级明细账户的依据。

总账科目是明细科目的综合,一级明细科目是二级明细科目的综合,总账科目对明细科目、一级科目对二级科目起统驭作用;明细科目是总账科目的详细分类和具体说明,对总账科目起补充和分析作用,二级明细科目是一级明细科目的详细分类和具体说明,对一级明细科目起补充和分析作用。所以,会计记账要求总账科目与明细科目平行登记。平行登记的要点是“三同四相符”,即总账科目与明细科目同时间、同方向、同金额登记,登记的结果必然是期初余额、本期借方发生额、本期贷方发生额、期末余额相符。

三、政府单位会计科目的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单位会计的总账科目应当根据财政部制定并公布的《政府单位会计制度》设置。单位会计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政府单位会计制度》已有规定以外,在不违反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规定。一般情况下,单位会计明细科目的设置有以下三种情况:

(1)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设置明细科目。如“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等科目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设置明细科目;单位的“业务活动费用”“行政支出”等科目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设置明细科目。

(2)按结算单位、个人名称或事项设置明细科目。如各种往来款项明细科目的设置。

(3)按财产物资的类别或品名设置明细科目。如固定资产、存货明细科目的设置。

《政府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名称与编号,如表1-6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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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6 政府单位会计科目名称与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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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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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前表

四、政府单位会计科目使用的规定

政府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会计科目:

(1)政府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制报表的前提下,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或减少某些会计科目。

(2)政府单位应当执行《政府单位会计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

(3)政府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4)政府单位设置明细科目或进行明细核算,除遵循本制度规定外,还应当满足权责发生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的其他需要。


注释

[1]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不执行《政府单位会计制度》;《政府单位会计制度》尚未规范的有关行业事业单位的特殊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处理,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2]行政单位是财政上的概念,区别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