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就懂的大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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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霆反腐株连无辜

诏旨丁宁画一颁,尽驱黠吏革贪官。

若行两事无他事,民命那无一线宽。

——宋·陈杰《贾鹿泉屡约一出小诗代行十首》

太祖朱元璋一直认为,元朝乃至所有朝代的覆灭,都和贪官污吏的腐败盘剥有极大的关系,所以在治理贪污问题时,特用重典驭下,律令具体规定为:凡守令贪酷者,许民赴京陈诉。官吏受贿枉法者,一贯以下杖九十,每增五贯罪加一等,至八十贯绞;监守自盗仓库钱粮者,一贯以下杖八十,至四十贯斩;贪污银子六十两以上者即枭首示众,并剥皮楦草,以正视听。“府、州、县、卫之左特立一庙,以祀土地,为剥皮之场,名曰皮场庙。官府公座旁,各悬一剥皮实革之袋,使之触目惊心。”空印案和郭桓案都是在整顿吏治、严惩贪腐的背景下发生的。

明朝时,地方政府每年都需派人至户部报告财政收支账目,所有账目必须和户部审核后完全相符方能结算。若其中有任何一项数据不符就必须驳回,重新造册,且须再盖上原地方机关大印才算完成。

因当时交通并不发达,往来路途遥远,如果需要发回重造势必耽误相当多的时间,所以前往户部审核的官员都备有事先盖过印信的空白书册以备使用。这原本是从元朝就有的习惯性做法,也从未被明令禁止过。“元时,官府于文书有先署印,而后书者,谓之空印,洪武建元以来,相沿未改”。

按《剑桥中国明代史》的解释来说,这是因为钱粮在运输过程中肯定会有损耗,所以开始运送和户部接收时的数字一定不会相符,在路上到底损耗了多少,官员们无法事先预知,只有到了户部将要申报之时才能知道其中的差额,所以,官吏们习惯用空印文书在京城就地填写实际的钱粮数字。

▲明代官印

但“皇帝对任何不忠的表现都是极其敏感的”。原本朱元璋对此事是全然不知的,后来偶然获知此事后,勃然大怒,认为这是官员相互勾结的欺君重罪,其中必有奸情,因而下令处罚所有相关官员。各布政司府州县衙门的主印长官全被处死,佐贰官(副手)则一律杖罚一百、发配充军。一时之间,株连者甚众,死者数百人,发配者数千人。

郭桓案发生在洪武十八年(1385),以其涉案金额巨大、对经济领域影响深远而为世人瞩目。

《明史·刑法二》在记载郭桓案时,曰:

“郭桓者,户部侍郎也。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赵全德等与桓为奸利,自六部左、右侍郎以下皆死,赃七百万,词连直、省诸官吏,系死者数万人。”

洪武十八年三月,御史余敏、丁廷举告发郭桓利用职权,勾结李彧、赵全德、胡益、王道亨等贪污,其事项有:

一、私吞太平、镇江等府的赋税,降低朝廷岁收。

二、私吞浙西的秋粮,浙西秋粮本该上缴四百五十万石,郭桓只上缴两百多万石。

三、征收赋税时,巧立名目,如车脚钱、口食钱、库子钱、神佛钱等,中饱私囊。

知识链接 《大明律》

《大明律》共分30卷,篇目有名例一卷,包括五刑(笞、杖、徒、流、死)、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八议(议亲、议故、议功、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宾),以及吏律二卷、户律七卷、礼律二卷、兵律五卷、刑律十一卷、工律二卷,共460条。

《大明律》在内容上较《唐律》有许多变更,量刑上大抵是罪轻者更为减轻,罪重者更为加重。前者主要指地主阶级内部的诉讼,后者主要指对谋反、大逆等民变的严厉措施。增加了“奸党”一条,其中有些规定如不准“奸党”“交结近侍官员”“上言大臣德政”等,反映了明朝初年朱元璋防止臣下揽权、交结党援的集权思想。

▲大明律

郭桓等人总共贪污两千四百多万石粮食。为此,明太祖决心趁机扫荡全国贪污官员。其后为了追赃又牵连到全国各地的小富百姓,遭到抄家破产的人家不计其数,“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百姓对此怨恨极深。

最后,朱元璋为了平息民怨又将审刑官吴庸等人处死,并称折算赃粮实有两千多万石,但“恐民不信,但略写七百万耳”。胡惟庸案、蓝玉案、空印案、郭桓案,统称为明初四大案。因四案而死者至少十万人。

明时人对空印案就有批评。郑士利,字好义,宁海人。其兄士元,刚直有才学,也因空印案受到牵连入狱。郑士利对于空印案的申辩,有以下几点:第一,官方文书要有效,必须盖有完整的印章,而钱粮文书盖的是两纸相连并缝的地方,而非一印一纸可比,是不能用来为非作歹的;第二,钱粮之数,必须由县、府、省到户部,级级往上相合,只有最后到户部才能知道一个确数,而如果“待策书既成而后用印”,那么就必须返回省府重填,势必要耽误时间,所以“先印而后书”只是权宜之计,不足以怪罪;第三,朝廷此前一直没有明确禁止空印的立法,现在杀空印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第四,官吏们都是经过数十年才得以造就的人才,这么轻易杀掉,是很可惜的。

官员们不仅要防止政治牵连和腐败,连说话写字都要小心翼翼,因为祸从口出,太祖可是连谐音都不放过的。

知识点思考 为什么古代贪污腐败屡禁不止?

有人说,法律的漏洞、官员的特权,为贪官提供了庇护所。有人说,官场上的互相保护的人际关系阻碍了廉洁环境的形成。还有人说,古代的人治大于法治,将百姓利益系于官员手中,当权者权力的大小,决定了贪污腐败的程度。其实,最根本的原因,应该直指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本身。封建社会的道德法律、纲常伦理都以服务君主专制为目的。各官员朋党林立、蝇营狗苟的作态都是专制制度的产物。这种等级森严、权力行使不受约束的社会,官员乃至君主相互攀缘,共营私利,置百姓生死于不顾,贪污腐败当然会屡禁不止。唯有透明的制度体系才能遏制这种贪腐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