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接案办案智慧与技巧:重大民事案件复盘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一、案情回顾

1.案情简介

笔者代理天津市某缘物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河北区某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讼标的高达1.02951亿元的商品房合同代理销售上诉案,双方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展开诉讼之争。天津市某缘物业有限公司从2006年立案到2010年6月,陷入诉讼长达4年,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民四初字第127号民事裁定驳回起诉。天津市某缘物业有限公司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民四初字第127号民事裁定,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依法指令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天津市某缘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北区某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底价代理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同时查明,现原告销售房屋50,263平方米,销售款150,943,981元,超出底价部分共计65,755,866.6元。然而,由于有关领导的不当干涉,使本案拖延4年,一审法院又提出要审计利润作为支付代理费的基础,遭到原告的拒绝,故一审法院以此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天津市某缘物业有限公司依法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依法指令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2010年10月8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津高民一终字第0066号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民四初字第127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程序胜诉后,2010年12月,天津市某缘物业有限公司接受本律师建议,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增加诉讼请求为1.0295亿元,然后在答辩期内依法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级别管辖异议,认为本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诉讼标的数额为1个亿以上的应当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对于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法院不得报请上级法院交其审理。因此,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此案,也不得报请上级法院交回其审理。

在此案必须移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情况下,被告同意调解,原告也同意变更诉讼请求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内。2011年5月,原告、被告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解决了长达6年的诉讼纠纷,并且当场履行完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依法保护,本律师的代理工作取得圆满成功。

2.律师法律文书

律师接受代理后,依据《委托代理合同》及《授权委托书》尽职尽责开展了一系列代理工作,在代理过程中依法向相关的机构或者个人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意见书、起诉状、再审申请书、答辩状、律师声明等各种法律文书,这些在后文基本按照诉讼顺序出示的律师文书即是律师代理过程中工作全过程的体现,也是律师工作成就的具体量化指标。

即上诉状(附件1),代理词(附件2),增加诉讼请求民事起诉状(附件3),级别管辖异议书(附件4)及变更民事起诉状(附件5)。

3.法院裁判

关于上诉程序一案,2010年10月8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并裁定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裁定,指令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书(2010)一中民一初字第25号摘要如下:一、本调解书签收后,天津市河北区某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天津市某缘物业有限公司代理销售款52,000,000.00元(已执行);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以天津市某缘物业有限公司胜诉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