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语言学:公诉人技能提升全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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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基础篇

引言 公诉语言的功能

公诉是检察机关核心的、标志性的职能。“所谓公诉,是指享有追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依法决定是否将特定的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支持提起的公诉以及提请法院改变错误刑事判决的活动。”[1]“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要想胜任他所担负的工作,需要具备广泛渊博的知识,包括法学的、政治的、历史的、社会的、经济的,乃至一定的自然科学方面的知识。但是,在所有的知识中,掌握好语文工具,无疑也是很重要的一条。具备了这一条,加上他所掌握的其他方面的知识,就如虎添翼,相得益彰;反之,纵然具有渊博的学识,也不可能尽情发挥出来。由此可见,努力提高语文素养,掌握好语文工具,应该是每一个法律工作者必须关心和认真对待的课题。”[2]

语言能力的确是做好一切法律工作的基石。各国法律人都十分重视语言能力,对于语言在法律活动中的重要意义,中外不少语言学家和法学家都留下了许多耐人寻味的名言。前英国上诉法院院长阿尔弗雷德·丹宁勋爵说:“要想在与法律有关的职业中取得成功,你必须尽力培养自己掌握语言的能力。”[3]梯尔斯马在《法律语言》一书中说:“道德和习俗也许是包含在人类的行为中的,但是法律却是通过语言而产生的。”[4]克生斯特尔在《剑桥语言百科全书》说:“无论在法律的何种领域——政府法规、法庭活动或者约束我们日常活动的文件(合同、转让证书、规章、次要的法令等等)——我们面临的最基本的原则是:法律的措词实际上就是法律,没有别的种类可言。”[5]二十世纪,法学的语言学转向思潮更是在西方法学界蔚为大观,制度实证主义法学派的集大成者麦考密克甚至认为:“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6]

公诉人作为法律工作者,直接参与司法实践,自然不能例外。一名优秀的公诉人,应当具有细致的工作作风,缜密的思维能力,高超的文字水平,精准的归纳能力,雄辩的语言能力,灵活的应变能力。语言能力,应当是公诉人的基本功。但是,由于语言的运用在公诉工作中是最寻常、最普通的事,寻常到大家平时往往难得去注意它,所以有人还会轻视它,认为不就是说话嘛,这是公诉人最起码的本事,没那么玄吧,说得难听些只要不是聋哑人说话谁不会?其实在这个问题的理解上,许多人可能多有误解。首先,公诉语言并不仅仅是说话,整个公诉活动,几乎都和语言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语言的运用贯穿了公诉活动的始终: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分析案件事实与证据;运用刑事法理论论证法律适用;撰写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出庭支持公诉的举证、质证与辩论;等等。公诉人需要在法庭上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进行质证,发表公诉意见,并与被告人、辩护人展开辩论。案件的处理结果虽然不是由公诉人的语言表达所决定的,但出庭公诉的效果往往与公诉人的语言表达能力直接关系。其次,还真的不是人人都能够一上手就可以把公诉语言用好,它是一种技能,需要通过学习训练才能提高,尤其是公诉语言具有公众性,即大部分语言是在公开场合向不特定的公众发表的,这就要求公诉语言必须讲求语言艺术,要让人听清听懂,不仅要注意语言表达准确、规范、逻辑性强,还要善于运用各种发问、辩论和演讲技巧,才能在法庭上占据上风。再次,真的要实现自我超越成长为一名优秀的公诉人,法律专业知识固然重要,但真正优秀公诉人的“巅峰对决”往往是公诉语言表达上的对决。在历届全国公诉人最高荣誉——全国十佳公诉人暨全国优秀公诉人评选活动中,总会涌现出一批唇枪舌剑、语惊四座的优秀公诉人,他们是公诉精英的代表,也是公诉语言艺术运用的佼佼者。而在他们的“巅峰对决”中,公诉语言所占的分量无疑是举足轻重的。

公诉活动是一种司法活动,同时又是一种监督活动,需要执法者运用所掌握的法律基本理论,对照法律规定进行适用法律的活动,这里,法学知识固然是基础,但是,公诉活动还需要在掌握法律知识的基础上,运用语言将适用法律的理由和如何适用论述清楚,因而语言是公诉活动的工具。打个比方,如果说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是弹药,那么语言能力就是枪。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只有与语言表达结合起来,才有杀伤力。没有子弹的枪是空枪,空洞无物,只能用来装腔作势吓人;而如果只有弹药没有枪,那么即使弹药再充足也无法发挥作用。掌握了好的公诉语言艺术,就好比拿到了性能优良的枪支,在战场上就能够打漂亮仗;语言水平不高,就好比拿了一把容易卡壳的枪,难以发挥出好的战斗效果。因此,对于公诉活动来说,语言能力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工具,必须充分掌握好。


[1] 张穹主编:《公诉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5~76页。

[2] 宁致远:《法律文书与法律语言探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页。

[3] [英]丹宁勋爵:《法律的训诫》,杨百揆等译,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2页。

[4] Peter M.Tiersma,Langurage,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9.

[5] [英]克生斯特尔:《剑桥语言百科全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

[6] 转引自王洁:《法律语言研究》,广东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