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心理学视野下的审讯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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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透过人格结构分析理解犯罪行为和审讯

(一)人格结构的内涵

弗洛伊德在《自我与本我》(1923)一书中提出了人格结构学说,把人格用本我、自我、超我三个部分进行划分。

本我,顾名思义,即本来的我。本我是人格中最重要、最基本的部分,是由先天的、人性中最接近兽性的一些本能和欲望所组成。人由一般动物进化而来,动物属性的部分构成了本我的基本内容。这些本能和欲望在人的内心世界盲目地运动,有时会强烈冲动,目的是为个体自身争取最大的快乐和最小的痛苦。本我是一种无意识的存在,经常不知不觉地影响人的行为,其内容和道德要求无关,完全受快乐原则支配,代表着人的生物性本能的要求和满足方面的人格成分,如同下图中的小猪。

超我,是人在社会群体中吸收到的社会道德标准和社会期望的内化。人类社会为维持自身的稳定和有序,会形成一系列准则和规范,并形成一定的价值标准和共同的期待,其中最基本的就是社会的道德标准和社会期望。超我是人内在要求自己完善从而符合社会要求的人格成分。当人内在的本能驱使人违背社会道德和期望的要求时,超我就会自动报警和监督,使人自动产生内疚感或罪恶感而放弃本能行为。超我会让人产生“良心”和“耻感”,使人遵守至善原则。上面中间图形中的集体活动,要求成员必须按照同一步调前行,一旦有成员忽视集体的要求、动作与他人的动作不协调,报纸做成的链条就会被撕断,集体的任务就无法完成。集体任务因自己的不慎而招致失败,当事人一定会有耻感和内疚感,所以会格外小心,免得给大家带来不愉快。

自我,是本我在超我监督之下而发展出的部分,是修饰过的迎合社会要求的人格成分。它是有意识的、理智的遵循现实原则。通俗讲,每个人在内心深层会有无数个本能的欲望和需要,但并不是所有内在欲望都会表达出来,更不会去实现。因为有些欲望和需要的满足和实现被社会所接纳或许可,有一些欲望的实现可能会不被社会所接纳或允许,并且长此以往自己也建立了相应的耻感或道德感,这种迎合社会的耻感或道德感像一个监督者一样时时监督着人不断修正自己,以一个被社会接纳和欢迎的方式表达自己、实施行为。整个社会化过程就是人的内在本我、超我不断协调的过程,最终以一个恰当的自我状态表现出来。如同上图中的修炼者,需要凝心静气,进入物我两忘的状态,人才会成为一个练达的主体,面对他人时才会举止得当、言行有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