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析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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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法教义学与刑法的其他研究的关系

在刑事法的整体框架中,因研究视角的不同,还有刑法哲学、刑事政策、犯罪学、刑事执行法学等各方面的研究。跳出刑事法学的框架,又有刑法社会学、刑法人类学等跨学科领域的研究。

刑法哲学研究是刑法之上、关于刑法为什么这样的研究,具有哲学思辨性,理论性强,易于抓住刑法的本质;刑事政策是宏观上把握刑法立法、司法指导思想和原则的研究,具有对策性、政策性,具有罪刑沟通的关联性;犯罪学与刑事执行法学的研究则分属刑法学的前后学科,犯罪学关注犯罪为什么会发生,刑事执行法学关注犯罪人怎样执行刑罚、如何被矫正,只有这些学科前后相接共同作用,对犯罪这一现象的研究才能更全面。实践中的刑事案件处理从来也没有刻意划分界限,实体法与程序法就应当是共通的。我国著名刑法学家储槐植教授很早就提出“刑事一体化”的命题,刑事一体化的基本点是,刑法和刑法运行处于内外协调状态才能实现最佳社会效益。实现刑法最佳效益是刑事一体化的目的,刑事一体化的内涵是刑法和刑法运行内外协调,即刑法内部结构合理(横向协调)与刑法运行前后制约(纵向协调)。[7]刑事一体化蕴含着相互联系的哲学思考,在学科发展上主张打破壁垒、打通融合。无独有偶,我国刑法学者刘仁文研究员提倡“立体刑法学”,这是指,刑法学研究要前瞻犯罪学、后望行刑学,左看刑事诉讼法、右盼其他部门法,上对宪法和国际公约、下对治安处罚,对内加强对刑法的解释、对外重视刑法的运作。[8]在这些理念的影响下,以刑法学为核心(包含刑法教义学与刑法哲学),犯罪学与刑事政策、刑事执行法学位两翼的刑事法学科体系已经形成,并从不同角度发挥着作用。刑法教义学是以上一切的基础,它告诉人们,刑法在规范上是什么。

法社会学主要关注的是法在现实社会中的运动,具有当代性;而法文化与法人类学的研究更为关注的是法在社会历史中的演进,具有历史性。他们关注的都是法律现象的经验描述。[9]经验描述与法教义学的规范分析相对,更关注的是法律在社会中是如何运行的,具有动态的可操作性。社会研究的过程分为五个阶段:(1)确定研究课题并将其系统化;(2)设计研究方法和准备研究工具;(3)资料的收集;(4)资料的处理和分析;(5)结果的解释与报告。[10]刑法社会学的研究直接定位于犯罪的生成、犯罪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刑罚的效果评估,进而形成并促进了犯罪学与刑罚学。经验描述类研究最大的优点是,关注法律的实际运行,提出的分析和对策能直接作用于现实,针对性强,更有效。

刑法教义学是刑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近年来,部门法学术界掀起了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社科法学学者认为,“这些立足于法律教义学的专家意见由于缺乏社会科学的支撑而经常暴露出其在学术品质上的先天不足——视野狭窄、方法笨拙、论证缺乏深度、结论过于武断、对策建议也明显欠缺深思熟虑;最容易被它们忽略的,是问题本身的复杂性”。[11]说到底,社科法学主张的宏观视角、多重因素、注重对现实社会的观察,这些属性法教义学都是欠缺的。而在一些法教义学研究者的眼中,社科法学研究者被认为轻视规范本身而热衷于从法学之外探讨规范与其他社会因素的相互影响。[12]虽然该观点有片面之处,不少社科法学专家同样重视研究规范的内容,但社科法学的确更重视法规范之外的内容,法学学科的属性已由显性变为隐性。

究竟该如何评价上述争论呢?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分类本来就是法理学学者率先提出的,背后隐藏着对整个法学基础理论的深切关怀。部门法的研究视角在传统上就与法理学不同,各部门法优先关注的当然是该法规范如何适用,如何把规范内容解释得更好。法律解释成为各部门法研究的主干部分无可厚非,这也是各部门法彰显其特色的地方。如果把影响案件判断的社会各影响因素都引入部门法中,会导致影响因子过多,变量过多,让推理过程变得不可控,丧失法律适用的普遍性,对未来的案件也欠缺指导意义。此外,当下中国的刑法教义学研究还处在完善阶段,有相当多的问题需要精细化探讨,在问题没有充分讨论清楚的情况下,匆忙就引入其他因素,导致刑法自身逻辑难以自洽,学科的属性也难以彰显。无论刑法教义学还是刑法社会学都是需要研究的,但刑法教义学仍应是当下刑法学发展的主流。

综上,经过不同的刑法学者的推动,我国的刑法教义学研究取得了不少成果,进入了崭新时代。刑法教义学的成果丰富多元,这些成果从不同角度完善了我国刑法学的理论,尤其是对犯罪论体系及具体的各阶层问题有了深入研究,部分成果能直接与德日理论对接,并与其展开“对话”,促进了刑法理论的规范化。

但是,我国刑法教义学的发展还有不少需要完善之处。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中国刑法教义学知识,永远应当“于中国刑法有据”,永远不应脱离中国刑法的具体规定。“走向教义学的刑法学”应该是中国的刑法学知识、研究方法的教义学化,是通过教义学的方法自主更新原有知识的过程。[13]中国的刑法教义学之路,应该注重法的“地方性”特征,并注重知识的可操作性。不要把刑法教义学研究当成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知识的“贩售”,更不要把刑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当成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两大研究思路在20世纪争论的翻版。“精美的德日教义学,是一条通向奴役之路。即便有些德日理论可以为中国所用,但一定要有大历史观,经常跳出教义学的围墙,想想过去的坎坷,看看远方的危机。”[14]该批判很严厉,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刑法教义学研究者要接地气,归纳中国的定罪量刑模式,依据我国的控辩审各方结构特征,确定具体的规范解释逻辑分析方法,以促进刑法的司法适用为己任。


[1] [德]阿尔图·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穆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2] [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17页。

[3] Radbruch,Rechtsphilosophie,1950,S.209.转引自冯军:《刑法教义学的立场和方法》,载《中外法学》2014年第1期。

[4] 冯军:《刑法教义学的立场和方法》,载《中外法学》2014年第1期。

[5] [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11页。

[6] 参见陈兴良主编:《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4~35页。

[7] 储槐植:《建立刑事一体化思想》,载《中外法学》1989年第1期。

[8] 参见刘仁文:《构建我国立体刑法学的思考》,载《东方法学》2009年第5期。

[9] 参见陈兴良:《刑法的知识转型(方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8~19页。

[10] 风笑天:《社会研究方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3页。

[11] 参见桑本谦:《理论法学的迷雾——以轰动案例为素材》(增订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页。

[12] 尤陈俊:《不在场的在场: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之争的背后》,载《光明日报》2014年8月13日,第16版。

[13] 丁胜明:《刑法教义学研究的中国主体性》,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2期。

[14] 高艳东:《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中国命运:从快播案说起》,载《中外法学》201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