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析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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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探寻犯罪论体系共通的分析方法

无论采用大陆法系的阶层式体系,还是采用我国传统的四要件平面式犯罪论体系,抑或采用其他体系,最终都是为了完成对犯罪归责的重任。通过对上述几种犯罪论体系的介绍,我们发现以下一些共同点。

首先,对犯罪的认定都要同时包含客观内容与主观内容(严格责任罪除外)。责任主义是刑法中不成文的基本原则,仅因为有客观危害就治罪的客观归罪与仅因为有不法想法的主观归罪都要被抛弃。从刑罚报应与预防的角度看,只有针对行为时有意志内容的行为人进行处罚,才能实现刑罚的目的。从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权角度看,惩罚思想犯应被禁止,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由于我国向来不承认严格责任罪,因此在我国对一个行为进行刑法归责,必须同时具备行为的客观面和主观面,缺一不可。

其次,主客观要素存在对应关系。在三阶层体系中,如果构成要件阶层是纯客观的内容,那责任阶层就是纯主观内容,与构成要件阶层相对应,故意起着构成要件的规制机能;如果构成要件阶层包含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构成要件要素,那么它们之间是相互对应的。在平面式的四要件体系中,行为的主客观面相互分离,条理清晰,主客观内容相统一。因此,无论在何种体系中,主观心态支配着客观行为,客观方面反映着主观内容,整体事实层面与规范的评价内容相对应,最终得出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的结论。

再次,犯罪判断遵循一定的顺序和规律。三阶层体系的最大特点是逻辑性、层次性,各阶层之间层层递进,对多样的事实进行“筛选”,阶层的顺序保持不变,犯罪的认定就是一个“做减法”的过程。四要件体系中,虽然各要件的排列顺序还有争议,但按照犯罪的认定顺序,即从客观到主观的顺序,还是符合实际的。在现实生活中,一起个人死亡的案件发生,首先呈现在办案人员眼前的是个人的生命法益受到侵害,然后就要探寻杀人行为的过程,是他杀还是自杀,再然后确定犯案的行为人,最后探究行为人的主观心理,这刚好与四个要件的排列相对应。三阶层体系同样符合这样的顺序,只不过它把价值衡量与评价的“违法性”阶层单列出来,充分考虑出罪事由,使得正面、反面都能考虑到。坚持从客观到主观的判断顺序,目的是以客观已呈现的事实框定主观的范围,避免片面追求人的主观,扩大归罪的范围,这与人权保障的理念相符。

在以往的理论研究中,不同犯罪论体系的比较往往强调的是各体系之间的差异,在比较中,有些观点人为地放大了各体系的差异,刻意强调某种体系的逻辑性。其实,平面式的四要件犯罪构成同样有逻辑,每个要件也是分别判断,在解决形式与实质、事实与价值的关系之后,判断坚持循序渐进的顺序,可得出明确的结论。用哪种体系,最终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既然如此,关键问题不是在各体系间选择一个,而是坚持上述共通的犯罪判断方式,博采众长,在个案中合理得出判断结论。

举例说明两种犯罪判断方式的差异:

1.精神病人甲在闹市区杀害了无辜行人乙。

2.见义勇为的市民丙撞死了正在行凶杀人的歹徒丁。

上述两种情况显然都得出无罪的结论。但是,实际的分析过程是不同的。第一种情况,在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中,精神病人杀人无罪,是因为其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不具备犯罪主体要件而无罪;而在阶层式犯罪论体系中,甲最终无罪是因为第三阶层有责性不具备,而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都是具备的,也就是说,甲的行为仍然是客观上违法的行为。

第二种情况,在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中,丙形式上符合四要件犯罪论体系,实质上却由于是正当防卫而无罪。坚持犯罪论体系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的通说,则我国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必是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统一体。因此,丙的行为可以说实质上并不符合犯罪客观方面这一要件。而在阶层式犯罪论体系中,丙最终无罪,是因为构成要件该当性具备,而违法性阶层不具备,所以出罪。

四要件体系认为,上述两种情况均因一个要件不满足而无罪,本质上一样;阶层论体系认为,第一种情况属于违法但无责,第二种情况不违法且合法。四要件体系支持者认为,阶层论体系烦琐无用;阶层论体系者认为,四要件理论逻辑不清,未看清问题的本质。

对犯罪判断来说,只要能说清各层次关系的体系就具有合理性。犯罪判断中,要处理好客观与主观、形式与实质、事实与价值、积极与消极几对范畴的关系。阶层式犯罪论体系能做到,四要件的平面式构成,同样能做到。上述第一种情况下,甲只具备行为的客体、客观方面而不具备主体要件不构成犯罪,形式上仍然是违法行为,杀人事实存在只是无法被刑法评价,从实质的客观要件看,甲的行为仍然符合杀人的本质,没有阻却事由;上述第二种情况下,丙的行为没有犯罪的客观方面,因为正当防卫的内容属于客观方面要件的消极层面,由于此阻却实质的违法性而免责,换句话说,丙的行为事实上属于撞死他人,但从价值评判上确实是值得鼓励的,应该支持。可见,四要件体系同样可以有层次,效果一样,关键在于怎么解释它。

我国平面式四要件犯罪构成在认识论上体现的是直觉体悟,这与以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核心的实质的犯罪概念及意合的犯罪构成是相匹配的。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不但在本体论、方法论上,而且在认识论和模式论上,均与我国传统文化及思维模式相契合。[16]本书赞同该学者的观点。我国传统的四要件体系与我国一贯的思维方式相一致,它立足本土又经过多年传播,便于实践。在此基础上,犯罪构成体系的多元化,特别是针对不同个案选择不同的思考模式,更有利于刑法分析适用。犯罪论体系,为解决问题服务,这是刑法适用的基本立场。


[1] 参见[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0~191页。

[2] 高铭暄主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96~97页。

[3] 参见车浩:《犯罪构成理论:从要素集合到位阶体系》,载陈兴良主编:《犯罪论体系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0页。

[4] 姜伟:《犯罪构成比较研究》,载《法学研究》1989年第3期。

[5] [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上),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279页。

[6] 参见林东茂:《刑法综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0页。

[7] 方泉:《犯罪论体系的演变——自“科学技术世纪”至“风险技术社会的一种叙述和解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1页。

[8] 陈璇:《徘徊在“个人”与“社会”之间——译者后记》,载[德]汉斯·韦尔策尔:《目的行为论导论——刑法理论的新图景》(增补第4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15页。

[9] 参见贾济东:《外国刑法学原理(大陆法系)》,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23页。

[10] 参见许玉秀:《主观与客观之间——主观理论与客观归责》,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9页。

[11] 参见[德]克劳斯·罗克辛:《构建刑法体系的思考》,载[德]克劳斯·罗克辛:《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第二版),蔡桂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81页。

[12] 赵秉志:《论犯罪构成要件的逻辑顺序》,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6期。

[13] 黎宏:《刑法学总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一版序言第1页。

[14] 参见陈兴良:《规范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5] 参见周光权:《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6] 参见彭文华:《犯罪构成本原论及其本土化研究——立足于文化视角所展开的比较与诠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62~3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