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概述
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可以说是我国刑法中争论时间最长最持续的理论问题了。这两种理论均是阶层论犯罪论体系中违法性论部分的争论,来源于大陆法系,以日本为代表,之后该争论被迅速扩展到其他领域,成为刑法基本立场的争论。“无价值”一词译自德文“Unwert”,其内涵为“负面价值”,即“恶”。结果无价值论认为,违法的本质在于法律侵害的结果,又被称为结果不法、物的不法。行为无价值论认为,违法的本质在于行为本身体现出的非法性,又被称为人的不法理论。
有观点认为,结果无价值论是客观主义的,行为无价值论是主观主义的,事实上,二者都是客观主义内部的争论。行为无价值论重视行为本身所体现出的“恶”,行为恶不等于主观恶性,仍然属于客观行为范畴。不过,行为无价值论者往往坚持:故意、过失既是违法要素,也是责任要素,违法性部分既然包含主观要素,行为无价值论的确跟主观主义走得更近。因此,无论结果无价值论还是行为无价值论,都是刑法客观主义内部的争论,结果和行为都是客观层面的。只不过,行为无价值论中行为的不法性由主观支配,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罢了。
无论上述哪种理论,都是在坚持“不法、有责”两支柱体系下的分类,不法仅是不法的类型,不代表最终的归责。因此,结果无价值论从结果出发,一切客观的法益侵害都是违法,即便纯粹的动物侵害也属结果不法(物的不法)的范畴;行为无价值论要考虑行为的性质,行为是人目的指引下的行为,因此该类不法一定是含有主观内容的不法。
结果无价值论诞生于自然主义发达的近代,主张客观与主观的彻底分离,不法阶层就是纯粹的客观判断;行为无价值论诞生于目的行为论兴起以后,不法的行为是目的行为,因而主观要素属于违法要素。在当下,单纯的行为无价值论已经衰落,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兴起,该种行为无价值论以传统的行为无价值论为基础,结合了结果无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