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消法“退一罚三”条款在网络购物中的应用
——王涛诉北京蓝田衣莎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人民法院(2015)茌商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王涛
被告:北京蓝田衣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田公司)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22日,原告王涛通过天猫购物网站在被告蓝田公司所注册的杰杰丝蓝田衣莎专卖店购买杰杰丝牌羊毛衫,被告蓝田公司对该款羊毛衫的宣传网页上显示:1.本店全部实物拍摄,正品保证,假一罚十,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物;2.材质成分为70%羊毛+30%其他;3.羊毛衫价格为每件398元。双方协商后,原告王涛以实际每件118.56元的价格购买该款羊毛衫45件,共计货款5335元,原告王涛在天猫网站上下单后,同过支付宝将货款全部支付给被告蓝田公司。被告蓝田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通过快递公司向原告王涛在订单中写明的地址邮寄了该批货物。2015年9月27日,原告王涛收到该批羊毛衫后,发现其质量有问题,随即将羊毛衫委托至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湖州分院进行商品原料和含量的检测。2015年10月12日,该研究院出具检测报告显示,上述羊毛衫的实际成分为:49.6%的粘纤、33.5%的聚酯纤维、16.9%的锦纶,不含有任何羊毛或羊绒成分。此后,原告王涛以被告蓝田公司销售假的羊毛衫为由,要求被告蓝田公司赔偿损失未果,于2015年11月2日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1.原告王涛要求退货退款并要求被告蓝田公司履行假一罚十的承诺赔偿损失53350元是否应当予以支持;2.原告王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被告蓝田公司赔偿三倍损失16005元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上的依据。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中,原告王涛浏览被告蓝田公司所注册的杰杰丝蓝田衣莎天猫专卖店的网页,在与被告协商后,下单购买了杰杰丝牌的羊毛衫45件,并通过支付宝向被告支付了货款。原告王涛与被告蓝田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明确。且原告王涛已经依照交易管理向被告支付了全额货款,履行了买受人的义务。被告蓝田公司理应依照双方的约定及时向原告王涛如实发送货物。2015年9月27日,王涛收到该批羊毛衫后,经湖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出具鉴定报告认定,该羊毛衫中并不含羊毛或羊绒成分(实际成分为:49.6%的粘纤、33.5%的聚酯纤维、16.9%的锦纶),这与被告网页上宣传的情况(羊毛衫含羊毛70%)完全不符。因此,被告蓝田公司虚假销售劣质羊毛衫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违约。被告蓝田公司在其天猫网店的网页上明确承诺“本店全部实物拍摄,假一罚十”,该承诺系被告蓝田公司向买家做出的保证,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其依法理应严格遵守。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因此,消费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对象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消费者,而不是生产者或经营者,其消费的目的是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本案中,原告王涛在被告蓝田公司一次性购买相同款式、型号的羊毛衫45件,其购买目的显然不是因为个人生活需要,并且原告王涛也未提供相关证据对其购买该批羊毛衫的目的予以说明,其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在本案中,原告王涛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对象,其依照该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要求被告蓝田公司赔偿三倍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鉴定费用200元,该部分费用系原告王涛为确定涉案物品质量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依法应当认定为原告王涛的直接损失,该损失系由被告蓝田公司销售假货造成,应当由被告蓝田公司负担。
综上,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蓝田衣莎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涛归还货款5350元;同时,被告王涛将涉案羊毛衫44件退还被告北京蓝田衣莎商贸有限公司。
二、被告北京蓝田衣莎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涛赔偿损失53550元;
三、驳回原告王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要准确应用此条,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理解并定位消费者及消费行为。《消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该条虽然没有为消费者做出明确的法律定义,但其给出了足以区分他类的关键定语“为生活消费需要”。生活消费,即是为满足正常的生产活动家庭存续等所进行的消费,首先,它的目的是满足正常生活需要,虽然生活水平在个人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别,但其本质是一样的。其次,它不同于经营买卖,生活消费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差价或者额外的利益。最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有社会关系的属性,而买卖关系则是纯粹的双方间的私人关系,这在《消法》第六条中也做了有倾向性的表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虽然消费者这一概念比较简单且足以为一般人所认知理解。但是,在个案中仍会遇到难以直接认定的情况。正如本案中所遇到的问题,原告自称为生活消费在淘宝网店上一次性购买了45件相同型号颜色和款式的羊毛衫,然后以商家销售的并不是羊毛衫存在欺诈为由,要求三倍赔偿。且不说商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及原告方的行为是否存在“打假”的故意,单说原告所自认的消费者的身份就存在很多的可疑之处。基于上述论证,生活消费不同于经营买卖,而《消法》所保护的对象为消费者,因此,原告的上述行为显然与一般常理相悖,其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或对其所述的事实提供充分有力的论证,其以《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退一罚三”显然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当予以支持。
编写人: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人民法院 甄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