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经济犯罪定罪量刑与办案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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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型案例

(一)杨某贷款诈骗案:联保借贷渡难关,递交虚假合同,被判贷款诈骗罪[1]

2012年4月,被告人杨某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行(以下简称某农业银行)骗取贷款,从某印刷厂私自购买空白合同,填写了虚假的租赁亩数、作物、金额等内容,通过吴某盖上伪造的合同专用章,利用该虚假土地租赁合同,与王某、张某、邵某、秦某、莫某六户联保,骗取了该农业银行20万元贷款,该20万元其中一部分用于土地经营,其余大部分用于个人消费、赌博挥霍一空。贷款到期后,其于2013年5月19日向该农业银行归还贷款4037.34元,余款195962.66元虽经银行多次催要,杨某未予归还,该农业银行于2013年5月3日报案,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29日立案。经公安机关追要,被告人杨某的亲属将杨某所欠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221218.68元还清。

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

被告人杨某犯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彭某贷款诈骗罪案:虚假借贷只为高贷赚利,无法归还获重刑[2]

2005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彭某为达到在P信用社贷小额农业贷款的目的,分别用自己及亲戚朋友的身份证及自己虚构的假名及假身份证号码,以农用或开店为由,陆续在P信用社贷款38笔,每笔9000元,共计34.2万元。被告人彭某将所贷款用于放高利贷给社会闲散人员赌博等,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归还。

2005年9月29日,被告人彭某又以经商为由,由贺某担保从S信用社贷款5万元。后被告人彭某将5万元贷款全部挥霍,致使贷款到期没有归还。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人彭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三)袁某某、董某甲贷款诈骗罪案:伪造材料贷款还欠款,无力偿贷“享”牢狱[3]

2011年,被告人袁某某在担任八五六农场二站站长期间,产生欠八五六农场1079448.76元的债务。

2012年1月17日,被告人袁某某为偿还个人欠款,找到该农场二十七站站长何某给其出具空白的连队农户情况证明,伙同被告人董某甲伪造了虚假的连队农户情况证明和土地承包合同,同时让董某甲找的辛某、郭某、申某、董某鹏、康某、田某艳、艾某甲、艾某乙、李某、张某甲10人冒充二十七站农户组成二组五户联保贷款小组,在H支行骗取贷款共计人民币194万元,其中袁某某使用107.12万元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及挥霍。案发后尚有93.52万元未还。

2012年5月份,被告人袁某某找到该农场十站站长刘某甲给其出具空白的连队农户情况证明,伙同被告人董某甲组织王某甲、董某坤、武某森、金某和及董某甲本人冒用八五六农场十站农户身份,使用虚假的农户情况证明等贷款手续在H支行骗取贷款共计100万元,本组贷款中袁某某占用88万元。2012年9月份,袁某某找到该农场二十五站站长王某乙给其出具空白的连队农户情况证明,伙同董某甲组织刘某丙、黄某志、刘某乙、王某超、张某乙等人冒用八五六农场二十五站农户身份,使用虚假的农户情况证明等贷款手续在H支行骗取贷款87万元,其中袁某某占用63万元。袁某某共占用这两组贷款中的151万元,案发后尚有116万元未还。

以上四组贷款,袁某某、董某甲共计诈骗贷款258.12万元,案发后尚有209.52万元未能偿还。

2013年1月30日,被告人袁某某为偿还个人欠款,找到该农场十站站长刘某甲给其出具空白的连队农户情况证明,伪造了虚假的连队农户情况证明和土地承包合同,找到八五六农场居民宋某、董某乙、黎某科、窦某甲、窦某乙冒充该农场十站农户组成五户联保贷款小组,在L支行骗取贷款共计人民币52万元。其中袁某某占用18万元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及挥霍,该款至今未还。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被告人袁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2.被告人董某甲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3.被告人袁某某、董某甲违法所得209.52万元退赔给H支行,被告人袁某某将违法所得18万元退赔给L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