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经济犯罪定罪量刑与办案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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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风险防范

(一)银行视角

作为贷款诈骗罪的受害人通常是金融机构,贷款诈骗的频发加大了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严重的甚至易引发区域性金融危机,因此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认真加以防范,而作为第一线的金融机构,防诈骗工作就尤其显得更为重要:

1.加强对员工的思想教育,增强员工的工作责任感和拒腐防变能力,从主管上遏制内部员工与犯罪分子串通为贷款犯罪打开方便之门;

2.金融机构需从决策、管理、经营各方面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按章经营、互相制约、加强监督、堵塞漏洞;

3.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对于违法违纪人员,绝不姑息迁就;

4.加强与司法机关快速、有效沟通,及时打击贷款诈骗,避免资金损失;

5.责成有关部门研究运用防范金融诈骗的技术手段,提高防范风险的技术含量和组织水平。

(二)融资者视角

融资者要避免成为涉“贷款诈骗罪” 案潜在的犯罪嫌疑人,在贷款过程中应注意:

1.不应涉及可能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如携款潜逃、肆意挥霍、将所贷款项用于犯罪等;

2.不要为了获得贷款而使用虚构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材料、担保材料;

3.即使提供了虚假的证明材料或虚假的担保获取授信贷款,应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与用于清偿个人债务的款项分离,切勿让办案人员认为实际用途与合同约定相悖;

4.贷款在签订时用途最好填写“公司经营需要”,范围相对较大,用于偿还公司所欠贷款、债务也可以视为公司经营需要,但是如果写“支付货款”在对应的买卖合同不真实或被撤销、解除、变更的情况下难以自圆其说,甚至遭遇市场行情突变等情况时将资金用于公司其他经营亦不违反贷款合同所约定;同时提供的审贷资料与实际存在偏差时,应以银行核查的实际情况为准;

5.即使因客观原因改变了贷款用途,也应保证适当的还款能力,并在贷款到期后设法积极偿还;

6.骗取贷款的事实确实发生后,应想办法创造偿还能力、偿还贷款或部分偿还贷款,即使暂时无法还贷的,也切勿脱逃。


[1] 详见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4)石刑初字第340号。

[2] 详见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2007)安刑初字第14号。

[3] 详见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4)牡刑初字第1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