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风险防范
作为“受害人”的银行,预防信用卡诈骗罪最好的方法就是完善发卡制度。从长远看,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要从源头治理。
1.银行管理部门应出台更为严格的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对信用卡业务的授权、核算以及透支、追讨等管理做到权责分明、有章可循。
2.严格执行信用卡的审查、审批、发放等业务制度,对办卡人的身份、收入进行严格审核,严格信用卡止付名单的印刷、传递、管理,对作废信用卡及时登记、通报、销毁。
3.同时还要提高信用卡的质量,增强防止信用卡信息被复制及识别伪卡的能力,从而杜绝伪卡、假卡。
4.严格建立公民信用网络,不给信用卡诈骗惯犯可乘之机。
5.不盲目追求发卡数量,不向员工指派办卡任务。
对于消费者:
1.克服贪欲这个人性的弱点。只要遇到适当的时机,贪欲之心就会超越人的理性和理智,使人产生犯罪之心,而信用卡本身以个人信用为基本,具有非及时结算和可以透支的特点容易使犯罪人轻易得手,这种特点结合贪欲就会动摇人的意志,在这种情况下,人就可能走向犯罪之路。作为消费者,为了防止自身陷入“信用卡诈骗罪”,应该防微杜渐,最好的办法就是理性消费、在经济上量力而行。
2.尽量不要使用信用卡取现(套现)。即便从经济角度看,使用信用卡取现,转账还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也不划算。更不应该透支(套取)信用卡理财,发放高利贷赚取差额。
3.切勿以虚假的身份证明及资信材料办理信用卡申请。虽然办卡人员在办卡时给予“通融”,但那只是办卡人员的业绩,不代表发卡单位或银行予以认可。当无法偿还透支款项,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存在被认定“恶意”提供虚假信息,存在诈骗故意。
4.接到银行的催收后,能够归还透支款项的应尽量归还,尚未能完全归还的,应积极与催收银行进行协商分期归还或者其他暂停归还的方案。
[1] 详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刑初字第1111号。
[2] 详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刑初1676号。
[3] 详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刑初字第232号。
[4]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0)杨刑初字第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