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资诈骗罪基本知识
【基本概念】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此外,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常见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以高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形式,欺骗他人为其提供借款或投资款。如上述案例中,行为人张某、王某即通过承诺高额返现、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社会不特定人群资金。
2.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如上述案例中行为人利用编造的、虚假的高额回报项目,带领受害人参观虚假的宣传基地,欺骗受害人与之签订借款合同。
3.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行为人往往打着投资的旗号行集资诈骗之实,缺乏判断能力的群众在行为人吹嘘的高额回报下经不住诱惑往往容易上当受骗。
4.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信任。如行为人常通过购买高档轿车、购买优质地段房屋、建仓库等方式给他人造成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雄厚的假象,以便从他人处高息借款或吸引他人投资。
5.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如行为人通过在网上设立虚假的投资网站,对网站进行虚假宣传、刷单、刷标,造成众多投资者前来投资的假象,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者投资;同时通过链接第三方网站收取和分配资金逃避打击。
6.提供虚假的产权担保。如行为人以作废、虚假的房产证提供抵押,以车辆登记证书重复抵押,以债权多次、重复转让等。
7.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通过口口相传的形式不断扩大受害群体。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通常表现在:
(1)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高额回报率;
(2)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
(3)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归还前期集资款、支付前期高额利息等,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
(4)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
【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个人犯罪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个人犯罪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个人犯罪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罪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罪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罪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