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一)范某某合同诈骗一案:受邀请担任场长鼓吹养殖,无法回购携款逃跑,被判合同诈骗罪[1]
1998年1月,范某辉(已被判刑)和蔡某、李某、范某仲(三人另案处理)等人经商谋后,合伙在B市注册成立B市海城区J养殖场,准备以普通土鳖种蛋、种苗冒充金边土鳖种蛋、种苗,高价卖给养殖户,骗取养殖户钱财。为达到引诱群众上当的目的,范某辉、蔡某一伙利用媒体进行大量的广告宣传,夸大养殖金边土鳖的经济价值,吹嘘养殖场的经济实力,并承诺高价收购金边土鳖成虫。之后,范某辉、蔡某一伙以及被告人范某某(1999年加入,同年7月起出任该养殖场法人代表兼场长)以J养殖场的名义与养殖户签订《药用昆虫技术承包产品购销合同》《合作协议书》等合同,将低价购进的普通土鳖种蛋、种苗冒充金边土鳖种蛋、种苗,高价卖给养殖户,谎称待成虫后以高出原售价一倍至几倍的价钱回收。1999年,养殖户所饲养的土鳖陆续成虫待售,被告人范某某和蔡某及其同伙或以收购成虫打白条不付款,或以鼓励养殖户以虫卵抵成虫售款继续增加投资购买虫卵,或以成虫不合规格不予收购等各种理由不履行回收合同。同年10月底,被告人范某某及其同伙携款潜逃。经查证核实,自被告人范某某1999年7月12日担任J养殖场法人代表兼场长以来,范某某一伙人共骗取养殖户劳某等人的现金累计达人民币251900元。
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
一、被告人范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追缴被告人范某某犯罪所得的财物返还给被害人。
(二)杨某甲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对法律理解偏差,以为民间借贷,法院据案情认为犯合同诈骗罪[2]
2011年7月3日,被告人杨某甲以其防城区J种养场在防城区有H果深加工基地建设项目为由,诱骗被害人黄某与其在防城区杨某甲的办公场所,签订一份油茶加工厂仓库储蓄及职工住宅办公大楼建设土方工程承包合同。按合同规定,在签订合同后3天内施工方要交纳安全生产保证金人民币150000元给发包方,进场施工时间为同年7月19日。同年7月5日,黄某支付给杨某甲安全生产保证金150000元。但约定开工期到后,杨某甲并未向对方发出进工通知书。黄某随即打电话追问,杨某甲遂以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办妥为由进行推脱。后经黄某催促,2012年1月19日,杨某甲出具还款承诺书给黄某,说明资金未到位未能开工,借取150000元合同信誉金,承诺于2012年3月30日以前加赔10%利息及还本给黄某。2012年6月30日,杨某甲还付黄某25000元。上述合同所涉项目,仅有防城区发改局对其防城港市H果种植基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意,项目资金及土地使用权尚未落实,工程未取得主管部门的准建。
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
一、被告人杨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追缴被告人杨某甲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5000元返还被害人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