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不知的1388个法律常识:实用问答版(增订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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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人权保障篇

一、人身权

父母可以为干涉女儿婚姻而将女儿锁在家中吗?

答:根据我国《宪法》第37条的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据此,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未经法律许可,随意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都是违法的。父母也不可以因干涉女儿婚姻自由而将女儿锁在家中。

放学后老师强迫学生留下做作业,是否侵犯了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答:我国《宪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这里所说的公民当然也包括未成年人。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也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放学后老师强迫学生留下做作业,不准回家,限制其人身自由,已经侵犯了学生们的人身自由权。同时,这种行为也属于一种变相体罚,与上述法律规定相违背。

公民被逮捕,需要由哪个机关批准,并由哪个机关执行?

答:逮捕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因此,对于国家机关逮捕权的行使,必须进行限制。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从本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检察院在审查提起公诉的过程以及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权决定逮捕。此外,对于公安机关拘留了公民之后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审理后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批准逮捕。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由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还是人民法院决定的逮捕,都是由公安机关执行。

他人的人格尊严可以侵犯吗?

答: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由此可见,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他人的人格尊严依法不容侵犯。

人格尊严权到底包括哪些内容?

答:从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看,人格尊严的基本内容包括:(1)公民享有姓名权。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对公民姓名权的侵犯就是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侵犯。(2)公民享有肖像权。肖像权是人形象的客观记录,是公民人身的派生物。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3)公民享有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要求社会和他人对自己的人格尊严给予尊重的权利。(4)公民享有荣誉权。荣誉权是指公民对国家社会给予的褒扬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如因对社会的贡献而得到的荣誉称号、奖章、奖金等。(5)公民享有隐私权。隐私是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想为外界所知的事,他人不得非法探听、传播公民的隐私。

个人隐私被他人泄露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答:每个人都有一部分私人信息不愿让别人知道,这就是所谓的隐私。公民的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有明确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据此可知,我国立法上虽然还没有承认隐私权的概念,但对于隐私权也加以保护,且是以处理侵犯名誉权的方式保护。如果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用身高限制应聘者是否侵犯公民平等权?

答: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不仅仅是一项原则,也是一项权利。企业在招聘时,当岗位的工作性质没有对身高有特殊要求时,却给予了身高在某标准之下的公民以差别对待,就构成了对这些公民的歧视,从而侵犯了他们的平等权。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哪些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答: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此外,我国《选举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只需要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具有我国国籍,二是年满十八周岁,三是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

城市中的外来打工者有选举权吗?

答:在我国,只要是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充分体现了我国选举的普遍性和广泛性。而城市中的外来打工者,只要具有我国国籍、年龄超过18周岁且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都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以其在城市中没有户口或者没有暂住证为由而剥夺其选举权利。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吗?

答:根据我国《宪法》第34条和《选举法》第3条的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能不能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则需要看他有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如果被剥夺了政治权利,则不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如果没有被剥夺,那么尽管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样可以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是无限制的吗?

答: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言论自由权,但《宪法》第51条同时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社会的、国家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由此可见,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不是无限制的,只有依法行使的言论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

游行示威是随随便便就可以进行的吗?

答: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游行示威权,但游行示威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进行的。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公民要举行游行示威活动,须提前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的时间及路线举行游行示威活动。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或者没有按照公安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等进行的,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均属违法。游行示威要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及《刑法》的规定。如果在游行示威活动中出现了违反法律的行为,当事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宗教信仰自由在宪法中是如何规定的?

答:宗教信仰自由权是公民生活中一项很重要的权利。我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由此,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宗教中的这个教派和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当然,公民在从事宗教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服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可以强迫某人信教吗?

答:我国《宪法》第36条第1、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由此可见,信教是一个人的权利,也是自由,不受任何人的强迫,他人也不可以强迫某人信教。

宪法是否保护公民的举报权?

答: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从本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宪法对公民的举报权,是给予充分保护的。

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公民的住宅能随便搜查吗?

答: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由此可见,公民的住宅是不能随便搜查的。此外,搜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采取的一种侦查措施,它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私闯民宅”在宪法上是如何规定的?

答:民宅,也就是我们的家,是我们生活、学习和工作的最重要的场所。我国《宪法》第3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公民的住宅是不受侵犯的,对于没有按照法定程序私闯民宅是违法的行为。即便是公安机关在调查案件的时候,也必须持有搜查令,才可以进入公民住宅。

老师可以以了解学生的思想动向为由,私自拆看学生的信件吗?

答:通信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联系方法,通信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民主权利,因此我国《宪法》第40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隐匿、毁弃、非法拆开他人信件都是对公民民主权利的侵犯,即使是老师,也无权对学生的信件私自拆看或者扣留。侵犯他人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院可以为了审理刑事案件而私拆被告的信件吗?

答:在现实生活中,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可能被告的某封信件对于案件的定性有极为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唯一的线索。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权私拆被告的这封信件,以对被告判处刑罚吗?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由此可见,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受到宪法保护的。有权对通信进行检查的机关,只有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并且是只有在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案件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所以,法院是没有权力私拆被告的信件的。

女大学生会因怀孕而被学校开除吗?

答:我国《宪法》第46条第1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法律没有规定发生婚前性行为就要被剥夺受教育权。女大学生不会因怀孕而被学校开除。